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警察权和治安财政
警察权限扩的讨论不应囿于其自身。扩大警察权的同时,如果治安财政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扭曲状态无法有效矫正,其结果将与立法目的南辕北辙。
去年下半年至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下称草案)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在此过程中,社会对草案最为关注的莫过于警察权的限扩问题。
警察权的限扩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和基本权利,众所瞩目自在情理之中。然而,警察权之限扩的讨论不应囿于其自身——至少警察权及其相关问题都与公共财政制度密切关联。
实际上,多年来警察职业出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一些警察败类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妨碍了人们客观冷静地关注警察职业所需的基本制度支持。
无论地方还是中央,中国政府在公共财政方面的制度安排一直没有完全理顺,这必然殃及治安财政的合理安排。
《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此外,《公安部关于2004年-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中也规定,“建立训练经费保障机制,把训练经费列入年度公安业务经费预算,并逐年增加。”但是,诸如此类缺乏程序性保障、散款零条的规定显然无法构建一个严格、刚性的治安财政制度。
由于整个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缺乏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尤其缺乏公共财政的信息公开,这使得社会无法有效地监督公共财政的收支状况,各个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治安财政自然无从例外。然而,通过媒体的零星报道以及某些渠道,我们仍能够看到治安财政现状的冰山一角。
近来,一篇题为“中国基层警察缺衣少食 权力薪酬不相当很危险”的报道广为流传,其中提及的一些数据表明,中国各地公安局特别是基层派出所长期难以得到有效的财政支持。文章揭示出,“长期以来,基层派出所的经费问题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办公经费应该由地方财政承担,但是如果地方财政困难,本来少得可怜的经费经过层层截流,到达派出所就会所剩无几。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尤其突出。”
在中国博克警察论坛上,有一篇题为“弱势新群体——中国警察”的文章,该文认为中国警察目前面临五大困境——“1.薪低任重,超负工作;2.合法权益难以保障;3.经费不足,设施短缺;4.犯罪上升,百姓误解;5.负面报道,尤伤其心。”
虽然,文章站在警察的角度意见有些偏颇,但其中反应出的一些实际问题并非子虚乌有、空穴来风,尤其是所谓五大困境中的前三项对于基层警察而言是有事实根据的。
文章还指出一个怵目惊心同时广为人知的事实——“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经费来源的重要一项就是‘罚款’后的提成收入”。
文章还披露,据一位湖南某中等城市的巡警介绍,他们每年必须完成的罚没款任务高达200多万元。此外,“没有罚没权力的警种也不甘落后,刑警可以改以人担保为以保证金担保,事后以种种理由拒退;其它警种不是越权查办‘黄赌毒’,就是暗办经济案件,插手经济纠纷。执法产业化最大的恶果是带来了‘为钱办案、办案为钱’,最直接地导致了警民关系的紧张。”
所谓的“执法产业化”正是人们最痛恨的现象之一,而其背后的制度根源正是治安财政的严重扭曲。当政府不能给警察这一高危职业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要求警察赤手空拳面对匪徒——有些地方的派出所连手铐都买不起,或者要求他们自掏腰包办案时,“执法产业化”几乎不可避免。
当我们要求警察不对人犯刑讯逼供的时候,不能忽略人道侦查的技术支持——这与治安经费相关;当警察还在为柴米油盐的生活基本问题发愁时,他们的粗暴蛮横除了是教养问题,可能更是心理问题。目前,中国法律赋予警察高于一般法治国家的警察权,而治安财政却无法合理兑现,保民权将很可能演变为害民权。如果立法者认为既然无法给钱,那就给权,其结果将会更加危险——这几乎就变成“逼警为匪”。
本文绝不是为警察中的败类开脱罪责——多年来笔者一直批评警察权的不当膨胀,而旨在提醒一个基本问题:任何局部制度都处于整体制度网络之中,治安财政也只是与警察权相关的一个制度方面,要调正警察权的位置还需更全面的制度配套。在警察权变革的关头,如果各相关领域不能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即便挂上了法律的“羊头”,卖出去的还会是“一纸具文”的“狗肉”。
可以想见,扩大警察权的同时,如果治安财政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扭曲状态无法有效矫正,其结果将与立法目的南辕北辙。但愿立法者能够考虑得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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