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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

警务化管理难在何处

来源:http://www.policesci.com.cn 作者:卜安淳 发布时间:2005-03-17 10:36:34 浏览次数: 【字体:

 

    读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2期所刊力实先生《警务化管理五问》①一文,引发我的一些思考。我也想就警务化管理谈点自己的看法。
    力实先生针对公安院校近年来所实行的警务化管理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因为自警务化管理的提出,到在公安院校推行,数年来,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诸多的存在问题又都是需要认真地研究讨论并切实地加以解决的。
    首先,警务化管理,作为公安院校的一种管理模式或方式,概念上如何定义,就需要认真地探讨。力实先生文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警务化管理的特色是什么?”问的是“特色”,而他的具体行文中主要是对“警务化管理的定义和内涵”的质疑。力实先生引述并质疑了他“手头的一部权威性公安教育理论专著”中“诠释”警务化管理的“要义”。我不知他所指的“权威性”专著是哪一部书,也不知他对这部书中“要义”的归纳是否有误,但他所归纳出的三点(1、依法从严治校,从严管理;2、学生建制和一日生活制度;3、管理对象的师生共位)确是不足以体现警务化管理的“特色”的。不过,公安部教育局编著的《公安教育概论》中对警务化管理有一个较详细的定义:“所谓警务化管理,是指公安警察院校围绕其培养目标,根据公安警察院校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依据人民警察的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 形成一种团结紧张、严肃活泼、井然有序的校园环境,促使学生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以达到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安民警的目的。”[1]这一定义的“特色”内容应该是强调公安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建设要求,强调依据人民警察条令、条例,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但我们是否可以据此即认为警务化管理就是以治警要求来治校,是难以确定的。在这一定义中,学生的“思想革命化、作风现代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实际上是军事化的要求,武装警察以外,对于一般的警察队伍管理是并不强调“生活制度化”和“内务标准化”的。“作风战斗化”的概括也可能有些简单化,并不适合于对警察的要求。可以说,警务化管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我们尚没有认真地讨论清楚。
    其次,正因为警务化管理概念不清,定义不明,各公安院校在实行警务化管理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不得不根据各自的理解,各搞各的管理方式。这种各行其是的方式并非完全不好,并且,在各行其是各自形成一套管理方式的过程中,各公安院校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形成了既各具特点又较趋于一致的公安院校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现行管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形成了警务化管理的现实的模式内容。但是,这种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导的自发形成的管理模式是否就是警务化管理所应具有的内容,是否就符合警务化管理所应有的要求,却是很难作出肯定回答的。
    第三,因为目前各公安院校管理方式是缺乏理论指导的自我摸索中的方式,管理中难免有较多的困难和问题,管理成效并不理想。一是从严治校,制度化生活,虽然强化了学生的纪律性,却也钳制了学生的自主性。尤其是由生活自主性的弱化延伸到学习自主性的弱化,导致公安院校学生积极学风的难以形成,严重妨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二是由纪律性强化和自主性弱化带来学生思想上和行动上依赖性的强化和主动性的弱化,造成学生毕业从警后适应性和工作主动性都不强。有碍于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是学校中纪律严格与社会环境宽松之间反差过大,造成学生一旦脱离学校“严管”而处于社会之中的难以适从。四是学校之“严格管理”与警察队伍之“严格管理”缺乏衔接,内容上有诸多错位,从而使一些学生有“从警障碍”。
    公安院校的管理中存在问题,管理成效不够理想,有多方面的原因,并且可以说,其本质方面的原因应该与警务化管理没有多大的关系。我这样说,是因为警务化管理实际上仅是一个名称,其实质内涵是什么,在各公安院校实际施行的管理模式中并没有明确的内容。不论是以前称为军事化管理或半军事化管理,还是目前称为警务化管理,实际上都是变化不大的一种东西:公安院校的一种较特殊的管理模式(事实上既不是“军事化”的也不是“警务化”的)。给这种管理模式一个什么样的名称,并不特别重要,最重要的应该是认清这种管理模式所应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即为什么要采取这么一种管理模式,并且由此延伸,弄清这一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内容。
    公安院校是高等学校的一种类型,其整个工作宗旨和目的是培养高级公安人才(警察人才)。管理工作是院校整体工作的一个方面,也是培养人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所谓管理育人)。据此,公安院校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其应该达到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出高级公安人才(警察人才)。
    对此,我们在理念上有几个问题应该弄清楚。
    一是有一种成见认为,学校培养人才主要靠教学工作,管理工作是为教学工作服务的,管理工作的育人作用是通过服务于教学工作而发挥的。这种成见不尽正确。管理工作应该为教学工作服务,但教学工作也可以和应该为管理工作服务。育人目的并不仅仅靠教学工作达到。学校的工作是教育,教学只是教育的一个环节(主要的环节)。管理也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管理作为一个环节的教育工作,与教学既相呼应配合,又独立承担自己的教育任务,有自身独有的教育功能。
    二是对于公安院校的特殊特点应有正确的认识。我们要充分认识作为高等学校的一种类型,公安院校必须遵循高等教育工作的共性,公安院校管理工作必须遵循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要求。在此前提之下和基础之上,我们要认真研究公安院校的“个性”,探索寻求公安院校管理工作中应有的特殊的东西。忘了高等院校的共同规律共同要求是危险的,不考虑公安院校的个性也不可取。
    三是不要概念化地理解公安工作和警察人才,把“公安”理解为“专政”,把警察队伍理解为“专政工具”,虽然表述出来已显然不合今天的时代,但有许多人头脑中可能根深蒂固地还具有这样的想法。尽管维护稳定,服务人民,保驾护航等早就确定为公安工作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已是人民警察的工作准则,但我们的公安教育工作者们却仍然未能清醒地认识到,公安院校应该按照这些精神原则去确定人才培养的标准,并应该按照这种人才培养标准去确定管理模式,安排管理工作。只有弄清楚“公安”和“警察”在现在和将来的新含义新要求,我们才能明确“警务化”该有什么样的含义,才能使警务化管理有别于以前的军事化管理。
    四是对高等院校教育的阶段性和终身性应有较明确的认识。受高等院校教育,对于单个人来说,只是受教育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一个人在一个人生阶段中接受高等教育,对其一生的再学习、再受教育(主要不是受教育机构的教育)都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说,高等教育又是终身性的教育。
    五是需要正确认识高等教育中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三者间的区别、联系和相互关系。正是基于对高等教育的阶段性和终身性的认识,高等教育正从注重知识、能力向强调素质转变。这种转变已由理论探讨进入全面施行。我国各高等院校的改革重点都将着重点落在抓素质教育方面。公安院校也重视起了素质教育问题,但公安院校的素质教育该如何抓,并且公安人才(警察人才)的素质要求是什么,都还未能有较好的探讨成果。长期的知识灌输式教育已使公安教育的业内业外的不少人士看到了其弊端,已纷纷重视起能力培养问题,但素质教育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重要,该如何去搞,却还少有人考虑。虽有人提出了这类问题,也组织过讨论,但主要是基于大气候,基于教育领导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的指示要求而不得不进行,所以形式化居多,实质探讨成果很少。素质教育内涵很多,一时间认识不清也是正常的,但有一点我们从事公安教育的人应先把握,即素质教育是长效教育,是要让受教育者终生受益的教育,是会在受教育者的一生之中都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教育。
    六是要弄明白教育过程中教的主导作用和学的主体作用之间的关系。二十年来,公安教育工作者在教什么,怎么教(以及怎么管)方面考虑强调得较多,不断地研究探讨,但对学生该怎么学(包括怎样学会自我管理)方面却少有研究探讨。而正是缺乏对“学”的探讨,对“教”的种种研究探讨都未能真正地深入。教学之间,教是主导,学是主体。教学之意重要的一点就是教师教会学生去学。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获得主要靠自己的学习,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学习,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学习。
    多年来公安院校只重视“教”而忽视“学”,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强调课堂的知识灌输,忽视课外的学生自学,往往把讲授课时排足排满,很少给学生留下自己学习的时间。与此相应,是忽视为学生提供多种必备的自学条件,图书馆缺少自学式阅读室,往往只有报刊阅览室,学校少电脑自习自练设施,少外语自学设施和外语练习环境,少体育自练场馆。还有,教师很少在课外指导学生的学习。而这种重教轻学的观念体现在管理上则是基本上不重视教育学生学会自我管理。
    当然,要认识清楚的问题还有不少,这六个方面是我以为比较紧要的。我们如果对这些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探讨公安院校的管理问题就较易于得出一些明确的结论。
    一、如果能真正明确公安工作和警察队伍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明确公安工作内容随着时代演进、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警察队伍随着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改变和提高要求,我们就会明白公安院校素质教育的极端重要性。如果我们明确公安工作要求警察队伍既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又人人具有独立作战的素质和技能,就会明白警务化管理不仅仅应该强调严管,不仅仅要求学生整齐、规范,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还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自我管理素质的培养,既教育学生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又培养他们自我约束、独立自主。这样,警务化管理就应该和军事化管理有严格的区别,就不能只注重队列、装束、室内用具摆放等等方面的规范要求,而必须在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两方面下功夫,培养出学生既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又有独立自主能力的素质。
    二、如果能真正明确公安院校只是高等学校的一种类型,必须遵循高等教育工作的共同规律,在此前提下才能适当强调公安院校的个性,那么,我们就会明白,公安院校的管理模式就不能偏离高等学校共同的管理要求过远。例如,就应该将管理和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管、教分离。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包括管理为教学服务和管理就是一种教育手段两个方面。明白了这一点,警务化管理就可以克服将学生当成警员而将管理学生的专职干部视作警官(指挥性警官,即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看法和做法。
    三、如果我们明白了管理是为教学服务的,管理又是一种教育手段,并且公安院校教育必须强调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之中又尤其要发挥学习者的主体作用,那么我们就该明白公安院校的管理工作就是要保证和促进其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发挥,既保证让学生在校期间的几乎全部的精力都投入有关的专业学习,又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不但不是象长期以来常见的那样,管理工作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一道障壁,在学校和社会之间造成一种阻断,而是应该使管理工作有效地促进师生的沟通和合作,有效地使教学与社会结合,使学生能及时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并适应社会。
    我认为,使用警务化管理这个短语来命名公安院校的管理工作模式并没有多大不妥。这一名称可提示公安院校的管理工作者明确公安院校所培养的学生是毕业后从事警务工作的警察,他们不同于将来从事其他社会工作的学生,也不同于将来成为战争工具的学生,他们既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又要有独立自主能力。警察工作既是高度组织化系统化的,也是非常散点式和个性化的。所以,警务化一词内涵丰富,提醒公安教育工作者不能简单化地片面性地看待和从事管理工作。不过,警务化一词也有一定副作用,即容易导致一些人以为公安院校的管理工作也象警务工作,甚至就是警务工作。这方面最严重的问题是少数管理干部视自己为警官而视学生为警务工作对象。这种由认识的偏误所导致的角色错位,后果往往是可怕的,要避免这一类认识偏误和角色错位,关键一点就是明确:公安院校是高等学校,它是高等学校的一种类型,公安院校的管理工作只是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一种,是公安高校教育手段的一种。
    当然,强调公安院校必须遵循高等院校共性规律的同时,也不可抹煞了公安院校所应具有的个性。公安院校有个性是正常的。在高等教育的整体改革之中,有个性的公安高校的改革有些个性化的改革特点也是正常的。如招生和分配,公安院校依然是特殊化的,即使今后的招生和分配会有改变,也很可能是公安院校的个性化的改变方式。所以,力实先生文中担忧高教改革中后勤服务等等方面的变化会使警务化管理坚持不下去,实际上有些过虑。公安院校在这方面有些个性化的特殊的处理方式并不会妨碍整个高等教育的改革进程。退一步说,即使公安院校的后勤服务等非社会化不可,也并不会妨碍到警务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道理很简单,从事警务工作(公安工作)的整个警察队伍,其每个人员的生活本身就是完全社会化的。警察生活的社会化并不妨碍警察工作的警务化,学生生活的社会化为什么一定就会阻碍学校管理的警务化呢?何况前一个警务化是实质性的,后一个警务化只是一种教育工作方式而已。
    警务化管理之难不在种种外在的方面,而主要在于如何为公安院校的素质教育服务和如何发挥自身的素质教育功能。我认为,这才是本质所在。

    (刊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署名: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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