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和公民权:一种契约
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到底警察权和公民权哪个更重要?这几个问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焦点。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它们之间何尝不是一种“悖论。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置的,可是,警察权的行使却又对公民权利构成了威胁。现在要对警察权进行控制,到底警察权重要,还是公民权重要?厘清这个问题,是有助于划分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界限,明确立法方向的。笔者以为,警察权和公民权,他们之间是一种契约的关系,事实上,这种契约决定了他们之间有着同样的重要性。
警察权对公民权威胁,事实上就是源于警察权与公民权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公民权是一种消极自由权,某种程度上处于被动地位,而警察权则是积极的、主动的。如果警察权的边界模糊,在职业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事实上也正如此,处于强势地位的警察权总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强迫公民权主体违背自己的自由意志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契约。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正在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契约,一种公民权和警察权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的签订与其说是一种立法过程,还不如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法治的进程,按照学者吕廷君的理解,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权与警察权等公共权力的博弈过程。“博弈是冲突解决的理性方式,是以冲突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这种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的冲突尤为突出。
这段时间被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以及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案,莫不是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社会治安越来越复杂,警察权的扩张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合理的,但是,纵观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警察权的膨胀,却没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扩张。“契约不符合公民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导致了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突出强调人权、要求对警察问责等制度的构想。
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契约内容应该以制约警察权为本位,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通过职责规定制约警察权,通过权利扩大保障消极自由权,只有通过这种契约内容的不平衡,才能弥补契约主体的不平等,实现契约的总体平等或者叫宏观平等。这正是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契约的重要特色。这种精神,理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被突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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