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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研究

来源:自创——本文已经发表,并被评为金盾文章奖 作者:王龙天 发布时间:2005-11-15 11:28:45 浏览次数: 【字体: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

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研究

 

  王龙天[1]  

 [内容摘要]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是指公安机关的民警在依法执行盘查、检查、押解、抓捕、查缉等勤务活动中,受到犯罪嫌疑人及不明真相群众的袭击和围攻而伤亡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正确履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它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研究近年来公安系统已经发生的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事件的地域、警种、执行勤务、使用武器、警械情况及处置是否得当、民警遭暴力袭击过程的情况,提出防范措施,规范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构建民警执法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公安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 键 词]公安民警   执法  遭遇袭击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是指公安机关的民警在依法执行盘查、检查、押解、抓捕、查缉等勤务活动中,受到犯罪嫌疑人及不明真相群众的袭击和围攻而伤亡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正确履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它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公安民警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民警遭受袭击的可能性和不必要的伤亡,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为此,研究近年来公安系统已经发生的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事件的地域、警种、执行勤务、使用武器、警械情况及处置是否得当、民警遭暴力袭击过程的情况,对于提出防范措施,规范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构建民警执法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公安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重点在于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构建切实可行的公安民警执法的安全保障体系,从而为公安执法部门提供安全有效的行动方案,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伤亡事件的发生,降低公安执法的危险性和执法成本。

 一、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是和平年代牺牲、负伤人数最多的队伍之一。近几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天都有民警牺牲,每小时都有民警负伤[2],“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是公安队伍的真实写照。根据公安部统计,建国以来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有7000多名民警牺牲,十几万民警负伤。特别是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5千余人、负伤10万余人,呈逐年增多趋势[3]。有的报刊称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全国先后有8000名民警为国捐躯,有十几万民警光荣负伤[4]

据公安部统计,1990年——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人数依次为256人、283人、240人、275人、331人、395人、423人、522人、443人、533人,增减比例见表1 。每年平均9000名公安民警负伤致残[5]

1   1990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牺牲人数统计表

  

牺牲人数(名)

较上年度增减比例(减为-)

1990年

256

/

1991年

283

10.6%

1992年

240

-15.2%

1993年

275

14.6%

1994年

331

20.4%

1995年

395

19.3%

1996年

423

7.1%

1997年

522

23.4%

1998年

443

-15.1%

1999年

533

20.3%

合计

3701

/

根据新华社电,2001年全国共有443名民警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英勇牺牲[6]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1998年的统计及河南省指挥中心编发的1998、1999年的《公安要情摘报》统计,1990-1999年河南省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的民警总人数是2491人,死亡120人。十年来受伤人数分别是250人、355人、309人、284人、344人、381人、438人、380人、421人、433人;死亡人数分别是14人、7人、9人、15人、28人、22人、25人、16人、23人。增减比例见表2。

2   19901999年河南省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人数统计表[7]

  

负伤人数(名)

较上年度增减比例(减为-)

牺牲人数(名)

较上年度增减比例(减为-)

1990年

250

/

14

/

1991年

355

42%

14

0

1992年

309

-13%

7

-50%

1993年

284

-8.1%

9

28.6%

1994年

344

21.1%

15

66.7%

1995年

381

10.8%

28

86.6%

1996年

438

15%

22

-21.4%

1997年

380

-13.2%

25

13.6%

1998年

421

10.8%

16

36%

1999年

433

2.8%

23

43.7%

合计

3595

 

173

 

说明:河南省19901999年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人数的统计结果是根据河南省指挥中心接报的案事件统计的,可能不是实际发生的全部的数据,但基本上能够反映河南省在这方面的情况。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统计,河南省近年来平均每年牺牲民警2030人,负伤300400人[8]

从统计的20世纪90年代10年间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人数看,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伤亡人数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全国公安民警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始终居高不下。据公安部统计,从1999年公安民警因公牺牲的533人中的情况看,牺牲人数比1998年上升了20%[9],是历年来因公牺牲人数最多的一年。从1999年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情况看,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牺牲236人,占牺牲民警总数的44.3%;积劳成疾因公殉职219人,占牺牲民警总数的41%;在查缉、追捕犯罪分子、侦查破案中受伤2685人,占受伤民警总数的48.3%[10]

1998年全国公安民警因遭受暴力袭击而牺牲的民警58人,伤3314人;1999年因受暴力袭击而牺牲的公安民警65人,伤2685人。2000年1至8月份仅公安部接报的暴力袭警案件就达101起,牺牲31名,伤937名[11]

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遭受暴力袭击牺牲的65名公安民警看,牺牲民警较多的省份是河北省5人,河南省、新疆自治区各4人。

2000年1至8月份发生的全国公安民警因遭受暴力袭击牺牲的31名公安民警中[12]

从发生的地域看,牺牲的公安民警涉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贵州、河南、吉林各3人,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南、广西各2人,江苏、湖北、广东、四川、云南、青海、新疆各1人。

从警种看,派出所民警18人,巡警、刑警各3人,交警2人,合计占总数的83.9%。

从执行的勤务看,在巡逻或出处警中执行盘查、检查、押解等勤务中遭到袭击的41起、牺牲17人,分别占暴力袭警案件和牺牲民警总数的40.6%和54.8%;在执行缉捕犯罪嫌疑人时遭暴力袭击的39起、牺牲9人,分别占暴力袭警案件和牺牲民警总数的38.6%和29%;在夜间值班时遭遇袭击牺牲的2人,占总数的6.4%;执行其它勤务中遭遇袭击牺牲的3人,占总数的9.8%。其中单独执行勤务牺牲的13人,占总数的41.9%;多数人执行勤务但没有形成有效配合牺牲的9人,占总数的29%,这两项占牺牲民警总数的70.9%。

从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情况看,民警未携带武器、警械的11人,携带武器、警械未使用的6人,这两项占牺牲民警总数的54.5%。

从公安民警遭遇暴力袭击过程看,公安民警与犯罪嫌疑人“一对一”搏斗中牺牲的13人,占41.7%;遭遇多名犯罪嫌疑人围攻牺牲的7人,占21.7%,被犯罪嫌疑人预谋杀害的4人,占12.9%。其中被犯罪嫌疑人用刀具等杀害的18人,占58.1%;用爆炸等手段杀害的2人,占6.5%;枪杀的1人,占3.2%;用其它方法杀害的10人,占32.2%。

这些案件的发生,既充分展现了基层广大公安民警不怕流血牺牲、顽强拚搏、英勇无畏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暴露出少数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对执勤民警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以及民警警惕性不高、自我防护意识不强,执法、执勤行为缺乏规范,武器、警械配备使用不适应实战需要,实战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

 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暴力案件增多,铤而走险、暴力抗法、拒捕者增多;另一方面,执法环境复杂,社会对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的误解及不满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时,袖手旁观,漠然视之,无动于衷,结果造成执法的公安民警受到伤害。警力的严重不足,公安民警超时限、超负荷运转客观上也给犯罪分子袭击公安民警创造了条件。主观上,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执勤行为不规范,实战技能不强,决策失误、指挥不当,装备不足、武器警械管理使用不规范等种种原因而造成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常常遭受完全可以避免的暴力袭击和伤亡。

(一)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客观原因

    1.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暴力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残暴,暴力抗法事件增多

20014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在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的前提下,也要看到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很突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污染社会风气,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在这次全国性的治安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全国公安机关在这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中,不畏艰险,重拳出击,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遏止了刑事案件总量上升的势头。公安机关面临这样的形势,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3]。正如前述,仅2001年就有443名公安民警牺牲在严打整治斗争第一线。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1985年为50多万起,1988年为80多万起,1989年骤升至197万起,1990221万起,1991年为236万起。从1992年至今,案发数在150万起至190万起之间波动,并且严重犯罪在明显增多[14]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统计,1991年至1997年,河南省共发生严重暴力案件2018起,年均上升7.4%。其中盗枪、持枪杀人、持枪抢劫和爆炸案件,年均上升幅度分别为6.5%3.3%11.2%7.5%。有的犯罪分子将侵害目标直接指向公安民警,盗、抢公安民警枪支、报复办案民警、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持枪拒捕等案件逐年增多。这类原因造成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伤亡占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伤亡总数的30.9%[15]

    2.社会对人民警察的误解及不满,导致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是由于社会治安的复杂性、艰巨性,部分公安机关及一部分公安干警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政策,没有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部分公安机关执法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社会对人民警察的误解及不满,进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在人民警察执法中遇到困难和危险时,人民群众往往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漠然视之。200111月份《城市早报》社会版有一杂文指出,现在的社会,一个警察如果想请求群众协助抓坏人,不要直接求助,而应该高喊警察打人了,因为群众遇到警察抓坏人,远远避之,而如果听说警察打人则围观之。由此可见群众对警察处于危难之时的漠然态度了。

 3.执法环境复杂,部分群众往往围攻、殴打执法的公安民警

社会上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对社会不满,或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规范、不文明,或因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或因为一种莫名其妙的从众心理,在公安机关执法时,起哄、围攻、殴打执法的公安民警,造成执法执勤的公安民警伤亡。尤其是公安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参与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表现得更为突出。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的统计,公安民警在依法处理群体事件、突发事件中被围攻殴打致伤、致死的人数占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伤亡总数的24.5%[16]。这样的事件普遍存在。19971月,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张广辉等3人在赴云南省华坪县抓捕犯毒分子朱丙奇时,朱联络、挑动当地不名真相群众,将张广辉等3名民警团团围住,拳打脚踢,致使张广辉等被打伤。1999212 日,河南省三门峡义马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狂口村执行公务时遭到300余名受煽动的村民围攻殴打,4辆警车被掀翻,6名民警被打伤。199992日凌晨3时许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安分局组织40余名民到某村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遭到部分群众的围攻,20余名公安民警和5辆警车被围困,2辆警车被掀翻、砸坏,8名民警被打伤。1999910日,河南省平顶山叶县公安局组织107名公安民警到某村执行抓捕任务时,遭到300余名村民的围攻和殴打,9辆警车被困并被放气,40余名民警被围打,一部手机被抢[17]

4.警力严重不足,公安民警超时限、超负荷运转客观上也给犯罪分子的袭击创造了条件

警力严重不足,公安民警超时限、超负荷运转是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现象。有资料显示,目前发达国家警察人数平均占总人口万分之20以上。据统计,我国公安编制占人口的平均比例是万分之10.69,部分省市为:北京万分之38.59、天津万分之25.25、上海万分之29.04、西藏万分之19.2、青海万分之13.9、新疆万分之13.1、辽宁万分之10.3、吉林和黑龙江均为万分之9.7。河南是万分之6.67,是全国较低的省份之一。河南省共有近2700个派出所,其中1——2人的派出所有246[18]。按常规,公安民警的体能技能应该是比较有优势的,但由于警力少,任务重,公安民警常年超时限、超负荷工作,身体状况普遍较差。一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或公安民警被迫与犯罪嫌疑人搏斗,公安民警往往由于体能技能不如犯罪嫌疑人而遇难。

5.公安体制和制度建设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

目前的公安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我国的机关和公安队伍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不庸讳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随着社会的变改,社会治安越来越复杂,目前的公安体制和制度建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如警力的分布、使用问题,警种的划分与职权问题,多警种协调、配合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与效益问题,公安民警的奖惩问题,等等,都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公安民警不应有的伤亡。

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建立而且发挥效益,不仅可以及时破案,降低办案成本,而且可以减少伤亡,但是就目前郑州市的情况看,1999年的“5.26”特大袭警案、中药城银行被劫案、2000年银基广发行“12.9”案、2001年安利“1.26”案件等,快速反应机制基本没有起到作用,致使有的案件至今没有破获,有的案件虽然破获,但成本较高。再者从目前的奖励制度看,一个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一旦破获,无论这个案件是否应该发生、是否应该在案发时就应该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加大了破案成本,有关部门均予以奖励,甚至重奖,结果导致公安民警不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只重视在案发时勇敢一些,受点伤、挂点彩,以便立功受奖。2000年郑州的“12.9”主要案犯在作案后长期滞留郑州市,但公安机关竟然多次排查没有抓获,最后该辖区民警不仅没有受到处分,据说竟然受到了重奖。20008月发生在郑州市某区的一民警从六楼坠下的英勇故事,虽然感人,但仔细想想,是否有必要?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对于上述种种现象,有关公安机关已经觉察到了一些问题,而且正在进行改革。如公安部开展的一警多能、综合执法、刑警驻所、民警责任区;河南省公安厅开展的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加强基本功训练为内容的“三基”工作;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开展的全省指挥中心系统的岗位练兵等活动就是为了改变目前这种急功近利的局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成本、减少伤亡的有力举措。

   (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主观原因

    1.公安民警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差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由于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差等原因而受犯罪分子袭击的事件时有发生。如199919日夜,洛阳市某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值班民警被杀死在值班室一案[19]以及2000723日北京海淀区东宫门派出所一名民警着便衣、未带任何武器警械、只身抓捕2名犯罪嫌疑人时被犯罪嫌疑人持刀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20],都是由于公安民警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差造成的。

2.公安民警值勤行为不规范

一是在执勤时,不同警种、不同任务应该带什么武器、警械不规范,该带的警械没有带,该带的武器警械没有带全,有的虽然带了也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在2000年1——8月公安部接报的101起暴力袭警案件牺牲的31人中,没有带任何武器警械的有9人,携带了但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的9人,由于这两种情况导致牺牲的公安民警占总数的58%[21]

二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巡逻、盘查、搜查、讯问、押解时应该怎样组织,需要多少人参加,按照什么程序操作,该如何配合等等,有的公安机关没有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甚至根本就不落实。在2000年1——8月公安部接报的101起暴力袭警案件牺牲的31人中,有11人是单独执行勤务,占35.5%;多人执勤但由于现场组织不力、协调配合不当而牺牲的11起,占35.5%。这两种情况导致牺牲的公安民警占总数的71%。很多情况下,执勤的公安民警已经明显意识到被搜查、检查、盘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但没有按照规定认真进行搜身、检查,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或强制措施,从而受到携带枪支、刀具、爆炸物品的犯罪分子的伤害。2000年1——8月份被袭击牺牲的31名公安民警中,就有4名公安民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犯罪分子杀害的。2000年3月1日凌晨,发生在河南省新密市的值勤民警一死一伤案件[22]就是民警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带回派出所途中由于没有按要求搜身、戴械具而被犯罪嫌疑人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袭击造成的。

三是公安民警在执勤现场发生紧急情况后,民警如何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妥善处置也缺乏规范。公安民警在执勤中遇到紧急情况后,在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及时报告、求救、实施缓兵之计的意识不强,往往凭着一时之勇和满腔的热忱,以自己的血肉之躯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结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部分公安民警实战技能不强

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的实战技能如何,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安全和执法效果。根据公安部通报的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而牺牲的情况及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接报的这方面的情况和新闻媒体上刊登的这方面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牺牲的公安民警就是由于实战技能不强造成的。1999年的“5.26”袭警案的发生震惊全国,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民警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学生在执行盘查任务中与两名持枪犯罪嫌疑人相遇,激战中,我方3名公安民警牺牲,2名负伤。1名犯罪嫌疑人在袭警后逃跑过程中被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学生当场抓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袭警案件的发生正是公安机关忽视公安民警警体技能和技战术素养的突出表现;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正是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设立特警班、重视学生警体技能训练的具体体现[23]

实际工作中,公安民警的实战技能不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执法执勤中,基本的查缉战术不会使用。

二是公安民警在敌强我弱等紧急情况下往往缺乏谋略,死拼硬打,徒遭伤害。

三是公安民警身体素质较差,往往不敌犯罪嫌疑人。

四是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警械的水平和能力较差,关键时刻武器警械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4.重大执法活动中决策失误,指挥不当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在重大执法活动前对敌情了解不够,对执法环境了解不足,导致决策失误。

二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在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在敌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随机应变,墨守成规,结果造成执法的公安民警不应有的伤亡。如江西萍乡市公安机关在1997年8月围捕持枪杀人潜逃犯时,由于现场情况与预计发生变化,指挥人员没有随机应变导致5名值勤民警牺牲,多名受伤,三名无辜群众被杀害[24]

三是亲临第一线的公安机关的指挥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缺乏灵活机动的指挥艺术和战术素养,往往凭着满腔热情硬冲硬拼,从而造成完全可以避免的伤亡。影响比较大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机关于2001年11月7日解救绑架人质案件中公安民警伤亡事件[25]就是缺乏指挥艺术和战术素养的典型。

5.装备不足

一是应该装备的没有装备。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相当多的公安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执勤装备严重缺乏,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达不到人手一根警棍,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基本没有;有的执勤公安民警连最起码的对讲机都没有,在紧急情况下与上级联系不上。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配备有装备但不按照规定佩带和使用。有的地方公安民警在执勤时不按照规定着装,也不带警棍、手铐和枪支等武器警械,公安机关的领导也不检查、不要求,甚至领导带头这样做。

三是一线执勤公安民警没有配备非致命杀伤性武器,公安民警除了枪支,就是警棍,很不适应当前实战需要。

6.武器、警械管理使用不当

武器警械是人民警察专配的、震慑、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工具和保护执勤的公安民警的有力武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减少伤亡事件发生至关重要。对武器警械的管理使用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加强管理和使用,但是由于个别公安民警没有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以致出现了一些丢失和滥用武器警械的事件,结果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就不考虑执法执勤的需要,一味地将本应该配发给公安民警的武器警械集中存放保管,只是在有重大活动时才将其配发给大家,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滥用武器警械的事件发生,但是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偶发性及危险性和不确定性,结果往往导致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暴力袭击而无以有力回击,只能以自己的血肉之躯抵抗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暴力,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伤亡。

三、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伤亡的对策

   (一)党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伤亡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暴力袭击伤亡案事件的发生,是影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地方党政部门领导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从关心爱护公安民警、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公安队伍的长远建设出发,克服麻痹思想,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的伤亡情况,找准原因,采取各种针对性较强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的伤亡事件的发生。

   (二)从公安民警的执法、执勤的基本环节抓起,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

从前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出,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伤亡的案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工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公安派出所、巡警、刑警等公安机关的一线队伍,在执行搜查、检查、盘查、抓捕、押解等经常性勤务中,由于执法执勤的公安民警的行为不规范而受暴力袭击导致伤亡的情况更为突出。为减少这类伤亡,应该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工作岗位执行不同的警务活动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警务工作规范。尤其是对于经常处于执法活动第一线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巡警、刑警,在执行搜查、人身(物品、车辆)检查、盘查、抓捕、押解、讯问等勤务活动中,要求重视自己的人身安全,树立安全第一、只有有效保护自己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的观念,增强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在技能上、战术上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做到:

1.公安民警执勤时必须着制式服装,携带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并视不同警务需要携带枪支。

制式服装即警服,是法定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警务活动时必须穿着的服装,是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的标志之一,他具有标明身份、震慑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枪支等作为警用器械和武器,是震慑、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工具和保护执勤的公安民警的有力武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减少伤亡事件发生至关重要。尤其是公安民警在长期超负荷工作过程中,身体素质不一定肯定超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警用武器警械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且能够很快地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或制服、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从而保证公安民警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2.公安民警在执行盘问、检查、抓捕任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实施,并与嫌疑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明确分工,从多角度、多方位控制、监视嫌疑人,确保安全。

3.对涉嫌藏匿枪支、炸药等危险物品和凶器的嫌疑人,必须先检查,排除危险后再执行任务。

4.对嫌疑人携带物品检查时,必须在确保嫌疑人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

5.实施押解、讯问时,必须对嫌疑人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行凶。

6.执行缉捕、堵截任务时,公安民警必须穿防弹衣、戴防护头盔,并配备武器警械。

7.执勤的车辆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等。

8.除在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非常特殊的情况外,公安民警在执勤中遇到危险情况时,要首先保证自身的安全,迅速报告、控制局势,等待增援力量到达后再采取行动。

9.在处置涉枪、涉爆、劫机、劫船、劫车、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时,要组织足够的警力和精良的装备,精心筹划,合理分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充分发挥防暴队、特警队、武警等专业性队伍的作用。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安民警的实战能力

基层公安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第一线,在当前暴力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基层民警尤其是派出所的民警、巡警、刑警在日常执勤中遭遇暴力袭击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比较大。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因此加强战斗在对敌斗争第一线的基层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强化其安全意识和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群众,才能有效制服犯罪的观念,提高公安民警的警惕性和实战能力,对于公安民警避免遭遇暴力袭击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经常组织派出所的民警、巡警、刑警、交警等部门的民警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熟练掌握。有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培训部门要把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暴力袭击伤亡的典型案例汇集起来,进行分析点评,并印发每一位民警手中作为教训汲取,避免同样的失误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抓紧强化对公安民警的在职培训,主要强化警体技能和查缉战术的培训。应按照公安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通知》要求,严格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培训要求,培训结束要进行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达标者,不能从事执法执勤活动,不能到一线实战部门工作。

基层公安机关应该会养警、会用警,爱护警、训练警,每年应对一线公安民警进行搜查、检查、盘查、抓捕、押解等技能训练,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警体技能和查缉战术的培训,凡身体素质没有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技能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从事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只有完全按照这样的程序、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才能真正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四)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指挥员的战术素养和决策指挥水平

战术是指导和进行战斗或对抗行动的方法。基层公安机关指挥员的战术素养就是公安机关的指挥人员在指导公安民警进行执法执勤中抓获、缉捕、盘查、押解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策略。公安决策是公安机关的领导针对面临的执法执勤任务和问题,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所进行的方案设计、选择和实施的活动过程。公安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执法执勤任务的完成。公安指挥是公安机关的指挥员在执法执勤中根据任务的需要对警力进行合理调配的一系列组织活动。公安指挥是人民警察战斗力的关键因素,它对其他各种因素其着决定性的影响。执法执勤活动的成败,不仅取决于警力、武器警械的强弱,而且取决于指挥员指挥水平的高低,在于指挥员能否有效地将正确的战术和决策以及蕴藏在所属警力和武器装备中的潜在力量充分发挥出来,变成强大的战斗力,以取得预期的目标。因此加强和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指挥员的战术素养和决策指挥水平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减少公安民警的伤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和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指挥员的战术素养和决策指挥水平应提高公安机关领导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着力培养基层公安指挥员的决策水平、指挥水平和领导艺术,培养和训练公安民警的各种战术机能,提高执法执勤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执法执勤中的伤亡。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为提高学生战术素养和决策指挥水平,加大投资力度,在教学上重视学生的警体技能和战术、指挥的训练,同时,为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在全校学生中挑选出50名优秀学生,组成特警班,除了完成正常的学业外,还要强化警体技能、战术、擒拿、射击、驾驶等方面的训练,相信这些经过严格训练的学生在未来的公安战线上,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非杀伤性武器装备,并加强管理

武器警械是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执勤中必须配备的装备,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减少伤亡事件发生至关重要。根据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及公安民警伤亡情况,在基层公安民警中应该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包括每人要配备手枪、警棍、警绳、警笛、手铐以及其他非致命性警械;每个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公路巡逻队等基层单位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防弹(防刺)背心、盾牌、头盔、警械带、对讲机等公安民警执法执勤中应该配备的最基本、最急需的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应积极引进、开发新型警用非杀伤性装备,以满足各种情况下的实战需要。在配备各种装备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使用方法和训练计划,明确职责,既要防止滥用、丢失、被盗等问题的发生,又要防止因噎废食,缩手缩脚,在该使用时不敢或不会使用这些武器警械及其他非杀伤性致命器械。

    (六)建立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伤亡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和科学的奖惩制度

    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造成的伤亡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建设,为避免和减少这样的问题,应按照严格公安部的要求,建立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伤亡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即在省、市公安厅、局建立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造成,伤亡的档案,对这些伤亡事件进行“倒查”,对于凡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应当配备武器警械而没有配备造成伤亡的;已经配备武器警械,但由于领导、管理上的原因执法执勤的公安民警没有携带造成伤亡的;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案件时,组织不力,指挥严重失误,造成伤亡的,都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督促公安机关的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将各种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到实处,将公安民警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造成的伤亡事件减少到最低程度。

   同时,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和激励机制,对于公安民警正当的英勇行为予以重奖,以激励公安民警的斗志。但是对本应作好本职工作、搞好基础工作而没有作好,结果导致案件发生的公安民警及其领导,要予以处罚,以督促其完成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①《公安建设》(1996年——2000年)公安部

②《公安要情摘报》(1995年——1999年 普刊、增刊)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③《公安大学学报》(1999、2000年全年刊)、2001年1——4期

④《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的对策研究》王剑辉《吉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

⑤《谈处置群众性治安事件中民警的伤亡原因及自我保护》《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⑥《公安教育新探索——警察自我防范教育》高振江  梁红 群众出版社 1998年版

⑦《警察查缉战术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年12月第2版

⑧《公安管理与公安领导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第7次印刷

⑨《公安部关于印发贾春旺部长、罗锋副部长在公安部预防和减少值勤民警伤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公通字[2000]80号)

⑩《公安教育》2000、2001年度

                   

 

 

 

                      作者:张豫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副教授

                            王龙天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地址:郑州市文化路北段信阳路8号   邮编:450002

                      电话:03713767469      3790534

 

                                                    2002年2月9日

 



[1] 王龙天,男,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

[2] 新华社电《热血铸金盾》《城市早报》2002.1.263版。

[3]《公安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通知》(公通字[2000]68号,200084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4]翟永太.《谁为英雄流泪》.《人民公安报》.2002111.1.

[5] 此部分的数据来自三部分:公通字[2000]68号文;《公安教育新探索》中《警察自我防范教育》一文,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的对策研究》,王剑辉,《吉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

[6] 新华社电《热血铸金盾》《城市早报》2002.1.263版。

[7] 《暴力案件增多,公安民警因公伤亡较严重》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编《公安要情摘报》1998年第7期(普刊)及19981999年普刊、增刊全部。

[8] 《大力发展警察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豫公政《公安教育》2001年第12

[9]《公安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通知》(公通字[2000]68号,200084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10]《公安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通知》(公通字[2000]68号,200084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11] 《公安部关于今年以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通报》(公治字[2000]354号,2000823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12] 本部分参考《公安部关于今年以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通报》(公治字[2000]354号,2000823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13] 《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人民日报》200144日,第1

[14] 程红根 《增加警力  路在何方——关于警力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河南内参》2001年第33 7

[15] 《暴力案件增多,公安民警因公伤亡较严重》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编《公安要情摘报》1998年第7期(普刊)

[16] 《暴力案件增多,公安民警因公伤亡较严重》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编《公安要情摘报》1998年第7期(普刊)

[17] 《暴力案件增多 公安民警因公伤亡较严重》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编《公安要情摘报》1998年第7期(普刊)

[18] 《暴力案件增多 公安民警因公伤亡较严重》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编《公安要情摘报》1998年第7期(普刊)

[19] 《省公安厅派员赴洛阳指导“1.10”杀人抢枪案件侦破工作》河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编《公安要情摘报》1999年第9期(增刊)

[20]《公安部关于今年以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通报》(公治字[2000]354号,2000823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21] 《公安部关于今年以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通报》(公治字[2000]354号,2000823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22] 《公安部关于今年以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情况通报》(公治字[2000]354号,2000823日)《公安建设》2000年第11

[23] 《大力发展警察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豫公政《公安教育》2001年第12

[24] 《谈处置群众性治安事件中民警的伤亡原因及自我保护》《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4

[25] 《佳木斯市警方侦破百万元绑架案件》《中国青年报》2001118日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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