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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问题新探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郝宏奎 发布时间:2005-09-07 14:22:26 浏览次数: 【字体: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子系统存在问题或出现故障,都可能引发不良的处置后果。因此,要追求圆满的处置效果,仅靠强化或完善某一个子系统的功能是不够的;圆满的处置效果依赖于各个子系统功能的整体提升,依赖于整个系统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全面优化。不过,各个子系统在处置系统中的功能不是等量齐观的,指挥子系统在整个处置系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其他各个子系统具有普遍的影响作用。为了提高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水平,确保处置效果,在实战中应该把握以下指挥要素。

  一、确立全方位的处置指挥时空观

  对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指挥,从处置时间进程上讲,包括前期场外指挥、中期临场指挥和后期善后指挥三个指挥时段。目前,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只重视中期临场指挥,轻视前期场外指挥和后期善后指挥。这种指挥上的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是极其有害的。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指挥必须确立全方位的指挥时空观,指挥意识和指挥活动必须贯穿于从接警开始到诉讼结束为止的全过程。

  前期场外指挥不力,常常会使警方丧失处置主动权或直接导致事态的激变与恶化。比如,某些类型的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警方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地掌握了劫持现场的情况,而劫持者并不知道警方已经接到报警,也不希望警方介入处置,本来警方有条件在敌明我暗的情况下通过非对峙的方式策略地予以和平解决,或出其不意地生擒劫持者。但由于指挥员前期指挥不到位或指挥不当,莽撞地采取公开出警、处警的对峙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丧失了处置主动权,无端地增加了处置成本和风险。为了把握处置主动权、避免事态恶化,处置指挥员必须强化前期场外指挥,场外指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据案件的表现形态,决定采取对峙的方式还是非对峙的方式进行处置,进而调集适宜的警种和适当规模的警力,部署稳妥的出警、处警方式,筹划策略的处置方式;动态掌握现场先期到达警力的活动情况,确保先期到场警力临时指挥协调活动的统一性和稳妥性,以免协同无序或举措失当;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指挥现场封锁、控制工作。

  后期善后指挥不力,又会使警方在舆论面前陷于被动,甚至面临劫持者及其家属、人质及其家属的误解和非议,有时会在诉讼中陷于被动。为了使警方在处置活动结束后避免或减少被动与尴尬,处置指挥员必须加强后期善后指挥,善后指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部署好对人质的身体检查和心理安抚工作;部署好新闻发布与媒体应对工作;部署好与劫持者家属、人质家属的沟通工作及相应的善后事宜;部署好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诉讼准备工作。

  二、实行属地指挥和专业指挥

  实行属地指挥和专业指挥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的外部环境。对于作为普通刑事犯罪的小型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在明确指挥职责的前提下,必须廓清责任界限:纵向上减少指挥层级,实行属地指挥;横向上党政领导应避免介入实质性指挥活动,实行专业指挥。

  所谓属地指挥,就是由发案当地具有实战功能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及对特定案件处置预案的规定,由相应级别的负责同志担任处置指挥任务,上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不具有实战功能的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应尊重下级公安机的处置指挥权,关注、支持案件的处置活动而不直接介入具体的指挥事务。比如,发生在首都的案件,公安部原则上不应介入实质指挥活动;发生在省会城市的案件,公安厅原则上不应介入实质指挥活动;依据预案应该由下级公安机关指挥处置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不应介入实质指挥活动。

  所谓专业指挥,是指对作为普通刑事犯罪的小型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应该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置指挥,党委和政府领导应避免越俎代庖,介入具体的指挥事务。

  当然,对恐怖性劫持人质案件和大规模的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指挥体制应根据事权划分另行确定。

  实践表明,处置过程中各层次、各方面领导云集现场,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除了会无端地增加处置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外,主要弊端是会形成指挥体制和机制的无序状态,具体体现在:一、降低处置规范化程度。各方面领导不请自到地参与处置指挥,必然使处置预案无法正常实施,导致处置指挥的规范化程度降低,随机性加大。二、影响现场控制和处置分工。各路领导不断陆续到达现场,不利于对现场进行科学的封锁控制和对参战人员进行及时、合理的分工。三、冲击处置活动甚或贻误战机。领导纷纷到达现场,既增加了具体指挥人员和专业处置人员的心理压力,又分散了他们的精力,使他们无法专注于指挥和处置活动,容易使处置指挥活动失去应有的目的性、连贯性、系统性和正常的节奏。特别是层层听取汇报、层层决策的过程可能导致贻误战机。四、形成指挥责任的泛化甚或指挥的缺位。领导云集现场,会使本来十分明确的指挥职责变得模糊,具体指挥员的指挥权威和责任意识随着层层领导的到场而不断弱化;相应的,依赖心理、责任上移或责任共担心理会不由自主地滋生出来,形成指挥责任的泛化,在场领导谁都可以拍板,谁都不必拍板,结果可能导致群龙无首的指挥局面,出现指挥职责的真空地带。五、可能对案件演变及后果带来负面影响。过多的领导到场往往伴随着多头指挥、越级指挥、接力指挥,而多头决策、政出多门会使基层指挥员无所适从,不知所措,从而延缓处置进程甚至使案件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出现意外变故;一旦不具有专业知识或没有吃透案情的高级别领导作出了不合乎时宜的处置决定,还容易引发不良的处置后果。

  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相关层级的党委、政府领导不到达现场并不意味着不重视处置活动,也不意味着对处置活动撒手不管,他们在关注处置活动动态的同时,应随时根据现场指挥员的请求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相关层级的党委、政府领导对案件的指挥应该是被动的,不应主动参与;他们对案件的重视应该是象征性的,不应实质性介入。

  实行属地指挥和专业指挥的结果,将使违背指挥科学原理的、指挥成本极高却效率极低的、两头大中间小的传统型指挥体制让位于金字塔式的指挥体制,从体制上为统一指挥提供根本的保障。

  三、优化一线专业化的指挥与处置体制

  警力的过度投入,将成建制的指挥层级无遗漏地转移到处置现场,是传统的人海战术警务模式的痼疾,而这一痼疾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中表现得尤为充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往往一面抱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相关层级党政领导到场人数过多,一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听任甚至亲自调动远远超出处置需要的警力到达现场,听任甚至亲自调动相关警种各个层次的领导到场参与处置,造成了一线专业指挥与处置体制的臃肿及其效率的低下。

  在明确指挥职责的前提下,应该优化一线专业指挥与处置体制,坚持因需调警、减层指挥和整合警力三项原则。

  因需调警,是指调度到现场的警力应该以有效控制现场、处置劫持者、策应和保障处置活动为限度,控制参战警力的数量规模。与此相关,武器装备的调动和配置也应该以处置活动的需要为限度。

  减层指挥,是指处置指挥员不应将所属公安机关各个组织层级直接移植到处置现场,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压缩现场指挥层级,现场指挥层级必须在减少机关组织层级的基础上形成。在强调减少外部指挥层次的前提下,一线专业化的指挥也必须实现内部减层。比如发生在城市的案件,用于武力处置的特警,作为一个功能群体,不必将支队正副职、大队正副职、中队正副职领导无一遗漏地调至现场。通常情况下可由支队的一位领导作为武力处置组的负责人,对上向现场指挥员负责,对下直接部署武力处置活动,其下属不应再设置中间指挥层级。

  警力整合,是指到场警力应打破警种主管领导日常分工的壁垒,无条件地直接服从于现场指挥员,使各个警种的成员形成处置合力。特别是当现场指挥员系公安机关副职时,打破警种主管领导日常分工界限、实现警力整合显得尤为重要。

  四、进行科学的现场控制和明确的处置分工

  在公开对峙处置的情况下,现场指挥员必须部署内外两层现场封锁线;在外层封锁线之外形成新闻中心以负责新闻接待和发布;分别对能够胜任谈判和武力处置任务的警察及其他参战人员进行明确的分工与合理的布局;同时筹划好处置的策应和保障活动,部署好处置机动力量。在此基础上,依据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统一指挥的原则、依法处置的原则、武力与谈判相结合的原则、以智取胜的原则,在确保人质、群众、警察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最佳的处置方式。(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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