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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治安案件查处中翻译人的资格应规范化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陈书青 发布时间:2005-07-01 17:09:34 浏览次数: 【字体:
   笔者在基层公安派出所调研时,曾亲自办理过多起违法嫌疑人是聋哑人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的普遍做法是,临时找一位懂哑语的人来充当翻译人员,每个派出所,甚至每个案件翻译人都不相同,翻译水平也千差万别。虽然有的派出所固定地找一位或两位翻译,但对于翻译人的政治素养、法律常识、语言掌握情况等均无具体统一要求,更无法制的规范和制约,这样就可能导致治安处罚的结果有失公平与公正,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所以笔者认为有关翻译人员资格问题应纳入法制的轨道,以加强执法办案的严肃性。

  在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需要翻译人员参与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外国语言的翻译,二是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三是对聋哑情况的翻译。另外,地方方言有时也需要翻译。对外国语言的翻译大都是由外管部门的民警承担,这些翻译人员虽无资格证书,但身为公安民警,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常识,语言水平也均受过院校语言教育,是几种翻译情况中最为正规的一种,但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制约。至于其它几种情况的翻译人员则几乎无任何限制,如笔者所在的单位,每遇到当事人是聋哑情况时,通知辖区内一位年仅17岁高中还没毕业的无业人员来做翻译,从没上过聋哑学校,仅因父母是聋哑人而懂哑语,而翻译后所形成的笔录材料又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主要证据,直接影响着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然如此,就应对翻译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常识、翻译水平有一定具体规范的标准,使翻译后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大证据基本特征,使获取证据的每一个因素都有法可依。翻译人员作为查处特定案件不可或缺的因素,资格问题理所当然地应纳入法制的轨道,至少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渠道,逐步走向法制化。

  就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及法制水平,对于翻译人员的多种情况都要求国家具体统一规定,是难以做到的。当务之急就公安机关现状而言,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国家统一下达指示,要求每一地区公安机关针对本区域的社会治安状况,对比较需要的每一种翻译人员公安机关都要集中统一起来,进行政治素质、法律意识、翻译能力的培训,再由公安局的业务领导、办案民警及翻译方面的行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评,达到一定水平的发给翻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治安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每一种翻译情况,均由这些有资格的特定人员承担,翻译人员除了在笔录上签字捺印外,翻译资格证也复印附卷,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译人员的随机性。其他不常见情况下的翻译人员在充当治安案件的翻译人员时,公安机关也应对其品行、能力等作具体了解,如相关部门的证明信、本人的能力证明书等材料,综合判断是否能胜任翻译工作。

  当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治安案件查处规范化程度要求的提高,我们期待有关翻译人员资格问题的法律、法规早日出台,进一步完善治安案件的查处依据,提高治安案件的查处质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案件查处|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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