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案件的勘查
一、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投毒案件现场是指不法分子故意投放有毒物质,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地点,以及遗留有同投毒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投毒案件现场不同于其它案件现场,投毒案件现场往往有人员伤亡或大量的畜禽死亡;受害人中毒后一般都有呕吐、腹痛、昏迷等中毒症状,有的还因不同毒物的毒理作用不同,显示出特殊征象;现场上多遗留有残余毒物可供检验;大部分投毒案件由于抢救中毒人员等原因,现场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一)针对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由于投毒案件现场的特殊性,所以在实地勘验前,必须根据现场的紧急情况,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对已中毒但尚未死亡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抢救;对毒源要立即封锁,对污染区域要及时划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对控制范围内的毒源和污染区域,及时勘验,提取必要的样本后应立即消除毒物。
(二)对现场物品及时、准确予以固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静态勘查时要立即对现场的物品进行固定,特别要对餐具摆放的位置、顺序以及餐具内的食物及其残留量进行准确细致的固定。
(三)及时、全面地收集检材。技术人员对现场固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所有可疑物品进行收集,必要时要结合现场访问的情况,扩大搜索范围,尽可能地将涉及到的物品全部收集齐全。
二、对中毒尸体、死者亲属、中毒幸存人员及现场周围知情群众的勘验调查
(一)对中毒幸存人员的勘验调查。首先要及时了解中毒的经过,包括是否服用过有异味、异物的食物或饮料;何时感到不适,中毒后症状如何;中毒前是否有可疑人员来过现场;本人对中毒原因的看法;是否怀疑有人投毒,投毒嫌疑人可能是谁,依据是什么等。其次,应结合法医检验以及中毒人员出现的体征分析推断毒物的种类,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和毒物检验提供依据;最后要全面、细致地收集中毒人员的呕吐物、排泄物。
(二)对死者亲属的勘验调查。首先要着重了解死者的中毒症状、死亡过程及死亡时间;死者的健康状况、思想状况及其社会关系;死者生前交往人员同死者关系如何,是否有过私怨和其它矛盾;死者生前是否生病,是否服用过某些药物,剂量大小,有无过敏反应,必要时要提取药物。其次要听取死者亲属对中毒死者死亡的看法,观察其反应,判断其是否知情。
(三)对现场周围知情群众的勘验调查。应着重了解发案前是否听到或看到什么异常情况;死者或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是否看到某人投毒;当地常用的农药或农用有毒物品的种类,使用及保管的状况,以及与案情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对中毒尸体的勘查。包括尸体衣着检查、尸体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中毒尸体检材的提取等几方面。其中,在提取中毒尸体检材时,由于毒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状,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机体本身状态以及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尸体呈现的中毒症状也各不相同。因而,中毒尸体检材的提取必须先确定毒物的种类,否则会影响毒物检验工作,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中毒尸体检材的提取可分以下几类:1、急性中毒致死者,应提取胃及胃内溶物、肠及肠内溶物等为检材;2、毒物进入机体后经一定时间吸收后致死者,应提取死者的肝、胃、脑、血、尿等为检材;3、对怀疑通过注射途径中毒死亡的,应提取注射部位的局部组织为检材。4、对怀疑毒物经阴道进入人体内的,应提取死者的阴道分泌物、阴道、子宫组织等为检材。
三、对嫌疑人的勘验检查
投毒犯罪行为作案时间短、方法简单,在现场很难提取到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物证,因而对嫌疑人员的勘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嫌疑人员的人身检查。对嫌疑人员的人身检查要由两名侦查员进行,检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同时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固定。对嫌疑人的检查首先是对嫌疑人衣物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衣服口袋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留有毒物包裹物以及毒物残留,必要时提取嫌疑人的衣物,以便做毒物检验。其次是对嫌疑人人身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嫌疑人双手的检查,对嫌疑人双手的检查要注意提取嫌疑人手上特别是指甲缝内的附着物,必要时将指甲分别剪下,分左右手包装,并用相应可溶毒物的棉球对其指甲缝、手心、手背进行擦拭,分左右手包装。
(二)对嫌疑人住所的勘查。嫌疑人住所是嫌疑人的私人空间,也是嫌疑人最可能藏匿、销毁、转移物证的场所。首先要注意寻找可能存放毒物的部位;其次是对嫌疑人可能用于清洗、擦拭的水、容器、肥皂、毛巾等进行寻找和提取,并进行毒物检验;第三,注意寻找发现并提取嫌疑人住所有无燃烧的灰烬,因为嫌疑人投毒后,很可能将包裹毒物的包装袋烧掉;第四,注意寻找和发现嫌疑人的可疑信件以及日记中的可疑话语,以备确定嫌疑人的犯罪动机。
(三)对毒物来源的勘查。毒物来源的勘查是印证嫌疑人口供的一个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划定嫌疑人可能活动的空间范围,依据嫌疑人的口供进行走访和定点守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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