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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案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探讨

来源:公安大学学报 作者:任克勤 发布时间:2006-08-02 16:49:20 浏览次数: 【字体:

   论 刑 事 案 件(二)

           ——刑事案件发案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探讨

  

    {内容摘要} 刑事案件具有自身的规律特点。主要有发案的起伏变化规律、发案季节相关性规律、刑案辐射蔓延规律和发案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等。在特点方面有作案方式的直接侵害性、作案行为的隐蔽性与暴露性、作案行为受犯罪动机的支配性、刑案形态的复杂多样性和刑案的发展变化连续性。

   {关键词} 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  发案规律  案件特点  侦查对策

   

    列宁指出:“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1刑事案件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也有它自身内在的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的本质关系。刑事案件的发案件规律是指刑事案件在形成与发展变化过程中,其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普遍的必然性联系从宏观上,认识刑事案件的一般发案规律,掌握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有利于采取侦查活动的一般的、普遍的工作方法;认识与掌握类案及个案的规律特点,有利于对某一类刑案的侦查,有利于根据每一起刑案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破案工作,从而增强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一、刑事案件发案的一般规律

    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同世界上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一样,当然有规律性可循,都有自身的内在规律。我们对刑事案件发案规律的研究,是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来探讨案件发生的一般性规律。并不是在研究刑事犯罪产生的根源、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在以往的不少著述中多数是研究刑事犯罪的产生根源、原因和规律。有的从犯罪观、犯罪学说、犯罪原因、犯罪的演变等来分析;有的则认为犯罪的规律有长期性、起伏性和复杂性,有的认为有隐蔽性、复杂性等;有的又将犯罪活动规律与案件发案规律混为一起等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从发案的角度分析,其具有以下主要规律。

    ()发案的起伏变化规律

    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是指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道德风尚以及自然环境条件发展变化而出现时起时伏、时高时低的变化状态。刑事侦查学则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刑事案件发案的起伏变化规律。也可以称之为发案的升降规律。

从全社会刑事案件的总体状态来说,我国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变化在周期性方面不是直线形的,而是时起时伏,波浪式地大体上呈马鞍型的起伏状态向前发展变化的。这一规律为新中国成立50年来出现的五次发案高峰现象充分证明了。

解放初期第一次发案高峰。当时新中国刚诞生国民党反动政权虽然被推翻,但大量的反动残余势力尚待肃清,全国有残余土匪40多万人,特务分子3万余人。当时的犯罪活动突出表现为以推翻人民政权为目的的现行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杀人、爆炸、放火、抢劫案件十分突出。发案峰顶为1950,当年的立案数为51.3万起,其中大案4.7万起。随着1950年开展的镇反和以后的以反贪污为主的“三反”、“五反”运动和内部肃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极大地震慑着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次犯罪高峰很快被压住,从而出现了一个相对的稳定时期。1956年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数仅仅为18万起,是建国后发案最少,治安状况最好的时期。

50年代末与60年代初为第二次发案高峰。由于政策的失误和连续三年自然灾害暂时困难1962年的立案数达到42.1万起,其中大案为2.48万起。盗窃、抢夺、抢劫、杀人案件增长,尤其是杀人、抢劫案件增辐较大,社会治安一度混乱由于党中央及时采取了以调整为中心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很快克服困难,刑事犯罪得到控制。1963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发案为20万起左右。

“文革”期间10年为第三次发案高峰。当时公检法机关被砸烂,青少年受到很大的毒害,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成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抢劫、盗窃、聚众斗殴、流氓滋扰等刑事犯罪案件十分突出,全国的刑事犯罪统计中断数年,据1973的不完全统计,当年立案数为53.5万起其中大案数为4.1万起,超过以往的最高统计数字,一直发展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社会治安才有所好转。

第四次发案高峰从19781983年。峰顶为1981,立案89万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了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3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三年为期,三个战役,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不正常的状况有所好转,群众安全感有所增强,使刑事案件的发案稳中有降,有的地方逐年下降,全国社会治安得到基本稳定。

第五次发案高峰是从1985年开始至今。全国的案件总量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大部分地区是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长,有的地方大案居高不下,从8万多起上升到20多万起,全部刑事案件突破400多万起。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出现稳中有降的趋势。有关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第五次发案的高峰期。在第五次发案高峰,犯罪现象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增多,有的地方成倍、数十倍增长;侵财犯罪、经济犯罪突出;严重暴力犯罪突出;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甚至出现有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逐步增多;外来流动人口带来的流窜犯罪严重;利用电脑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的智能犯罪危害极大;跨境犯罪、涉外犯罪案件、国际犯罪不断增多;新的经济增长点相伴的新型犯罪呈现出“同步增长效应”等。

这种起伏变化现象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控制力度等多种因素制约的。每一次发案高峰都是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状况的直接反映。如在第一次高峰,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同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的斗争的反映;第二次高峰是自然的天灾与政策失误的人祸等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第三次高峰也是由于政策错误所造成的大动乱所致;第四次的高峰是由于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换,各类社会矛盾交织所影响;当前的第五次高峰是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的大变革,全面进行改革开放,各项管理措施跟不上,漏洞和空隙为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消极效应的影响。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受有关积极因素或消极因素的制约,从而出现发案率增多或减少的现象。换言之,刑事犯罪状况的变化是受社会上各种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彼此斗争消长的制约和影响的。影响和制约刑事案件发案率高低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主要有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和抑制犯罪的积极因素,二者构成矛盾着的两个对立面,并始终处在激烈的斗争中。从犯罪经济学的观点来说,犯罪分子的犯罪与否取决于四个要素,一是犯罪可能获益与受损的预期比例,二是犯罪的得逞条件的多少,三是作案后可能被揭露的概率,四是惩罚的严厉程度。从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与控制犯罪的积极因素之间的对抗大小可以反映出刑事案件的增减。矛盾双方斗争的结果决定案件的增减,积极因素居主导地位,案件就会有所减少,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刑事案件就会增多。积极因素主要体现在社会控制力的强度。如,与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效,社会防控机制强弱,都是密切相关的。当然,其中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是起主要作用的。

刑事案件发案的起伏变化规律体现在多方面。它不仅表现在时间性、阶段性的周期性方面,而且表现在空间方面,有全国性的起伏和局部地区的起伏。在刑事案件的构成方面,有刑事案件类型方面的此高彼低,有全部案件的起伏和各类案件的起伏;在作案人特点方面,有犯罪人作案整体特点的起伏和个案的个体案犯的作案行为的起伏。

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反映了客观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体现了刑事案件对社会变革和自然因素具有一定的依存性。总体把握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有利于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正确估量刑事犯罪形势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从系统角度,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多方协作,联合作战,尽量防止减少不安定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我们根据当时当地的犯罪态势,正确地制定打击犯罪的对策增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不断地坚持严打斗争,强化经常性的侦查破案,将刑事案件的发案降至最低限度;把握起伏变化的规律,有利于因时制宜,对刑事案件的发案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把经常性的侦查破案与突击性的专项斗争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发案的季节相关性规律

刑事案件发案的季节相关性规律,是指刑事案件发案在一年当中,随着季节与月份的时间性变化而表现出来的犯罪数量、质量和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特征。早在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中就有关于犯罪季节性的论述。凯特勒的《论人类及其能力的发达》当中,提出了“春夏季人身犯罪多,冬秋季财产犯罪多”的规律性结论。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乏其合理的成份。客观事物的发展螺旋形上升,波浪式向前发展的原理为刑事案件的季节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从统计学来看,季节变化也是有一定的周期性规律的。犯罪行为是人的活动,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客观上存在季节性的差异使犯罪呈现出季节性波动,此外,社会、经济、法制、文化等外源性因素也与季节性有一定关系。(注2)在我国,刑事案件发生发展变化与季节有较明显的相关性。从刑事案件发案统计分析,刑事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受一定的季节性影响。一方面是自然界季节变化对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生活节奏产生影响,相应地刑事犯罪活动随着人们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规律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出现发案的季节性规律;另一方面,刑事犯罪分子也会根据作案目的的需要、作案对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作案时间,从而在许多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性上表现出季节性

刑事案件的季节性规律,既有发案的数量季节性变化,也有发案类型的变化。根据公安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统计,刑事案件发案季节性规律有以下特点:总的看,每年春、夏、冬季为刑事案件多发季节。这种季节性规律在不同区域有一定的差异。如某省在1986年至1989年的统计表明,一季度发案较低,二季度迅速上升,三季度稍微有回落,四季度大幅度上升,季节性规律表现得相当明显。3又据公安部统计资料,41980年至1985年,每年出现了两个发案高峰,一是8月,二是12月,前者高于后者;1986年至1990年,每年发案出现了三个发案高峰,一是4月,二是8月,三是12月,第三个高峰超过前两个高峰,12月为全年发案最多的月份。1、2月份历来是全年发案的最低时期,10月发案也略微低。从全年来看,一般是下半年发案高于上半年的发案数。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中,刑事案件的种类和手段也有差异。如在夏季,性犯罪案件要比其他季节更为突出,盗窃等案件相对较少;扒窃案件在春秋季发案突出,夏、冬季减少;在冬季,财产犯罪案件则有上升趋势。据资料,有两大类案件的季节性规律尤其明显。一是盗窃案。盗窃案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最大。其变化左右着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整体情况。在一年的12个月中,以3、4、12月的发案数量最多,尤其是12月份。最少是2月份,从全年来看,下半年数量多于上半年。二是强奸案件。这类案件的季节性最为突出。每年从春季开始,呈逐月上升的趋势,7、8月份发案达到最高峰,9月份开始下降,呈现出一种“抛物线”形态。强奸案件发案数一般为上半年多于下半年。在有的地区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性案件也有一定的季节性规律。如东莞市公安局对1988年至1993年6年中杀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统计,季节性变化十分明显。一年内发案有三个增长期:1月至2月,3月至7月,8月至11月,也有三个下降期:2月至3月,7月至8月,12月至1月。(注5)可见在不少类型的案件中其发案均反映出一定的季节性。

研究与掌握刑事案件的季节性规律,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针对有明显季节性的案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破案战役,组织打击某种突出犯罪的专项斗争,在不同的发案时期做到合理地安排侦查力量,在发案的高峰期,集中警力全力以赴开展侦查破案,在案件相对较少的时候,进行基础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深刻认识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可以更好地指导侦查工作。

(三)刑案辐射蔓延规律

辐射蔓延反映的是事物的一种发展运行走向的轨迹。刑事案件的辐射蔓延规律,是指一个地区出现的某种严重刑事犯罪、新的犯罪类型或手段,通过各种信息载体或人为示范传播出去并迅速蔓延扩大,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量和质变化的客观现象辐射蔓延规律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作用极其明显,危害大,效应快。

刑事案件的辐射蔓延规律基本上可分为量与质两个方面的表现。

在量的方面,表现为地域辐射蔓延和行业辐射蔓延在地域性上,刑事案件从境外向境内辐射,沿海向内地辐射,城市向农村辐射,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辐射。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新型的刑事犯罪开始是较多、较早出现于沿海地区,继而向内地移动,最后连一些边远地区也呈现出犯罪人数多,犯罪数额大,犯罪手段狡诈诡秘的特点和趋势。通常,在沿海地区新出现的新的犯罪手段经过一定时期会在内地和边远地区出现。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首先是从东南沿海特别是广东省率先进行,然后再发展到整个沿海,再逐步向内地和边远地区辐射。新型的刑事案件也一样。在行业性辐射方面,有的犯罪案件出现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部门扩大运行的轨迹。尤其是某些经济犯罪。有的学者认为,经济犯罪的运行轨迹大致是生产经营型的经济部门——社会服务性事业部门——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性公司——经济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刑事犯罪案件的辐射线出现一种向纵深渗透的趋势。6)

在质的方面,表现为新型的犯罪类型、手段的辐射这些方面通过各种信息载体迅速辐射,逐步蔓延,引起案件在种类或手段上发生变化。如,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绑架犯罪、涉枪犯罪、经济犯罪中的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劫机劫船、打劫押款专车、打劫银行金库等案件,在一地发生后经过一段时间很快在别处陆续发生。此外,刑事案件的辐射规律还有犯罪主体的辐射,如从个人自然人的犯罪到单位的犯罪、发案部位的辐射是某些经济领域拓展到何处,新的经济犯罪就可能蔓延到何处、发案率和案件数值的辐射是指沿海地区的发案率与案值往往要高于内地和边远地区,一些大要案件先发生在沿海,慢慢地也发展到内地边远地区。7

刑事案件辐射蔓延规律的形成原因,主要受社会心理大众传播、趋同现象、从众效应、交叉感染的影响。归根到底还是社会政治经济的、行为人的因素在起作用,因为犯罪案件的形成的核心是社会生活方式当中的犯罪行为人。

侦查机关掌握刑事案件的辐射蔓延规律,有利于在制定斗争对策上做到视野开阔,树立全方位侦查观对新型犯罪要堵源截流,严密控制境外各种犯罪方式的影响和渗透,同时强化本地治安工作的阵地控制,切断向内地扩散的渠道,最大限度地缩小刑事案件的扩散蔓延市场与空间

    (四)发案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

    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的。自然环境、地理区域与刑事案件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正如经济的发展受地理环境的严格制约一样,犯罪也不是均衡地分布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的,它总是在某些区域表现得相当突出,而在另一些区域则表现一般。经济学研究证明,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增长极的概念。即经济不是均匀地在每个地区平衡发展的,它总是在一些地区发展快,在一些地区发展慢。发展快的地方就是增长极。在犯罪的地理分布上,也同样存在这类现象。刑事案件的增长发案多少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这它总是以不同的强度出现在一些点、极、区域和地带上。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在地域方面存在不平衡的客观现象。自然地理环境成为刑事案件区域分布的相关因素。自然环境的差异和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异,决定了我国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特点。有资资料表明,犯罪的地理分布与经济地理状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因自然环境的差异而影响刑事案件发案差异的现象,则可称之为案件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这一规律主要表现在:

    1.刑事案件分布具有高发区。从刑事案件总体分布规律上,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及内陆地区、东北地区是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数量较集中的地区。而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则是刑事案件发案少的地区。如在东南沿海地区,人口流动性大,市场经济较发达、海陆空交通较便利,同时在地理位置上受境外、海外的犯罪活动的影响和渗透,诱发犯罪的因素也较多,往往成为犯罪的高发区。如广东省,在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发案的总数居全国各省之前列。就一个省而言,也有发案多与少的区域分布差异。人口较集中、经济和交通发达的地区,刑事案件发案较多,在人口较少,经济和交通发展较慢的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相对较少。如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则是全省案件的高发区域。如东莞市是珠江三角州的腹地,其发案率是广东省最高的地区之一。1988年至1993年,每10万人平均发杀人案3.2起,高于全省同期每10万人的平均发案数1.2起。(注8)

    2.刑事案件分布具有高发点。案件高发点是指刑事案件较集中的某些具体的区域。从一个省、市、县、区、一个城市等区域来,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以及经济繁华的闹市区、城镇或主要交通枢纽、公路、铁路沿线和集市贸易场所周围,那些治安情况复杂、案件多的地点即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点”。或形成高发“线”、高发“带”。

    3.刑事案件的类型分布具有区域。从全国情况来看,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性案件和经济案件集中在沿海和人口聚集的内陆地区,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性案件多集中在东北、西北及西南地区,抢劫案数量较多的为东北及中南、西南地区,走私案件多发于沿海地区,制、贩毒案件较多的省份在西南、西北地区及广东和港澳台地区涉枪犯罪案件在广西、云南、广东和四川发案也较突出。

4.刑事案件在城乡分布的差异性在全国刑事案件的城乡分布中,农村所占的比重大高于城市。一般地说,城市刑事案件发案数增长速度高于农村,城市的发案率更明显高于农村,尤其是城市的侵财型案件的发案率高;而农村的发案数量总体上多于城市。农村中发案部位较集中,主要是私人民宅,城市的发案部位较分散,主要是在商业场所、娱乐服务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等。有资料表明,城市中流动人员作案的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团伙性犯罪、共同犯罪更突出,尤其是抢劫案件,特别是流窜犯罪已成为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的关键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区犯罪案件的地理分布更加体现这种分布不平衡的规律特点。了解农村发案的分布做好有效的防控工作十分重要,因为农村的刑事犯罪发案得到了控制社会治安就有了总体大局的稳定。据有的学者对某些地区的调查研究(9)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与经济的发展状况也形成发案的不平衡现象。出现刑事案件的区域分布差异。

1)经济发达的中小城镇是刑事案件的高发点。小城镇是犯罪分子窥视和侵害的主要目标,是农村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场所。据调查,镇的发案率远远高于乡村。近几年来,中小城镇的刑事案件已占到整个农村地区刑事案件的50%以上,有的占到70%以上,农村的重、特大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中小城镇。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说:“现代化在过去200年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率和犯罪方式都有发生影响”,“现代化进程对一切国家的犯罪都有着重要的和持续的影响”(注10)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的9个市,有城市也有农村,在农村尤其是中小城镇其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的县市的中小城镇,工业化水平较高,城市化特征更明显,有的已经是城乡一体化,同时也带来大量的治安问题,成为农村刑事案件的高发区。(注11)其主要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乡镇企业崛起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进程加快,小城镇繁荣发展,人财物的密度大,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混杂其中,乖机作案,与此同时小城镇的防范条件差,犯罪易于得手;二是同乡镇企业密切的案件突出。如犯罪分子盗窃企业原材料的案件非常严重,有的企业基础薄弱管理混乱,诈骗、侵占、挪用等案件时有发生,还有的是因企业内的分配、工资等引起矛盾激化成报复行凶杀人、伤害案件。三是由于小城镇已成为农村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成为各类矛盾的焦点。四是因为外流人员的大量涌入,小城镇成为农村的外来人口的滞留地和聚集地。

2)铁路沿线、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是案件高发地段。其主要原因,一是交通便利客货车运输量大,客观上提供了侵财作案的目标;二是交通沿线的个体饭店、旅馆等路边店由于管理失控往往成为滋长各类犯罪的场所;三是交通沿线的距离长,警力不足,治安防范能力差,犯罪分子利用便利的交通工具快速流窜,作案易得逞,给侦查造成极大困难。

3)城郊结合部是刑事案件的高发区。一是由于城郊结合部上依城市下接乡村,处于过渡地带,人员流通量大,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混杂在一处,人际关系复杂,社会凝聚力小,治安情况复杂。二是地域上环绕城市,刑事犯罪受城市的影响,一些有城区特点的犯罪也在结合部表现突出。三是城郊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城乡跳跃“运动式”作案,组成城乡结合型的犯罪团伙,互相利用对方熟悉地形、人头、行情的特点进行作案和销赃。

以上特点在许多地区均有表现。如东莞市的33个区镇,在经济发达及交通干线经过的区镇,刑事案件的总量在全市前10位,而且案件增辐也较大,在与深圳、惠州交界的结合部的区镇发案突出。(注12)分析城乡刑事案件的地理分布不平衡规律,要求我们抓住农村地区发案突出、犯罪率高的重点城乡,尤其是犯罪活动突出的县城进行重点整治,这是搞好稳定社会治安的基础,是解决农村刑事犯罪问题的中心环节;要在部署警力方面向重点地区倾斜,减少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

总而言之,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的区域性规律,明确其地理区域的分布状态,特别是查清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的区域,分析发案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有助于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地进行预防、控制打击刑事犯罪,有助于明确侦查工作的重点,有利于合理设置警点和分布刑侦警力,有目标地实施集中整治重点问题,抓住了这些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区域,实际上就抓住了治理犯罪的关键,从从而有助于收到最佳的侦查效益。

      

  、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刑事案件与世界上其他客观事物一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基本特点。刑事案件的特点,是刑事案件内在属性、构成要素和发案规律的具体化。只有认识刑事案件的特点,才能更有效地采取侦查对策,提高侦查效率。

   ()作案行为方式的直接侵害

   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动都对受侵害的对象产生了直接的侵害。尤其是普通刑事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所不同,与治安案件不同,它以直接侵害的行为方式反映出来。如杀伤他人、盗窃他人财物等等。刑事案件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犯罪人的行为作用于客观事物,包括以各种作案方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必然会使受侵害的客体物发生某些变化,不管其动机目的如何,案件种类如何,其直接侵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从侦查认识论角度说,这些变化会通过外在形态表现出来,为人们所认识。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其人身形象也会暴露,作案行为对侵害对象、侵害客体都是一种直接的破坏,直接的危害,每具体个案都有它具体的侵目标和对象,被侵害目标、对象会发生变化。由于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构成刑事案件的五大要素人、事、物、时、空都会为人们所认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会形成犯罪现场。现场是由犯罪分子在特定地点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的直接侵害的具体结果。在现场上必然会留下犯罪的痕迹物证。现场客体物增加或减少,现场上原有客体物位置关系及其组合状态会改变,有形或无形的痕迹等等,这些直接侵害现象都可以通过人们的感觉直接感受到。这种外在表现为我们认识刑事案件提供了客观依据,为侦查破案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作案行为的隐蔽性与暴露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分子要逃避打击,必然采取隐蔽方式进行作案。然而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必然导致客观存事物的变化。无论犯罪分子如何掩盖其犯罪的事实,由于犯罪本身已经发生,其客观存在勿庸置疑,作案行为、犯罪事实终将暴露,犯罪分子必然要被绳之以法。暴露的犯罪事实使侦查工作就有了目标与对象。

作案行为的隐蔽性,是由犯罪的本质所决定的,一切故意犯罪的作案人都明白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犯罪事实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行为必然要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所以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发生的。作案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作案时间和空间的隐蔽性。犯罪人对犯罪时空有较大的选择性。许多案件都是在他人不知的情况发生的。作案人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的秘密性,都是为隐蔽性这个前提服务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当场发现暴露。(2)作案手段的隐秘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掩盖其犯罪行为,大都会精心选择作案的手段,以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如在作案时使用特殊手段,对现场进行伪装、反侦查,消毁罪证,采取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四处流窜作案,也都是为了隐藏逃避打击。(3)作案人身份的隐蔽性。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是心虚的,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犯罪分子往往以合法的身份来伪装掩护自己,以谎言骗取他人的信任,打着种种旗号来蒙骗视听,以达到犯罪之目的。侦查工作要善于识别刑事案件的隐蔽性,揭露其种种伪装,侦查中要以秘密手段对付秘密活动,牢牢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作案行为的暴露性与隐蔽性,是对立的统一。作案的犯罪行为在隐蔽之中有暴露,暴露之中有隐蔽。作案行为的必然暴露性是不以作案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犯罪的本质决定了作案行为的隐蔽性,作案行为的物质性则决定它具有客观存在的暴露性。作案行为是一种运动变化过程,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必然产生光、声、电、色、烟、味等物理化学变化现象,导致犯罪场所物质的增多或减少。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这些变化会以各式各样的形态暴露出来。一是形象痕迹。在犯罪现场上,以物质的反映形象体现出来,即留下所谓形象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和其它破坏痕迹。二是印象痕迹。即存在于被害人或知情人的耳闻目睹当中的事件变化形态,这类痕迹形态称为印象痕迹;三是犯罪心理痕迹。在现场上通过犯罪人的活动所表露出来的心理印迹。四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物品,如作案遗留物、工具、被侵害物等,这些都是伴随犯罪行为的产生同时出现的。这些这种客观事实的暴露性,主要是通过犯罪现场、行为迹象、犯罪赃款、赃物等暴露出来。最明显的是犯罪现场具有充分的暴露性。刑事案件不能离开特定的空间而存在,因此,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犯罪现场。然而,由于实施犯罪的空间条件不同,刑事案件表现形态不同,有的案件有明显的显在现场,有的案件没有明显的现场,是潜在的现场,或是只有无勘查价值的现场。但从总体上说,刑事案件都有明显的现场。如杀人、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爆炸、纵火等案件,在犯罪现场上,都会留下一定的具有暴露性痕迹物证,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物质基础。有的刑事案件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如电脑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但或多或少都有微量痕迹、犯罪线索等存在,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物质基础。的确,尽管所有的犯罪人都不愿意留下自己的罪证,并为此对犯罪现场进行精心伪装和破坏,但是伪装与破坏又会形成新的痕迹,留下新的物证,从另一方面又反映犯罪的本质。所以说,犯罪和掩盖犯罪、隐蔽和暴露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由此可见,不管犯罪分子多么狡猾,多么善于伪装,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可以为我们所认识,多种多样的刑事案件都能侦破。当然对刑事犯罪隐蔽性的认识是随着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方法的提高,逐步认识揭露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初期,往往由于犯罪的隐蔽性,给予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有的造成侦查的停滞,但最终刑事案件都是能侦破的。

         ()作案行为受犯罪动机的支配性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一定的原因,也有一定的结果。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同时又是复杂多样的。同理,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结果也是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复杂多样形成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原因产生结果,结果由原因引起,有一果多因,也有一因多果。但最根本的是有一条,就是所有的犯罪行为——结果都有要受特定的犯罪动机——原因所支配。犯罪分子的作案行为,包括作案的手段、方法都与犯罪动机有着必然的联系。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犯罪人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去实施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的各要素都是互相作用、互相联系的。正如著名的刑事侦查学家布鲁诺.霍利斯特说过:“犯罪现象是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交替聚合的决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动机的内在含义在刑事案件当中体现出来就是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识犯罪的动机,把握刑事案件的因果联系,对刑事侦查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案件的发生离不开发犯罪行为内驱力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会治安动态的了解和掌握,对犯罪的诱因和导致犯罪的现象采取积极的防控消除措施,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对预谋刑事案件要及时开展调查,积极侦查,力争把案件破获在预谋阶段;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要从直接和直接的因果关系入手,从原因找结果,也可以从结果找原因,查获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要主动把握刑事案件的原因关系,以提高侦查效率。        

             四)刑案形态的复杂多样性

    刑事案件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从犯罪行为的作案主体、侵害对象、犯罪性质、种类、作案手段和危害结果等到诸多方面都表现出复杂性的特点。一是作案人的复杂性,即犯罪嫌疑人的成分复杂,有青少年犯罪也有中老年人犯罪,有男性也有女性,有农民,也有工人,或在校学生或待业青年,有本地人也有外来流动人员,有偶犯也有惯犯;二是犯罪性质的复杂性。不同的人犯罪动机复杂、目的复杂,因果关系更为复杂。三是涉及范围的复杂性。既有城市的也有农村的,既有国内的也有涉外案件、跨国跨境犯罪案件;四是危害结果的复杂性。犯罪的危害有多元化的结果,有的结果是一种原因形成的,有的结果则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有的一果多因,有的一因多果;有的结果表现为财物,人的是人身等。五是被害人的复杂性。被害人有男女老少,职业不同,原因不同,心理特点也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也出现了新的特点。侦查部门认识到刑事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就要在研究分析案情时,采取科学的方法,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及时有效地侦破刑事案件。

          (五)刑形成发展变化的连续

客观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从宏观上说,刑事案件发展变化的连续性,是指犯罪人作案的延续性,即犯罪行为——刑事案件的形成一般都是通过犯罪人的一系列活动完成的。从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这些活动大致可以分为若干个阶段,即犯罪意向的产生、犯罪的预谋、犯罪的实施阶段。相应地就有所谓预谋案件,现行案件,既遂案件等。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刑事案件的连续性。就一起完整的、典型的刑事案件而言,是由这几个阶段构成的整体,案件形成的发展变化与整体性是统一的。从具体的个案而言,刑事犯罪案件的连续性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由于生理、心理上的动力定型,习惯性影响,或其它原因多次连续作案,从而表现出系列性案件。

刑事案件发展变化的连续性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牢牢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把刑事犯罪案件制止、破获在预谋阶段、处置在始发阶段和现行阶段,对已经发生了的刑事案件,应积极侦查,对系列性案件要组织串案分析并案侦查,及时破案。

刑事案件形成的发展变化连续性反映了刑事案件发生的量变渐进过程,而刑事犯罪行为的付诸实施,一起或多起刑事案件的最终形成,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直接结果,往往反映了其质的变化。各种刑事犯罪除了应激状态下的犯罪、过失犯罪以外,都有一个心理逐步变化的过程。从小过错开始到违法再到犯罪。由于外界不良刺激的不断作用,行为人的心理成分从量变到质变,从部分质变到整个心理结构的形式到内容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的过程。量变达到一定的度才会引起质的变化。犯罪人犯罪心理的逐步形成也是一个较长时期积累的结果,从意向到预谋,再到行为实施,完成了行为的全过程。这种犯罪心理的渐进变化和全过程的连续性,体现了犯罪行为即刑事案件形成与发展变化的必然规律。这种质的变化飞跃,又常常体现出其突发性由于我们的认识所限,在目前对刑事案件的发生还难以做到完全有效的预测与控制,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处理尚未形成科学完整的网络,刑事案件的突发性难以避免。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必须加强对系列性刑事案件的预测和预防工作,加强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广辟情报来源,提高发现控制、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性,强化临场控制能力,提高侦查活动的效能。

注释:(1)《列宁全集》第30卷,第161页。

     (2)朱德林:《犯罪季节性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0年第4期第59、60页。

     (3)《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浙江省分卷),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117页。

     (4)杨焕宁、邓明:《从统计数字看犯罪趋势》,《中国刑事警察》1994年第3期。

     (5)东莞市公安局:《试论城市化进程中的杀人犯罪问题》,载《政法学刊》1994年第2期,第12-18页。

     (6)《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第2页。

     (7)赵长青:《贪污犯罪规律初探》,《云南法学》1995年第4期。

      (8) 同注(5)。

     (9)雷明源、余立新:《关于江苏农村犯罪地理区域分布的调查及思考》,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2-2,第48页至51页。

    (10){美国}路易丝.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6页。   

 

  论 刑 事 案 件(三)   

      ——论刑事犯罪案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事犯罪案件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如严重暴力性案件突出,侵财型案件来势凶猛,经济犯罪案件迅速增多等,同时并将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对此进行一些分析有利于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关键词} 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  现状   发展趋势  侦查对策

    刑事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有普遍性,更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更为频繁,交通工具发达,信息传谋空前活跃,刑事犯罪案件也会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并且随社会的变迁而呈现出一定的趋势状态。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认识这一点,有利于刑事侦查部门采取有针对性和超前性的对策。

      一、刑事犯罪案件的现状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不断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导致刑事犯罪出现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德国经济学家勒舒曾经说过,“在市场经济动态中,相对于不愁破产或失去工作岗位的计划经济而言,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不稳定。”然而,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犯罪虽然不可避免,但又是能够预防控制的,通过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及全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做到有效地控制犯罪。当前刑事犯罪案件的状况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日益突出

    暴力犯罪是相对非暴力、智能犯罪而言,指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所实施的强暴或残暴行为。根据《刑法》对暴力犯罪的量刑幅度,暴力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级。轻度暴力、重度暴力和严重暴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是指犯罪人使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和强暴手段或危险方法,对公民人身、公私财物和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威胁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各类刑事案件的统称。近年来,涉枪、绑架、劫持交通工具、爆炸等各类严重暴力性案件频繁发生,十分突出。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区域跨度大,无论是从预谋准备过程,还是实施阶段或者是作案后的隐匿行为来看,犯罪分子往往是多次作案,连续作案,呈现出系列性、层次性。如犯罪分子盗枪后,往往很快发生持枪作案的系列性案件,或持抢杀人、或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性案件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极大,已成为侦查部门打击的重点。为了对付这类严重暴力性案件,侦查部门就必须打破常规,改变过去那种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平面式侦查的传统做法。应当快速反应,采取边接警、边勘查、边追缉的全方位、立体式侦查方式。

   (二)侵财型犯罪案件增加势头凶猛

   侵财型犯罪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密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受“货币拜物教”、“金钱至上论”“金钱万能论”等负面效应的影响,刺激了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牟取不义之财。盗窃、抢劫、抢夺、财产诈骗、制贩毒品等财产性犯罪增加较快。一次性盗窃、抢劫财物十几万、几十万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经济诈骗案件甚至一次造成损失上亿元。在不少地方侵财性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0%以上;经济的发展同侵财性犯罪的增长有着“同步增长”的现象。

   (三)经济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新《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在经济流通领域日益突出。如金融犯罪、经济诈骗、伪造货币、走私、偷税抗税经济犯罪案件较以往更加严重。这类犯罪案件自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明显,在刑事犯罪案件的总数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加大,这些年来,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增加集中表现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明显。由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也十分惊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极大。

   (四)境外和国际犯罪组织的渗透和影响日益明显

犯罪是一种普遍的国际性社会历史现象。受现代化的传播媒介相互影响,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借开放之机向我国内、境内加紧了渗透活动。当前的跨境犯罪逐年增多。内地与港澳台的犯罪分子他们钻境内外不同法律体系的空子,寻找法制的“盲区”,利用地理人文环境与有利条件作为掩护,在境内外不同地区之间穿梭游动作案,在不同地区的交叉、边缘地带作案,并选择非本地的人财物作为作案对象。(1)这是一个时期以来跨境犯罪的突出表现。

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交往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大,国外敌对势力和反动势力也加紧对我国的渗透破坏活动。据资料,在广东省已发现有29个境外黑社会组织进入并渗透。这些组织主要是港澳台的,还有日本的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如香港的“14K”、“和胜和”“福义兴”、“新义安”、“水房”、“广盛堂”等十多个黑社会组织在境内都有渗透活动。他通过组织渗透、思想渗透、犯罪手法渗透,在境内不断扩充势力,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往往以合法的名义入境,以商务、投资、探测、观光为幌子,设立据点、发展组织、不断扩大活动范围,活动隐蔽,有的形成相对稳定的势力范围,他们仍然以谋财为主要目的,有的大量购置枪支弹药,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向严重暴力性犯罪发展,突出表现在凭借武器,称霸一方,强行从事看场,追债、收保护费、绑架人质、持枪杀人、爆炸破坏、走私、贩枪、贩毒等。有的还在境内寻找保护,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逐步向我内部渗透,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大力加强情报工作,建立健全反黑专门机构和队伍,决不允许黑社会在我国形成气候。

   (五)刑事案件的主体构成较为集中

    在犯罪主体的构成当中,主要是农民、社会闲杂人员犯和青少年。农民案犯历来居作案成员的首位。农民犯罪的作案成员约占犯罪成员总数的60%以上。在城市的暂住人口中,外地的农民约占80%以上,有的素质低下,无法找到正当的职业,有的不务正业,好逸恶劳,进行违法犯罪的逐步增多。可以说,外来流动人员当中的农民犯罪问题是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治安的关键。犯罪主体的第二大类别为社会闲杂人员。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用人制度的改革,一些职工被企业辞退、解聘、下岗等,有的青年学生缀学无事可做,有的城市青年中学毕业也无法就业,每年还有一批劳改劳教人员回归社会,无庸讳言,其中不乏没有改造好的人员,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无生活来源,四处闲逛,无事生非,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现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员仍然是刑事犯罪的主体。历年来,在查获的作案成员中,青少年案犯居首位,占案犯总数的80%以上,其年龄段大都集中在14岁至25岁,尤其是18岁到25岁的青年。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青年农民犯罪的比例更高。

  (六)有组织犯罪和流窜犯罪成为重要的刑案构成形式

有组织犯罪是团伙犯罪的高级形式。团伙犯罪一般是指由三人以上的犯罪成员纠合而成,以江湖义气为维系的纽带,组织形式较为松散,无固定头目和骨干成员,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的一种结伙犯罪方式。团伙犯罪的高级形式为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其内部控制更为严密,作案的目的性、预谋性更强。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增长较快。由于犯罪分子的组织性的结伙,组织严密,多人结伙作案,分工配合,能量增大,危险性更大,危害也更大,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的重点之一。而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又往往与流窜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

所谓流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以作案为目的进行的犯罪表现形式。流窜犯罪可分为小区域流窜和跨区域的大流窜。当前有选择性、有针对性的跨大区域、大跨度跳跃式进行流窜犯罪表现明显,有的构成“运动式的犯罪”方式,这是现代化条件下刑事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它集中表现为农村向城市流动,边远贫穷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内地向沿海开放地区流动,也有的向治安较混乱或防范较松懈的地方流窜。流窜犯罪是犯罪选择性的表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人口迁移就出现了“东南西北中发财到广东”、“东南西北中发财到浦东”等人口无序流动现象。在其中就有犯罪活动的流动性。同时也反映了刑事犯罪流窜性的一个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人、财、物的流动频繁,犯罪分子借机大肆作案,流窜犯罪日益猖狂,所占的比例极大,有的高达70-80%,一些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综合型犯罪案件往往都是流窜犯罪分子所为。流窜犯罪分子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给侦查破案带来不少的困难。流窜犯罪分子趁改革开放机,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大肆进行刑事犯罪活动。为了打击流窜犯罪,各地侦查部门要加强纵向与横向联合协作。

   (七)作案手段的智能化技能化程度愈来愈高

    犯罪分子在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案方面有同常人一样的条件。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科学技术也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在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作案方面有着许多优越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很高,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惯犯,作案手段更加狡猾多样。这突出表现在反侦查的意识在作案中十分明显强烈。有的犯罪从开始预谋,到如何逃避打击的一系列环节都加以精心的伪装,掩饰,有的利用高新科学技术进行作案,使人不容易识别,表现出明显的智能性。从而给侦查带来一定的难度。侦查工作则是一种同犯罪分子斗智的方式。为了同犯罪分子在智力较量当中取胜,侦查部门必须集中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以克敌制胜。

  二、刑事犯罪案件发展趋势

掌握主动权的最好方法是预测分析未来。对刑事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刑事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富有应用价值的带有预测性、预报性的研究活动。在刑事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可以较好地分析其演变发展趋势。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就是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刑事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向所反映出来的刑事犯罪的一般规律与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刑事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推断,可以为制定侦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分析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主要的内容有,犯罪发展总趋势的分析、犯罪率的分析、犯罪类型的分析、犯罪对象的分析、犯罪区域部位分析、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的分析、犯罪主体的分析、犯罪手段分析等。在21世纪,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进入全面深入向前发展的时期,社会的发展必将进入更高的层次。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也存在负面效应,利益的多元化,必然造成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磨擦,市场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使一些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一些人不择手段竞争,导致犯罪,市场的价值规律也会带来人们收入的悬殊形成社会分配不公,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由此产生“金钱至上”的意识,这也是社会重要经济思想根源人财物自由流通,也会出现可资犯罪分子利用的漏税洞、与空隙。依据刑事犯罪存在的原因现状,在今后一定时期刑事犯罪将会呈现出以下主要发展趋势。

(一)   刑事犯罪案件的总量将会进一步增加

   刑事犯罪的总量发展趋势,是指未来刑事犯罪活动的总体性变化,一般是以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志。数量通常表现为发案率的高低。质量体现出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它取决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从研究犯罪趋势的“回顾法”和“展望法”入手,(2)可以预见刑事犯罪案件的总量将继续增加。从有关部门的统计来看,从80年代开始,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总量基本上处于上升的趋势。在一段时期大要案件增长率较高。经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有时处于稳中有降的状态。但由于各种诱发犯罪因素的长期存在,在迈进21世纪的新时期,刑事犯罪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全控制,犯罪的总量还有可能在局部地区某些时候进一步增加。依据刑事犯罪的总体状态和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分析,今后一个时期刑事犯罪的总量是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1、当前正处在新旧两种体制转轨之际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学认为,一种运行模式向另一种运行模式迁跃的社会转型期,必定会出现一个“磨合”过程。在“磨合”的过程中,会有一段“阵痛”,将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刑事犯罪案件在一定时期突出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率高,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出现失业率不断增加、下岗与待业人员不断增多,农业劳动力有大量富余,农田减少,大批农民外流,随之也会伴生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今后一个时期农民犯罪仍然会出现增多的趋势,从而增加城市社会治安的压力。

     2、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深刻的变化。市场的竞争使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刺激一部份人进行犯罪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加上党风、社会风气不正,也诱发助长了一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3、国外与境外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对外开放以来,境外的一些消极因素也渗透了进来,一些人追求高消费和畸型享受,不择手段地谋取钱财;“黄赌毒” 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定地方沉渣泛起,甚至泛滥成灾,从而诱发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

     4、立法滞后的现实使犯罪分子有空隙与漏洞可钻。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合资、联营、承包、金融市场、期货交易、证券交易、租赁等领域中的新兴产业有的缺乏法律规范,界限模糊,性质难定,客观上使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许多地方尚未落到实处。对刑事犯罪的防控并非仅仅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能部门的事,客观上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党政、经济、文化、教育、宣传等部门都要形成合力。目前对治安管理的失控面较大,漏洞较多。从职能部门角度而言,当前公安司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侦查破案装备、办案经费都不能适应同现代化的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犯罪经济学角度上说,由于犯罪成本核算少、得逞率高,受处罚风险小,侦查破案率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刑事案件的增长,增加了发案率。

    由此可以预见,刑事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全国还是局部地区都会继续增加而不可能有大幅度的减少。要通过公安机关的持续不断的“严打”,强化侦查破案工作,要力争保持刑事案件发案数的稳中有降。

(二)   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诱发新型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中,那些同经济增长有密切关系的各种犯罪同样也会趁机而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应运而生。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属性和固有的负效应看,它具有物质利益性、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有其积极的因素,但也有诱导犯罪案件增多的消极因素。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规律看,都经历了一个刑事犯罪增多的时期。也就是说,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人数、犯罪地区分布等都有重要和持续的影响。(3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往往滞后,经济法制的不健全、改革中新旧体制的并存,都为经济犯罪提供了空隙与漏洞。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将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表现为犯罪的“同步增长效应”。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领域,将不断产生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类犯罪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据统计,经济犯罪案件已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0%-80%,有的地方还更高。近几年来,刑事案件的增多实际上就是经济案件的增加。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有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优越性,经济犯罪增多是一种暂时的现象,通过宏观调控,加快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犯罪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对于新的经济犯罪案件,经济侦查部门必须加强研究其规律特点,采取有效的侦查方法。

(三)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一定时期仍将较为突出

     严重暴力犯罪在90年代以来,一直发案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涉及个人、团体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有的会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冲突,一些地区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的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不惜铤而走险,道德观念彻底沦丧,用暴力手段满足个人的欲望,由于国内外暴力犯罪信息、尤其是国外恐怖活动方式的传播与诱惑,一些犯罪暴力手段对一些年轻人在客观上起到了启发、模仿、追求的副作用。可以预见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会有增无减。特别是涉枪犯罪案件将会增多。地下枪支交易市场、非法获取枪支的渠道不断增多,制造、贩卖、盗窃、抢劫枪支弹药、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抢银行、金库作案的案件会更突出。绑架犯罪案件在近年内来势凶猛,多系带黑性质的犯罪团伙所为,绑架对象主要是港澳商人和投资外商,建筑包工头,个体户老板,“大款”以及他们的子女。勒索赎金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元。有的残忍地对人质砍手指、割脚筋、挖眼睛、割舌头,甚至“撕票”杀死人质,作案手段相当残忍。在今后一段时期,诱发严重暴力犯罪的因素不会消除,而且会突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以报复为主要动机的爆炸案件也将进一步增多。

(四)   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仍将呈上升趋势

    从有关统计资料来分析,近几年来大部分的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均系团伙所为。从目前团伙犯罪的类型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长期作案有前科的“两劳”释放、解教人员组成的惯犯,他们作案特别凶狠残暴;二是外地流动人员中的流窜犯罪分子临时纠合组成的,三是以本地人为主的,当地痞、流氓、“烂仔”聚集在一起的较为松散的团伙。在重大抢劫、盗窃、诈骗、制贩毒品、走私经济犯罪当中,团伙犯罪有增无减,有的并向集团犯罪的高级形态发展,成为有组织犯罪,一些地方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已成为有组织犯罪的雏型。团伙犯罪的犯罪意识、犯罪手段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如,配备有枪支、手雷、防弹衣等武装器械,携带配备手机、传呼机、摩托车、汽车等先进的通讯交通工具,作案方式相当现代化。作案都有较严密的策划准备,事行物色对象、多次踩点、制定作案计划、选择作案时间地点,案后销声匿迹,毁灭罪证。随着港澳的陆续回归,黑社会的渗透也会不断加剧,团伙犯罪开始向有组织犯罪演变。经过侦查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对抗性程度也在提高,反侦查伎俩也在增强。自然而然人多势众,犯罪的能量更大,由此结成犯罪团伙,有组织、有纪律、有分工、有明确目标的犯罪形式将会呈上升趋势。

(五)犯罪分子将会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改进作案方法

    犯罪与侦查,作案与破案从来都是一对矛盾。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打击,千方百计改进犯罪的方法和手段。社会越发展,科学技术越先进,犯罪手段、犯罪方法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趋向科技化、现代化,犯罪分子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多,破案难度也会越来越大。“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421世纪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新世纪,利用先进科技手段作案将更为突出,如伪造假币、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证券犯罪、期货诈骗犯罪,利用药品实施麻醉抢劫,利用计算机的智能性犯罪会有所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犯罪手法不断更新,反侦查伎俩也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

      (六)刑事犯罪案件受国际犯罪影响会更为明显

    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已经为期不远。中国的经济将进入中国际经济的大循环,国际经济交往将会更多更为密切。对外贸易日益扩大,国外境外来华的投资逐年增长。随着开放搞活,境外的反动、腐朽意识形态和犯罪手段的渗透、传播将更趋严重;国际恐怖组织、境外黑社会势力将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与方式渗透进来,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从事诈骗、走私、贩毒等跨国、跨境犯罪活动也会有新的发展。在港澳陆续回归祖国以后,“一国两制”的客观现实对未来犯罪的发展也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随着对外开放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入境犯罪、涉外犯罪案件也将出现增多的趋势。在东南沿海一带,如广东省此类案件尤其突出。入境犯罪的主要种类是经济犯罪案件。有的入境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渗透境内,如使用空头支票、假批件、伪造卡、经济诈骗、伪造票证、骗取出口退税款。近年来还发现,港澳台的犯罪分子将大批境外制造的高质量的机制伪币从东南沿海走私入境,这些假币券面图案色泽逼真,且有水印,下面左右两边还有无色莹光油墨和金属安全线,版本多样化,制作技术复杂,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有的甚至连伪钞鉴别仪也难分出真假。东南沿海已成为走私假币入境的一个集散地。入境犯罪严重破坏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刑事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变化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刑事犯罪案件必然呈现出许多新的动向、新的特点,分析研究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是为了做好早期预防控制工作,对新型刑事犯罪防范于未然,有助于掌握侦查工作未来斗争的主动权。

注释:

1)《从东星轮特大劫案看珠三角未来刑事犯罪的新趋势和新对策》,《南粤警坛》1995年第4期。

2)参见{日}山根清道著:《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63页。

3){美}路易丝。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4)马克思:《机器、自然力和科学应用》第206页。

 

11)参阅笔者对广东珠江三角洲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治安问题综合调查材料。

12)同注(5)。

刑事案件|任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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