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限和手段将扩大
警方可拘留强行乞讨者
在王府井等商业区经常有沿街乞讨人员向路人讨要财物,若路人不给就以抱腿、长时间尾随等方式讨要,这种境遇常使被讨人陷入尴尬。从3月1日开始,警方将对此类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天起实施。2月28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在通州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州公安分局法制处处长彭志军通过筛选的几个典型案例为记者解读了新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区别。彭志军说,警方以往在处理乞讨人员在商业区向路人强行讨要财物时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但今天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二款中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从3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乞讨人员进行处罚。
记者2月28日上午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处罚权限和手段,如对违法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记者李剑英)
今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据公安部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了责权一致的立法原则,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积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大治安管理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或者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纳入进来,例如,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迫他人劳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
对于一些普遍存在的行为,如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作为执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会出现法不责众的状况。
公安部强调,人民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首先要加强对新增行为的分析研究,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注重教育、疏导,既要防止片面强调处罚、扩大处罚面,也要防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其次要能够正确、融会贯通地适用法律,不能将法律条文割裂开来,更不能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
·外国人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被限期出境或驱除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今日实施,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限期出境或驱除出境。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尽管处罚法没有哪一个条文直接规定,实际上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对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会通过外交行为来解决,这也是国际通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以人为本 被处罚人不服可要求听证
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记者在公安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
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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