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内外结合制衡警察权
近期,结合我国即将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如何构建符合法治国家需要的警察权问题,各方进行了有益探讨。在这里,笔者也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与观点。
传统政治学认为,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安全权的一种,具备特别的强制执行能力。在我国,警务系统还在法院权力之外享有侦查权和部分司法处置权,可以说警察体系是一个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一的机关。
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警察具有日常治安管理之行政权,这种行政权稍加扩张,就能够达到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地步,既可以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等,它还像军队一样拥有武装权。警察体系是唯一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带有“全能型”的行政机关,因此警察权的无限膨胀可能将一个国家变成“警察国家”。
现代政治学认为,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要和责任相当,权力必须要有监督与制约,也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约和监督。
中国正在法治进程的路上,政府也正在从全能型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目前,全国上下正密切关注的大事,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警察体系从内部治理走向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相结合的重大步骤,这是值得我国人民高兴的一件大好事,我国的政府职能转换和法治之下的良好警察体制建设都将具有长足的进步。
最终,我国警察体系将完成自身的现代化、法治化建设,建立起从内部到外部的两个激励和约束机制。谨提供以下设想:
在外部,要坚持和加强我国原来公检法三者互相制衡的宪法设计,参照外国先进经验,适当提高检察院地位,来约束正在膨胀的警察系统。例如在英美国家,美国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英国也有类似总检察长的职位叫做“Attorney-general”,译作“皇家首席法律顾问”。
同时,还可以适当放开私家侦探的法定生存空间,以此向可能缺乏效率的警察体系引入竞争机制。
另外,还可以参考我国香港政府的治警先进经验,引入其“警监会”制度,负责搜集传递公民对警察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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