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理论>警察法治>详细内容

警察法治

百年侦查学

来源:www.cppsu.edu.cn 作者:徐立根 发布时间:2006-01-20 11:40: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侦查学的重要性

    侦查学是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规律为对象,研究如何遵循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有效的策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追缉逃犯,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上应得惩罚的一门学科。

   这门学科有以下属性:

   1.法律性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从另一方面来看,侦查工作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所以,法律性是侦查学的重要属性之一。

   2.策略性

   侦查的对象是作案的罪犯,而罪犯总是千方百计逃避惩罚,因此,总是要采取许多反侦查措施,即使已被捕获,也总是想采取各种反审讯手段。所以,侦查人员要想揭露和制服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律程序,而且还要善于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这就决定了侦查学的内容不能离开策略方法。策略性也是侦查学的重要属性之一。

   3.边缘性

   学科的边缘性是指学科要利用多门学科的知识,是多门学科的交叉。从事侦查活动,不仅要懂得法学知识,而且要懂得物证技术知识、法医技术知识、心理学知识等。所以,边缘性也是侦查学的重要属性。

   侦查学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重要作用决定的,这种重要作用,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更加显示出来。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扰乱财政金融程序,损害政府廉政形象。在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中,侦查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以侦查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侦查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侦查学的重要性也是由理论对实践具有反作用这个原理决定的。众所周知,理论从实践产生,产生以后,对实践又有反作用。正确的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侦查学是在总结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对实践而言,侦查学是理论。侦查学理论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局部性质的,是从实施同一种侦查措施或者开展同一类案件的侦查工作总结出来的,这个层次的理论是通常侦查学教材讲得最多的内容,例如,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审讯人犯、查缉、搜查、杀人案件侦查方法、抢劫案件侦查方法,等等,由于这个层次的理论只涉及局部的问题,故可称小视野侦查理论。

   除了局部性的侦查理论外,侦查学还要研究全局性侦查理论,这是更高层次的理论,它不是论述应当怎样勘查出事现场,怎样询问证人等等,也不是论述对杀人案件或强奸案件应当怎样侦破,而是论述怎样才能把侦查工作做得更好。所以,这个层次理论涉及的是宏观性的问题,是全局性问题,例如,侦查思维问题,侦查协作问题,侦查情报与信息问题,侦查人员素质问题,侦防关系问题,侦技关系问题,专群关系问题,等等,由于这个层次的问题都涉及侦查全局的问题,故可称大视野侦查理论。

   无论小视野侦查理论,或是大视野侦查理论都是从侦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实践都有指导意义。

   对于还没有侦查经验的人员来说,学习侦查学可以系统掌握侦查业务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顺利从事侦查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对于已经具备一定侦查经验的人员来说,学习侦查学可以更自觉地运用侦查理论,结合具体案情,指导自己的侦查活动,把侦查工作做得更好,还可以更加自觉地总结工作中的点滴经验,为充实侦查理论宝库,提高我国整体侦查水平作出贡献。

   学习侦查学不仅对侦查专业人员十分重要,对审判专业人员、检察专业人员,以及从事其它调查工作的人员,也有指导意义。在如何获取证据材料、如何审查和分析证据材料,以及如何依法办案等方面,侦查学都能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西方国家最早的侦查学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虽然作为国家职能之一的侦查工作,早已存在,但根据侦查实践经验,写书出版,却只有百十来年的历史。在这方面,最早的代表人物,应推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1847—1915)。此公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入当地检察机关工作,后又入格拉茨大学任教。当时欧洲各国,正兴起科学侦查。通过实际办案,葛罗斯深谙科学技术方法对揭露和证实犯罪作用甚大。1893年他第一人撰写并出版了《预审官手册》一书,书中一部分内容是论述犯罪现象,一部分内容是论述侦查策略方法和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格罗斯把多门学科知识溶和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使用“Kriminalistiks”这一个由他本人创造的新名词,来表示这个新的概念。这个新名词很快为欧美各国学者所采用,并按发音被译成英文、法文和俄文,不过各国学者利用这个新名词作为书名写书时,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美国学者利用这个新名词的英文译名“Criminalistics”作书名时,书的内容体系就类似格罗斯体系,是纯物证技术,苏联学者利用这个新名词的俄文译名作书名时,书的内容既有物证技术,又有侦查措施和各类案件侦破方法,即通常所称的“三大块体系”。
   格罗斯的这本著作,虽然书名是“手册”,实际上是一本最早的侦查犯罪的教材,作者在1999年该书第三版时就增加了一个副标题:“犯罪调查方法”,及至20世纪出版第四版时,更进一步去掉副标题把书名改为《犯罪调查手册》,1948年英国将这部“手册”译成英文时,就把书名译为“犯罪调查”,去掉“手册”两字。
    西方国家有的学者把汉斯?格罗斯推崇为“侦查学之父”,不是毫无理由的,他在“预审官手册”中讲述的体系,除了关于犯罪现象的论述和“犯罪学”有关,其余内容都和侦查有关,在物证技术还不十分发达,学科分类还不很细的历史条件下,格罗斯把物证技术、侦查措施和破案方法溶和在一个体系之中,是颇有开拓性的。他的这个体系对各国学者特别是对欧洲各国学者迄今仍有影响,例如,据作者所知直到八十年代,莫斯科大学出版的侦查学教材,仍然采用物证技术、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这样的“三大块体系”。

    三、我国侦查学的初创

   在我国,侦查学作为高等法律院系的一门学科,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出现的。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即后来的国务院)正式宣布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该大学所设的许多系中的一个。众所周知,建国之初,全国所有大学法律系均已停办。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时是全国唯一的一个法律系。众所周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大的办学方针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法律系自不例外。
我们借鉴莫斯科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在教学计划中有一门必修课讲的是侦查犯罪的内容。当时,大家都不知道这门课的名称译成中文应当叫什么。称它技术学吧,又有大量章节讲侦查,称它侦查学吧,又有大量章节讲物证技术,左考虑,右考虑,最后,用一个中性的中文译名,称“犯罪对策学”。

   为了学习犯罪对策学,中国人民大学经上级批准,于1954年—1955年为法律系聘请了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教授来系讲授“苏维埃犯罪对策学”。来听课的,不仅有法律系的专业教师,而且还有司法部新建不久的全国几所政法学院的教师,以及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的干部。柯尔金专家的一年讲学开阔了大家的眼界,系统地学习了犯罪对策学。知识的种子,通过来听课的教师、干部的传播,很快在中国大地上开花结果。

   1958年,柯尔金专家的讲稿《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上、下两册,近50万字,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这部著作对我国高等政法院系从事刑侦数学的人员和实际部门从事侦查专业工作的人员,都有较大帮助。苏联在格罗斯著作影响下建立的犯罪对策学“三大块体系”,对我国学者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1958年以后我国政法教育领域提出了法学学科内容“本国化”任务。这项任务提得非常及时,非常正确。任何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十分必要,但是,要使学科得到发展,还必须植根于本国实践。必须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和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学科才有生命力,学科的理论才能不断发展,才能对实践起指导作用。
然而,从1957年开始,国内政治运动频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受到很大冲击。这种冲击不仅表现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表现在法学学科学术内容普遍遭受批判。由于片面强调“政治卦帅”,忽视系统业务学习,法律系的教学计划中有些课程被取消了,保留下来的课程,也被压缩成“一条龙式”的教学。在被收消的课程中,就有“犯罪对策学”,十分可惜,当教师们正想联系中国实际,深入考虑“犯罪对策学”学科中国化问题时,刚刚迈开的步子就被迫停止了下来,只是把学科名称改为“刑事侦察工作”。及至文革开始,遭受破坏的就不仅仅是个别学科了。

    四、我国侦查学的恢复与发展

   结束了文革这段历史以后,经过拔乱反正,各项事业走上了恢复发展的道路。
虽然刑侦教学在1975年文革后期北京大学法律系工农兵大学生教学计划中已有所反映,但编写“刑事侦察学”教材,是1978年由公安部开始的。

   1978年由原公安部三局(治安行政局)牵头,组织力量编写的《刑事侦察学》,是我国侦查学得到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该书的撰稿工作由刑侦处长董钟行同志和办公室主任束怀德同志组织领导,参加撰稿的有北京市公安局王克勤同志,上海市公安局黄石同志,四川省公安厅梁文渊同志,广州市公安局周立新同志,南京市公安局吴长胜同志,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刘志坚同志,北京大学法律系杨殿升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徐立根同志。初稿完成后由董钟行同志、束怀德同志和徐立根同志统改定稿。这部供公安机关干部内部学习用的教材内容丰富,文学简炼,只有二十万字篇幅,共分九章:1.刑侦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基本原则;2.现场勘查;3.专案侦察(即侦查措施);4.查缉案犯;5.几类主要案件的侦破方法;6.耳目;7.审讯;8.刑事科学技术基础知识;9.对刑事犯罪分子及其活动场所的调查措施。该教材于1979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这一年正好是建国三十周年。三十年来我国公安部门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侦查经验,公安、政法院校也编印过大量刑侦讲义,但是,整整三十年中,我国还没有正式出版发行过一部刑侦教材。公安部三局编写出版的这部教材,可以说填补了这个空白。

   70年未,八十年代初,全国政法院系都已相继复校,教学秩序也已恢复正常,在这种形势下,司法部和高等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计划编写系列法学教材,“刑事侦察学”是其中之一。教材仍沿用“三大块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组织编写专供高等学校法学院系本科使用的教材。这部教材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第一版,1987年又出第二版,参加教材撰稿工作的有西南政法学院周应德同志和邹明理同志、胡学贵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徐立根同志和周惠博同志,北京大学法律系张若羽同志,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马治和同志,安徽大学法律系吴永农同志,北京政法学院金光正同志,中南政法学院张嘉同志,西北政法学院赵金科同志。教材由周应德同志任主编,徐立根同志任副主编。

   这部教材的名称原定“刑事侦察学”,交付出版之前,大家又对教材名称进行了一番推敲,认为把教材名称改为“犯罪侦查学”比较合适,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该法有专门一节规定“侦查”,法学教材中侦查教材名称应当与法律上用语相一致,把“侦察”改为“侦查”比较合适;

   2.使用“侦查”一语可同时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的侦查工作,我国侦查学既要研究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也要研究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

   3.“刑事侦察”是公安机关的专用语,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通常分两道工序,第一道,侦察,目的是要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找出重大犯罪嫌疑人,第二道,审讯犯罪嫌疑人(又称“预审”),目的是要查明全部案情,扩大战果,挤清余罪,为起诉打下扎实基础。可见,使用“侦查”,就公安机关的工作而言,可以同时适用于“侦察”和“预审”两道工序。

   4.在“侦察”前面加用“刑事”两字,也许可以表明其工作对象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一类的犯罪。但在实际上,侦查学所研究的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法,对侦查任何犯罪案件都是可以应用的,并非只适用于侦查破坏治安的犯罪案件,所以,与其用“刑事”两字,不如用“犯罪”两字,经过与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研究,大家取得了共识,同意将这部教材名称改称“犯罪侦查学”。

    从70年代未开始,祖国大地处处吹起了改革开放的春风。西南政法学院经高教部批准、公安部同意,办起了侦查系,近二十年来不仅培养了一批能从事侦查破案的高级人才,而且还编辑出版了《侦查》杂志,为我国侦查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进入80年代,公安部改变了过去几十年没有办大学的局面,办起了三所高等院校,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察学院都设置了侦查专业,刑警学院还和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合作,办起一家名为“中国刑事警察”的杂志,为发表大量密切联系侦查实践的论文,提供理论阵地。十几年来,这两所高等公安院校的侦查系,培养出来的高级刑侦专业人才,已经在全国刑侦战线发挥重大作用,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利益作出了贡献。最近几年,这两所大学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还招收侦查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它们和十几年前已经招收侦查学方向研究生的其他院校一道,正在为侦查学的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侦查学》,是我国侦查学恢复与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件大事。

   1985年国家教委决定编写一套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其中法学教材编写计划中有“犯罪侦查学”一书。本人对“犯罪侦查学”教材早有改革之考虑。当教委负责同志来谈教材计划时,我提出了以下意见:
第一,目前法律院系本科使用的“犯罪侦查学”基本沿用了当年苏联“犯罪对策学”的“三大块体系”,内容过于庞杂,把物证技术和侦查措施、破案方法这些性质迥异的内容放在一门学科之中,将使教师不堪负担,既不利于做好教学工作,也不利于做好研究工作;

   第二,任何学科都应当按自己特殊对象进行建设。侦查学的对象应当是侦查活动,而不应当是物证技术。虽然物证技术对侦查十分重要,但这一点不应当成为把物证技术作为侦查学对象的理由。众所周知,对侦查活动十分重要的知识很多,但不能把一切十分重要的知识都纳入侦查学的研究范围。例如,法医学对侦查工作就十分重要,但任何人不会怀疑法医知识不是侦查学的对象,因为法医知识早已有独立的法医学学科进行研究。现在国内外物证技术蓬勃发展,侦查业务中的问题也愈来愈多。把物证技术知识和侦查业务知识放在一门学科之内,显然不妥。

   第三,“犯罪侦查学”这个名称是为了改变“刑事侦察学”这个名称而选用的。把“侦察”改为“侦查”,当然是必要的,但把“刑事”改为“犯罪”,意义不大,只是希望别让人误会,似乎这门学科只讲刑事侦察部门的侦查业务。实际上,无论是“刑事”或是“犯罪”,作为“侦查”的定语,都是有缺陷的,因为汉语中“侦查”一词不同于“调查”,只能用于犯罪,只能是刑事性质的。在“侦查学”前加“刑事”或“犯罪”是完全不必要的,因而是多余的。

    基于以上分析,当时本人提出把“犯罪侦查学”这个学科教材分为两本教材,一本是“侦查学”,另一本是“物证技术学”,前者以侦查理论与侦查方法为研究对象,后者以物证的发现技术、记录技术、提取技术和鉴定技术为研究对象。在法学学科中设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将进一步显示我国法学体系的特色。

    接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给国家教委写了报告,提出了把法学教材“犯罪侦查学”改为“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两个学科,此项建议得到了国家教委的批准,并批准两部教材均由徐立根教授任主编。《侦查学》一书副主编有:西南政法学院周应德同志,人民大学周惠博同志,北京大学张若羽同志,参加教材撰稿的除主编、副主编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同志,北京大学张玉镶同志,中国政法大学王傅道同志,西南政法大学邹明理同志。

   把物证技术内容从侦查学教材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侦查学集中研究侦查本身的理论和方法,这是我国侦查学合乎规律的发展趋向。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刑警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及其他政法、公安院系,正是采用这种体系,撰写不同版本的侦查学教材,有的学者还撰写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各校侦查学方向的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也在侦查理论和侦查方法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写出不少高质量的学位论文。

    五、侦查学发展的展望

   把物证技术从侦查学“三大块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物证技术学”新学科,这仅仅是侦查学发展的第一步。
  为了给侦查学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条件,首先应当研究如何建立侦查学的新体系。个人认为,建立侦查学的新体系不是要完全抛弃老的三大块体系,而是应当从老的“三大块体系”转变为新的三大块体系。,老的三大块体系是指物证技术,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在新的三大块体系中“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当然是不可缺少的,但“物证技术”分离后,应当增加“侦查基本理论”。对这三部分内容都应当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深入研究。要下功夫总结侦查实践中的新经验,不断充实侦查学的内容。在现阶段,特别要重视对侦查基本理论的研究。

  究竟哪些是“侦查基本理论”?侦查基本理论应当是侦查全局性理论,是大视野理论,对侦查工作很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现在,有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这值得商榷。众所周知,过去犯罪侦查学把物证技术章节安排在第一部分,而这一部分的第一章便是“同一认定的一般方法”,因此,有可能使人产生误会,似乎“同一认定理论”理所当然地是“犯罪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实际上,前苏联的犯罪侦查学不讲什么侦查基本理论,前苏联教材中讲的“同一认定一般方法”,是针对痕迹,笔迹等物证鉴定而言的理论。侦查过程虽然也是要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的问题,但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要比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复杂得不知多少倍。众所周知,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找出重大犯罪嫌疑人,把解决这项任务套用同一认定的概念,未必合适,理由也不充分,因为侦查阶段“认定”的,无论如何,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把“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应该看作是一种误会。作者在这里提出同一认定理论问题,只是想说明,学者对究竟哪些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还是不很清楚的,还需要大家认真考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通过讨论、写文章,逐渐取得共识,把哪些是侦查基本理论,确定下来。

    为了给侦查学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还应当争取把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学科地位提升为二级学科。
无论从侦查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从侦查专业从业人员的广泛性或是从侦查学研究问题的复杂性来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一样都是值得十分重视的学科。现在侦查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只是诉讼法下的一个研究方向,这种学科地位与侦查学的现状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应当共同努力,让更多人了解侦查学的重要性,争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把侦查学批准为二级学科。侦查学本身有好几个研究方向,如果侦查学提升为二级学科,不但可以使侦查学研究工作更加深入,而且可以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级人才。

侦查学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