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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铁路政法体制改革公安启行

来源:财经网 作者:秦旭东 常红晓 王和岩 发布时间:2009-07-29 12:21:47 浏览次数: 【字体:

 

 备受各界关注的铁路政法体制改革近日浮出水面。

  7月23日,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此前的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该消息透露,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田根哲传达了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司长聂生奎介绍了铁路公安机关转制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出席会议的铁道部副部长王志国和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傅兴国则分别作了相关动员。

  这意味着,铁路公安改制行动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铁路系统设立公检法等机关,是中国在1949年后模仿苏联的制度而设置的,它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控制以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需求相适应。不独在铁路系统,在农垦、海事、森林、石油等领域,均建有公检法系统。但这种体制设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内在的弊端。近年来,改革呼声也逐渐高涨。

  因此,此次铁路公安的改制,除理顺公安系统自身的机制外,还可能带动多年来滞步难行的铁路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领域公检法机构的改制,为法治建设消除这些历史遗留的畸形障碍。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改制此前已悄然行动,早在今年5月初,全国铁路公安系统即已冻结了相关人事和财政关系,停止干部提级。

铁路公安体制之弊
  

     据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主任吕萍教授介绍,铁路公安机关的设置大致分几级,在铁道部设立公安局,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设公安局,在铁路分局设公安处,铁路分局以下,根据工作需要设乘警队、公安段、公安科,在车站、货场设公安派出所。

  在领导体制上,铁路公安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即在刑事执法和一般行政执法方面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涉及铁路业务的领域则受到同级铁路运输部门的领导监督;人事管理上,包括铁路公安机关高级警官的任免,均由铁路运输部门和企业来决定,铁路警察的录用、奖惩等也取决于铁路运输企业;经费的划拨、使用都受到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目前,全国有7万多名铁路警察,履行除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和边(国)境管理之外的几乎所有警察职责。

     吕萍认为,铁路公安和铁路系统的法院和检察院一样,由于其人事权和财政权由铁路运输企业控制,造成一种企业领导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现象,与法治原则相悖。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铁路行业逐步向企业化发展,但整个铁路系统改革滞后和政企不分的状况,使得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模糊不清,其法律地位也受到混淆,甚至有观点认为,铁路公安机关是“企业警察”或“企业保安”。

  吕萍介绍,这种法理上的冲突,导致铁路公安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而且,由于多年来铁路运输持续亏损,铁路公安机关的经费、工资福利也受到影响,各方面待遇均低于地方公安机关,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最终改革方案尚待落实
  

     2003年年底,铁道部出台了《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的铁路局为改革试点,尝试将公检法、医院和学校等社会性、事业性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管理。

  但是,到目前为止,除了医院、学校等社会性、事业型单位改革得以顺利完成,铁路公检法改革未有大的进展。

  2003年,吕萍作为专家参与了铁路公安转制的研究论证。据她介绍,改制的设想方案主要有四种,一是取消铁路公安机关的建制,二是将其转型为铁路运输企业的保卫部门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运输保安公司(即转型为社会警务);三是按区域划归地方政府,并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四是将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从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剥离出来,直接隶属于专门的铁路公安机关最高机构,直至公安部。

  今年5月下旬,一个有关铁路公安系统改制的会议在铁道部召开。参会的有来自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以及铁道部公安局和各铁路局等部门领导。

  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改制的中心思想和步骤。会议要求,地方各铁路局征求意见和建议、统计相关信息后,反馈至铁道部公安局。待相关调研和统计完成后,铁道部公安局再统筹拟出具体的改制方案,而正式实施则有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相关文件。

  据《财经》记者了解,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中“铁路公检法系统拟转制划归地方”的说法并不确切,铁路公安改革的基本思路可能选择前述的第四种方案,即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像海关缉私警察和公安部直属的经侦警察那样实行垂直管理。

  同时,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改革也在酝酿准备之中,但具体进展尚不明朗。

铁道公安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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