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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对公安经费保障标准问题的思考

来源:www.cpd.com.cn 作者:叶永光 发布时间:2006-01-20 16:28:55 浏览次数: 【字体:

  制定公安经费开支定额(即保障标准,下同)由来已久,但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保卫体系、公安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公安基础设施储备等情况差异较大,要制定出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安支出规模和发展需求的经费保障标准并非易事。笔者通过对当前已出台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定额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应当准确地统计公安经费实际总支出

  从某种意义来说,依国家政策法令制定公安经费开支定额,实际上是让国家政府对前段公安机关已发生的实际经费总支出的一种确认和适度解决当前经费缺口问题的某些承诺。因此说,做好公安经费实际发生的总支出统计,是科学制定经费开支定额的前提。

  在当前的专门机关与社会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保卫体系运作中,因各地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和公安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结构的差异,公安经费保障的来源渠道和开支项目呈现着复杂化、多样化的状态,统计口径时常不一,这给公安经费实际总支出统计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安机关的实际开支应包括“账面开支”和“账外开支”。由于该文件中对“账面”和“账外”的范围概念并没有作详细说明,再加上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的财务基础工作不扎实,致使许多地方上报的公安实际总支出数据信息经常出现失真,失去可比性价值。笔者认为,公安经费实际总支出的所谓“账面开支”和“账外开支”的范围概念应当是:“账面开支”,应包括列入公安部门预算的开支数和不列入公安部门预算但通过公安基本支出会计账套进行收支核算的开支数。“账外开支”:应包括公安机关附属的尚未并入公安基本支出会计账套核算的、在相对独立的“三产性”收入账目中列支的数额,和看守所的生产经费收入中列支的数额,以及在公安系统外部单位以发票单据直接报销的公安经费支出数和同期已发生但尚未给予报销的“欠账”数额。只有公安经费统计提供尽可能完整的开支数据信息,才能使制定的各项经费开支定额做到客观、公正。

  二、应当合理划分公安经费支出类别

  公安经费实际总支出统计完成后,合理划分支出项目类别,是正确制定公安经费分项开支定额、促进公安经费保障内部结构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当前公安预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量民警的专业性补贴、奖励费等支出细项,在2004年进行公安经费保障调查统计时,许多地方因遵循《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性预算支出”分类的规定,将其列入“人员支出”类上报,而近期各地制定下达的公用经费保障定额,是根据1997年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却包含着前述的专业性补贴、奖励费等。该次出台的公用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在一些地方反映偏低,除了公安经费实际总支出统计不完整因素影响以外,笔者认为,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这两个项目分类统计口径的错位。

  关于公安经费支出的分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人类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劳动分工与协作的一般关系去观察和确认。人类社会在公共安全保卫领域的社会劳动总投入,是由其他社会成员提供个人消费品换取的警察人员占主导性地位的主要劳动,和社会其他成员的辅助性社会劳动(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下同)组成的。根据这种主导性劳动与辅助性劳动的关系,笔者以为,可将现行的公安经费实际总支出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警察人员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性支出(包括一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分配的工资、各种补贴、福利、奖金等);二是除前一类以外的其他一切辅助性的综合公用支出。在综合公用支出类中,宜划分出以下四个分项:一是协警人员经费支出;二是补偿性的证件类工本费支出;三是看守经费支出;四是综合性公用经费支出〔包括:行政(办公)经费、公安业务费、特费及装备经费等〕。只有对公安经费总支出进行合理的划分后,才能使制定的有关分项定额更具有可比性和指导意义。

  三、应当对民警的生活待遇和工作待遇统筹兼顾

  中央《决定》在论及“建立和完善公安保障机制”问题时,向地方各级政府提出了三方面具体的建设性任务:一是关于警察人员的数量配备;二是关于警察人员的生活待遇;三是警察人员的工作待遇即工作经费和装备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三大建设性任务中,警察生活待遇是核心问题。如果警察人员的生活待遇在当地全社会的公务员队伍中没有给予能体现其职业劳动所付出相适应的优待的话,就必然会影响其活劳动量的付出,影响工作效率。现有警察队伍的生活待遇问题若没有解决好,纵然再投入更多的警察编制或其他社会成员的辅助性劳动,也将难以达到提高公安系统整体工作效能的目标。2005年以来,各地已出台的公安经费保障标准,仅仅只考虑到公用经费中经常性支出的部分所需,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实践中,应当将工作措施的着重点转移到如何提高警察生活待遇的建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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