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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人民警察法》与我们同行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吴高峻 詹肖冰 发布时间:2005-03-16 08: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近三年来,浙江省公安厅筹措5520万元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安机关,重点解决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图为浙江省委常委、公安厅厅长王辉忠在民警防护装备发放仪式上发放防弹衣、防暴头盔。

警营开放日,是民众了解警察的最佳窗口。

  10年前的2月28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警察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出台。这部法律的问世,使我国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公安工作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从公安局长出庭应诉说起

   “民告官而不见官”是行政诉讼中的惯常现象,去年3月5日,一次普通的庭审却打破了这一常规。劳教人员曹某因不服劳教决定而与办理此案的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公安分局对簿公堂,开庭那天,该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姚钰明身着警服坐到了被告席上。

  事情的结果未能如曹某所愿。但在法庭门口,他却平静地对记者说:“作为一名被劳教人员,我今天能以原告的身份与公安局长面对面坐在法庭上,已经说明了法律的平等。”

  作为出庭应诉的公安局长,姚钰明则说:“随着执法透明度的提升,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只有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才能经受得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从“背靠背”到“面对面”,法律上的平等对话让群众感受到的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在执法理念和工作作风上的根本转变,更是对《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浙江省公安机关正在形成的法规完备、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执勤规范体系所带来的公开、公正与高效,以及各项公安工作全面规范的充分体验。

  从法律制度上的“不准为”和思想意识上的“不敢为”,到实际操作上的“不能为”,网上执法监督管理系统让浙江省公安机关从根本上解决“人治”问题,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创新执法办案机制,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和监督考评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影响。这一做法实现了对公安执法活动“事前”的法制服务,强化了对公安执法行为“事中”的执法监督,落实了对公安执法过错的“事后”责任追究,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系统性、实时性、科学性的执法监督服务体系。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王建介绍说,《人民警察法》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内部、外部及上级监督,都作了规定。既赋予警察广泛的权力,又进行必要的限制。其立法旨意就是要凸显公安执法要严格、公正、文明。

  

   警民之间的距离近了

  交通事故谁也不愿发生,但事故发生以后能否得到客观公正处理,是人们最为关心的。

  2004年3月,新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一农民驾车与某行政执法部门的车辆相撞的事故时,这个农民直言不讳地说:“你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我自认倒霉啦!”在公开听证后,办案民警公布了事故认定书,确定他只负次要责任,这一结局出乎他的预料。事后,这位朴实的农民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送到了交警队。

  将能公开的全部公开,把群众应该知道的全部告诉他们,“阳光”工程正在让执法办案变得透明,成为各地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方式。如今,无论走进浙江省的哪一个派出所,都会使人有焕然一新的感觉:民警照片上墙,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服务项目一目了然。

  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要求,浙江省在警务公开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拉近了警方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为配合侦审合一改革,消除预审部门取消后给执法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2000年,浙江省公安机关创造性地推出了刑事办案实行法制“三统一”制度,规定法制部门统一管理刑事法律文书、统一负责案件出口的审核管理、统一办理对外法律事务的职责,有效遏制住了案件质量下降趋势。刑事执法“三公开”、治安处罚和交通事故公开裁决、行政复议公开审理等制度的推行,也让透明执法朝着公开、公正、公平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其实,警务公开本身就是接受监督。每年,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还多次召开座谈会、恳谈会,沟通民意、倾听民声,密切警民关系。警务公开制度、向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警民联系制度、受理立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信访接待制度,促成了公安机关的自我更新和“换血”。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取经”、“纳谏”,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成为改进公安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一个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治安预报制度,及时向群众发布有关警务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倾听百姓呼声,简政放权,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规陋习,这一系列举措使警方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查找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推出了服务经济、爱民为民的近300条便民利民措施。涉及改进服务企业方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改善交通管理,融服务于管理之中;调整户籍改革,推进人口管理人性化、合理化;推出特种行业治安星级化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等新举措;深化出入境改革,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及坚持执法为民,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建设等方面。

  

   民警的腰杆硬了

   职权法定,《人民警察法》既赋予了人民警察神圣职权,又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常会遭受到不法侵害,尤其是一些违法人员在依法受到处罚、处理时,对执勤执法民警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民警在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浙江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在认真履行《人民警察法》所赋予的督察职能过程中,坚持查纠与保护并重,在受理核查对民警的投诉和现场督察处置涉警纠纷时,实行公安督察正名制度,切实维护民警正当权益和执法权威。

  2004年1月17日晚,嘉善县公安局干窑警署民警受110指派处置张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件时,遭到违法人员公开辱骂和殴打,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现场上百名群众围观,交通被严重阻塞。该局督察人员闻讯后,迅速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查取证。同时县局立即启动民警维权工作程序,一方面为民警正名,慰问安抚受伤民警;另一方面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张某予以刑事拘留,对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据介绍,去年,浙江省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查实为诬告、误告等不实投诉的有449件,为民警正名或澄清事实的有217人次,发正名通知书217份。许多民警激动地说:“这是对民警大胆、严格、公正执法最有力的支持。我们执法的腰杆更硬了。”

  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恶意投诉、被谩骂、被殴打致伤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开展。这一现象从表面上看侵害的仅仅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执法权威的挑衅。为此,浙江省两年前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若干规定》,并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中成立了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今年1月27日,浙江省公安厅还专门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将法律专家咨询委引入到维权工作中。据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王建介绍,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维权案件处理中,邀请法律专家共同探讨、研究案情,从法律角度进行仔细分析研究,能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维权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警合法权益。同时,对容易引发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共性问题,开展必要的前瞻性、预测性研究,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适时、准确、有效地提供相应意见和建议,未雨绸缪地预防侵犯民警执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为民警解决后顾之忧。

  杭州、舟山等市公安机关针对民警执法中遭遇暴力袭警、暴力抗法、反管理现象日趋突出的实际,联合法院、检察等部门共同发文,全力开展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和反管理等妨碍公务违法犯罪工作。明确规定“使用暴力造成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等三类严重妨碍公务行为,都将列为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去年3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还在武林广场举行了严厉打击妨害公务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赵兴山等18名暴力袭警、暴力抗法、反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逮捕。

  民警大胆执法除了有强大的法律支撑外,浙江省公安机关还按照《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力不足、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下大力气解决这些制约公安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民警执法提供保障。浙江省公安厅在2003年增加1.8万名编制的基础上,去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在2007年前增加公安专项编制1.2万名,使全省警力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五,并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全部吃“皇粮”。

  

   满意的声音多了

   仅仅因为和犯罪嫌疑人同名同姓,就被抓进了看守所;在办理一起制造假币案件中,作为重要证据的制造机器被变卖;几份谈话笔录上,竟然出现同一时刻、在不同谈话地点均有同一民警参与讯问的签名……

  这是曾经发生在浙江省基层公安机关的真实事例。

  多年来,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执法基础台账不全,刑事执法活动不规范、随意性大,治安行政处罚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群众为了申冤到处上访,有的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公安机关推上被告席。结果,既耗费了公安机关的大量精力物力,又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群众“不满意”的声音时有所闻。《人民警察法》实施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与其相配套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相继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辞退办法、内务条令、训练条令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有力地促进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同时,相继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建立完善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据统计,2000年以来,浙江省公安厅共复核150家单位,其中有23家单位从优秀降为达标等次,两家单位由优秀降为不达标等次。通过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公民权益、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问题,广大民警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留置室管理混乱、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等问题基本解决,治安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2001年以来,全省共有245名不合格、不称职的民警被清除出公安队伍。在开展非执法主体资格人员清理工作中,原参与执法工作的3000多名协警、工勤人员全部从执法岗位上撤下来,清退人员2678人。只有公正公平执法,才能取信于民,真正体现执法为民,树立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在一起长达六年的信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后,老信访户俞立江说:“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公正,严格依照法律,我们口服心服!”

  一系列“换血”、“排毒”的行动,进一步整肃了浙江省公安队伍,凝聚了警心,并使其转化为空前的工作热情和巨大的战斗力,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衷心为民的突出典型。1996年以来,全省共有19名民警被公安部授予(追授)全国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称号,有2776个集体和6486名个人分别荣立一、二、三等功。王法金、杨钢林、张叶良等先进人物的名字传遍大江南北,激励着广大公安民警锐意前行。“人民满意的派出所”———诸暨市枫桥派出所、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嘉善县魏塘派出所等先进集体深得民心。

  

   群众的安全感增强了

  一直为社会治安问题困扰的乐清市象阳镇东岙村村主任石金煜如今轻松多了,这个有外来人口2300多人、规模企业12家、家庭工厂上百家的大村,经常可以看到有的村民家中无人门却开着的场面。

  东岙村的变化是浙江省近年来社会治安持续平稳的一个缩影。

  《人民警察法》突出了人民警察保护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据此,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努力构建现代警务机制,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警力资源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坚持从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各类刑事、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浙江省社会治安多年来始终相对平稳的良好态势。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7万多起,民警人均破案数连续第六年居全国首位。全年刑事发案升幅比上年回落23.6个百分点,指纹破案战绩居全国第一,命案侦破战绩位居全国前列。通过组织开展基层基础工作百日会战等活动,大力加强“打防控一体化”和公安基层基础建设,摸清公安基础工作和社会治安底数,强化出租房的管理和人口管理,提高了治安防范和控制能力。

  新年伊始,一辆有着简易警室的特殊警用车,出现在台州黄岩街头,车身上面贴着“快速出警打击犯罪”、“屯警街头服务群众”等标语。这辆警车在黄岩街头巡逻接警,给市民过年增添了不少安全感,被市民亲切地称为“流动派出所”。这是黄岩警方针对街面犯罪频频发生的实际,推出的动态警务模式。该区的城西派出所首先进行了尝试,出资20万元购置了警用面包车,车上设立简易的警室,配置了先进的通讯设备和警用设施,并配备了6名民警和24名巡防队员。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治安形势的千变万化,决定了公安工作不可能沿用一成不变的模式。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法》要求,集思广益,博取众长,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警务模式,让平安融进每一个角落。去年,杭州投入一亿元建立街面电子监控系统,“电子眼”遍及杭州市区的主要路口、重点场所、商贸社区等地段、部位,全市治安动态信息图像也实现了共享,并建立了一支与监控网络相配套的群众性防控队伍,发现和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大大提高。一些犯罪嫌疑人“下手便被捉”的情景不断上演,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也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

  各地还联系实际,学习、深化、发扬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宁波的“平安大区”、温州的“文明社区”、绍兴的“篱笆工程”、舟山的“铁桶工程”等区域性创安活动各具特色。而兰溪的“驻村联户制”、平湖的“流动警务站”、临安的“联勤警务区”、湖州的“四警联动”则在社区警务战略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嘉兴警方还公开承诺,对发生在街头的偷、抢、骗、飞车抢夺等案件,市民可拨打专线电话提供举报线索,并予以奖励,广大群众纷纷为治安防范献计献策。

  近年来,浙江省群众的安全感逐年增强。据省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显示,2003年浙江省受访群众认为有安全感的为91.5%,分别比2001年、2002年高出3.75和0.69个百分点;有95.5%的受访者认可自己所在县(市、区)的治安状况。近日,浙江省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处出台了一份“平安浙江”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专项调查报告。调查显示,浙江省群众安全感92.3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9个百分点。有58.32%%的人认为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或有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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