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媒体公关的方略
一、公安机关对媒体的日常公关方略。在日常公关中,公安机关需借助媒体宣传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主动接受监督;媒体需公安机关提供有报道价值的新闻信息,扩大自身影响,争取读者市场。公安机关和媒体这种相互依赖关系表明,和则互惠双赢,不和则两败俱伤。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主动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一是采取走访、座谈、联谊等方式,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向媒体宣传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重要意义,扩大双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政治民主建设方面的共识,共谋加大公安工作正面宣传力度的大计。二是采取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发通稿、特邀采访等方式,充分向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公安机关可在不违反保密法规、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原则下,主动向媒体提供关于社会治安、治安灾害事故、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法规、警情预报等方面的丰富信息,以收到公开警务和占领舆论阵地的双重目的。在沟通和提供信息中,一是要注意态度上的主动、诚恳,二是要审时度势、把握节奏,三是要注意对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一视同仁,使公安机关和媒体始终保持一种友好合作关系,在扩大正面宣传的同时,有意识地为处理危机公关打好基础。
二、公安机关对媒体的危机公关方略。危机公关方略,是指发生警察形象危机时,公安机关通过与媒体的合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危机信息传播,化解或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害,维护警察组织形象的方法和策略。警察形象危机一般是指因公安机关或其成员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警察整体荣誉严重受损的事件。从时间顺序上,警察形象危机一般可分为酝酿、爆发、持续三个阶段。危机酝酿阶段,是化解危机的最佳时机。这时候,警察不当行为已经发生,媒体已得知并进一步收集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答复来自媒体的各种质询,有针对性地向媒体做好说明解释,并主动提供改错、查处、整肃等正面信息,促使媒体放弃进行炒作性报道的打算。与此同时,要做好应对危机爆发的各种准备工作。危机爆发阶段,媒体报道强度突然升级,表现为多种强势媒体争相在显著版面或黄金时段刊播有关危机事件的报道,公众高度关注,网民参与讨论,各种真假难辨、似是而非的消息和情绪化的评论排山倒海而来,迅速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一阶段中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时间启动危机公关机制,在分析舆情基础上迅速向媒体发布代表公安机关的“官方”声音。对于媒体的误会和讹传、谣言,要展示证据予以澄清;对由于警察不当行为造成危害的,要诚恳道歉,表示认真改错和全力查处的态度;对情况不明、责任不清的事实,应表示认真调查、决不护短的态度。危机持续阶段,公安机关要继续向媒体通报查处、善后情况以及为“亡羊补牢”而采取的整肃措施,争取社会公众的进一步谅解;还可以组织策划一些具有正面轰动效应的新闻宣传事件,转移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尽早结束危机持续阶段,并使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得到修复。
三、公安机关对媒体的典型公关方略。典型公关方略是指通过与媒体合作,共同推出重大公安典型的方法和策略。树立和宣传典型意义大,难度也大,需要媒体利用其迅速快捷、直观形象、受众面广的优势给予支持。但由于相当多的媒体对典型宣传热情不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精心做好策划和公关工作。一是要注意选择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广泛群众基础的典型,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媒体认可。二是为媒体准备丰富感人的基础材料。基础材料要全面客观、自然质朴,能够展示出先进典型的先进性和感染力,除文字资料外,最好还有图片、录像、录音材料,以吸引媒体的积极参与。三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座谈会,邀请媒体共同采访报道。必要时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出面支持协调。在向媒体提供基础材料基础上,动员媒体在同一时期刊播稿件,或者组织媒体记者进行集中采访,然后以多种手段、多种题材,从不同侧面对典型事迹进行充分宣传,力争产生轰动效应,收到理想的宣传效果。四是不断策划后续新闻点,如组织报告会、表彰会,编演戏剧、影视节目等等,加强持续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的激励、示范和引导作用。(作者: 山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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