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八个严禁》今起施行
8月31日,记者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监察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队伍管理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积极预防司法腐败,特别是预防和杜绝民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现象发生,省司法厅、省监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八个严禁》。
文件规定,(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双六条禁令”,违者除按现行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二)严禁为服刑(劳教、强制戒毒)人员违规提供通讯工具,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三)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监管场所涉密信息,影响社会稳定,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四)严禁滥用职权,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五)严禁出现牢头狱霸、所王所霸,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六)严禁在减刑、减(加)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等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七)严禁玩忽职守,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八)严禁涉足“黄赌毒”和黑恶势力,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减刑、减(加)期、假释、保(所)外就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引发监管场所罪犯劳教人员骚乱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律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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