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治安管理法?
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隔8个月之后,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重新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在第一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即与公安机关扩张的权力相比,是否具备了与之相对应相均衡的权力制约及公民权利救济。这一考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亮点,尤以民间呼声值得注意和尊重。
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将之从“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有着一个重要背景,那就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有委员说,草案最主要的特点是考虑到当前社会治安中新形势的变化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45条增加到113条。但是,在这个背景特别重要的情况下,另一个背景就被相对忽略。
这个背景就是,长期以来,治安管理执法的不够规范,助长了公安机关在执法领域的某些不正之风,民众对治安管理者没有相应制约的权力感到担忧,对治安管理者在过大的裁量权下而膨胀的骄横执法态度不甚满意。前段时间发生的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事件,可以说正是这种骄横的执法态度长期纵容出来的骄横的作风。毋庸置疑,这里有着法治建设方面的不足与漏洞,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就具有源头上补罅修漏以及最根本的制度设计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应该有着进一步的人权理念及人权保护的规则,有着与治安管理权力扩张相匹配的公民权利救济。对于这样一部法律,不但应具有“管理”的意义,更应有“规范管理”的意义。
经过第一次审议之后,在人大常委的关注及民间的呼吁下,我们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这一方面已有进步:草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增加“执法监督”专章,对公安机关及警察办理治安处罚行为给予基本规范。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重要程度上是一个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等诸多基本权利的大法,同时在适用范围上,这一法律也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全国每年的治安行政拘留有数百万起,这一数量远大于刑事拘留。在法律专家的眼中,这一法律的适用,几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轻罪”范畴相仿佛。但就在这一法律范畴之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内,对公民权利保护与对权力治安管理制约仍然未达到充分的程度。治安行政处罚裁决与执行权力都集中于公安机关,并未实行剥离,草案中将一些重要程序的制定权授予权力的行使者公安机关,这本身就违背了程序设定的根本原则与目的。
依照现代法治的观念,法治首先是“以法治政”、“依法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这一意义是重要的,也是不能留下缺陷的。我们需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是一部将公民权利置于首位,有着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有着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严谨程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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