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庭审是法官及其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和审理裁判的司法活动,最能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公平以及公开审理的司法原则,而值庭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值庭规则》的发布实行,对于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操作作用。从值庭主体的排他性、行为的公开性、内容的多样性、事故的易发性、手段的强制性和权力的有限性的特征来看,从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权威、司法安全的客观要求上来看,从值庭的司法实践上来看,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一、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由值庭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值庭的性质和特征为:一是主体的排他性。只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才能从事值庭活动,其他警察、组织和个人无权从事值庭活动。二是行为的公开性。值庭活动大都是公开进行的,值庭司法警察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是在众人瞩目之中进行的。三是内容的多样性。值庭司法警察既要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又要警卫法庭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这多项职责任务说明值庭活动内容的多样性。四是事故的易发性。因为法庭是众矢之地,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关系错宗复杂,许多情况事先不易发现掌握,待出现时又难以控制,若处置不当极易发生事故。五是手段的强制性。值庭司法警察除对轻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以外,对严重扰乱法庭程序的人,可以采取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强制措施。六是活动的制约性。《值庭规则》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长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值庭的所有活动必须依法有序地进行,而不是随意和不受约束的。因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由值庭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公正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这种状态相对历史时期内被整个社会或社会上的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并接受。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的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有序的状态。司法公正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程序公正,它是“感觉到的公正”,程序的公正性对社会整体也能产生正当化的效果。值庭恰恰是程序公正中保证法庭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唯一不可豁缺的活动,值庭活动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消除不满理由、保障促进、树立权威以及弥补缺陷的发挥和实现。因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文明的客观要求。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的形态,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成果。司法文明是以正义为宗旨、以民主为核心、以公平为原则和以理性为根本的司法活动进步状态,是人类司法智慧和社会理性的结晶,司法文明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定的设立、值庭人员的机构编成、值庭人员的素质和值庭中的具体行为,无不涉及司法理念文明、司法体制文明、司法主体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因此,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文明的客观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司法权威是司法人员通过行使司法权,达到让人们信服法律的力量和威望的状态,是国家统治权威的重要表现。司法权威完全是由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来实现,值庭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就是排除蔑视法庭的任何现象的发生,就是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保障职能是非值庭法警不可代替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的值庭活动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因而,进一步规范值庭活动是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
五、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安全的客观要求。司法安全就是司法活动始终处在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顺利进行的状态。司法安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也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是司法安全较薄弱易出事故的环节,试想一旦因主观原因或可以克服而未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出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它恶性事件,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也严重影响司法安全,同时,增加了更大的司法成本以及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因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安全的客观要求。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的主要工作规定和工作内容,具有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但在值庭工作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值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司法警察部门对有关值庭的重要信息知晓不全面,值庭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对法庭安全防范检查不到位,没有按要求配备警械武器、通讯工具,或未检查其性能是否处在良好状态,警容风纪是不整齐或不符合要求,证人无专人管理,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二是实施值庭司法警察的站位不一致。值庭司法警察有站在审判台侧面的,有站旁听区前端一侧或两侧的,有站在法庭大门旁侧的,有游离于法庭旁听区通道的,有以押解司法警察取代值庭司法警察站位的,还有其他形式的。三是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质量不高、工作行为不规范。值庭司法警察值庭时,不遵守法庭纪律、精神不集中、举止不端庄、行为不文明、态度不严肃;对参与诉讼和旁听人员安全检查工作不落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的庭审,却没有值庭司法警察或值庭司法警察人数达不到要求,以及借用武装警察值庭;甚至擅离岗位,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分析值庭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究其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值庭活动的认识不到位。在人民法院部分领导和同志的思想中,认为值庭工作只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保障性、辅助性工作,是可以应付的工作,是次要性的可有可无的工作,甚至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工作。还有的虽然认为值庭工作是重要的,但只是满足于不出事故为最高标准,不再追求高标准规范值庭活动的行为和提高值庭的质量及效果。这些观点都是没有正确理解和认识到值庭活动在庭审工作仍至审判工作中的地位、特征、性质和作用,没有意识到现代司法理念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平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存在的生命价值。
二是对值庭活动规定的不全面不完善。如《值庭规定》中值庭前的准备工作。没有规定对法庭的安全检查,以及只规定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没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没有规定安全检查;只规定审判区审判台侧的司法警察是值庭司法警察,而没有规定在旁听区或其他位置从事值庭工作的司法警察是否是值庭司法警察,若是,其的位置、任务又是什么;没有区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法庭的值庭任务。
三是对值庭的管理不严,值庭人员的素质不高。部分司法警察部门的负责人,对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责的全过程,未按规定和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严格管理,只是满足于“把人派出了”、“只要不出事就行了”等低层次的管理水平。同时,部分值庭的司法警察,未经过严格正规的有关值庭警务的系统教育培训,不具备值庭司法警察所应具有的政治素质和技能素质,因而,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值庭工作。
四是链接值庭工作的各项保障不到位。首先是“硬件”保障不到位。法庭没有安装配备一系列安全设施,如安检门、检验物品安全的设备、监视器,警械、武器、对讲机等装备也不到位;其二是“软件”不到位。部分人民法院对从事值庭工作的司法警察没有给予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或给予的金额偏低,致使无法从物质利益上激励、调动和保护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当然,值庭警力严重不足也是保障不力的重要方面。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和经济领域内的各种利益矛盾会急骤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涉法的各类案件会大量增多,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工作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再加之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对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工作包括值庭活动在内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实现值庭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司法价值的要求。以下笔者就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对策谈几点思考: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证明: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是人们进一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前提。因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同样需要更新观念和提高认识。现代的司法理念 就是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展开的,就是司法权在最短的期限内使运作过程中与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达到理想状态的司法意识和观念。值庭活动作为司法程序中不可豁缺的一个因素,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权威和司法安全(司法效率)的实现。同时,又要认识到值庭活动又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及规律。所以,只有用先进的司法理念以及不断提高对值庭活动内在联系的认识,才能进一步规范好值庭活动。
二、加强领导,完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极端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值庭活动的特征、性质和作用,要切实加强对值庭活动的领导,要勤检查多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处理,要搞好值庭的各项保障。特别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值庭规定:一是值庭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应当规定对法庭的安全检查,应当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二是应当将法庭旁听区内警卫法庭的司法警察也归为值庭司法警察。可以明确站在审判台侧面的为1号位、旁听区前端侧面的为2号位、法庭大门侧面的为3号位以及在旁听区通道的为流动岗位,并相应明确各自职责、任务以及指挥协作方式。当然,对于诉讼参与人之间矛盾不突出,对立情绪小,不易出事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审判的值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少派值庭司法警察减少站位。三是应当明确值庭司法警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权。即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其它突发事件时,值庭司法警察既可以听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也可以依法或按预案自行正确果断处置,待事件处置完毕再向审判长报告处置结果。
三、提高素质,严格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结合各自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司法警察进行严格正规的值庭教育培训,以提高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努力达到高标准地值庭状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值庭的特征、性质、地位和作用,按照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值庭价值理念,始终重视值庭全过程的管理,做到值庭前受领任务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准备工作细致充分;值庭中有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不足,及时调整和纠正,处置情况正确果断;值庭后针对值庭实际情况,应当适时进行讲评总结,及时表扬和肯定好的方面,批评、教育或处理存在不足和问题。
四、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及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当制定和落实有关值庭的各项保障措施,以确保值庭工作高标准地顺利完成。一是安全设施及装备应当保障到位。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至少需安装配备一套安全设施,如安装安检门、物品安全检验设备、监视器、预防“非典”和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快检设备等。装备要齐全,如配备警械、武器、对讲机、卫生安全防护用具等。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人为本,从关心爱护司法警察的角度出发,对从事值庭工作(包括押解看管)的司法警察给予一定金额的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用物质利益来激励、调动和保护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有充足的值庭警力,做到需要多少就保障多少,决不应当出现因警力不足的值庭窘况甚至值庭事故。部分警力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聘任制聘任司法警察的有效途径,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对现有的司法警察应当全部归队管理,以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值庭和其它职能任务。
(作者单位: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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