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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芳 发布时间:2005-06-11 09:13:10 浏览次数: 【字体: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仅为法警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促使法警工作与时俱进,笔者为此结合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谈谈对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发展道路有所裨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任务也日益繁重,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就给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就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就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这支队伍在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法定性。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定性是指司法警察的设置、组织管理、任务职能等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是法定的。司法警察的编制、奖惩、任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如专职法警和聘任制法警应配备的人数、素质条件、管理体制等都要符合严格的法律要求。第三,任务法定和职责法定。任务法定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的方法、手段、内容、程序、目的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职责法定是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只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才有权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取代,并且只有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才能行使职权。

    (二)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任务的需要及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人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执行,每个阶段都少不了司法警察的协助。同时,司法警察还要负责审判场所和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遇到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的事件,如果仅靠一个法院司法警察的力量难以完成,还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统一、机动地调整警力进行司法协助,即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有可能超越本法院的辖区。

    (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辅助性。司法警察承担了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大量的辅助工作,比如,审判活动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护法庭秩序、警卫法庭;执行过程中,配合执行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执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对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履行职务中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或决定权,通常只有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任务。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工作是直接为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

    (四)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强制性。审判机关做出裁判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在审判、执行程序中有许多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工作也是靠司法警察来完成的。比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承担。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暴力抗法、威胁、妨碍等事件,在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提押、看管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犯罪分子逃跑、反抗或者行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只靠循循善诱的说服教育工作是行不通的,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力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消除危害,甚至要使用警械、武器,否则难以及时地惩治违法,制止犯罪。

   (五)司法警察工作具有随机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司法警察在值庭、看押人犯、参与强制执行及配合执行案件等公务活动中,所处理的突发事件涉及面广,如有在执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中,遇到大批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有在看押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伺机想逃跑,或想自杀的;有在值庭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旁观听众喧哗闹事的;还有在配合执行时,当事人暴力抗法的等等。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在做好人民法院日常警务的同时,随时都要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和工作机制来应付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复杂和突发性情况。无论是庭审值庭活动,还是审判警卫等工作,都要精心策划,合理部署警力,制定详细的措施。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要对人民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和疏导,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果断的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从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坚持政治建警,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人,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是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

    1、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法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全年有教育计划,每月有教育安排,每周固定半天的学习时间,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形式,认真搞好学习教育,定期对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使教育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到实处。

    2、抓好经常性的反腐败教育。要从源头抓起,通过深入开展廉洁勤政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免疫力,通过正确教育、理论灌输的方式,不断提高对清正廉洁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筑牢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抓好正反典型教育,要善于利用活生生的事例,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廉洁勤政的教育,特别是通过剖析反面典型的腐化堕落史,来提醒大家,增强警惕性;要将大道理与小道理结合起来,引导大家从个人前程、家庭美满等角度,认识拒腐防变的紧迫性,甘于清贫,耐于寂寞,保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良好节操。

    3、以抓党员队伍建设为龙头,抓好风气建设。风气是一种“软环境”,可以影响人、改造人,要重视风气建设,树正风、压歪风,形成良好健康、积极向上的氛围,要在法警中大力倡导三种风气:勤奋学习、调查研究之风,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之风;团结协作、忘我工作之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见了工作上,遇到荣誉让”,形成团结协作,奋发有为的战斗集体,确保法警队伍人员、工作、装备不出问题。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健全制度,理顺体制,坚持从严治警的需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一些审判人员、甚至部分庭室领导也错误地认为法警应当无原则地服务于法官,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官。把法警看成是打手、是附庸。因而造成用警随意性大、法警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对此,我们应遵循“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规范警务工作,纠正错误认识,突出法警队的部门独立性,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实现向制度要素质,向管理要效率,提高法警队作为一支准军事化队伍的威信。

    1、上下班考勤制。为提高警队达到准军事化要求,应培养每个警员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和紧张快干的战斗作风。在内部管理上,要坚持考勤制度,由队领导考核每个队员上下班和中途离岗情况。每月底公布考勤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凡是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事假超过规定次数的不得评先,这样就能从制度上规范警员的作息时间,加强了对队员的管理。遇有突发事件,随时能安排警力出警,确保拉得出,打得响,较好地解决了管与被管的矛盾,杜绝了因迟到早退、找不到人而延误出警、无法出警现象的发生。

    2、一周工作报告制。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警员本人报告一周工作综合情况,来规范制约每个警员的一言一行,起到自己督促自己的作用。具体做法是每周五下午利用院里安排的学习时间,由各组和队领导汇报本周完成任务情况包括服务态度、廉正建设、执记执法、教育训练、履行职责等情况,对于在执行任务时发现的问题、好的建议和要求及时交流,队领导进行讲评,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更优质地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

    3、岗位目标责任制。每个队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具体细化,一律体现到岗位职责条例中,形成制度,在年终严格考核。具体考核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每个队员的出勤情况包括全年出勤天数、迟到早退数、擅自离岗数、请事假数;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值庭次数、拘传拘留人数、处置突发事件次数、加班加点次数;军事训练考核情况包括队列和擒敌拳动作是否标准、实弹射击成绩、体能测试是否达标以及廉正情况,完成中心工作情况都纳入考核的范围。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取消评先的资格。如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4、用警申请制。其目的在于执行条例规范用警。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依据,实行用警申请制。对于正常值庭、协助执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各庭应在每周五填写下周用警申请表,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呈报法警队。法警队根据用警原则、范围以及警力情况,按刑事、执行、民商事行政的顺序,适时作出一周工作安排,公布上墙,队员的工作一目了然。凡当周无计划安排临时用警的除突发事件以及被执行人突然出现需拘留的以外,一律不予安排,以维护法警队的威信和出警的严肃性。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杜绝警员和承办人员私自出警、私自用警的现象,才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军事训练、理论业务学习、处理其他警务工作,做到用警规范化。

    5、警队领导督查制。制度的建立,关键在于巩固和完善,不能只流于形式,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纸上谈兵。队领导重点要抓落实、求实效。在日常工作中,或利用跟班、带班、顶班等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值庭玩手机的、未经同意一喊就走的、不按规定着装的。通过严格督查,加强了警务工作的规范性,做到了法警工作安全防范警钟长鸣。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坚持训练强警,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警务保障的需要。

    法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正常的、经常的军事训练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加强战斗力的必然要求。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法警工作一直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没有自己的主动权,尤其是基层,由于任务重,人手少,有的法院对警务训练处于应付状态,根本谈不上坚持不懈。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警队作为一个部门的独立性未得到充分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从历年申请用警的时间分布和使用频率入手进行统计分析,确定用警量少的(如星期一)为法警训练日,要求各职能庭无特殊情况训练日不得派警。

    此外,结合法警这一工作的特性,还应要求法警每天进行体能训练,以锻炼良好的体质,胜任法警工作。具体操作上可规定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能训练量。由各组自行安排到健身房进行跑步、举重、哑铃、打球等训练项目。

    无论体能训练,还是技能训练,都要确定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与年终考核挂钩,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一个方面,这样才能调动同志们的训练积极性,有效地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全面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从日常养成抓起,切实加强法警队的内部管理;从点滴做起,务实地抓好法警队的建设,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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