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媒体与警察公共关系
摘要:媒体作为警察公共关系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既是警察与公众沟通联系的桥梁,又作为警察公 共关系对象的组织客体而独立存在。媒体与警察由于职能不同价值取向各异,不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必须正确媒体与警察的定位,高度重视并有效地开展警察公共关系。
关键词:媒体 警察 公共关系
当今社会,警察公共关系已成为警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公共关系中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协调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媒体既是警察与外界沟通联系的桥梁,在警察与外部公众之间起着中介的作用,又作为警察公共关系对象的组织客体而独立存在。怎样处理好媒体与警察的关系,就成为警察公共关系所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剖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误导入手,试做抛砖引玉分析。
一、媒体与警察的监督关系
一种误导新闻媒介主要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大众传媒工具,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同时,又明确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安部领导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发表讲话强调加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于是,对警务公正进行舆论监督几乎成为众口呈词的流行话语;与之相应的是下层民众与高层官员对警务腐败现象的一致痛斥,并因不时被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而掀起高潮。在这种定位下,媒体俨然自诩正义之神的化身,似乎与警察之间天然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是,仔细推敲这种主流观点其实大可商榷。
1、与媒体的性质不符 传播学理论告诉我们,媒体是传播信息的组织形态,维护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其本质是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及时向公众提供正确资讯。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报道人咬狗是新闻,至于人咬狗是否正义,不是媒体不评判的终极,媒体的性质是报道新闻本身。当然,媒体在追逐、传播信息的同时有时也会产生舆论监督实际效果,因而给人以媒体是追求正义的虚象,就一般意义而非特例而言,这只不过是间 接结果,因此以为媒体的本质在于追求正义,是不切实际的肤浅认识。媒体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正义的权威。所以,“用低调的眼光来看,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只是传媒追求自我目标的副产品,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包含在传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中”。
2、与警察的性质相冲突警察的职能决定了它是行使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现代法治社会,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社会丑恶的终决者,是遏制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警察才是正义的化身。如果既要警察服从于舆论监督,又要警察独立执法就会陷入悖论。当然并不是说警察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督,而是说警察不应受到危及独立原则的监督。在目前主流观点中所谓的媒体监督恰是难以两全的。
3、没有法律依据 媒体与警察职能不同,价值取向各异,它们在相互交往的关系中既可能互为对手,也可能携为伙伴。就监督与被监督的模式而言,也没有理由说只能媒体单向地监督警察,而警察不能监督媒体,在没有新闻法的前提下谁来监督媒体呢?即使媒体是监督主体,警察是监督对象这一模式,在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媒体作为国家机关、公民个人之外的社会组织,其监督属于一种社会监督,“这种监督通常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媒体对警察的所谓监督在法律上的正当性是虚构的。已有学者认识到这一点:“有效的法律监督必须是在法律上的、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的监督行动应能启动法律程序以对监督对象施加影响……许多监督其实只具有咨询、言谏性质”。无论如何,媒体与警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所以,将媒体与警察的关系定位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理论上是误导,在实践中是扭曲。简单地说:媒体就是媒体,警察就是警察,应当各自做自己份内的事。正如学界有人对警察搞“扒房子、割卵子、扛罐子、开锁子”,诙谐而不乏严肃的批评一样,让媒体来担负监督职责,无异于牝鸡司晨!
二、媒体与警察的关系定位
媒体与警察的关系既然不是监督与被监督,那么究竟应当定位呢?首先,媒体与警察都属于公共领域,用公法上权利与权力这一对核心关系来审视,媒体拥有权利,警察拥有权力。新闻自由作为公民个人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中媒体应有的权利,表达自由又称为广义的言论自由,是个人将其思想、主张、意见、感情等表达于外部的自由。警察的特殊地位,这种滥用会对社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正是看到这一点,培根才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同理,媒体作为权利享有者也有可能滥权,而且由于舆论的社会导向性,其恶劣性和破坏性不亚于警察滥权。所以,两者都必须慎用公权。其次,新闻自由与执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正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同。域外各地在处理媒体与警察关系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媒体对警察行为的自由批评与警察威信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媒体对警察报道和评论与当事人获公正执法之间的冲突。在力求平衡的同时,有对媒体倾斜保护的趋向,就新闻自由而言,其重要性愈发彰显,这一点在民主、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更为明显。正如有学者总结的,“在当代法学思潮和外国的实践中,总的趋势是加强对于人权的保障,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上更加重视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并对传统法中针对这些自由的限制的合理性和可取性进行自我检讨和反思,从而建构一个更符合现代民主开放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这样的反思,包括反思新闻自由的价值和它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所肩负的使命。在民主,法治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关心司法机关的动作,而新闻自由则是人们获得他们所需要信息的前提条件”。第三,中国的媒体与警察的角色定位都有很大的偏差。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从广义上讲,社会转型是指在经济、政治、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等多层面发生变迁的过程,就中国国情具体而言,它包括:政治上由人治向法治,从全能国家向民主政治转变;社会关系上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的法理社会转变;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媒体是代表民主的一支力量,警察则是代表正义的一支力量。一个健全的社会,既需要新闻自由来推动民主,又需要正义来彰显法治,双方的良性互动十分重要,如果失去法治,民主可能成为暴政;没有民主,法治也可能沦为专制,这两方面中国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就现状而言情况非常复杂:在制度和实践的层面上,无论是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媒体,还是权力拥有者的警察,各自发育都远未成熟,与应然状态相去甚远。中国甚至至今还没有一部新闻法,媒体与太多的公权力纠缠在一起,又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与行政权力高度结合而少有自己独立的声音;警察也与太多的公权力乃至私权利交织在一起,由于素质原因使人们对其能否公正执法心存疑虑,人、财、物的大权操纵于各级政府,又使警察体制真正独立遥遥无期。这些都不能谓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媒体与警察应有的健康状态。
三、警察与媒体协作
构建良好的公共关系警察必须与媒体协作,构建良好的公共关系。警务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警察在处理与媒体的公共关系时,要十分注重保持与传媒的经常性良好接触,通过彼此接触,增进相互了解、沟通与联络,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等传媒工具,将依法可以公开的一切行为都公之于众,介绍警务工作的信息资讯,做到警务公开, 加强警务工作宣传,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警察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使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传言得以澄清,让市民大从明白事件的真相,运用事实及法律说服公众,以修正公众对警察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最终使警察与公众之间的态度、行为和观念统一起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双赢目的。在处理与媒体的公共关系上,可以通过适时主动发布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约请记者采访或撰写专栏等渠道,加强与大众媒体的联系。在传播内容上,凡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警务工作措施,都要进行广泛的反复宣传;对公安民警中的好人好事、优良事迹和重大绩效,要及时汇集资料;如果碰到可以公开报道的重要活动或重大事件,公安机关要精心策划,约请各新闻媒介的记者作现场采访,使活动或事件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引人注目,让人们欣赏或了解,进而达到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目的,对于发布新闻,力求做到主动、迅速、同时严格把握确实、统一原则,凭藉传媒的宣传效能,传递警务工作的新闻信息。警察在不影响警务工作的情况下应尽量协助传媒采访,当然,不允许新闻工作者干扰警方的正常工作。当警察侦破案件乃至自身成为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媒体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产生的对警察执法报道的偏差,操持着批评话语时,媒体与警察之间就会呈现程度不同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警察对此保持平和心态,警察对待罪犯的攻击尚且要求宽容,对待媒体对案件或警察个人的报道和评论就自然应更加克制与冷静,而警察公共关系部门应公正地协调好关系。综上所论,媒体与警察在社会生活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媒体与警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两者关系的全部,透过两者关系的表象,究还只是刚刚起步,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人们在观念和认识上还有很多的误区。我们坚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在更广阔的视野里,媒体与警察的公共关系将会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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