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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微信朋友圈等电子数据可做刑案证据

来源:新华网 作者:韩家慧 发布时间:2016-09-27 21:19:30 浏览次数: 【字体:

 

 

 

  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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