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证”,立法时咋没个说法?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警察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仗着这个“尚方宝剑”,湖南一个法学博士和火车站随意检查旅客身份证的警察较上了劲,他认为自己这样做,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公民权,也在提醒警察加强依法办事观念。
公民应确立自己的权利意识,懂得判断公权使用是否合法,这种做法值得赞赏,也是现代公民应有的品质。然而,事情并不应该到此为止,我们更应追问,制定法律时为何没能对此问题展开更宽广领域的讨论,让社会对此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并借助立法的机会,解决这样一个违法现象?如果制定法律时可以直面现实中的模糊做法,让民众参与讨论,再加上专家的解读,那么问题还会延续到今天吗?
不管警察的行为是否合法,明显的是这种做法并非在《居民身份证法》制定之后才出现的。因此,这样一个普遍性的做法,自然应该成为法律制定时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制定法律时,专家内部肯定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争议,而且达成了共识。然而,直到现在,民众和警方对此的认识都还是比较模糊的,他们并没有获得相对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只停留于法理层面的法律条文,自然就成了阳春白雪,只有学法律的人心中有数,其他人则仍然靠感觉来判断。
事实上,法律制定的过程,就是将模糊问题清晰化的过程,也是违法的行为走到尽头之时。唯有如此,立法的价值方能得到体现。而这种清晰化,不仅表现在条文上,而且要体现在每一个公民的认识上。如果法律制定时回避它应该解释的问题,或者是不能让普通人了解法律对此的明确界定,那么法律条文对现实问题的制约力就会大打折扣。
法律专家不仅应该承担起制定法律的责任,更要承担起指出违法问题、避免法律落空的责任。刑法专家这样夸陈杰人:“如果每个学法律的人都像他这样做,政府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力的事就会减少,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也会加快。”的确,我们对法律专业人士有这样的期待。但《居民身份证法》颁布到现在,两年时间过去了,警察查证的问题却没得到解决,这是不是法律专家的缺位呢?
不理想的结果其实也反映了过程上的失误,即法律制定时对现实问题关注太少,法律条文的制定与现实问题的界定和解决相隔阂。真希望每次立法都能讨论相关现实问题的性质界定,而且这种讨论应该是有公众的参与。要让法律制定过程也成为问题解决的过程,也成为法制宣传的过程。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诞生之时,就是违法行为消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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