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打击洗钱犯罪 反洗钱法草案提请审议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已高度重视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以切断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资金转移链条,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洗钱侵蚀中国经济健康肌体
“洗钱”一词,首现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犯罪集团,利用投币式洗衣机,把非法赃款当作洗衣所获的收益一同申报纳税,从而将其变为合法经营收入。
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犯罪领域。20世纪中期以后,世界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随着金融衍生品和科技手段的变化,呈现出洗钱手法越来越专业化、洗钱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目前,国际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发展,如利用信用卡和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网上交易等。
洗钱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国际公害。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2%至5%。为此,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将公约确立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近年来,中国的洗钱问题也日渐突出。“随着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就反洗钱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国洗钱金额约有多大规模?“国际上有上述相应估计,但具体到一个国家中存在多大的洗钱数量,各国情况都不一样,不好估计,也没有过硬依据。”参与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针对有关专家提出的中国洗钱数量,人民银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个数字也是估计出来的,仅供参考而已。”
虽然资金规模无法确定,但洗钱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不可低估。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
立法出于形势所迫
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属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回顾我国近年查处的几起洗钱案件,不难看出洗钱行为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许超凡、余振东等人的“中行开平支行”洗钱案,涉及挪用公款4.83亿美元,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到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成克杰洗钱案中,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通过香港商人渠道,曲线转入了成克杰指定的账户;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
最有效最重要的反洗钱手段,就是采取法律措施。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对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据央行有关部门介绍,现有反洗钱法规还散落于诸多法律和规定中,尚未系统化,尤其缺乏一部“骨干法”,即专门的反洗钱法;而且洗钱犯罪具有跨行业、跨区域的复杂特点,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反洗钱监测分析和内控制度也均需要加强。
“由于现行法律体系仍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冯淑萍说,“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
根据上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反洗钱法。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并于2005年8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此次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
加强国际合作防控洗钱行为
制定反洗钱法,毫无疑问会遏制国内存在的洗钱犯罪活动。“但出台这部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背景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反洗钱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俞光远强调说。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呈现跨国(境)特性,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反恐融资也成各国互相合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内容的规定,直接影响着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行为的成效。
出于形势需要,我国当前正在全力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并积极推动欧亚反洗钱/反恐融资小组(EAG)区域反洗钱建设和参与其他国际反洗钱合作。
1989年成立于巴黎的FATF,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著名的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权威性文件,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130多个国家、地区的承认。
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已加入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承诺。2005年1月,FATF的33个成员已一致表决同意接纳我国为观察员,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国的目标是尽快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中已单列一个章节,强调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反洗钱信息交换,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洗钱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备,是加入FATF的重要前提。反洗钱法的制定将有利于我国早日加入FATF组织。”俞光远说。
这部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还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洗钱预防措施,涵盖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四大制度。
“这部法律的制定,必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冯淑萍说。
新华视点:反洗钱法草案五大看点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张宗堂、张旭东) 7章、45条、约8000字……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摆在了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仔细翻阅这部法律草案,五个方面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虚假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工具。在我国一些操纵股票案中,幕后庄家往往借用他人账户来达到高度控盘的目的,混淆监管部门的视线。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超过限额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对于低风险客户的简化与免除身份识别的情况。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这无疑将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
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出于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的考虑,草案还规定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介绍,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
可疑交易的标准设定比较复杂,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只规定原则性的标准,具体标准则由法规、规章或行业指引来规定。目前一些国家采取了对交易进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集团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就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同时也便于走私和变现。
当前为应对日益复杂和猖獗的洗钱活动,各国都扩大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范围。一些高风险、资金交易量大的非金融机构和职业也成为报告主体,如律师、会计师与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代理商、高档商品(包括宝石与贵金属、艺术品等)拍卖交易商、赌博经营商等。
为此,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草案规定,除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明确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草案严格规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4年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草案特别指出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8条新建议——《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
我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当前也致力于反恐融资工作,并明确了一些重点打击地区和范围,并于2004年作为创始成员国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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