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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废除嫖宿幼女罪:我们完全赞成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2-09 10:44:13 浏览次数: 【字体:

 

  原标题: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11月7日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孙晓梅提出,您的建议,“我们完全赞成”。

  孙晓梅告诉北青报记者,该答复称,他们赞成的理由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首先,最高法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孙晓梅称。

  最高法回复称,“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回复特别强调,“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孙晓梅说,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15年。该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恶法”,不但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而且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门”。

  孙晓梅告诉北青报记者,她在与最高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探讨沟通时,屡次以此为由进行“游说”:“我在各地调研时明显感到,当一个人被以强奸罪定罪量刑时,周遭的人对该犯明显表示愤恨,而当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时,人们普遍认为那个受害者也该遭谴责,在谴责罪犯的同时,也对该受害幼女表示不屑和愤慨。而这种‘污名化’,对幼女是极为不公平的。”

  孙晓梅在接受北青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最高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明显是在进行了大量调研的基础上,首次从社会认知角度,而非像以往一样,从所谓纯法理角度去看待该罪名的废存利弊。

  孙晓梅告诉记者,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给其答复,其中也明确承认“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但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认为,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法工委认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有“降格”之嫌,如有的案件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强迫、威胁手段,依法应当属于强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了。有的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付钱财了,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引发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孙晓梅告诉记者,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在接下来2014年的人大建议中,孙晓梅的主攻目标,就是针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顾虑,在调研的基础上,给出对策。

  背景

  两会代表委员关注“废除嫖幼罪”历程表

  2008年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

  2010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洪天慧联名二十多位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提案。

  2012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王月娥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全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3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再次提交建议,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2013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议(2013)67号文,2013年7月30日最高法办公厅法办函(2013)177号文,分别针对孙晓梅代表的建议做出了回复。

  对话孙晓梅

  “嫖宿幼女罪”一天不废 我监督一刻不止

  记者:有人把今年称为“嫖宿幼女罪”的“终结年”,您怎么看?

  孙晓梅(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人):可以这么说。首先,最高法的回复很明确,废除只是时间上的事;特别是它里面列出的数字证明了该法条的“无用”:“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一件案件。”而这样少的数字,也直接导致了最高院无法就此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就有了不久前两部门的明确回复。

  记者:据我所知,“废嫖”并不是由您开始的,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而您是在两年后的2010年,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年只是再次提交。大家却把您视为“终结者”,原因何在?

  孙晓梅:我曾经多次说过:该罪一天不废,我就一刻不停提建议,直到灭了它为止!

  我的两次建议都是建立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的,而非简单的“代言”。此间,我不仅发表了多篇专题论文,还数次直接与最高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研讨沟通;真正做到了调查有深度,研究有广度。因此,拿出的东西较有说服力。

  记者:为了拿出说服证据,我知道您几年来,建议过后,还会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您简要介绍一下您所做的事?

  孙晓梅:首先是个案监督:以海南万宁案件为例,我在第一时间搜集了大量资料,然后就此写出信息,以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的身份,向党中央递交材料;由此引发了高层重视,将案件审级提高。

  同时,注重搜集大量材料:2012年7月2日-9日人民网法治频道发起网上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辩论。支持保留的票数78张,要求废除的票数339张。3G门户总裁张向东发起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网上投票,共有50多万人参与投票,97%以上的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1.5%的网友选择了“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我把这些“民意”作为论据写入建议中。

  记者:2010年法工委在对您的答复中提到,“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将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论证。”(答复第5683号)

  而今年的回复,则明确提出“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您对比,前后的区别何在?

  孙晓梅:可以看出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回复,是建立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地作出的,而不是单纯站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角度,说既然当初是我立的法,我就一直拼死维护。此间,两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记者:10月24日,四部委联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在我国司法领域,建立“一套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您怎么理解该《意见》和废除嫖宿幼女罪之间的关系?

  孙晓梅:我觉得,该《意见》是在嫖宿幼女罪经刑法第九次大修废除前,有关部门给处于“真空”地带的司法实践部门切实可行的“指南针”,是一种救急之策。

  记者:听说您当下正在为2014年的代表建议做准备,废除仍是主题。您明年新的诉求或内容是什么?

  孙晓梅: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中,可以看到这样一句话:“我们在研究中感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我当下正在做的,就是深入研究该罪名一旦废除,上面立法部门所担心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并以此拿出对策。

  小档案

  孙晓梅,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文/本报记者 张倩

最高法 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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