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遗留鞋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足迹检验与警犬技术的有机结合,应先提取鞋内嗅源,以供警犬鉴别,然后对鞋子进行检验,要使这两种技术在侦查破案中都得到充分应用。
二、检验时应以检验鞋内底反映的脚形为主,以外底为辅,内外结合,毕竟内底与脚接触更为直接,由于排汗等原因,会在内底留下较为清晰的脚形印迹。
三、在进行鞋内底检验时,可对检材、样本先拍照固定,然后将鞋面剪开,以便更好地观察内底上的脚形,同时注意观察脚趾前部、小指外侧、前掌内外突点、跟突等突出部位对鞋帮的影响。
四、夏季人们所穿的拖鞋前沿一般没有鞋帮,造成脚在拖鞋内前出的现象,确定赤脚长度有困难,可采用测量拇指节至后跟后缘的距离作为比较检材与样本脚大小的标准。
五、注意拖鞋前边缘的变化,穿拖鞋时,由于脚在鞋内有前出的现象,脚趾会在鞋前沿上留下压痕,这些压痕可以反映脚趾排列、位置、大小以及脚趾间的宽度。
六、注意家庭成员间混杂穿鞋的现象,排除干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就是笔者所在的公安机关利用现场遗留的拖鞋破获的一起案件:
2003年6月20日晚,河北省迁安市夏官营镇花庄村王树军去铁矿上夜班,家中只有妻子刘三华(34岁,聋哑人)、儿子王磊(八岁)二人居住。夜10时许,有一男子潜入王树军家,欲对刘三华实施强奸,遭刘三华吵嚷、反抗后逃走,遗落在现场左脚拖鞋一只。6月21日下午,王树军、刘三华夫妻携带这只拖鞋到迁安扣庄刑警队报案,指认同村人周艳双为犯罪嫌疑人。6月22日,扣庄刑警队传唤周艳双并进行讯问,周艳双拒不交代任何问题。
6月22日下午,在审讯未果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求技术人员对遗落在现场的拖鞋进行检验,鉴定是否为周艳双所穿用。于是技术人员提取周艳双所穿布鞋一双、左脚赤脚平面样本三枚,与现场左脚拖鞋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两者有以下特征相同:
两者反映出拇指趾节至后跟后缘中点的距离相同:约22cm;一、二指间宽度相同,宽2.5cm;第四指位置、形状、大小相同:第四指距后跟后缘中点22.5cm、呈圆形、直径约1.5cm;第五指虚压;前掌重压面形状、位置相同:椭圆形,居中;前掌外突点至后跟后缘中点的距离相同:约16.5cm;前掌内突点至后跟后缘中点的距离相同:约18.5cm;脚弓形状相同;粗隆部位至后跟后缘中点的距离相同:约11.5cm;后跟重压面的形状、位置相同:椭圆形、居中。
上述特征的位置、形状及相互搭配关系已构成同一认定依据,于是技术人员出具了认定现场拖鞋为周艳双所穿用的鉴定文书。
6月23日上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周艳双不得不交代了他认为刘三华是聋哑人,好欺负,趁其夫王树军上夜班之机企图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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