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犯罪现场的概念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450053)
摘 要:犯罪现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是指发生犯罪行为的空间场所;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其中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要素是犯罪现场的四个维度,犯罪行为是联系各个犯罪要素的函数方程,犯罪现场的内在结构就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立体图形。犯罪现场概念的研究应包括各种学科与层次的方法。犯罪现场学是专门研究犯罪现场的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总和,是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论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犯罪现场概念与刑事侦查学理论体系有内在联系。犯罪现场的本质是犯罪活动的社会存在,其应用价值体现主要是解析犯罪线索和搜集犯罪证据。犯罪现场的概念是反映和联系犯罪存在和犯罪证据的桥梁。
关键词:犯罪现场;概念;要素;结构;结构模型
中图分类号:D9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05)03—0009—11
一、前言
犯罪现场的概念无论是在侦查理论还是侦查工作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基本的概念,可以讲是基础性的概念,我们讲侦查学理论,或者是破案研究案情,都会论及犯罪现场,可以说,犯罪现场是我们刑事侦查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无法跨越的一个基本概念。因此,我们国内外各种版本的有关犯罪侦查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犯罪现场的概念都有一定的阐述。纵观犯罪现场概念的沿革,我们感受更多的是大同小异,人们更多地是简单地接受前人的定义或者在前人的定义上简单地修修改改,很少有本质的创新。因此,犯罪现场的概念相当长的时间内是停顿状态。近年来我们高兴地看到,有几位学者开始关注犯罪现场概念的重要性,并且进行了一些开拓性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各家之言。
首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中教授提出,犯罪现场概念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就是犯罪现场。可以说,这是传统的犯罪现场是犯罪地点和场所论说的代表之一。
其次,笔者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发表的《犯罪现场概念之我见》一文中,提出了“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可以归结为犯罪现场概念的要素与结构说(亦即现象与本质说)。
第三,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侦审指导处副处长、经济学博士尤小文同志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发表了《广义犯罪现场论》一文,在评述上述两位研究者对犯罪现场概念优缺同时,提出了狭义犯罪现场论和广义犯罪现场论,并认为“犯罪现场的本质是证据,犯罪现场的内涵是有关联性的证据的集合”,可以归结为犯罪现场概念的证据说。另外,文中对笔者对犯罪现场概念提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认为是非常含混的,还没有充分反映犯罪现场的本质。
笔者看到尤小文博士的论文后,有几点感受与思考,这里特撰文与其商榷,并对犯罪现场的概念提出新的一些学术观点。
二、犯罪现场概念的狭义与广义之分
最近笔者拜读了尤小文博士的论文之后,最大的所见略同就是对犯罪现场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的立论。这一点笔者是非常赞同的,其实笔者在《犯罪现场概念之我见》一文发表之后,在反思论文观点时,有一个很大的遗憾就是在那篇论文里没有明确地提出犯罪现场概念的狭义和广义论。因为笔者当时考虑,“与犯罪有关的空(间)存在”就是发生犯罪的场所,也就是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指。应该讲,在笔者对犯罪现场的概念定义,“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中,“与犯罪有关的……空(间)存在……”就是指犯罪现场的狭义概念,也可称之为犯罪“硬现场”。
但是,后来笔者在反思犯罪现场概念时,考虑到人们已经耳熟能详的关于“犯罪现场是……地点和场所”论说,笔者认为可以把“犯罪现场是发生犯罪行为的场所”定义为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而“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当然可以与之相对成为犯罪现场的广义概念,也可称之为犯罪“软现场”。应该说,笔者的这种思想是对各种“犯罪现场是地点(场所)”判断的包容,也是考虑到学者和实战部门对犯罪现场的语义所指的一种兼顾。因此,笔者认为,这样可以把犯罪现场的概念分成狭义和广义之说。所以,对于尤小文博士论文提出的犯罪现场的狭义和广义论的区分,笔者也是所见略同的。这也是犯罪现场概念从单一的表层场所说向内涵与外延更周全的广义犯罪现场论的发展,可以给犯罪现场勘查及侦查实务提供新的理性思维境界。
概念是对特定事物名词的专门界定和表述。我们对犯罪现场的概念的定义除了语言文字的表述很重要外,对这种定义语言所定义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阐述、界定与理解也很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定义的理解和把握。把犯罪现场的概念分成广义与狭义,或者说软概念与硬概念,可以认为是对犯罪现场概念的不同层面的认知和解析,也是我们对犯罪现场的层次论,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我们是可以明确界定下来的。
三、对“犯罪现场的本质是证据,犯罪现场的内涵是有关联性证据的集合”提法的不同见解
尤小文博士在其《广义犯罪现场论》一文中,对笔者的“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的定义仅仅说成“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并认为是非常含混的,还没有充分明确地反映犯罪现场的本质,并且提出“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就是证据,而时、空则是犯罪证据的属性。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笔者认为尤小文博士对笔者的“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的定义仅仅说成“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是有“断章取义”之嫌的。无论从字面还是内涵和外延来讲,笔者是不能同意把对笔者的“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的定义仅仅说成“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当然更不能接受把笔者对犯罪现场的定义这样肢解后再说成“是非常含混的”的提法。
其实,笔者对犯罪现场的定义是从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存在和结构联系角度去定义犯罪现场的概念的,把笔者的定义换成“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只取了简单的表壳而非根基和本质,然后说成“是非常含混的”,对此笔者第一感觉说的好像不是自己提出的概念;再有,既然说的概念跟笔者提出的都不是一回事,然后再说“是非常含混的”,笔者也感到有些无奈,不承认吧,尤博士明明有“贾永生副教授的概念中所提出的‘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是非常含混的”这样的阐述,明明说的是笔者提出的概念吗;承认吧,笔者觉得无论尤博士所列举的概念表述和对表述的理解,都不是笔者的原文原句,当然也没法接受用之等同说明笔者定义的概念是“含混不清的”。
第二,笔者对尤博士的“犯罪现场的本质是证据,犯罪现场的内涵是有关联性证据的集合”的提法持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尤博士的犯罪现场证据说是把犯罪现场的内涵和外延简单化了,或者说单一化了。当然笔者首先肯定尤博士对犯罪现场研究的新视角新切入点新维度,这是我们研究犯罪现场过程中非常需要的新理念。但是把犯罪现场用单一的证据标准来圈定,笔者似乎觉得是一种带有功利性的犯罪现场价值观。应该说,证据是犯罪现场中证明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物质)、时间、场所等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是被“提纯”了的犯罪现场存在。尽管证据在犯罪现场中是重要的一份子,但是用一个有选择性价值取向的子项去说成就是全部,笔者总有挂一漏万的感觉。
犯罪现场的本质应该是犯罪行为,一切证据的存在都是因为和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才被收集和确证的。试想,如果没有犯罪行为会有证据吗?有没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吗?我们勘查疑罪现场就是为了确证有无犯罪行为发生,包括案件的侦破本质上也是为了查明犯罪行为。当然,侦查工作是通过犯罪现场的勘查(包括各种侦查措施与手段)来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同时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的证据。所以,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本质。证据只是犯罪行为信息的各种承载体形式,而非内在本质。笔者倒是认为,寻找侦查线索和收集犯罪证据是犯罪现场勘查(包括整个侦查工作)工作的基本目的。如果我们把犯罪现场比喻成一棵树,犯罪行为应该是树根,犯罪线索和证据是树的枝干和果实。
第三,在笔者所提出的犯罪现场概念中,首先,理念上讲,犯罪现场是一种有条件的客观存在(即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存在……),因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和意识关系原理,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犯罪现场作为客观世界存在的一部分,当然是有条件的一种存在,这反映了犯罪现场的外在物质表现形态。其次,犯罪现场不是其有关要素的简单罗列存在,而是要素之间有机地联系体(……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这反映了犯罪现场的内在规律性和复杂性。或者换一种解释,就是我们在看一个犯罪现场时,既要搞清其构成的要素具体是哪些人、物、时、空存在,还要研究查明这些要素在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是如何发展变化的。过去我们犯罪现场概念主要表述和理解在空间(犯罪的地点和场所)方面,所以我们的现场勘查工作的轴心也主要围绕在犯罪场所的痕迹物证发现和提取上,这种认识和做法虽然不能说是错,但是我们的勘查工作(笔者更愿意说现场侦查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都很有局限性,是单一的空间“打扫”。犯罪现场不是简单的一元一次方程,而是含有多个未知数的多元多次方程。
其实,笔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超越传统场所说的定义,就犯罪现场本身来讲,是想有更全面更深入本质的认知,但是,因为我们都认为犯罪现场的概念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学),乃至整个侦查工作(包括侦查学)的基础和起点,甚至可以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和审判都是对犯罪现场的某种意义上的回归。所以,笔者提出新的犯罪现场概念的更深层次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奢望在这样新的犯罪现场定义的基础上,怎么构建新的犯罪现场勘查(刑事侦查)理论体系和侦查工作模式。当然,就犯罪现场概念本身来说,它还无法承载这么多创新。但是,作为学科和实践工作的最基本概念如果有了革命性的提升,当然可以引发我们更多的考虑。因为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来看,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使得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社会现实的犯罪形势发展和刑事侦查经验教训,以及侦查学理论的不断积累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产生现代侦查学理论的挑战和要求,这也是我们刑事侦查实践和理论研究人员所共同面对的任务。
在我们审视传统的“犯罪现场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论说时,为什么对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新的融入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新兴犯罪,我们的地点和场所论说显得那么鞭长莫及和苍白无力,我们应该反思一下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我们过去对犯罪现场的场所说论断的主体仅仅是犯罪的地点和场所,也就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物理空间,也就是说我们对犯罪这样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存在只是抓了其存在的空间这一单一的要素。当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交通、信息等社会载体和工具非常有限的历史阶段,空间的超越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无法实现,因此把握和控制了空间,也就抓住了人、物、时间等相关要素,发现、勘查和研究了“犯罪现场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也就是调查和收集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基础,因为在传统的社会条件下,犯罪行为从其产生、发展、变化的基础和条件来说,就不可能有综合性的非常大的跨度,这也就造成我们过去的犯罪现场概念的不同论断的主要区别就是“犯罪现场的空间半径的尺度的变化”,不论限定场所的定语如何变化,但是说来说去,还是地点和场所。而且,由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局限性,我们的犯罪大多没有质变性地“逃出犯罪空间”这个“如来佛的掌心”,所以我们的传统的犯罪现场的地点说也一直被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认可”,说起来也很管用,大家也就没有怎么去质疑。
但是,社会的发展是客观的,当科技和信息越来越发达,在人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当地球已经变成地球村的概念和现实已经到来时,我们的犯罪现场在眼里只有地点时,我们会越发手足无措,以我们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为基础的犯罪现场勘查和侦查理论对侦查学家和侦查实务人员所产生的羁绊越来越严重,如此下去,我们的侦查理论跟犯罪侦查实践脱节的感觉怎么会不是越发强烈?
笔者提出的犯罪现场的新概念,就是要给犯罪现场一个新的认识深度,一个更广延犯罪认知和解析的视野。具体来讲,就是以犯罪行为为核心,为主链,全面地把与其有关的“人、物、时间、空间要素作为客观存在来看待,并且认为这几个方面都是犯罪现场的支柱,与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相比,笔者的犯罪现场概念包括有与犯罪有关的空间(即地点、场所),但是不再犯罪现场的单一场所论,而是并列地包含有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间要素存在,这样我们对犯罪的认识和把握,包括新兴的计算机犯罪、经济犯罪等,都不会有难以对应的情况,因为笔者是从犯罪的本质与要素构成上来定义的,是有系统论的思想在里面的。比如说,传统的犯罪现场场所论所对应的破案模式基本上是“从案到人”,因为作为犯罪侦查工作基础和起点的犯罪现场的地点,也就是说,如果一起案件的作案地点(比如碎尸抛尸点)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地点没有好的证据,我们的侦查工作有些无从开始,至少我们的侦查理论对于没有发现“犯罪现场”的案件的侦查模式构建的不主动不完备。因为在我们过去的侦查教科书里面讲到的犯罪现场概念就是那样论及的。我们的侦查模式是“从案到人”,没发现犯罪场所,等于没有案件,也就没有“从案到人”侦查的大前提。可是,形势的发展,使得我们的打击犯罪的破案模式有很大变化,比如“网上追逃”、“指纹会战”、“铁路站车查堵犯罪”等很多的“从人到案”的破案模式,这些破案模式的理论基础如果从犯罪现场是破案的起点讲起,传统的犯罪现场场所论是难以对应的,而笔者新的犯罪现场定义从理论基础上可以对应这些问题。
另外,笔者对犯罪现场提出的新概念里面还有另一个重要层面,也是前文提到的尤小文博士引述和评论笔者定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时给割舍掉的后半部分,“……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对于“其(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存在)内在联系的总和,在理解和把握上,笔者在下定义时,是在看到了犯罪现场的系统的构成要素的同时,更进一步揭示了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即犯罪现场结构的存在和内在规律在犯罪现场中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我们在谈论犯罪现场时,不但要从过去犯罪现场场所说的单一要素的旧巢穴中挣脱出来,要看到其他几个方面的基本要素的同时存在,而且要研究、解析犯罪现场的内在结构。因为这种内部结构在犯罪现场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更本质更内核性的东西,我们在论及犯罪现场时,是绝对不能无视其存在和重要性的,否则我们的深度从何而来?我们的破案线索如何拨开疑云,我们破案的证据怎么链结。笔者认为,这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内部结构,即有机联系性,是我们在犯罪现场勘查,包括整个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都时刻不能脱离的主线,如果说,犯罪的侦查和审判过程是人的主观认识对客观犯罪的认识和确证过程的话,那么这种犯罪现场的要素结构就是客观尺度。其实,这方面正是我们过去所缺乏深刻思想的问题,我们我许多理论体系和侦查破案思维的理念上都缺乏这方面明晰的自觉意识状态。这应该算是犯罪现场概念的不够科学深入带来的思想和认识基础不深,导致的犯罪现场勘查以及整个侦查理论在这方面的不够明晰和贯通。笔者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发表的《犯罪现场概念之我见》一文中,开篇所述的“犯罪现场是刑事侦查学理论和侦查实践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科学的概念是学科成熟的基础。对犯罪现场的深刻而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不但会使刑事侦查理论,特别是现场勘查的理念更加到位,而且必将对现场勘查工作,乃至整个刑事侦查工作产生变革性指导。”其实,这段提法的原由就是前文笔者所论问题的纲领性观点。
四、犯罪现场的维度与结构模型的构想
反思过去我们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各种定义,表现的思维的单一直线是和研究者研究和思维的方法不够多样有很大关系的。对犯罪现场结构的研究我们的理论研究方面做的还很不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侦查研究归纳总结的多,运用科学的方法深入到内部要素与结构去认识和把握对象与规律的还很不够。其实,方法的科学与独到,以及多样性是我们全面深入科学地研究和认识犯罪现场内在规律的重要条件。
犯罪现场概念的研究方法包括哲学方法、系统科学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耗散结构论方法、同一论方法以及物理、化学、生物、法学、符号学等方法,或者至少应该吸取各种成熟的方法学的营养。笔者在论及此处时,有一个大胆的学科构想,就是我们对犯罪现场概念研究的深入与展开,我们可以构建犯罪现场学,专门研究犯罪现场的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总和,其应该是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论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
笔者在定义犯罪现场的概念时,谈到了犯罪现场的要素和结构问题,那么能否给出犯罪现场的要素与结构模型构想呢?笔者在这方面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作为一家之言,现求证于大家。
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是连接犯罪要素间的边线,犯罪的人、物、时、空是犯罪现场模型的不同维度,这四个方面的子项是同层面的要素,我们应该转变的观念就是提到犯罪现场,我们不要只想到犯罪的场所,应该同时想到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间要素的可能存在情况以及所有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无法直接给出犯罪现场的具象的结构,但是我们可以构想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维度和结构模型。犯罪现场结构的基本单元是是由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四个方面要素分别为维度的平面联结成的四边形,犯罪现场的整体结构可以构想成是由众多的基本单元结构交织在一起的集合体,也就是说众多犯罪现场的单元结构按照时间链连接起来形成犯罪情节,也可以称之为犯罪行为链。犯罪现场的结构模型不等同于犯罪现场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它只是从犯罪现场结构的内在规律性层面揭示和描述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它跟我们在研究物质性质时研究的物质分子结构意义是一样的。犯罪现场结构模型是理想化的数学结构,是计算机犯罪现场智能系统的理论基础,是理论思维方法上的框架结构。有了犯罪现场要素存在与内在联系的结构模型,我们对犯罪现场的认知和解析就有了思维框架,包括对犯罪现场的分析、重建和证据链条的判定都有了理论的起点。
犯罪现场的要素与结构是一个复杂复合的系统集合。笔者这里提出的犯罪现场结构模型构想给出的只是犯罪现场的基本结构态势,其实,对于具体或复杂(包括系列)案件的犯罪现场的结构模型谱图,我们可以在这种基本构成单元的基础上,按照犯罪现场的犯罪行为发生内在联系去构想与建立,包括分别建立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间、空间这四个基本要素各自的结构模型,并推理和求证其存在形态及演变过程。这方面,笔者还不能肯定自己所提出的犯罪现场模型构想就是非常理想化的构模,其实其他学者和侦查实践人员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犯罪现场的具体属性提出自己的犯罪现场结构模型构想。笔者这里想强调的问题是,我们对犯罪现场深层次思考和研究时,犯罪现场结构模型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理念和方法。
五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基本形态
犯罪行为是联系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基本内核,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是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要素,亦即犯罪现场构成的四个最基本的子集。其实,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是多层次的结构体系,认知和把握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解析犯罪犯罪行为的基础。
(一)有犯罪行为有关的人
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实施者(即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以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犯罪活动等相关情况的知情人。寻找、确证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破案过程的基本主线,整个破案过程就是围绕寻找、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进行的。另外,有犯罪有关的人除了从外延上可以区分的有犯罪行为处于不同关系的各种对象外,从人的内涵来讲,应该包括其各种意识形态里面的东西,比如经历、道德、犯罪心理、经济状况、知识结构、人际关系等。也就是说人的个体存在的各种要素和人的社会存在的关系结构都应该包括在内,当然一切都是围绕犯罪行为这个圆心来尺度的。
(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
世界是物质的,存在决定意识,存在对意识具有反作用。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主要是指和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物品物质。比如,直接的有作案的工具、赃物、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等;间接的应该将是犯罪分子社会存在和行为所涉及的物品都有可能成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笔者这样讲,不是想把物的要素无限扩大,而是想表明观点,我们对犯罪现场物的要素不要过于狭窄,其实任何物品和物质,它本身都包含有很多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能够被我们想到、发现和利用起来,那么它对侦查工作的帮助都是很大的。犯罪现场在空间以外的延展就主要的对象就是物证的客观存在。尽管这个与犯罪有关的物证要素可能不直接在犯罪发生地,但是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内在联系却可能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一个人杀人碎尸后,把其中的一部分尸块儿放上了火车,最后在离杀人现场很远的地方发现了装有尸块儿的提包。这个提包就是与杀人碎尸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物证虽然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与证据,但是要能解开整个案件迷团,一般还需要用犯罪现场的要素与结构理论串连所有的物证。
(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时间
犯罪作为社会现实中的一种人的行为过程,它一定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的。狭义的犯罪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地点完成犯罪行为的持续过程。广义的犯罪现场的时间要素是指犯罪嫌疑人从犯罪的准备到被抓捕归案期间的时间持续过程。当然,广义的犯罪时间,具体表现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过程的不同阶段,分成犯罪准备时间、实施犯罪时间和逃离犯罪时间。狭义的犯罪时间,主要是只犯罪嫌疑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过程的时间。在犯罪现场勘查当中,侦查人员对犯罪时间的解析可以精确到不同的单位,比如年、月、日、时、分、秒等,或者笼统地划分为时间段、时间点。其实,我们对犯罪时间的研究,可以从更广泛和更深入思维范式之下,通过研究犯罪与社会生活、社会实践之间的种种现象,分析犯罪时间的本质、结构、形态及其价值内涵,反过来从犯罪时间这个视角来透视和解析犯罪活动的结构特征。犯罪时间是认识和把握犯罪存在的维度,只有在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时间中犯罪存在才能得到把握和领会,要领会犯罪现场存在的意义离不开时间这个维度。由于主客关的因素影响,犯罪现场的时间要素的脉络不一定都是很清晰的,需要我们科学地认知和解析。犯罪分子在犯罪时间方面的伪装从反面证明了犯罪时间要素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关键性。比如,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家里把自己的妻子杀害后,把家里的空调打开并调到最低温度,然后跟朋友一起外出旅行。当案件被发现时,勘验尸体的法医只是根据一般的尸体死亡时间判断标准常规进行判断,那么死者的死亡时间就会判断的比实际发生死亡的真实时间要晚,造成被害人遇害时,他的丈夫已经在外地旅行呢,从而排除其有杀死其妻子的可能。
(四)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空间
与犯罪现场为有关的空间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存在的广延性,犯罪现场概念中传统的空间是指犯罪现场所涉及的物理空间,根据犯罪行为的准备、预谋、实施、逃离等不同行为阶段,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空间也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点。需要指出的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空间不仅仅是地理位置上的空间场所,也包括在特殊物理场的虚拟空间,比如计算机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犯罪空间。网络犯罪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 Space), “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各种线路及各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可以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各种细微的分类都能在实际案件中找到相应的符号现象与之对应,而且,透过这些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繁琐的分类,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到,犯罪符号现象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即使对于同一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现象,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探讨,从不同方面去透视要素符号的本质特点。
我们考察犯罪现场的任何要素的表现时,首先接触到的是诉诸各种感觉,如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的物理属性,其次是有关现象之间的联系,最后才是将有关现象关联在一起的观念或认知。这个认知过程与犯罪现场定义的把握之间是吻合的。对于犯罪现场的各个构成要素的认知与解析,不但有能够从各个要素自身去寻找发现,更关键的是要考虑到各个要素在犯罪行为之间所产生的相互依存与作用。笔者以为,我们研究犯罪现场的概念,实际上是从学理上理解犯罪现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可以说,我们也总是在对自己已有理解的犯罪现场概念前提下去认识现实的犯罪现场的。
六、犯罪现场概念与犯罪现场的分类
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事物的区分。犯罪现场的分类是根据不同的准则切割犯罪现场全集,使之以不同的子集即类案现场划分。研究犯罪现场的分类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排列所有犯罪现场的集合,便于把握共性,突出特点,有益于犯罪现场的研究和侦查实践的开展。犯罪现场有很多传统的分类方式,而且对每一类现场的特点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近些年出现了许多新的突出犯罪,比如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洗钱犯罪等,对这些新兴犯罪的分类和类案犯罪现场特点的研究就显得很不够。笔者认为,对于这些新兴的犯罪,从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来分析,要素自身的特性和相互作用方式发生了极大变化,所以过去传统的静态的局部的犯罪现场观就难以包含,也不好说明,无法阐述机理,因此必须用动态的系统的现代的犯罪现场概念来研究和把握这些犯罪现场的分类与特点。
(一)按犯罪的时间进程来分,犯罪现场可分为犯罪准备现场、犯罪实施现场和犯罪逃匿现场
犯罪活动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段的系列犯罪行为过程。通常,根据犯罪行为的过程一般可分为准备、实施和逃匿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行动、证物、活动地域、经济表现等都不同。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有了犯罪的意图以后,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包括在准备犯罪知识、技能、工具、同伙,了解现场情况,研究受害人情况,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甚至进行犯罪活动的预演等。随着犯罪智能性的不断提高,很多惯犯都在犯罪的积累和准备方面采取许多做法,比如张君特大抢劫杀人犯罪团伙为了实施抢劫,曾以开饭店为掩护,在现场附近租下了房子,为犯罪活动做充分的准备。
犯罪实施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进入作案场所完成犯罪结果的客观存在,通常是在犯罪结果形成的地点内的犯罪行为过程阶段。犯罪实施现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主要时空存在,也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工具、犯罪侵害对象、犯罪结果联系最直接的过程与存在,也是犯罪线索最集中,犯罪证据最直接的集合体,是我们发现犯罪和侦查案件,特别是现场勘查的主要对象和阶段。新的科技手段的普及使得犯罪活动的知识和控制方式方法都发生了极大变化,因此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现场的界定也要产生跨越式的提升,我们所面对和要勘查(侦查)的实施犯罪现场不仅仅是犯罪在入室盗窃、拦路抢劫、持刀杀人等这样的一个镜头可以反映的犯罪场景,而由许多不同空间(包括虚拟空间)的各种实行某一犯罪行为结果的要素在直接或间接、明显或潜在、长期或瞬间地完成,要想解析这样新的高科技手段的现代犯罪,单一时空和客体的犯罪现场已经难以对应,我们需要按照特定犯罪行为的特殊犯罪构成要素的组合与发展变化规律去界定其犯罪现场的外在对象和内部本质。过去我们对犯罪现场的阶段性分类也是有的,但是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在犯罪现场场所论的思想指导下,我们侦查的思路和工作的重点都局限在对犯罪痕迹物证的收集上了,而对于犯罪行为过程的不同阶段构成犯罪现场的其他要素以及各种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考虑、分析、调查、取证得往往非常不到位,这是我们在新的犯罪现场概念理念指导下应该有的勘查(侦查)思维和工作模式的重大转变。
侦查人员区分和把握犯罪活动所处的阶段,可以有针对性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活动规律,全面地寻找犯罪线索和证据。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时空轨迹方面寻找蛛丝马迹,点面结合,立体作战,系统而优化地进行。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或者是不同的单位,在犯罪的打防思路和措施上是不同的。比如,对于毒品案件,对于犯罪的准备阶段,侦查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在情报的获得上,要通过卧底内线、特情、犯罪资料分析研究等来掌握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对于实施毒品贩运的案件,主要是通过关卡查堵和情报线索来抓获贩毒人员;对贩毒案件的逃犯,要通过用计设谋的方法追捕或引蛇出洞的策略破案。再比如,盗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一般会有很深的思想基础,包括犯罪的前科、同伙的密谋、知情条件、现场踩点儿等;在实施盗枪过程中,在侵入现场实施盗枪行为过程中,对报警装置可能采取破坏等反报警行为,可能杀害枪支的守护人员,把枪支从枪柜中盗走,破坏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等;盗枪后会携带枪支从现场逃走,把枪支藏匿起来或使用所盗窃枪支实施新的犯罪等。
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对犯罪现场划分不同阶段,可以使侦查人员全时空地思考、搜寻、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轨迹,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存在和活动的脉络,使侦查的理念和思路有更好地宏观应对策略。
(二)按犯罪行为和被侵害对象的性质分,犯罪现场可以分为杀人现场、盗窃现场、强奸现场、抢劫现场等
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社会秩序的侵害,不同类型的侵害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需求的差异,同时也映射出了犯罪嫌疑人自身存在的一些特点。犯罪现场根据犯罪行为和被侵害对象的种类不同,可以分成杀人现场、盗窃现场、强奸现场、抢劫现场等。每一类案件现场都有一些有别与其他类型案件现场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同种案件现场的基本特性。比如,在杀人案件现场多有尸体、尸块和血迹存在,有时会有凶器在现场内或附近,死者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多有某种因果关系等。
犯罪现场的上述分类方法,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被侵害对象的特性以及现场结果的表象状态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特性,亦即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中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要素的形状凸显的比较明显。犯罪现场的不同侵害对象,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需求,是我们分析和刻画犯罪嫌疑人条件的基础。同时,因为犯罪侵害目的物的不同,也使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上痕迹物证的存在规律方面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按犯罪行为和侵害对象对犯罪现场进行分类时,最凸显的是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的要素,是思维的主线。
(三)按作案的手段和方法分,扒窃犯罪、诈骗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犯罪作案的手段是犯罪嫌疑人个人意图和犯罪者个人的知识和技能、条件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按照传统的“犯罪现场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的概念,扒窃案件、诈骗案件和网络犯罪常常被认为“没有犯罪现场”,因为在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犯罪的地点和场所是非常不确定的,犯罪的结果和犯罪地点之间的外在联系是比较间接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被认为“无犯罪现场”。
其实,扒窃犯罪、诈骗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等的“无犯罪现场”论所指的情形是有所不同的。扒窃犯罪是有确定的发生地点和场所的,一般是发生在车站、火车和汽车上、商场、医院、饭店、旅游景点等人多拥挤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人们所言的扒窃案件无现场实际上是指扒窃犯罪的具体发生地点相对难以确定,现场难以保留,现场上可供勘查提取的痕迹物证比较少而已。诈骗犯罪是犯罪嫌疑人采取欺骗的方法诱使受害人上当,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诈骗犯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也总要留下一定的文字、本专业、实物,留下自己的体貌特征,从而留下了线索,也就是说在犯罪的人、物方面也有特定的线索和证据要素存在,整个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和结构也是完整的,只不过是外在的暴露形态不同,其证据的关键点不是在犯罪的场所上,而是与犯罪有关的人和诈骗过程所涉及的电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合同单据、受害人的记忆、被骗钱物的特征等。按照笔者对犯罪现场的定义,这些方面都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或者说诈骗犯罪的犯罪现场也是普遍地存在于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之内的。
网络犯罪除了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这一特点外,从本质上来讲它依然是一种犯罪,只是在作案手段、工具以及场地等方面与传统的犯罪有所不同而已。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案件都会有犯罪发生的地点和场所,但网络系统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系统,它犯罪现场在哪里呢?信息网络系统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犯罪,它有许多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地方,所以信息网络系统犯罪的犯罪现场也不能用传统犯罪现场的概念简单套用。信息网络跨越的地域非常广,经常会有一些犯罪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简单讲,网络系统犯罪的现场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实行犯罪所使用的终端和路由所经过的整个网络系统。
网络犯罪的一大特点,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除了一些只有行为人必须直接到达犯罪现场或直接接触被害人的犯罪外(如强奸罪、越狱罪等),很多犯罪都可能以网络技术来实施(如诈骗、诽谤、甚至杀人等〈如在互联网上篡改病人病历等〉)。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服务及***、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等。
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高智力性、隐蔽性,远程性或遥控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等突出特点。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网络犯罪较一般犯罪在犯罪现场的空间性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犯罪证据与传统的痕迹物证存在的物质形态上大不相同,主要是电子证据。对于新兴的网络犯罪,传统的犯罪现场场所论是没法含盖的,只好得出“网络犯罪无犯罪现场”的结论,笔者不同意上述说法,按照笔者对犯罪现场的广义定义是可以包括网络犯罪现场的,亦即网络犯罪在笔者对犯罪现场的定义中也是有说法的,并非“网络犯罪无犯罪现场”,只是犯罪现场的空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范围广泛,找不到传统犯罪现场的典型空间并且留有犯罪的痕迹物证,但是网络犯罪有其符合笔者对犯罪现场所下定义的特定犯罪构成要素的存在和联系形式,这也是其犯罪现场的特定存在与表现。应该说,不同种类发犯罪活动,在起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的存在的主要表现上以及各个要素的内在联系上是有区别的,这种要素存在状态的差异是外在的也是犯罪活动多样性的正常属性,只要我们对犯罪现场的概念定义的层面科学到位,超出简单表面化的犯罪现场的地点论,我们就可以说任何犯罪活动都是有广义的犯罪现场的。
犯罪现场的分类等于给出了一把度量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和结构的尺度,每一种分类方法里面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存在的外在形态和内部联系都有一定趋同性。为了把握各种犯罪现场的要素与结构特点,侦查人员要从认识上提高自己对犯罪现场理论的理解,使自己对犯罪现场的认识符合犯罪现场要素构成的体系标准。要做到这一点,侦查人员不应该把犯罪现场看作一定场所内的痕迹和物证的简单堆积,而应该放在犯罪现场构成的要素与结构的维度体系内来揭示和解析,把所有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看作彼此相联系的整体,这一系统构成必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现象和本质。其实,犯罪现场的要素与结构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犯罪现场有无和现场条件好坏的看法,实际上是人们对犯罪现场理解上的偏颇和错误,原因是人们没有完全从犯罪现场的系统构成上去认识、采集和研究它才损失了它的价值。犯罪现场的要素构成和结构理论要求我们的现场勘查要有系统搜集犯罪信息,整体研究各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七、犯罪现场概念与犯罪现场重建的关系
犯罪现场重建是侦查技术人员在收集犯罪信息和科学鉴定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科学原理,将收集到的各种信息经过分析、研究、推断,对犯罪现场有关问题进行认识和模拟的过程。具体而言,犯罪现场重建不是对犯罪现场的复原,复原就意味着完全地再现,而在犯罪现场中,犯罪行为遗留的相关信息是残缺的、变形的,甚至是变质的,因此那种所谓完全地再现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犯罪现场重建是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与鉴定基础上,对犯罪现场的形成和犯罪现场形成前的状态进行的认识和模拟。犯罪现场重建的目的是帮助侦查人员建立起对犯罪情节的假设和论证,便于侦查人员寻找破案的线索和确证犯罪的证据链条。
犯罪现场重建必须建立在现场的特定构成要素与环境之上,而且,在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必须从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时间空间出发,按照犯罪行为的主线,遵循特定人员和痕迹物证存在的基本规律,才可能使现场重建的结果更有实际价值。
笔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为犯罪现场重建提出了要素和结构的框架,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就是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现场的定义,用具体案件的各种犯罪信息和证据回推并求证个案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使理论上的犯罪现场定义与个案的犯罪现场形成具体的对应。在犯罪现场重建中,涉及到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内容,主要反映在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四个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案件现场所反映出来的犯罪信息都是支离破碎或残缺不全的,对犯罪现场的模拟恢复也只能是不完整的,局部的和片段的;即使是犯罪信息反映很好的犯罪现场,这种模拟与案件的真实发生经过相比,也是大体上的和模糊的。因此,在犯罪现场重建的思维方式上,要充分发挥形象思维、扩散思维和关联思维的作用,按照犯罪现场构成的不同要素存在形式,从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规律出发,针对不同的具体要素,大胆构建,科学求证犯罪行为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犯罪现场的概念既是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起点,也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归宿点。我们可以看出,科学的犯罪现场概念可以从学理上给犯罪现场重建指明脉络。当然,犯罪现场重建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科学原理很多,要综合运用社会和自然科学的诸多理论,运用科学的思想、原理、方法、步骤和组织技巧,包括哲学、系统科学、逻辑学、信息学、控制学、心理学、法医学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理论。但是,犯罪现场的概念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基本准则,因此,犯罪现场的重建必须运用犯罪现场概念的基本理论,从现场要素的系统构成来进行思维与求证。犯罪现场的概念不仅是认识犯罪现场也是指导犯罪现场重建的重要工具。
犯罪现场重建是一种极其复杂的侦查活动。钱学森指出:“把极其复杂的研究对象称为系统,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们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犯罪现场就是一个系统,是由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个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能够认识犯罪行为及其过程功能的有机整体。
在犯罪现场中,把反映与犯罪行为联系、变化、差异的一切现象都称之为犯罪信息。如痕迹、物体、尸体姿势、物体组合以及时间、空间等。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系统,要从现场出发,认识现场中各种各样的犯罪信息,要运用犯罪现场系统构成理论的思想原理、方法、步骤、组织技巧合理地进行整体设计,以求实现正确的重建结果。
犯罪现场重建中的犯罪现场概念的作用,主要是运用犯罪现场概念中的基本原理,根据犯罪的结果,推断引起结果产生的过程及若干原因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通过犯罪现场的现象及痕迹物证,推断犯罪现场现象及痕迹物证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产生的原因,构建犯罪现场的具体存在形式和犯罪过程。这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基本依据和思维框架。
任何事物的构成都有一定的规律及其本身的特征。犯罪现场作为一种特定的事物,不仅具有个性特征,同时,也必然遵循事物的基本规律。犯罪现场是由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要素构成的。每个要素都是现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要素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犯罪现场重建要从案件现场的基本构成要素着手,要把握案件现场构成要素运动的基本规律,这样才可能使重建做的更好。这是犯罪现场整体重建和情景重建的最基本框架。在实践中,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是在犯罪现场概念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犯罪现场信息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存在有关的一切情况,其中包括现场痕迹物证、尸体、人员情况、相关物体及环境格局的构成等。犯罪现场重建是在现场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重建问题的一种或多种假设。
犯罪现场重建内容的假设,是侦查技术等人员按照犯罪现场的要素及其内在结构的构成规律,来推测其存在、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与结果的思维。
在犯罪现场重建的假设内容形成过程中,要充分注意重建物体构成的各部分依据和相互间的联系,要注意重建事件的各个要素,包括时间、空间、人员、物体、环境、原因、过程、结果等相互间的关系,要使现场重建的对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另外,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现场重建的程度是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和结构过程反映层面的取舍。犯罪现场重点重建,是针对铁路爆炸现场形成过程中的某个具体的,或某几个相同、相似的同一类型的重点疑难问题或者是犯罪现场中几个现象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的进行认识和模拟的过程。犯罪现场重点重建的问题一般比较单一,专门性较强。犯罪现场局部重建,是针对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的部分内容所进行认识和模拟的研究过程,主要解决几个相互联系的连贯情节之间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问题。犯罪现场局部重建的内容关联性较强,注重各构成要素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规律与表现。犯罪现场整体重建,是针对犯罪现场整个形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之间的相互联系,以便进一步发现问题,全面认识犯罪现场、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个人特征的研究和模拟过程。犯罪现场整体重建所研究的问题视角广延,层次深入,其注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与结构的系统性。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极其关系的复杂,决定了犯罪现场重建类型的多样性。根据重建的要素存在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表现不同,一般把犯罪现场重建内容分为实物和动态过程两个类型。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实物主要对象是其现场构成中的人员、物体和空间。犯罪现场的动态过程重建主要对象是现场构成中的人员、物体、时间和空间等要素的存在及相互作用的过程。通常,犯罪现场动态过程重建主要有犯罪情节、犯罪过程等几个方面内容。
在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与结构中,其要素相互作用的载体主要就是犯罪过程中存在的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过程的某一具体经过。犯罪情节离不开行为时间、现场空间、当事人及行为动作、涉及的物品、方法等,这些要素有机组合构成了犯罪情节。通过对案件发生过程中犯罪情节的重建,可以组织起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结构图谱,可以勾画出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可以展现出犯罪现场中证据链条。
犯罪现场犯罪情节的重建,关键在于重建的设计和构成必须建立在犯罪现场信息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必须通过现场中的痕迹物证,包括现场环境格局等的性状和指向标志,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规律,进行认识和模拟。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所经过的程序,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和发展顺序排列的、各个相连接的犯罪情节的集合体。通常包括犯罪分子从何而来,因何要实施犯罪,从什么路线进入现场,使用什么手段,在现场外围及内部的活动情况,使用了什么样的犯罪方法,犯罪发生的情形,犯罪后现场的现象,犯罪分子怎样逃离现场的,以及犯罪过程中现场的人员、物品、环境状况、当时的天气情况,现场范围内知情人对犯罪发生的感知过程,过往行人情况,等等。
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重建,是建立在犯罪现场犯罪情节重建的基础之上的,其关键在于各犯罪情节之间的连接,要考虑彼此是否有着内在的联系,后一个犯罪情节是否是前一个犯罪情节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还要通过前后犯罪情节间的比较,注意观察两者之间的相同要素是否同一或者有着连续性等。由于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重建比犯罪情节重建的内容宽泛得多。因此,犯罪过程的重建要比犯罪情节的重建复杂,难度更大,实际运用中其意义也大得多。
从上述犯罪过程的重建可以看出,犯罪现场的概念理论对犯罪情节和过程的重建具有多么大的指导,而且犯罪过程的重建也就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内在联系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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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永生.犯罪现场概念之我见[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40-41.
[3]尤小文.广义犯罪现场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107-109.
收稿日期:2005-03-28
作者简介:贾永生(1966—),男,黑龙江五大连池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副主编,副教授,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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