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游街与执法理念
前些天,在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上,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漯河市政法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各种专项战役,抓获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上网逃犯。这次定点揭露的目的,一是正告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二是号召市民踊跃提供线索,三是向社会各界表明打击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
在此的“定点巡游”,通俗的说法应该是“游街”。在我国古代直到“文革”,乃至改革开放初期,是当政者对付犯人、持不同政见者比较普遍的做法。对于漯河市的“游街”事件,笔者毫不怀疑组织者的用心是出于以上的几点良好愿望,但是这些天每每想起此事,如鲠在喉,不禁要问:是谁赋予了漯河市政法机关这一权力,这一事件所体现的执法理念到底是什么呢?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可以说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于政法机关而言,其行使权力的依据是法律的授权,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无法律规定的不得擅自行事,否则就是滥用权力。这一理念应该是每一个政法机关所必须遵守的且牢记在心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其它相关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并且对于犯罪嫌疑人更是有严格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经过审判,也只有经过审判,才能认定一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不能认定其有罪。漯河市政法机关把众多犯罪嫌疑人押解着在市区“游街”,是严重的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与现代文明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更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
近年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些地方的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执法过程中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不注重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还较为突出,其影响和危害不可低估。出现漯河市政法机关这一怪现象的原因,乃是落后的、愚昧的执法观念作祟。
当今世界,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保障人权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现代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是保障基本的人权。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体现人文关怀,这就要求现代的执法必须“宽严相济”、“刚柔相济”,要求执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
首先,执法要严肃、严格、公正,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夏勇在论述“法治”的要素时说道:法治是通过法律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宪法在国家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民主、平等和自由。历史的经验表明,只有严格依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精神。丹宁曾说过: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公正是什么呢?它不是他的智力产品,而是他的精神产品,人凭着这种精神就能认识到什么是公正。这段话说明了法律与人的内心世界的连接关系,那是外化于法律条文、又对法律及其执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一种人文关怀精神。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即法的价值在于人。现代社会中,执法的基本要求是给予公民以其应得的对待,即是保障法律规定的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没有禁止的其应享有的自由。我国的宪法规定,执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就必然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立足于为人民服务,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的执政要求。
坚定不移地遵循正确的执法理念,通过执法机关严格的执法行为,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守法榜样,向全社会传递法律至上的观念,使民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人为本日益成为法律机关和全社会的共识,深入地推动着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说法律之“刚”,是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那么,“柔”则指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体现出道义和感召力来。即是在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对于漯河的“游街”事件而言,即使将来法律判决那些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在未经法律判决以前,他们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也必须得到最为全面的尊重和保障,让法律的阳光始终照耀着他们,使他们有尊严地接受法律的审判并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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