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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科学规范公安机关警备等级制度初探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杨万仁 发布时间:2005-06-28 17:06:5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规范警备等级制度的原则

  1、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原则。公安机关面临的既有突如其来的人为活动,也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因此警备等级制度就要把各种人为和自然的因素综合考虑在一起,从人的主观上进行各种准备,确保一旦发生重大警情,能够主动应对。

  2、通盘考虑、层级有别的原则。在警备等级划分上,既要充分考虑常规的重要会议、重大节日、重大经贸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国内反恐、重大灾害性天气等,又要考虑突如其来的比如“非典”等重大事件、国际恐怖活动侵入、外国军事侵入、国内局部战争及国内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等。从层级上,全国应有全国的警备等级划分及内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警备等级划分及内容,每个地级市也应有自己的警备等级及内容。县以下公安机关可以只成为警备活动的一环,不再划分警备等级。

  3、科学规范、上下协调的原则。建立警备等级制度,关键要在等级划分和联动责任上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如果实行部、省、市三级警备等级制度,全国应主要着眼于国内大事和国际因素,在考虑局部因素而进入等级警备状态时,要考虑其周边增援地区、侧援地区以及后援地区的警备自动进入次一等级的模式。如华中某地区发生重大事件进入最高等级警备,周边相邻省区应自动进入次等警备状态,全天候待命增援或立即开展围堵,切断敌方增援。省市警备等级亦如此,一旦某一级公安机关发布警备令,下级和相关地区自动进入状态,上下协调,无需督促。

  4、严明纪律、违令必惩的原则。警备等级制度针对的都是重大事件,一旦进入某一等级警备,本身就说明事态比较严重或十分严峻。相应地区和部门必须立即各就各位,严阵以待,全力以赴。在进入警备状态后,要有军令如山铁的纪律,对于那些在警备状态中有令不行、失职渎职的地区或单位领导应坚决果断予以严惩。

  二、警备等级划分

  应虚拟国内某地因社会矛盾激化、民族宗教问题、严重暴力恐怖活动引发的重大社会危机和风险为警备背景,而用全局观念、战略思维、超前预测,整体谋划警备等级的架构。目前,就公安机关的任务特点来看,一般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的警备等级,即二级警备、一级警备、重大节庆活动警备。

  1、二级警备。由经常性戒备转入非常时期的戒备。主要是在社会治安敏感时期和波动较大,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较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灾害事故和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及其他重要警务活动时所处的高度戒备状态。

  2、一级警备。由经常性戒备、节庆警备或二级警备转入高度戒备。主要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局部地区发生严重骚乱、暴乱,严重暴力恐怖活动,重大治安事件,特大灾害事故或国家发布戒严令时所处的临战状态。

  3、节庆警备。由经常性戒备转入重大节庆、文体、商贸活动等敏感时期的戒备。主要是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和地方性节庆商贸活动时所处的高度戒备状态。

  三、内容要求

  每一级警备,在形式和内容上应从以下方面提出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

  1、警备教育。主要是规定本地区的各种预警情报信息的收集,政情、社情、敌情、民情动态和警备资讯的掌握,政治形势和治安态势的分析判断,警备形式和临战教育动员等,是使所属单位及个人增强警备观念、保持常备不懈的应急状态。

  2、警备组织。主要是规定警备值班的组织,警力的收拢和紧急集结,警力部署、警务调整、内部安全,警备预(方)案的修订和演练,诸警种协同动作,完成警备的时限;对社会面巡逻,要道和边境查控,安全大检查,特殊人员大清查,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保卫,重点人员控制,各类不法分子抓捕等方面按警备状态提出不同级别的指令性要求。也可以对应警备等级设计三个级别的巡逻、堵卡、清查、抓捕勤务。

  3、警务保障。主要是对通讯联络、武器装备、警械器材、车辆、后勤给养、抢险救灾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的状态及携行标准等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存放时参照军队三分(协行、运行、留后)、四定(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做法搞好应急储备。协行时也可将着装携带与警备等级对应起来,划分为三个类别的着装:一级警备为一类着装,如迷彩服,佩带执勤标志,视敌情携带警械防护器材,5%%至10%警力携带武器弹药,遇有严重持枪暴力凶犯,着钢盔和防弹服等。二级警备为二级着装,依季节着制式服装,视任务规定携带警械和防护器材等;节庆警备为三级着装,按《人民警察法》着装佩带规定和执勤需要携带警械和防护器材。还可以按任务种类,如大型警卫任务,大型文体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与处置恐怖暴力案件、暴乱事件、灾害事故等分开层次划分着装与携带。

  四、发布和解除

  每级警备的确定应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指示,社会治安形势与态势,事件性质与规模,自上而下逐级下达。通常情况下,一般由地市级公安局以上行政首长或机关下达进入警备等级命令,跨地区协同动作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下达。解除或降低警备等级的权限与发布进入的权限等同。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递进。(作者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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