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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平安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4-19 09:51: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3月2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中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都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同时明确,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为使公安机关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规定》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或是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 无人驾驶航空器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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