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合理化
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与犯罪斗争过程中的产物。刑事政策是否合理直接制约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当前,我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其中经济犯罪的高发尤为引人注目。刑事政策如何有效控制经济犯罪成为重要研究课题。刑事政策只有不断合理化,才能切实实现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本文试在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反思的基础上,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问题作一尝试性探索。
一、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回溯及反思
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①。
(一)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回溯
犯罪是自古即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在社会产生犯罪的同时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政策也成为国家或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我国古代就提出“刑罚世轻世重”、“德主刑辅”、“出礼入刑”、“行刑重其轻者”等一系列影响我国几千年并且至今不失其借鉴价值的刑事政策。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则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在对敌革命斗争中,就形成了许多有效的政策和策略。建国后,党和国家把党在革命年代提出的一些对敌政策和策略进一步系统化,并根据新的形势要求提出一系列新的刑事政策和策略,诸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依法从重从快”、“综合治理”等刑事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的整体,对于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是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犯罪形势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策略与对策的总称。我国没有定期专门发布总的刑事政策的惯例,刑事政策往往是针某一类犯罪或者某一种犯罪的方针和对策,它是散在的、具体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亦然。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由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文件所构成,具体包括:刑法中经济犯罪规定;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文件;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文件等等②。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真正发轫于改革开放后,即经济犯罪③大量出现后。1982年,继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全国人大也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惩治经济犯罪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后不久《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先后以联合发布或单独发布的形式制定了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从而出现了刑事法律大规模介入经济领域,国家开始运用刑事政策控制经济犯罪。
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公约》等国际公约后,这些国际公约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重要因素。
2001年,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召开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建国以来第三次“严打整治”斗争,此次“严打整治”斗争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重要内容。虽然以往曾经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开展过某些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但从没有象此次“严打整治”斗争规格之高、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将经济犯罪做为“严打”斗争重点是刑事政策受到经济犯罪新变化影响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
通过对以上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简单回溯,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有以下规律:
一是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归宿。刑事政策法律化是刑事政策过程的终结,是刑事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又特殊的形式。所有的刑事政策均需要合法化,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政策都需要法律化。规范经济行为,编制刑事法网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将不法经济行为犯罪化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重要体现,1997年刑法修订前,9个关于经济犯罪的决定或补充决定,均被1997年刑法吸收,成为刑法第三章主要内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了骗购、逃汇等外汇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又将操纵证券价格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基调。1979年刑法规定的13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并没有设置死刑,但随着经济犯罪的猖獗、危害加大,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提高了走私、投机倒把等犯罪刑罚幅度,并将这些经济犯罪最高法定刑提升为死刑。1997年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个罪名,占该章罪名的16%。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第六个五年报告(2001年5月),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属于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11个国家之列④。经济犯罪罪名中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罪名约为75个,占罪名总数的83%。总体而言,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较为严厉。
三是与一般犯罪刑事政策趋同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特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特点,也应当有不同的具体刑事政策。虽然具体刑事政策对于基本刑事政策具有依从性,但仅有基本刑事政策缺乏具体刑事政策,对于控制某一领域具有犯罪仅能宏观把握,缺少微观控制,刑事政策对具体犯罪控制的合理性、可靠性、灵活性体现不足。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具体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以2001年“严打整治”斗争为例,尽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斗争的重要内容,打击经济犯罪是斗争的重点,但是在刑事政策上还是坚持“从重从快”等一般刑事政策,对于经济犯罪没有具体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无法做到“有的放矢”。
我国目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对打击经济犯罪、遏止经济犯罪高发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尽管如此,通过审视目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规律,我们还是能够发现我国执行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理念滞后。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严厉主要出于刑事理念报应性和功利性考虑。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主义处罚既是对现行经济犯罪的一种等价报应,又是对于经济犯罪的威慑。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严厉处罚的威慑性是有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超越市场规则谋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预先的利弊衡量与理性计算,不是一时冲动。在超额的利润吸引下,刑罚的威慑力几乎等于零,甚至出现所谓“民不畏死”的现象。理念的滞后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不合理的根本原因。
二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手段单一。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通过刑事法律实现控制犯罪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将不法经济行为犯罪化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所谓非犯罪化,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⑤非犯罪化在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中运用较少。“严打”斗争、严密法网都是一种积极的犯罪化政策,它与非犯罪化处于刑事政策的两极,从体现的理念而言,两者是不相容的。在经济犯罪所依赖的市场经济秩序本身有其运行规律,有其内在的平衡。犯罪化手段虽可以制裁破坏秩序者,但过多的强调犯罪化不但加重国家的负担,而且会破坏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内在平衡。可以通过非犯罪化,将制裁的任务交给广义的社会规范加以制约。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经济犯罪数额,经济犯罪会因此减少,经济发展受到的束缚也必将减少。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永远是两个并轨运行的刑事政策重要手段。
三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目的缺失。从逻辑上来讲刑事政策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即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也就是“打”与“防”。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不论是各种专项斗争还是“严打”斗争,几乎对策都立足于如何打击经济犯罪上。但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犯罪,“打”是控制不了犯罪的,设置“打”主要是为了威慑,而威慑的目的是为了“防”,一味的喊打实际上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防”才是刑事政策的核心,才是实现控制犯罪这一根本目的最直接手段。“防”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偏颇”。
四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认识不足。刑事法律作为公共政策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封闭性,其更倾向于追求公正和安全。正因如此,伴随着刑事法律的保守性、僵化性等特征会导致刑事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社会实际情况和实际要求的现象出现。特别是对于经济秩序这一最活跃的社会秩序刑事法律的调整常常会显得无能为力。刑事政策作为引导刑事法律运行的政策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灵活性,这些特性赋予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具有导向性和调节性功能,刑事政策更倾向于效率。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能够更快、更合理地对失范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可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达成最大限度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可惜的是由于对刑事政策的认识不足,一味的追求刑事政策法律化,缺少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使我们的整个刑事法律体系在应对经济犯罪的新变化时,显得“机械有余,灵活不足”。
正是因为当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不合理性,使经济犯罪没有更好的控制,经济犯罪总体上呈高发态势、侵害面扩大、大要案突出⑥。用一些学者的形容“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正面临内外交困的境地”⑦。因此,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成为当务之急。
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目标
根据中国哲学理解,“理”就是指特殊规律。“规律”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合理”就是指符合事物发展的本身特有的规律。“合理化”就是指按照自身规律发展变化。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动态的,动态的过程却是由实现无数静态目标组成的。要实现事物动态的发展必须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静态的目标。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就是使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按照其自身规律发展变化,是一个不断调整动态发展的过程。刑事政策规律由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相结合而成⑧,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亦然。要实现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首先要掌握经济犯罪变化规律,通过掌握规律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目标。在以此为出发点改进或重新配置相关政策,实现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最终通过合理化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控制经济犯罪。
(一)犯罪学视野下的经济犯罪
刑事政策规律的客观要素就是犯罪变动的规律,而犯罪学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为我们掌握犯罪变动的规律提供了启示。因此,在犯罪学视野下研究经济犯罪变动的规律就成为我们把握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客观要素的捷径。
犯罪学对当前经济犯罪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律性启示:
第一,经济犯罪的原因是由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当前经济犯罪的高发,不仅具有个人生理、心理的原因,更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⑨当前,我国正经历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现代化的推进必然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各种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伴生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多;新的观念未形成,旧的传统被打破,道德的约束荡然无存;社会对个人的认可由地位高低转向金钱多少;一时间整个社会成为“众神”的社会,这一些都为经济犯罪的高发提供了“犯罪场”。
第二,经济犯罪基本规律隐藏于社会结构最深层次和社会矛盾运动的方面。我国是用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的途径完成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西方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是自发的过程。市场规则自发产生,先于国家立法而存在,法律只是对已有规则的确认。相反,我国市场经济的过渡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有步骤的完成,这就导致市场规则形成的滞后,经济基础的自身发展与上层建筑的推动之间出现错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突出。为了解决复杂的矛盾,借助刑事法律的强制力建立市场秩序就成为国家最直接、最有力的选择,经济犯罪实际上是受到强制力约束的市场主体反抗强制力保护的市场秩序的体现。
第三,经济犯罪犯罪功能具有两面性。犯罪的功能有两大方面:一是破坏功能,是负面的、反动的,也是主要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促进功能,是次要功能。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附录)这篇文章中,有一长段讲到犯罪的社会功能,主要就是说犯罪促进生产力,具体说来有至少三点:第一能够提供就业机会;第二犯罪生产文艺,使生产丰富多彩;第三刺激社会竞争⑩。经济犯罪的两面性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在微观上经济犯罪确实破坏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在宏观上经济犯罪扩大了就业,促进了经济发展,甚至对打破不合时宜的、市场的“枷锁”有着积极的作用。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长途贩运都被认定为投机倒把罪,受到刑事处罚。可是,长途贩运的存在确实加快了地区之间的经济流转,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种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最终打破了将长途贩运定为投机倒把罪这一扼制经济发展的刑法“桎梏”。
上述经济犯罪规律性的启示对于确定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目标的意义在于:
首先,既然承认经济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系统,就认识到与经济犯罪做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到经济犯罪是依附于经济秩序中的,任何刑事政策都不可能消灭经济犯罪。任何以消灭经济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都是违背经济犯罪基本规律的刑事政策,也是注定要以失败告终的经济政策。
其次,承认经济犯罪源于社会基本矛盾,就承认了控制经济犯罪必须通过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讲过“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只能发挥有限的和短促的作用。“自称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徒负虚名的万灵药”紒紜矠。因此,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都是背离经济犯罪基本规律的刑事政策误区;一味追求打击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也是背离经济犯罪基本规律的刑事政策的歧途。
最后,既然承认经济犯罪功能具有两面性,就必然认识到与经济犯罪斗争的复杂性。经济犯罪作为社会代谢现象,微观上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宏观上却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性。控制经济犯罪棘手之处在于:既要调动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力;又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上秩序的破坏。要遏制经济犯罪就要严格定罪界限,这就会遏制生产者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必然受到遏制。要发展经济,就要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势必要放宽经济犯罪的界限。因此,在控制犯罪和经济发展之间,国家和社会必然面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因此,考验刑事政策决策者智慧的关键就在于将经济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公众视野下的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规律的主观因素应是“公众—国家—犯罪”三角关系的演变紒紝矠。国家对经济犯罪控制得有力,社会就会稳定,公众对国家的亲和力增强;国家对经济犯罪控制得不力,社会局势不稳,公众对国家亲和力减弱;经济犯罪高发,公众视国家控制不力,要求国家惩处的呼声越高;经济犯罪减少,公众视国家控制有力,要求国家惩处经济犯罪呼声不会高。从这种三角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公众的态度对于刑事政策的定位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虽然,民众对于经济犯罪的反应较为宽容,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人道主义思想传播,报应情感强烈,社会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民众对于经济犯罪特别是那些危害到民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反应强烈,经常是“喊杀”、“喊打”声一片。民众对于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态度更多的是表现出报应情感,即“恶有恶报”的心理,而且很强烈。目前,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中绝对主义、泛刑主义、重刑主义的存在与公众的认可是密不可分的。
刑事政策制订者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公众之所以报应情感强烈,不仅是因为出于对经济犯罪的憎恨,更重要的是出于对社会稳定的渴望。缓和社会矛盾、调节公众民愤是国家的固有功能,刑事政策则是实现这种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的稳定予否不是简单的看犯罪发生的多少,主要要看是公众对犯罪民愤的大小、承受能力的大小。一旦犯罪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民愤自然会超越理性的控制,所有的愤怒必然指向国家,所谓“公众—国家—犯罪”三角关系必然发生嬗变。因此,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定位必须把公众的态度放在必不可少的位置上考虑。
通过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主客观因素的论述,得到的似乎是一个“悖论”,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矛盾。经济要快速发展,必然要放松对经济犯罪的控制,这必定影响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会稳定,必然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控制,势必束缚经济发展。实际上这一悖论的存在恰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矛盾向前发展的动力,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发展”。问题的观念在于怎么把握平衡的顶点,即既要两者向前发展,又不能破坏这种平衡。运用合理化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对调整这种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定位的落脚点也就在于此。因此,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目标应当是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二者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在公众容忍、承受范围内,谋求对经济犯罪合理有效的控制。
三、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途径
(一)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理念合理化
理念指导行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要合理化首先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理念要合理化,要适应经济犯罪的新变化、要适应社会形势新发展。重点要树立以下三个理念:
一是谦抑的理念。所谓“谦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谦让、抑制的意思。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要有谦抑的理念是指刑事政策在引导、调节刑事法律控制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秉承谦让、抑制的立场,在必要的、合理的、最小的限度内予以适用,不要过多的干涉经济秩序。因为刑事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一旦进入以平等主体组成的市场,必将打破其平衡,由强制力建立起来的所谓秩序,如不能得到市场的确认,必将会以失败告终。
二是人道的理念。“人道”一词源于人道主义的概念。人道主义是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学术思想,发展于文艺复兴时期,逐步成为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它强调对人性的尊重,具体包括“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三个内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要有人道的理念是指刑事政策在引导、调节刑事法律控制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要秉承宽容、轻缓、道义的原则,毕竟人的生命和自由是无价的。
三是经济的理念。所谓经济的理念是指刑事政策在引导、调节刑事法律控制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化的效益。经济的理念源于人们对社会资源有限性的认识。刑事政策的制订、执行实质是在调配社会资源对抗犯罪,如果没有经济的理念,缺乏合理的调配,是不可能有效的实现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甚至出现投入大于犯罪造成的侵害。
(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模式合理化
刑事政策简约说来就是对待犯罪和关于刑罚的政策。对待犯罪是严还是不严,关于刑罚是厉还是不厉。两两搭配,在理论上有四种组合,即四种刑事责任模式:又严又厉;不严不厉;厉而不严;严而不厉紒紞矠。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就离不开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模式。首先从“严”着手。“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严密经济犯罪刑事法网,完善经济犯罪罪名体系。虽然我国经济犯罪罪名多达90余种,但是仍有不少诸如垄断竞争等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没有犯罪化,使得不少刑事法律应当惩处的严重危害行为未受到惩处。另一方面,要降低定罪标准“门槛”,尽可能的追究到经济犯罪行为人的责任。我国刑法对于许多经济犯罪的定罪都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故意难以证明,很多经济犯罪行为人因此逃避了处罚。其次从“不厉”着手。“不厉”就是要扩大经济犯罪轻罪范围,提高轻刑比例,要求轻罪愈轻。特别强调经济犯罪的定量标准要高,不同的处罚档次定量要加大。通俗的讲就是定罪数额要高,不同档次处刑数恶要拉大。最后,还要指出的是“不厉”并不代表对所有的经济犯罪处罚不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公众人身安全、健康的经济犯罪,要依法重处,要求重罪愈重。这实际上也是体现了当前国际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当然在我国具体还要强调“轻重结合”,以保证“严而不厉”刑事政策模式既能够有效控制经济犯罪,又能够得到公众认可。
(三)经济犯罪刑事处罚政策合理化
当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处罚手段仅有自由刑、罚金刑,手段较少,而且罚金刑处罚力度不够。其实在经济犯罪处罚中过多的适用自由刑,失去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因为每一个经济犯罪行为人都是经过权衡才做出选择,他们情愿牺牲几年或十几年的自由,来换取超额的利润。因此,对经济犯罪刑事处罚政策一定要有针对性。一是要加大罚金刑力度。首先要提高罚金刑幅度,罚金数额要远高于可能获得的超额利润;其次要加大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因破坏经济秩序而可能获得超额利润的经济犯罪领域;最后要完善罚金追缴制度,建立包括日罚金制等罚金追缴制度,建立保证制度执行的制度。二是借鉴、完善保安处分。将原有的一些行政法规的规定整合、完善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适用于经济犯罪的保安处分制度,正象日本刑法学家神山敏雄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前科对婚姻、就业等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企业即使被贴上前科标签,也不会受到类似的打击,对于企业来说,行政处分中最有威力的、与死刑相匹敌的是取消批准注册。法院解散法人、事业社团命令对犯罪企业是致命的打击。”紒紟矠第三,使用非刑罚手段矫正经济犯罪行为人,引进社区服务、社会劳动等行刑社会化和开放式处遇的手段和措施。
(四)经济犯罪刑事预防政策合理化
经济犯罪预防是控制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应当把预防政策作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核心。强调通过经济防范、行政防范、技术防范等强化罪前防范,用制度管人、管事。例如美国2002年出台的《索克斯法案(theSarbanes-OxletAct)》就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规定了大量防范公司财务犯罪的内容。例如,法案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政官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季报与年报)作个人书面认证。如果审计发现财务报表需要重新审核,CEO和CFO必须返还其12个月内获得的收益。如果他们明知定期报告信息不实仍然签名画押,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和公司高层主管人员的个人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又如,法案有规定了强化外部审计监管,规定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对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年检权、不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为了防止同行庇护现象,法案特别规定组成委员会的8名成员,3名必须来自会计以外行业紒紡矠。这些细致而有力的防止经济犯罪的规定,为合理化经济犯罪预防政策提供了参考。
(五)经济犯罪刑事研究政策合理化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是一种动态的合理化,离不开对经济犯罪的规律的把握。因此,经济犯罪刑事研究政策的合理化必不可少。一是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实证研究。屏弃神秘化,可以定期公布经济犯罪状况及动态,以便于社会各界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入研究。如日本,自1960年,每年公布《犯罪白皮书》,并每年编撰“特集”,借此可以大致了解国家刑事政策所关注的问题紒紣矠。二是加强网络建设,重视经济犯罪情报工作。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所属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的网络,专门从事犯罪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研究、使用和交换紒紤矠。
参考文献
①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在理论上有一分说、二分说、三分说等,本文采用的是梁根林教授在《解读刑事政策》一文中的定义并以此展开论点。
②参见刘华“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载于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刑法》第一期,P3。
③关于经济犯罪理论上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概念。本文采用最狭义概念,即《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并以此展开论点。
④参见许磊成“简论经济犯罪立法及其废止问题”,载于法律出版社《刑法评论》第三期,P51。
⑤参见[日]大谷实,载于法律出版杜《刑事政策学》,P88。
⑥参见“大要案频发 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十大发展趋势”载于《瞭望》周刊,2003年第10期。
⑦参见唐稷尧“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⑧事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于法律出版社《犯罪学论丛》第一卷P335
⑨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载于上海译文出版社《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P45。
⑩事见储槐植“论我国犯罪学理论框架及研究目标”,载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4年第1期。
紒紜矠参见[意]恩里科·菲尔,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犯罪社会学》,P68。
紒紝矠事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于法律出版社《犯罪学论丛》第一卷P335
紒紞矠参见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紒紟矠参见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于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日本刑事的重要问题》(第二卷)。
紒紡矠参见刘华“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载于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刑法》策一期,P8。
紒紣矠参见胡晗“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载于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紒紤矠参见公安部考察团“美国的经济犯罪与打击对策”,载于wwwgzjdgovcn。
一、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回溯及反思
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①。
(一)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回溯
犯罪是自古即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在社会产生犯罪的同时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政策也成为国家或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我国古代就提出“刑罚世轻世重”、“德主刑辅”、“出礼入刑”、“行刑重其轻者”等一系列影响我国几千年并且至今不失其借鉴价值的刑事政策。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则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在对敌革命斗争中,就形成了许多有效的政策和策略。建国后,党和国家把党在革命年代提出的一些对敌政策和策略进一步系统化,并根据新的形势要求提出一系列新的刑事政策和策略,诸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依法从重从快”、“综合治理”等刑事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的整体,对于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是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犯罪形势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策略与对策的总称。我国没有定期专门发布总的刑事政策的惯例,刑事政策往往是针某一类犯罪或者某一种犯罪的方针和对策,它是散在的、具体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亦然。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由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文件所构成,具体包括:刑法中经济犯罪规定;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文件;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文件等等②。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真正发轫于改革开放后,即经济犯罪③大量出现后。1982年,继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全国人大也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惩治经济犯罪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后不久《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先后以联合发布或单独发布的形式制定了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从而出现了刑事法律大规模介入经济领域,国家开始运用刑事政策控制经济犯罪。
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公约》等国际公约后,这些国际公约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重要因素。
2001年,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召开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建国以来第三次“严打整治”斗争,此次“严打整治”斗争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重要内容。虽然以往曾经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开展过某些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但从没有象此次“严打整治”斗争规格之高、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将经济犯罪做为“严打”斗争重点是刑事政策受到经济犯罪新变化影响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
通过对以上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简单回溯,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有以下规律:
一是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归宿。刑事政策法律化是刑事政策过程的终结,是刑事政策合法化的一种重要又特殊的形式。所有的刑事政策均需要合法化,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政策都需要法律化。规范经济行为,编制刑事法网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将不法经济行为犯罪化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重要体现,1997年刑法修订前,9个关于经济犯罪的决定或补充决定,均被1997年刑法吸收,成为刑法第三章主要内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了骗购、逃汇等外汇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又将操纵证券价格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基调。1979年刑法规定的13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并没有设置死刑,但随着经济犯罪的猖獗、危害加大,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提高了走私、投机倒把等犯罪刑罚幅度,并将这些经济犯罪最高法定刑提升为死刑。1997年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个罪名,占该章罪名的16%。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第六个五年报告(2001年5月),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属于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11个国家之列④。经济犯罪罪名中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罪名约为75个,占罪名总数的83%。总体而言,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较为严厉。
三是与一般犯罪刑事政策趋同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特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特点,也应当有不同的具体刑事政策。虽然具体刑事政策对于基本刑事政策具有依从性,但仅有基本刑事政策缺乏具体刑事政策,对于控制某一领域具有犯罪仅能宏观把握,缺少微观控制,刑事政策对具体犯罪控制的合理性、可靠性、灵活性体现不足。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具体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以2001年“严打整治”斗争为例,尽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斗争的重要内容,打击经济犯罪是斗争的重点,但是在刑事政策上还是坚持“从重从快”等一般刑事政策,对于经济犯罪没有具体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无法做到“有的放矢”。
我国目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对打击经济犯罪、遏止经济犯罪高发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尽管如此,通过审视目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规律,我们还是能够发现我国执行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理念滞后。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严厉主要出于刑事理念报应性和功利性考虑。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主义处罚既是对现行经济犯罪的一种等价报应,又是对于经济犯罪的威慑。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严厉处罚的威慑性是有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超越市场规则谋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预先的利弊衡量与理性计算,不是一时冲动。在超额的利润吸引下,刑罚的威慑力几乎等于零,甚至出现所谓“民不畏死”的现象。理念的滞后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不合理的根本原因。
二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手段单一。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通过刑事法律实现控制犯罪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将不法经济行为犯罪化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所谓非犯罪化,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⑤非犯罪化在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中运用较少。“严打”斗争、严密法网都是一种积极的犯罪化政策,它与非犯罪化处于刑事政策的两极,从体现的理念而言,两者是不相容的。在经济犯罪所依赖的市场经济秩序本身有其运行规律,有其内在的平衡。犯罪化手段虽可以制裁破坏秩序者,但过多的强调犯罪化不但加重国家的负担,而且会破坏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内在平衡。可以通过非犯罪化,将制裁的任务交给广义的社会规范加以制约。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经济犯罪数额,经济犯罪会因此减少,经济发展受到的束缚也必将减少。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永远是两个并轨运行的刑事政策重要手段。
三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目的缺失。从逻辑上来讲刑事政策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即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也就是“打”与“防”。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不论是各种专项斗争还是“严打”斗争,几乎对策都立足于如何打击经济犯罪上。但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犯罪,“打”是控制不了犯罪的,设置“打”主要是为了威慑,而威慑的目的是为了“防”,一味的喊打实际上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防”才是刑事政策的核心,才是实现控制犯罪这一根本目的最直接手段。“防”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偏颇”。
四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认识不足。刑事法律作为公共政策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封闭性,其更倾向于追求公正和安全。正因如此,伴随着刑事法律的保守性、僵化性等特征会导致刑事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社会实际情况和实际要求的现象出现。特别是对于经济秩序这一最活跃的社会秩序刑事法律的调整常常会显得无能为力。刑事政策作为引导刑事法律运行的政策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灵活性,这些特性赋予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具有导向性和调节性功能,刑事政策更倾向于效率。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能够更快、更合理地对失范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可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达成最大限度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可惜的是由于对刑事政策的认识不足,一味的追求刑事政策法律化,缺少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使我们的整个刑事法律体系在应对经济犯罪的新变化时,显得“机械有余,灵活不足”。
正是因为当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不合理性,使经济犯罪没有更好的控制,经济犯罪总体上呈高发态势、侵害面扩大、大要案突出⑥。用一些学者的形容“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正面临内外交困的境地”⑦。因此,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成为当务之急。
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目标
根据中国哲学理解,“理”就是指特殊规律。“规律”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合理”就是指符合事物发展的本身特有的规律。“合理化”就是指按照自身规律发展变化。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动态的,动态的过程却是由实现无数静态目标组成的。要实现事物动态的发展必须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静态的目标。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就是使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按照其自身规律发展变化,是一个不断调整动态发展的过程。刑事政策规律由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相结合而成⑧,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亦然。要实现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首先要掌握经济犯罪变化规律,通过掌握规律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目标。在以此为出发点改进或重新配置相关政策,实现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最终通过合理化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控制经济犯罪。
(一)犯罪学视野下的经济犯罪
刑事政策规律的客观要素就是犯罪变动的规律,而犯罪学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为我们掌握犯罪变动的规律提供了启示。因此,在犯罪学视野下研究经济犯罪变动的规律就成为我们把握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客观要素的捷径。
犯罪学对当前经济犯罪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律性启示:
第一,经济犯罪的原因是由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当前经济犯罪的高发,不仅具有个人生理、心理的原因,更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⑨当前,我国正经历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现代化的推进必然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各种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伴生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多;新的观念未形成,旧的传统被打破,道德的约束荡然无存;社会对个人的认可由地位高低转向金钱多少;一时间整个社会成为“众神”的社会,这一些都为经济犯罪的高发提供了“犯罪场”。
第二,经济犯罪基本规律隐藏于社会结构最深层次和社会矛盾运动的方面。我国是用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的途径完成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西方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是自发的过程。市场规则自发产生,先于国家立法而存在,法律只是对已有规则的确认。相反,我国市场经济的过渡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有步骤的完成,这就导致市场规则形成的滞后,经济基础的自身发展与上层建筑的推动之间出现错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突出。为了解决复杂的矛盾,借助刑事法律的强制力建立市场秩序就成为国家最直接、最有力的选择,经济犯罪实际上是受到强制力约束的市场主体反抗强制力保护的市场秩序的体现。
第三,经济犯罪犯罪功能具有两面性。犯罪的功能有两大方面:一是破坏功能,是负面的、反动的,也是主要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促进功能,是次要功能。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附录)这篇文章中,有一长段讲到犯罪的社会功能,主要就是说犯罪促进生产力,具体说来有至少三点:第一能够提供就业机会;第二犯罪生产文艺,使生产丰富多彩;第三刺激社会竞争⑩。经济犯罪的两面性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在微观上经济犯罪确实破坏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在宏观上经济犯罪扩大了就业,促进了经济发展,甚至对打破不合时宜的、市场的“枷锁”有着积极的作用。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长途贩运都被认定为投机倒把罪,受到刑事处罚。可是,长途贩运的存在确实加快了地区之间的经济流转,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种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最终打破了将长途贩运定为投机倒把罪这一扼制经济发展的刑法“桎梏”。
上述经济犯罪规律性的启示对于确定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目标的意义在于:
首先,既然承认经济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系统,就认识到与经济犯罪做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到经济犯罪是依附于经济秩序中的,任何刑事政策都不可能消灭经济犯罪。任何以消灭经济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都是违背经济犯罪基本规律的刑事政策,也是注定要以失败告终的经济政策。
其次,承认经济犯罪源于社会基本矛盾,就承认了控制经济犯罪必须通过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讲过“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只能发挥有限的和短促的作用。“自称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徒负虚名的万灵药”紒紜矠。因此,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都是背离经济犯罪基本规律的刑事政策误区;一味追求打击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也是背离经济犯罪基本规律的刑事政策的歧途。
最后,既然承认经济犯罪功能具有两面性,就必然认识到与经济犯罪斗争的复杂性。经济犯罪作为社会代谢现象,微观上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宏观上却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性。控制经济犯罪棘手之处在于:既要调动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力;又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上秩序的破坏。要遏制经济犯罪就要严格定罪界限,这就会遏制生产者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必然受到遏制。要发展经济,就要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势必要放宽经济犯罪的界限。因此,在控制犯罪和经济发展之间,国家和社会必然面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因此,考验刑事政策决策者智慧的关键就在于将经济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公众视野下的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规律的主观因素应是“公众—国家—犯罪”三角关系的演变紒紝矠。国家对经济犯罪控制得有力,社会就会稳定,公众对国家的亲和力增强;国家对经济犯罪控制得不力,社会局势不稳,公众对国家亲和力减弱;经济犯罪高发,公众视国家控制不力,要求国家惩处的呼声越高;经济犯罪减少,公众视国家控制有力,要求国家惩处经济犯罪呼声不会高。从这种三角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公众的态度对于刑事政策的定位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虽然,民众对于经济犯罪的反应较为宽容,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人道主义思想传播,报应情感强烈,社会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民众对于经济犯罪特别是那些危害到民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反应强烈,经常是“喊杀”、“喊打”声一片。民众对于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态度更多的是表现出报应情感,即“恶有恶报”的心理,而且很强烈。目前,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中绝对主义、泛刑主义、重刑主义的存在与公众的认可是密不可分的。
刑事政策制订者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公众之所以报应情感强烈,不仅是因为出于对经济犯罪的憎恨,更重要的是出于对社会稳定的渴望。缓和社会矛盾、调节公众民愤是国家的固有功能,刑事政策则是实现这种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的稳定予否不是简单的看犯罪发生的多少,主要要看是公众对犯罪民愤的大小、承受能力的大小。一旦犯罪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民愤自然会超越理性的控制,所有的愤怒必然指向国家,所谓“公众—国家—犯罪”三角关系必然发生嬗变。因此,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定位必须把公众的态度放在必不可少的位置上考虑。
通过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主客观因素的论述,得到的似乎是一个“悖论”,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矛盾。经济要快速发展,必然要放松对经济犯罪的控制,这必定影响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会稳定,必然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控制,势必束缚经济发展。实际上这一悖论的存在恰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矛盾向前发展的动力,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发展”。问题的观念在于怎么把握平衡的顶点,即既要两者向前发展,又不能破坏这种平衡。运用合理化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对调整这种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定位的落脚点也就在于此。因此,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目标应当是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二者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在公众容忍、承受范围内,谋求对经济犯罪合理有效的控制。
三、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的途径
(一)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理念合理化
理念指导行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要合理化首先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理念要合理化,要适应经济犯罪的新变化、要适应社会形势新发展。重点要树立以下三个理念:
一是谦抑的理念。所谓“谦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谦让、抑制的意思。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要有谦抑的理念是指刑事政策在引导、调节刑事法律控制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秉承谦让、抑制的立场,在必要的、合理的、最小的限度内予以适用,不要过多的干涉经济秩序。因为刑事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一旦进入以平等主体组成的市场,必将打破其平衡,由强制力建立起来的所谓秩序,如不能得到市场的确认,必将会以失败告终。
二是人道的理念。“人道”一词源于人道主义的概念。人道主义是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学术思想,发展于文艺复兴时期,逐步成为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它强调对人性的尊重,具体包括“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三个内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要有人道的理念是指刑事政策在引导、调节刑事法律控制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要秉承宽容、轻缓、道义的原则,毕竟人的生命和自由是无价的。
三是经济的理念。所谓经济的理念是指刑事政策在引导、调节刑事法律控制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化的效益。经济的理念源于人们对社会资源有限性的认识。刑事政策的制订、执行实质是在调配社会资源对抗犯罪,如果没有经济的理念,缺乏合理的调配,是不可能有效的实现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甚至出现投入大于犯罪造成的侵害。
(二)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模式合理化
刑事政策简约说来就是对待犯罪和关于刑罚的政策。对待犯罪是严还是不严,关于刑罚是厉还是不厉。两两搭配,在理论上有四种组合,即四种刑事责任模式:又严又厉;不严不厉;厉而不严;严而不厉紒紞矠。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合理化就离不开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模式。首先从“严”着手。“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严密经济犯罪刑事法网,完善经济犯罪罪名体系。虽然我国经济犯罪罪名多达90余种,但是仍有不少诸如垄断竞争等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没有犯罪化,使得不少刑事法律应当惩处的严重危害行为未受到惩处。另一方面,要降低定罪标准“门槛”,尽可能的追究到经济犯罪行为人的责任。我国刑法对于许多经济犯罪的定罪都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故意难以证明,很多经济犯罪行为人因此逃避了处罚。其次从“不厉”着手。“不厉”就是要扩大经济犯罪轻罪范围,提高轻刑比例,要求轻罪愈轻。特别强调经济犯罪的定量标准要高,不同的处罚档次定量要加大。通俗的讲就是定罪数额要高,不同档次处刑数恶要拉大。最后,还要指出的是“不厉”并不代表对所有的经济犯罪处罚不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公众人身安全、健康的经济犯罪,要依法重处,要求重罪愈重。这实际上也是体现了当前国际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当然在我国具体还要强调“轻重结合”,以保证“严而不厉”刑事政策模式既能够有效控制经济犯罪,又能够得到公众认可。
(三)经济犯罪刑事处罚政策合理化
当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处罚手段仅有自由刑、罚金刑,手段较少,而且罚金刑处罚力度不够。其实在经济犯罪处罚中过多的适用自由刑,失去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因为每一个经济犯罪行为人都是经过权衡才做出选择,他们情愿牺牲几年或十几年的自由,来换取超额的利润。因此,对经济犯罪刑事处罚政策一定要有针对性。一是要加大罚金刑力度。首先要提高罚金刑幅度,罚金数额要远高于可能获得的超额利润;其次要加大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因破坏经济秩序而可能获得超额利润的经济犯罪领域;最后要完善罚金追缴制度,建立包括日罚金制等罚金追缴制度,建立保证制度执行的制度。二是借鉴、完善保安处分。将原有的一些行政法规的规定整合、完善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适用于经济犯罪的保安处分制度,正象日本刑法学家神山敏雄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前科对婚姻、就业等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企业即使被贴上前科标签,也不会受到类似的打击,对于企业来说,行政处分中最有威力的、与死刑相匹敌的是取消批准注册。法院解散法人、事业社团命令对犯罪企业是致命的打击。”紒紟矠第三,使用非刑罚手段矫正经济犯罪行为人,引进社区服务、社会劳动等行刑社会化和开放式处遇的手段和措施。
(四)经济犯罪刑事预防政策合理化
经济犯罪预防是控制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应当把预防政策作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核心。强调通过经济防范、行政防范、技术防范等强化罪前防范,用制度管人、管事。例如美国2002年出台的《索克斯法案(theSarbanes-OxletAct)》就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规定了大量防范公司财务犯罪的内容。例如,法案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政官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季报与年报)作个人书面认证。如果审计发现财务报表需要重新审核,CEO和CFO必须返还其12个月内获得的收益。如果他们明知定期报告信息不实仍然签名画押,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和公司高层主管人员的个人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又如,法案有规定了强化外部审计监管,规定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对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年检权、不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为了防止同行庇护现象,法案特别规定组成委员会的8名成员,3名必须来自会计以外行业紒紡矠。这些细致而有力的防止经济犯罪的规定,为合理化经济犯罪预防政策提供了参考。
(五)经济犯罪刑事研究政策合理化
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是一种动态的合理化,离不开对经济犯罪的规律的把握。因此,经济犯罪刑事研究政策的合理化必不可少。一是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实证研究。屏弃神秘化,可以定期公布经济犯罪状况及动态,以便于社会各界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入研究。如日本,自1960年,每年公布《犯罪白皮书》,并每年编撰“特集”,借此可以大致了解国家刑事政策所关注的问题紒紣矠。二是加强网络建设,重视经济犯罪情报工作。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所属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的网络,专门从事犯罪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研究、使用和交换紒紤矠。
参考文献
①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在理论上有一分说、二分说、三分说等,本文采用的是梁根林教授在《解读刑事政策》一文中的定义并以此展开论点。
②参见刘华“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载于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刑法》第一期,P3。
③关于经济犯罪理论上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概念。本文采用最狭义概念,即《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并以此展开论点。
④参见许磊成“简论经济犯罪立法及其废止问题”,载于法律出版社《刑法评论》第三期,P51。
⑤参见[日]大谷实,载于法律出版杜《刑事政策学》,P88。
⑥参见“大要案频发 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十大发展趋势”载于《瞭望》周刊,2003年第10期。
⑦参见唐稷尧“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⑧事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于法律出版社《犯罪学论丛》第一卷P335
⑨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载于上海译文出版社《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P45。
⑩事见储槐植“论我国犯罪学理论框架及研究目标”,载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4年第1期。
紒紜矠参见[意]恩里科·菲尔,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犯罪社会学》,P68。
紒紝矠事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于法律出版社《犯罪学论丛》第一卷P335
紒紞矠参见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紒紟矠参见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于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日本刑事的重要问题》(第二卷)。
紒紡矠参见刘华“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载于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刑法》策一期,P8。
紒紣矠参见胡晗“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载于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紒紤矠参见公安部考察团“美国的经济犯罪与打击对策”,载于wwwgzj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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