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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陈刚 发布时间:2005-12-13 18:22: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到观念、资金等的限制,目前看全国的犯罪情报工作发展非常不平衡。首先是情报理念上的不平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基础工作,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决策者认为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无关大局,不投入或不重视,严重影响了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发展。其次是硬件投入上的不平衡。我国的公安体制决定了各地公安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因此在犯罪情报信息建设的硬件投入上会出现较大的不平衡。最后是人才数量上的不平衡。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越是能吸引大批科技人才,而相反的,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越是吸引不了人才的进入。

  (二)静态性的犯罪信息多,而动态性的犯罪情报少。在目前建立的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中,占绝对数量的是静态性的信息,如人口信息数据库、已破和未破案件数据库、无名尸体数据库、枪支弹药数据库、被盗机动车数据库、追逃数据库等。但对于民警日常工作及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一些动态信息(如监控对象的活动情况等)却无从利用,其实质是强化了犯罪信息,弱化了犯罪情报。犯罪信息和犯罪情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情报是根据某种特殊的需要而有目的地进行犯罪信息的收集,经过分析后形成的特殊信息,它更具有动态性和时效性的特点。要改变侦查工作的“从案到人”的模式,真正实现“情报先行”,靠传统的静态性的犯罪情报信息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花大力气建设动态性的情报信息数据库,尤其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只有建立相关的动态数据库和专案数据库,才能真正做到将案件侦破在现实危害发生之前。

  (三)犯罪情报信息的共享性差。犯罪情报信息的共享性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可以说情报信息的共享性与效能是成正比的。但是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工作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的状况,这也是情报能力低下的表现。当前在犯罪情报信息共享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情报信息的地区私有化观念。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将收集的犯罪情报信息作为自己的私有资源,不愿无偿提供给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这种信息私有化的观念与信息共享化相悖,不利于发挥犯罪情报信息的功效。其次是情报信息平台的兼容性不够。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在构建情报信息平台时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在数据的种类、软件开发和数据库规格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得构建全国性的总数据库和进行数据交换、传输时存在困难。大量的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建在省、市一级,全国性的专业数据库偏少。

  (四)犯罪情报部门的职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犯罪情报组织机构一般设在刑事侦查部门下面,主要的工作局限于一般性的犯罪信息等的统计,远远不能满足实战部门对犯罪情报信息的需求。根据一些犯罪情报工作发达国家的经验,犯罪情报部门主要负责对犯罪情报信息数据的整理、维护和专项情报分析工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部门,不仅人员数量庞大,而且有非常良好的硬、软件的支持。在这种组织机构配置下,能整合警察机构中所有部门的信息数据,避免数据的重复收集,减少资源浪费。

  (五)情报信息利用模式单一。犯罪信息是对与犯罪有关的物质材料的描述,犯罪情报则是对犯罪信息的汇总、评估、综合和解释的结果,因而,犯罪情报可以理解为是信息加上了某种东西后的产物。尽管犯罪信息可以被储存、组织起来和进行检索,但是,犯罪情报分析的结果所提供的内容远远大于它们。因此,犯罪信息只有经过科学的分析才能转变成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为实战服务。当前情报信息利用模式集中在被动式的利用模式上,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现场获取的证据和线索,进行检索和查询,这种被动模式的弊端是无法将犯罪制止在发生之前,而且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并不是每个现场都会留下能被侦查部门利用的痕迹物证。而主动式的利用模式则是通过情报分析部门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直接向实战部门提供各种有效的战略和战术情报,主动发现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提高公安机关对犯罪的综合控制能力。而目前我国的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中,信息性工作占主流,情报性工作偏弱,即较为重视犯罪信息的收集,对信息的研判和分析较少。

  二、对策与思考

  (一)转变观念,加大投入,加快情报信息的基础建设。情报信息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在当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整合情报信息资源和硬件设施,由省一级公安机关统一数据标准和应用平台,加大在情报信息系统硬、软件方面的投入,加强对民警的相关培训,使情报信息成为破案力、战斗力,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益。

  (二)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的动态性情报信息库。对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需要长期经营的案件或一些侦破周期较长、重大的刑事案件,必须建立专案情报信息库。要努力改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将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情报信息记在笔记本上的模式,应当把相关的涉案信息录入信息库,建立动态性的情报信息库。只有在这种工作模式下,才能发挥出专案信息的最大价值,也有利于情报分析人员对专案的研究和分析。

  (三)打破情报信息的地域观念,努力实现情报信息的最大范围的共享。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尽管带有地域特点,但共享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公安机关在情报信息上必须打破地域观念,实现最大范围的共享。可以在技术方法上,利用访问权限的分级,限制访问者对无关信息的访问,确保公安网络的安全。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情报分析机构,完善情报工作的流程。

  在当前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正在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显得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战略角度还是从战术角度来看,建立相对独立的情报分析机构势在必行。情报分析机构是整个情报信息工作的核心和枢纽,因此,必须对传统的犯罪情报部门进行改革,从职能到组织结构都要以情报分析工作为核心进行重构。

  (五)拓展情报信息的来源和渠道,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看,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的来源公开渠道多而秘密渠道少,情报信息的质量也参差不齐。随着刑事犯罪日益智能化,公安机关必须拓展情报信息的来源,加强秘密侦查手段建设,发挥刑事侦查基础性工作的作用,充分利用秘密侦查渠道获取高质量的犯罪情报信息,实现打击的精确化和主动性。

  (六)加强对民警的收集、利用情报信息技能培训,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情报信息工作需要全警参与,提高全体民警的情报信息技能、增强全体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是重要的基础。只有每一名民警都能切实意识到情报信息工作对打击犯罪的重要性,并能自觉在工作中加以利用,才能将犯罪情报信息真正转化为战斗力。也只有民警通过对情报信息的利用有效推进了打击工作时,才能使情报信息工作变为一种良性的循环。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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