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理论>警察管理>详细内容

警察管理

警察概念的逻辑辨

来源: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作者:郑津珠,赵学刚 发布时间:2005-10-14 18:03:42 浏览次数: 【字体:



  在警察科学理论体系中,“警察”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该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警察这一词语在国内外警学理论研究中使用最为频繁,但目前,“警察”这一概念的定义不统一,致使在相关学科的研究中常常发生疑惑或混乱,因此,对警察概念进行逻辑辨析很有必要和意义。
     一、目前我国“警察”概念的不同定义
     在我国各种版本的词典、教材和理论文章中对“警察”概念有多种不同的定义:
     1、《汉语大词典》:“警察是为维持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亦指构成这种力量的成员1。”
     2、《中国警察辞典》:“警察是根据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秘密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2。”
     3、《现代汉语词典》:“警察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3。”
     4、《简明公安词典》:“警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专职的警察人员,用以社会治安,调查违法犯罪行为4。”
     5、尹春生《“警察”概念之科学透视》:警察是依法维护和管理国家治安(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实体人5。
     6、《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谓警察,指的是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中,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6。
     7、李坤生《论警察的概念》:警察,是由国家组织,归政府管辖指挥,以执行法律、实施社会秩序管理为手段,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打击、改造违法犯罪分子,控制国内矛盾冲突,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巩固国家政权的内卫武装力量7。
     8、台湾李士珍认为:警察者,以直接防止公共危害,维持社会安宁秩序,指导民众生活,促进一般福利为目的,基于国家统治权执法法令,并协助诸般行政之行政行为8。
     9、《公安学概论》: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9。
     二、目前“警察”概念定义存在的逻辑错误
     以上关于“警察”的九个定义,仅是其中一部分,对以上定义进行分析,大体可分为四种:
     并且有的观点认为,“作为警察行为涵义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如果按照这一观点作为公安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势必给公安学以及相关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混乱和问题。通过对上述定义的逻辑分析,不难发现其在概念间的关系、概念的种类等方面的逻辑错误,并且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它犯了属种概念间关系不明确的逻辑错误。如果将以上内容用欧勒图来表示,将成为:如果说,警察可以具备B、B’、B”三种属性的话,那么它的属概念应是A、A’、A’。况且如果将“警察”分别用B、B’、B”代替的话,显然是木科学的。警察和警察作用、警察和警察行为,不能各自成为一对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警察可以有警察作用和警察行为,但它不是社会作用和社会行为的种概念。
     第二,集合意义的“警察”概念应该是社会力量。邻近的属概念应是行政力量,而警察行为不能代替“警察”这一概念。非集合意义的“警察”的概念应该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警务人员。如果将其混淆,势必造成思维的混乱。
     第三,作为国家机器和专政工具之一的“警察”概念,它与军队、法庭、监狱等共同构成国家机器。如此,“警察”概念则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概念。
     因此现有的“警察”概念在下定义中存在以下逻辑错误:一是由于没有明确有关概念间的属种关系,致使定义中包含的属性过多,并且有的属于交叉关系,有的属于属种关系。这样就违背了定义应明确、准确、精确的原则;二是把有些属于外延的内容作为了内涵使用,使得定义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概念应有的本质属性,定义项的外延和被定义项外延之间不是同一关系;三是没有把内涵概括完全,则必然出规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四是忽视了一词多义的现象,出现定义混乱,违犯定义有关法则的问题。
     三、“警察”概念的逻辑分析
     那么,如何界定警察的概念呢?
     (一)警察一词的沿革及词义辨析
     “警察”二字在我国古代是分开使用的,各有其不同的含义。如《新五代史·史弘肇传》中有“弘肇出兵警察,务行杀戮,罪大无小皆死”10。其中的“警”即警戒,“察”,即监察之意。再如,明代陈敬宗《题晦庵先生书简墨迹卷后》中“乃知先生虽己造大贤之域,亦有资于警察涵养之功也11。”其中的“警”,即警惕,“察”,即省察之意。由此可见,“警”和“察”在古代都用作动词,是一种行为。在《金史·百官志》中“诸京警巡院,使员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12。”其中“警察”一词,即检察、监察之意。
     目前使用的警察一词是现代意义的“警察”。警察在我国实际属于外来词汇,源于日本。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根据众所周知的中日两国历史上的文化交往,虽然警察是来自中国的汉字,但作为现代意义的“警察”概念,却又是来自日本的外来语。《外来语词典》中对“警察”是这样定义的,“警察,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行政力量13。”
     日本之所以用“警察”一词,是既结合了我国古代“警”与“察”的动词意义,又借鉴了西方警政的思想。此时的警察已不再是动词,而是作为名词使用。在现代汉语中,警察是联合结构,把作为单义音节动词的“警”和“察”,结合为名词的警察,这是动词的名物化现象。作为字的“警”和“察”仍有动词的意义,属于行为。当结合为警察一词后,已不再特指行为,而是指国家重要专政工具之一的行政武装集团,或是从事此种职业的人了。
     (二)警察的内涵分析
     定义是一种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也就是要明确某一概念是什么。内涵是反映到概念中来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或特有的属性。作为一个概念的定义必须明确事物本质的属性,进而了解此事物是什么。给“警察”下定义就要抓住警察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什么是警察的本质属性呢?关于对警察本质的认识在我国警察理论界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警察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政治工具;它拥有暴力的、行政强制的和特殊的手段;它执行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安全与秩序的任务;它执行镇压与管理的双重职能。
     (三)“警察”概念的种类分析
     “警察”即是集合概念,又是非集合概念。作为行政力量也好,武装实体也好,都是在强调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应属于集合概念,即警察是由无数相同的个体(警务工作者)有机组成的统一的整体。警察这个集合体是由不同警种的人员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警种的人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时,才能构成一种行政力量或武装实体。作为个体的警务工作者不具有这个武装实体的属性,也就不能将其称之为是行政力量。
     同时,“警察”又是非集合概念,现代意义的“警察”的内涵,还包括是一种职业,并指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此时,所有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都具备警察的本质属性。
     “警察”作为一类事物的概念,属于普通概念。从事警察工作的每一个人,属于组成这一类事物中的一个分子。类与分子之间的关系是属种关系。此时的警察不再是集合体。所以警察又是非集合体。因此,一些“警察”的定义又缺少了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这一重要内涵。
     从逻辑的角度分析,集合意义的“警察”与非集合意义的“警察”,实际是二个木同的概念,属于现代汉语中的一词多义现象,分别以其两个木同意义广泛使用。因此,“警察”的定义中应兼顾这两种意义,否则是不完全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给“警察”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因为,其有明确的属(上位)概念以及在这同一届概念下的诸种概念之间的差别。故,其定义应是: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武装集团。亦指在此行政武装集团中,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专门职能的人。


   1汉语大词典.1993年版,第11册,第461页.
    2中国警察词典.1990年版,第1713页.
    3现代汉语词典.1985年版,第600页.
    4简明公安词典.1989年版,第695页.
    5公安大学学报.1989年版,第5期(12).
    6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1995年9月版.
    7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15).
    8公安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10).

    9公安学概论.1985年11月版.   
    10汉语大词典.1993年版,第11册(461).
    11汉语大词典.1993年版,第11册(461).
    12公安学概论.1985年3月(公安大学试用教材)第11页.
    13汉语外来语词典.1984年版,第163页.

 

警察概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