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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

铁路法院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俊清 发布时间:2008-10-18 22:33:34 浏览次数: 【字体:

 

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自成立以来,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落实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过程中,铁路两级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然而,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2001年铁路法院司法警察正式成为单独的职能部门以来,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铁路法院司法警察建设发展的问题已经到了十分紧迫的地步,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全国多数铁路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的不同岗位,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仅以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的来说,目前北京铁路两级法院是一个中院,个基层院,共有法警26名,其中法警兼有其他职称的有21名,兼职的岗位有会计、挡案员、司机、门位,有些法警目前还在办公室的编制中,由于兼职多,造成铁路法院的法警工作任务分散。目前有些铁路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目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又不愿意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2、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的从属、辅助的性质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这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发生意外事件,法警不能主动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造成警务活动中的被动局面。

    3、司法警察队伍用人体制不理想。自从铁路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各法院在对法警的使用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将法警作为司机使用,有的法院将法警当勤杂人员使用,加之铁路法院的司法警察当初都是从铁路一线工人调过来的,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根据近几年来的统计,铁路法院在提押、暂看、开庭过程中没有发生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等事件。但个别法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麻痹大意的问题仍然是法警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法警在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铁路法院恢复建院已经二十五年了,但法警的录入工作已经有十二、三年没有进行了。法警的年龄结构已到了青黄不接的地步。大部分铁路法院的法警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四十五、六岁。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铁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体制、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法警不能及时从社会或其他渠道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目前现有以工代警人员长期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在去年北京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王明达副院长做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讲话,指出了法警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我们还缺乏创新意识,法警队的建设与形势发展还不相适应。二是人员老化、职级待遇偏低等问题,也使得法警队伍的积极性和可持续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多年来没有招收职业法警,职业法警存在潜在断档问题。三是许多法警队多年来未发生人犯脱逃、自伤、自残事故,在一些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思想。同时要看到近几年审判任务更加繁重,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刑事审判的审限要求更加严格,公开审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这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工作发展方向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目前有的铁路法院法警分散管理的局面。在落实编队管理过程中,铁路中院应大胆纠正基层法院的法警不规范管理行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铁路中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铁路中院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铁路中院司法警察领导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法警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的警务活动实行调警令制度。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工作应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1、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2、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0%的大队伍,我们不能忽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职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 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根据法警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三、司法警察工作改革构想

    根据对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的分析,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入手:

    1、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

    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铁路法院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2、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

    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3、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

    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和警察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铁路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

    4、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铁路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铁路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的工作模式,培养法警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法警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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