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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关于我国警察之现状及应对之策

来源:中国博客警察论坛 作者:南宫洛 发布时间:2005-05-04 19:34:03 浏览次数: 【字体:

 

    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绍兴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一、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如我们在检查某一派出所留置人员中发现,今年第一季度共留置的89人中,只有5人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监视居住存在非法关押现象,在留置室内执行的比较普遍;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今年1—6月,我市监视居住转处率只有17.11%。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四)滥用罚没权。一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同类案件违法情节差不多,罚款数额相差悬殊;多人违法的案件情节基本一致,罚款数额高低不一;当事人态度不好,就提高罚款额等。二是违法没收。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适用刑事法律进行没收;行政案件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经查证就没收等。三是乱罚款。办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案件中,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劳教处罚的,降格作罚款处理,以罚代刑、以罚代教;对卖淫女的罚款要求嫖客代付;交通管理中变相设卡,逢车必查,想方设法寻找理由罚款等。四是违规收缴预交款。对传唤对象,要先预交一定数量的"赔偿款"或"罚款"才放人,否则就报批拘留后,直接送拘留所执行;个别案件收取预交款后,不调查取证,不上报审批,搁置一段时间,案件"自动消失"等。
  (五)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罚站、罚跪,有的还用火烧、开水烫等手段逼取口供。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2起审查对象致伤事件,虽然系保安、协警所为,但知情民警没有及时予以阻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 、"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建筑工地的外来务工人员、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机制体制不适应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浙江省约是万分之十,而绍兴只有万分之七点八。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从我局所属的七个县(市、区)公安局经费看,都比较紧张,地方财政拨款一般只能维持半年左右,剩余的只能靠罚没款、规费等返还解决,不可避免利用执法权搞"创收"现象。
   (四)执法环境不好。一是非警务活动较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和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因企业转制、人员分流、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上访大量增多,以及横向有关部门处理不好的事,党委政府往往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做好群众的劝阻和解说工作,牵制了大量的警力,也损害了警民关系。同时,党委政府为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公安机关扫除"黄赌毒"、打击经济犯罪等工作划定禁区,对一些走私、偷漏税、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干扰和庇护,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办案。二是社会说情风盛行。受传统旧观念和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办事、办案中说情风盛行,不但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打架斗殴、交通违章、事故处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大量的说情,而且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有不少说情。大量的说情必然影响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力度。三是部门协作不够。公安机关对一些违规场所进行处理后,由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收缴或取缔经营执照,导致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因有些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个鉴定结论,导致公安机关对案件就很难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仅作行政处罚了事,也影响公安执法力度。四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群众没有意识到作证是法定义务,不愿作证,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取证难,打击处理难。特别是一些伤害、寻衅滋事案件,有的群众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履行作证义务,造成很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了。还有一些群众为了图便宜,购买赃物,无形中助长了违法犯罪。如自行车被盗案件屡禁不止,这与自行车销赃容易不无关系。
   (五)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六)执法监督力度不大。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各监督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关系不顺,没有形成合力,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一些基层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监督多了,会影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揭短亮丑,会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所以,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尽量揽着、捂着、盖着。部分民警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监督是干扰办案,监督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对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敷衍了事。正是由于内部监督部门配合不力,基层领导重视不够,加上民警自觉性不高,导致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监督措施落不到实处,执法问题整改不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无从谈起。而在外部监督方面,虽然这几年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定期上门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拓展监督渠道,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与公正、透明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三、对策措施
    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可以立即解决的,有的则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彻底解决,有的解决后还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加以巩固。但要根本性上解决执法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文章。
  (一)从强化教育培训入手,全面提高民警整体素质。提高民警素质是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民警,就不会有高质量的公安执法。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是思想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提高这些素质,最有效的途径是强化教育培训。在抓学习教育上,一要认识到位。要深刻认识到在当前信息时代,知识的更新越来越快,不学习将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只有不断地学习,更新知识,才能发展和完善自我、提升自我,才能跟上时代潮流,适应新形势需要。二要明确目标。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制定具体的阶段性目标,明确通过一个阶段学习,将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有了目标,才有动力,才能真正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对待。三要注重学习的系统性。既要突出重点,针对自己欠缺的和工作亟需的方面加强学习,又要注重学习的系统性,有计划、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一步一步地打好基础,进而全面提升整体素质。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全体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培训上必须突出"三个性",一是针对性。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和师资力量。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执法需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素质基础的民警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进行培训。二是实战性。紧贴现实斗争和执法实际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多下功夫,突出实战技能,注重技能培养,使理论真正融入到实战之中,发挥出实际效用。三是连续性。要注重培训内容上的连贯性,每次培训解决一二个突出问题,一环扣一环,稳步推进,逐步提高。通过培训,使民警全面掌握公安常用法律和业务知识,熟悉执法办案新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和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诉讼意识,逐步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二)从理顺体制入手,强化公安执法保障。公安执法保障机制包括领导管理机制,警力保障机制,财物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环境保障机制等。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的领导管理机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公安内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机构升格为副处级,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科级建制;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机构为科级建制,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管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挖掘警力潜能。公安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要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大力精简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合并职能交叉或相近的部门和警种,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切实解决部门与警种之间职能交叉、权责脱节、人浮于事的问题。
  3、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彻底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公安经费保障理应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事,让公安机关"自谋财路",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向老百姓敛财的工具。要彻底解决公安经费保障问题,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即规定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公安经费的固定来源,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拔;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分级分项负担公安经费,可以缓解目前地方负担过重,保障乏力的状况。在新的财物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前,首先要用好、盘活有限的经费,增强成本意识,降低警务成本,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科学管理使用现有经费装备,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4、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一是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着执法为民,群众至上的指导思想,从合法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对现有公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及时提出废改立建议。三是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特别要对由多个部门行使同一种管理、审核、发证、收费、处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减负"于民。
   5、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公安执法的大环境。深入开展全民"四五"普法教育,掀起全民学法新高潮。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使人们能够自觉地支持、配合执法,为公安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化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管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践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要保障公安机关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在执法活动中滥用权力和滋生腐败,就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执法权力的制约。
   1、建立健全执法工作领导责任制体系和重大执法活动科学决策机制,深化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是以法定职责和职权为依据,以严密的岗位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流程规范为基点,以考评考核为手段,以责任追究为保障,贯穿于公安机关的整个执法过程的完整的工作机制。深化执法责任制,首先必须健全公安执法工作领导责任制体系。明确并落实不同执法层面、不同执法岗位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权限,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执法机关与部门的一把手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分管线执法工作负全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执法工作领导责任体系。第二要建立重大执法活动科学决策机制,保障决策活动的合法性。凡涉及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与执行,贯彻上级机关的重大执法工作部署,本单位重大执法事项,都必须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目前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着重解决好二个关键性问题:一是责任明确、分解问题。把执法活动中每个环节的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民警个人。其中重中之重是要明确各级领导和主办民警的执法责任。二是执法责任追究问题。哪个执法环节出了问题,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责任追究,实现执法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狠抓制度落实,对执法活动实行过程控制。当前规范执法、监督执法的制度、措施很多,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但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所以要注重抓落实,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增强监督制约有效性。一是深化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回执回告制、重大案件回访制,进一步落实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制度。二是落实执法过程中的各项监督措施。进一步落实案件四级审核把关、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判;全面推行案件网上受理、网上立案和网上审核、审批工作,实现对刑事、行政案件各个办理环节及开具法律文书的全网络运行和全程实时监督;联通互联网、语音电话查询系统、电脑触摸屏查询台,随时接受报案群众的查询和监督;对审讯室、留置室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实行全程录像和远程监控。三是强化事后监督。除通过执法检查、执法通报、行政复议等常用的监督手段外,还要充分运用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形式,强化监督效能,促进问题整改。
   3、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是继续抓好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着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要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与基层执法单位和民警的经济利益、评先创优、选拔任用、记功授奖挂钩。同时要把日常案件质量评判结果纳入民警日常绩效考核,及时兑现奖惩。二是健全岗位目标绩效考核,着重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既要讲究执法办案质量,又要重视执法办案数量,鼓励多办案、办优质案。三是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特别是对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案件,检察院绝对不诉和法院无罪判决案件,以及明显的降格处理案件,都要逐案倒查,分清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民警、单位领导、审核民警、局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使"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深深扎根在每一个民警心中,不断增加执法质量意识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责任心。
   4、充分发挥监督部门职能作用,优化监督效能。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内部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信访部门负责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经济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人事以及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履行监督职能。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努力发挥监督的最大效能。同时,要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法院、监察等监督机构的监督,用权力制约权力;通过多种渠道,开门纳谏,真诚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用权利制约权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主动揭露执法不公,抨击司法腐败,用舆论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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