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参与执行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又是连接政府行政工作、民间仲裁工作、公证机关工作的一个窗口。判决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结果,而法律适用的结果最终得到落实要通过强制执行来体现。因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厉行法治的有力保障。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甘当配角,为执行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准确理解和把握“参与”两字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配合”,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
积极做好与案件执行有关的辅助工作。送达、传唤被执行人从表面上看比较简单而单调,但对于寻找“躲”、“赖”、“藏”的被执行人却是案件执行能否取得进展的关键所在。采取说服教育与法律威慑相结合的方法,促使绝大多数被执行人能按时到执行局接受执行人员的询问和调查,使多数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参与其中的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行工作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说服教育,认真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法律与法规的宣传,着力做好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舍得在前期花功夫,下力气,缓解矛盾,减少难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做解释工作。其次,充分运用法律的规定,利用法警优势,适时采用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觉服从执行人员的指令,认真完成各种交办的事项。在参与执行中,坚持服从命令、听指挥,即使临时安排担任书记员工作也毫无怨言。加班加点,不贪图享乐,不论任务轻重,只要执行人员一声令下,全力以赴。
二、充分展示警威,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攻克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来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发应迅速、抗打击能力强等特点,非常适合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严肃执法。从根本上说,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法警参与执行”的积极作用是应予肯定的。
要充分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要熟悉案情,了解案件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未主动履行的原因。遇疑难案件和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是大规模的强制执行案件,要集体研究,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缜密的执行方案和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案件执行效果。
三、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由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抗性比较大,在现如今的执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群众围攻、甚至以死相威胁等突发性事件经常发生。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具有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获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才能更好参与现如今的执行工作呢?笔者主张在现有立法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任命为执行员,推出执行工作警务化,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大执行案件的力度,有利于攻克“执行难”,也拓宽了司法警察的“进出口”通道,有利于司法警察从警的积极性。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案件,将司法警察任命为执行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这些规定是我国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虽然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中国执行工作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审执分立”,即审判与执行相分立。当然在改革过程中,曾出现过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案件的问题,其中有不少经验和教训。由于某些司法警察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欠缺,时常发生违反法律程序、办错案、甚至违法违纪的现象。不能说因为犯过错误,就停滞不前。
特别是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的11号文件出台以来,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活动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很多改革思路。
裁判实施权和执行实施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执行实施权行使的是国家强制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因此,司法警察行使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权威性。
同时,执行工作是审判后的执法活动,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和迫使服从性,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应有外在威慑力,而法官作为执行人员不具有这种外在形象和威慑力。尤其是法官着装改革后的“文官化”趋势,日益难以适应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工作的需要。而司法警察具有武装性、强制性、机动性的特点,作为具有准军事化性质的司法警察,成为执行队伍的生力军,在当前执法环境不理想,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的当前,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于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完成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各项使命,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笔者建议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同时,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各项素质,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能,加强法警队伍建设。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执行改革的加快和执行领域的拓宽,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队伍,走职业化建设的道路势在必行。面对新形势,特别是审计执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案件公告督促制度、拍卖变卖制度、异议听政制度、“四告之一承诺制度”……等等新生法律法规、公告通知的出现,加强法警职业化建设,提高法警的职业、业务素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尤为重要,更为迫切。经过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和考核的司法警察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有效地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服务作用,更好地适应二十一世纪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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