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布 5种情形警察应辞退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4日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7章42条。分别是: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条例》规定,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详细
5种情形警察应辞退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田雨、熊聪茹)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但《条例》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警察职务分3类 警官职务最高为省部级正职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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