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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性骚扰立法尚有三大难题待解

来源:法制网 作者:夏青文 发布时间:2005-06-28 11:26:44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法制日报》6月27日)
  性骚扰问题近年来得到极大关注,因性骚扰而对簿公堂的案子也闹得沸沸扬扬。因此,性骚扰第一次进入立法视野无疑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正如巫昌祯教授所言,这个草案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然而,当我们审视草案所提及的几个条款时,希望困扰性骚扰的几个难题,能在审议修改过程中有更实质性的规定。
  法律讲究确定性,对性骚扰进行明确定义就是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目前的性骚扰还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一些书面的解释,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那么,讲“黄段子”属于性骚扰吗?公交车上的“咸鱼手”属于“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中的一种吗?这些问题怎样明确显然不能忽略。
  第二个难题就是证据问题。应该说,证据是掣肘性骚扰案的最大难题,有许多勇敢起诉却遭致败诉的案子,证据不足是其最大原因。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而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举证谈何容易?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公平正义,是不是可以在举证责任上来个特殊分配?即不仅受害者自己要举证,被诉人也要适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在具体取证上,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让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团体发挥作用,让受害妇女获得更多的支持。在中国现实环境下,是否可以在妇联专门成立一个性骚扰投诉中心,各地妇联可以在收取适当费用的前提下,帮助受害妇女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第三个难题就是对性骚扰者的责任追究问题。草案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显得过于单一,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增加规定“妇女所在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解雇、打击、报复受害人”。另外,性骚扰对妇女来说主要还是一种精神的损害,由于没有具体的物质损失,对精神赔偿的请求会让法官很难掌握,是不是也可以在这方面做出具体亦或是原则性的规定?
  因此,在笔者看来,性骚扰将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仅仅是立法反对性骚扰的第一步,以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上述这些问题显然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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