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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如何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督察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黄华 发布时间:2005-09-06 17:19: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是从办理刑事案件的“抓、关、审、放”等环节入手,对有无刑讯逼供或体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非法盘问等问题进行专项督察。要认真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根源及其社会危害,要从思想上克服那种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就无法迫其就范”;“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但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助于侦破窝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在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等错误认识。督察工作的触角应深入到具体的执法办案业务环节中去,确保立案、审讯、采取强制措施等各个环节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要采取“看、问、查”相结合,严格检查有无刑讯逼供或体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非法盘问等问题,建立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则完全处于一种孤立无援和与外界隔离的状态,审讯又是在秘密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一旦发生刑讯逼供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受到刑讯逼供,必须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诉讼中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形,不由控告人举证,而是应由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提出实施或者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从制度上堵塞发生刑讯逼供的漏洞。

  二是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在对案件进行督察中,首先应从办案程序入手,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以查阅报警记录、值班记录、治安月报、随机抽查刑事案件等形式,对案件本身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有无漏立案件或降格立案;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有无滥用强制措施或超期羁押等情况。由于少数公安机关的执法思想、执法程序、执法技能、执法艺术和自身防卫能力存在欠缺,其执法行为不守规则,“自选动作”过多,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问题在基层执法中还客观存在,特别是一些轻视办案程序以及在办案中“只动口不动手”的“老爷”作风给公安执法工作增加了较大的压力和负担。个别民警把自己定位为法律而我行我素,而民众因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只凭个人的道德和善恶取向来应对涉及法律的问题,心中虽有不满但只能忍气吞声,公安与民众的对立就在无形中形成。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安执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民警的适应能力不足等现象有待于不断改进,以便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达到依法办案的目的。督察民警要抓住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是严格涉案财物的管理。为规范公安机关使用扣押手段,依法处置涉案财物,防止挪用、占有、擅自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各级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办案单位办理的各类案卷、票据资料进行查阅,检查保证金和事故赔偿金的退还情况,审查民警有无挪用赃物、罚没款和暂扣凭证不规范等问题。要从检查扣押手续、扣押财物保管及处理等方面入手,对办案单位反复督察,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察。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两个违规”问题进行查摆、清理、纠正,解决公安机关在相关执法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广大民警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

  四是对办案过程进行全方位督察。可根据需要采取随警督察、随案督察、联合督察、实施倒查等方法,推动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的落实。了解办案单位对案件的审查讯问、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民警遵守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介入到重大案件的侦办中去,对重大案件进行随警督察,检查参战民警在岗在位、履行职责情况,对排查不细、工作不力、有失职行为的作出严肃处理,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侦破措施落实到位。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加大对涉赌、涉娼案件的随警督察,发挥督察机构检查力度大、业务部门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势,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施有效督察,避免说情风的干扰,为客观公正、依法办案提供保障。同时,有选择地对已破案件进行倒查,从中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责任民警给予相应的处理,不断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作者为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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