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执法监督的思考
(一)强化监督意识,端正监督思想。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警察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赋予的,最终为民服务。因此,我们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四个监督观念”,即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甚至保护腐败;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监督也是一种保护,是有效预防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避免民警犯错误的关键,逐步使开展监督与接受监督成为广大民警的自觉行动。其次,要摆正监督工作的位置。执法监督是执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执法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没有有效的监督,决策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执法活动也不可能正常开展,因而监督工作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工作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监督工作必须与执法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第三,要确立通过监督不断揭露矛盾、解决问题中求发展的思想。监督出效益。实践表明,敢于正视问题,勇于揭露矛盾是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赢得主动的前提,也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一环;矛盾揭露得越深刻,问题就可能解决得越彻底;矛盾揭露得越及时,就越能赢得工作的主动权。必须坚决克服监督虚无主义,又要防止怕严格监督造成民警缩手缩脚的倾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已初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工作格局。执法监督工作也应当引入这样的机制。一是确立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纪委作为党的一级组织,在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上更具权威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执法形势,推进执法监督工作。同时,纪委监察合署办公,而公安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身具有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目前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可以把执法监督中的发现、纠正、查处问题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效能。领导体制上要相对统一,确立督察长主管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方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内部监督关系,完善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制部门以事为主、信访部门以信访投诉为主、审计部门以涉法财物为主、督察部门以现场执法为主的监督职责和工作模式,有效解决监督职责不清、工作内容交叉、监督对象疏漏、综合效能不佳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度。在工作制度上,要利用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委员会、反腐倡廉联席会议、纪委委员会议等组织形式,将执法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程序化、制度化,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协调解决执法监督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需要查处的执法违法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问题。在工作程序上,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执法考评,还是进行重大专案调查、现场督察、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相关监督部门都事先商量协调、事后共同研究处理,避免工作上的多头、交叉、重复问题的出现。三是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合署办公规定,解决基层监督部门人员不多、力量分散问题,努力达到既充分发挥各自监督职能又有效形成监督合力的目的。同时,把监督触角延伸到一线执法部门。通过委派或设立专职、兼职执法监督员的形式,在实战部门建立起一支专司纪检、监察、法制、信访等工作职责的监督队伍,明确职责,落实各项监督工作任务,发挥自我纠错效应。
(三)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目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措施较多,要有效发挥监督效能,关键是按照统一、规范、严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
一是把落实执法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执法责任制是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的综合性措施,目的是落实各级领导、执法部门和民警的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而强化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管理,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两者尽管形式不同,但在改善执法活动方面的工作措施、目的基本一致。在具体工作中搞好结合,更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重点在于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兑现奖惩,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结合上,主要是把具体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领导、执法部门和民警,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确保执法责任的落实、执法目标的实现。在考核奖惩上,把一年一度的执法质量考评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考核内容结合起来,奖励先进,落实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此推动执法工作。
二是健全规范执法与监督的制度。在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上,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和约束作用。执法制度的建设,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重点,重在消除执法上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操作性,堵塞制度性漏洞。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制度的落实、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制度发挥作用。在执法监督措施上,要加强对执法决策的监督,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策的专家论证、法律审核、现场督察制度,强化层级监督,有效预防和纠正决策上的失误和偏差。要加强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措施的监督,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严把“进出关”,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强化过程监督;对采取涉及财物的措施,要实行执行、管理、处置相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开支真正脱钩,从源头上消除利益驱动执法的问题。要注重对不作为行为的监督,着力在完善执法程序和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上下功夫,切实增强执法透明度,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作为监督部门,对执法中的倾向性问题,要加强专项整治、明察暗访,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三是积极运用科技增强执法监督的效果。要运用网络设备,建立起来执法管理系统,即办理案件、证照许可,一律实行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开具法律文书,使执法行为在公安内部全面公开,接受全过程监督。对候问室、审讯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实行实时录像监控制度,并进行网络化,方便监督。逐步做到对基本执法行为,监督部门可以在网上直接开展执法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公安门户网站上,开通网上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公开涉及公民权益的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等规定,方便群众查阅、监督。
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归根到底是一种自律性监督,有着不可克服的弊端,可谓“先天不足”,要取得监督的最佳效果,还必须借助外来力量,充分依靠、发挥和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才能进一步推动执法监督工作的发展。(作者为浙江省公安厅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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