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人民网将邀请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范锦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就“规范场所设置 引导执法行为”为题,接受本网记者在线视频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敬请关注。[15:46]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今天我们要播的是“执法规范化系列访谈节目”,今天在直播室的嘉宾是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以及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范锦昌,以及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10:10]
[主持人]:执法规范化系列访谈前两期的节目当中,我们已经谈到了执法主体建设和执法公开,据我们了解,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还大力加强了硬件建设,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想问一下李局长,您能不能跟我们的网友朋友介绍一下,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的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的初衷?[10:10]
[李文胜]:执法办案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一个重要的阵地。近年来,我们的执法办案场所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前些年,我们统一规范了派出所的外观标识,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够很方便地找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便于群众报案和求助。但是这些年我们也在调查了解到,我们的场所外观统一了,但是内部的设置还不尽规范,不尽科学合理,有的办案办事用房混杂在一起,有的同样是一种办案的用房分布在不同的楼层或者在不同的区域,这样不利于我们的规范办案,同时,也降低了办案效率,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我们知道,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我们的执法工作涉及面很广,既有办理案件,也有行政管理,还有服务群众。不同的执法工作,它的服务对象不一样,它针对的对象不一样,它要求的场所的条件也是不同的。所以,有必要进行规范设置。[10:12]
[李文胜]:在近年来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特别是像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探索了很好的场所规范化设置的一些经验,对于规范民警的办案工作,对于防止执法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总结各地公安机关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在2010年10月份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对于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的任务和一些设置的标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全面开展了场所规范化改造工作。几年以来,经过改造,我们的场所变化很大,我们的执法工作规范程度不断地提升,可以说场所的规范化改造,是我们公安机关提升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措施。[10:13]
[主持人]:听了刚才李局长给我们介绍的全面情况之后,我们想问一下范局长,厦门公安机关是如何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部署的?[10:13]
[范锦昌]:公安部出台的《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也完全符合厦门的实际。厦门是全国首批设立的经济特区,是计划单列市,素有海上花园的美誉,拥有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人居奖等十几项国家级和世界级的殊荣。特别是从2002年到2011年连续九年三届在全国文明城市评比当中都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被誉为最温馨的城市。[10:14]
[范锦昌]:厦门空气质量常年保持在优良的水平,所以,欢迎各位网友有时间到厦门交流指导,旅游观光。[10:15]
[范锦昌]:厦门这种比较高的品质城市品味定位,对我们的公安工作和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市公安局的新一届党委提出了各项工作都要争全省第一、全国前列。公安部部署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以后,我们福建省公安厅迅速行动,采取了硬措施,在2011年初就在全省全面部署了开展执法规范活动的战役,这个战役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其中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是作为一项主攻的内容。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部署,厦门公安局将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作为龙头工程,而且把它上升为党委政府的工程,从2011年开始,以执法办案场所改造为切入点,高站位规划,高标准建设,深入推进规范执法活动战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这两年来的运作,我们市级提前完成了场所改造,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公信力不断提升,这两年我们的执法办案质量在全省考评当中都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的管理连续九年都排在全省第一名。去年初,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到厦门视察,对厦门公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前不久又对去年厦门公安工作的情况作出重要批示,对我们给予比较高的评价,对我们是很大的鼓舞和鞭策。[10:18]
[主持人]:王老师,作为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您能为我们网友简单谈一谈对执法办案场所改造这个看法吗?[10:19]
[王敏远]:我想结合我们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谈一下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问题的一个看法,我们知道2012年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很重大的修改,其中很多内容,比如像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比如办案警察的出庭作证,还有律师的会见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公安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更严的要求,这些要求使得我们公安机关和我们的广大民警在规范执法、文明办案这个方面做得比以前更好。[10:19]
[王敏远]:为了和这个相配套,我觉得这些年来我们公安机关对于办案执法场所规范化的改造具有特别好的积极意义。比如讯问室安装了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就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执法办案的场所还安装了覆盖办案全区域的监控设备,这也使得我们所有的在办案场所中的人员,包括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一举一动都置于摄像头之下,这个不仅是使得我们办案本身不断规范,甚至对于之后的诉讼程序也有很好的作用,比如在庭审中,讯问时候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我们办案民警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有力证据,也很有积极意义,这些我觉得对于满足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我们办案场所的改造很有积极意义。[10:21]
[主持人]:李局长近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的确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尤其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就是派出所,但可能很多网友还不太了解公安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的具体情况,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10:22]
[李文胜]:场所规范化改造过程中,我们突出强调了分区设置和管理的理念和思路。具体来说,就是我们按照执法工作的不同工作内容,把我们的办案场所划分了不同功能区,为了便于大家更为直观地了解,我这里有幅图片,大家可以看。我们把我们的基层执法办案的场所分为办案区、接待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我们俗称“四区”。按照这四个区域进行分别的管理,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管理方式,重点打造了办案区和接待区。在办案区我们要求办案区应当设置在一层,同时办案区要和其他的区域进行物理隔离,这样便于我们进行安全方面的设置,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要求办案区的功能室要按照执法办案的流程来设置,这样便于我们民警规范地执法。在接待区,我们突出强调的就是便民利民的理念,要尽最大的可能来方便群众办事。比如我们在办案区设置了向老百姓提示的一些告知单,一些宣传手册,还设置了电子告知屏幕,还有就是群众来办事的填写各种表格的范例,这样便于群众很方便地了解办理各种事务的一些公安机关的要求、一些程序和一些注意事项。同时,我们还在接待区设置了群众的评价器,就是老百姓来这儿办事完了以后,他可以很方便地对民警的执法工作的态度、执法的质量来进行评价,便于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也便于我们不断地改进我们的工作。[10:24]
[主持人]:王老师,您能从一个市民的角度给我们谈一下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的感受吗?[10:24]
[王敏远]:应该说这些年来,咱们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变化是相当大。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能很多,既需要办案子,也还要为群众做很多事情。以前办事、办案、办公没有明确的区域划分的时候,相对而言,我们办事的群众方便程度上就受到影响,办案的安全性上可能也会有隐患。因为这种分区域的划分以后,就为我们的办案效率和群众办事的方便,两方面可能都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硬件方面的配套设施。当然,我觉得不仅我们看到办案,尤其要看到和群众相关的,我也参观过,了解了一些我们规范化改造的派出所,发现那些地方对于便民有很多措施,对于来办事的群众来说,我觉得是有特别好的效果,这个对于我们警察办事、办案两方面的作风,办事方式等等,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10:26]
[主持人]:刚才李局长也谈到办案区必须设在一层,范局长,您能从基层执法角度介绍一下办案区设在一层并且和其他区域物理隔离的必要性吗?[10:27]
[范锦昌]:办案区设在一层确实很有必要,主要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或者逃脱。以往有些地方公安机关讯问室设在二楼以上,或者有的就在二楼以上的办公室里面讯问,这样隐患比较多,特别是在案犯进出经过走廊,还有在卫生间,在讯问室,一不注意,一不留神,很容易造成跳楼的事件。所以,我们这次在改造当中,坚决按照公安部和省厅要求办案区全部设在一楼,这样效果就很好。我们在改造当中,就把这个作为一条硬任务,没有设置在一楼的,还有没有进行物理隔离的,一律不进行验收。物理隔离主要是指办案区要相对独立,我们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门禁系统,把办案区和其他区域隔离开来,办案人员要刷卡或者是输入密码才能进入,非办案人员和无关的群众都不能进入,同时违法犯罪人员要通过专门的通道进入办案区,与来办事的群众和办公的其他同志隔离开来,这样整个秩序就比较有序,又能防止影响办案。[10:28]
[主持人]:李局长您刚才提到了办案区的流程化设置,我们想请教一下,公安机关的办案区是如何流程化设置的呢?[10:28]
[李文胜]:按照现在的法律和公安部的相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我们对我们办理案件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场所规范化改造过程中,也全面地落实了相关的程序要求,我们按照办案程序要求设置了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辨认等等这些功能室。我这里有图片大家可以看一下。犯罪嫌疑人被带入到办案区以后,首先进入安全检查室,在这里要对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他是否带有危险物品,及时地采集和固定相应的证据。接下来我们设置的是信息采集室,在这里要对犯罪嫌疑人提取指纹等有关身份信息,便于确认他的身份。我们再根据办案的需要,还设置了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等等,到这些功能室开展相关的办案工作。我们就想通过这种流程化的设置,一方面把法律的要求能够固化到我们一间一间的功能室里面,把那些原来在字面上的法律条文能够显现地、能够很直观具体地展示在我们每一个功能室里面。另外一方面,我们想通过这种程序化的功能室的设置引导民警、告知民警规范的程序是这样一步一步来的,民警按照这个程序来办案,让民警能够养成规范办案的习惯。我们想通过这种对功能区的、对办案区的这种设置的物理变化,能够让我们的民警无论是在执法理念上,还是在办案行为方式上,都产生很大的变化,真正实现我们所说的“化学反应”。[10:31]
[主持人]:科学证明环境能够影响行为,范局长,经过这两年的实践,您个人认为办案区流程化设置起到了一个什么样的作用?[10:31]
[范锦昌]:办案区流程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就是功能室设置流程化,第二是执法行为的流程化。功能室流程化就是刚刚李局长讲的,按照安检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讯问室的顺序来办理。我们原来在改造之初,派出所没有经验,把讯问室就放在入口处,把安检室放在最后,这样变成先带到后面,等一下再倒过来,这样就比较乱,而且我们有时候一个办案场所里面同时有几个案件在办,如果没有按照功能划分清楚,里面就比较乱,这样设置会提高办案效率。第二个就是执法行为的流程化,每个功能室里面具体行为都有设定一些流程,比如对人身安检,我们也规定要先从腰部这一块先搜查有没有其他物品。[10:33]
[主持人]:王老师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10:33]
[王敏远]:我们公安机关把办案区域流程化的设置,也包括我们讲的办案的过程的流程化的管理,是我们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一个很好的体现。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体现。我们知道程序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顺序、流程,现在通过流程化的设置,实际上有助于贯彻落实和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这个方面的要求。因为我们知道,程序方面的要求实现,不仅是有助于我们的实体功能的实现,程序本身有它的价值,这个规范化和科学化、精细化本身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在我看来,我觉得办案区流程化对于我们公安机关的办案促进也很有积极意义。[10:34]
[主持人]: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我们想问李局长,执法办案场所是否借助了信息化手段来加强监督管理呢?[10:34]
[李文胜]:近些年来,我们在场所规范化改造中,也是充分地利用了信息化的手段,来提升我们场所改造的效率和效果。我们就在接待区、办案区设置了全覆盖的、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很多地方还将这种电子监控设备和我们网上的监督系统实现了数据对接,我这里有幅图片大家可以看一下,这就是我们一个公安分局的网上的监控系统。我们的法制也好,督察也好,相关的执法监督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实时地对我们的执法办案场所的办案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我们的民警在场所中有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会被及时发现。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民警的办案工作有异议,认为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我们也有据可查,这样的话,能够加强对我们办案工作的实现过程的即时性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们民警在这种接受监督的状态下开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10:35]
[主持人]:《刑事诉讼法》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请问李局长,公安机关在设置执法办案场所时是怎样应对法律的要求的?[10:36]
[李文胜]: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们其实在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在公安系统推行这种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就是法律有强制性要求,必须录音录像。所以,我们现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对讯问室安装录音录像设备的工作。同时,我们还专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录音录像的这些案件,我们要对每一次的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同时你的录音录像要全程不间断,不能选择性地录制,也不能对录制的音像资料进行修改和删减,以保证它的完整性和客观性。[10:36]
[主持人]:范局长,厦门市公安机关在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办案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做法?[10:37]
[范锦昌]:我们现在办案场所录音录像设备全部都设置,而且不仅刚刚李局长讲的重大案件要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我们现在所有刑事案件都这么做。具体做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个是讯问室电子监控系统的设备比较齐全,有七个设备,一个是前景式镜头,是高清的,拍摄整个的讯问室的情况。第二是一个特写摄像头,也是高清的,主要是拍摄嫌疑人的特写。第三个是时间的显示屏,这个显示屏放在嫌疑人后面,不仅摄像头能够拍到,时间显示屏的时间也和省公安厅执法办案系统时间同步,办案民警不能修改,这样判断民警有没有超时讯问,就变得很容易。第四个和第五个是设两个识音器,一个安装在民警座位的上方,一个安装在嫌疑人的座位上方,识音效果很好。为了确保录音效果,有的讯问室安装了高效识音墙。第二个设备是一台刻录机,一台电脑,讯问过程形成录音录像资料即时刻录,即时保存,整个讯问过程通过电脑保存到省公安厅执法办案系统里面,同时民警刻录机将讯问过程刻成光盘,存件,保管。电子设备系统建成后,督察部门进行网络视频督察,民警在办案当中督察部门实时能看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个是法制部门在审案件的时候要调取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审查,看民警讯问做的笔录和讯问情况是不是吻合。第四法制部门如果发现问题以后,要把这个问题记录到执法档案里面,执法档案是我们每个民警都要建立,是民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晋升的一个重要参考。[10:40]
[主持人]:王老师您是如何看待民警在“摄像头”下办案这个事情?[10:40]
[王敏远]:首先我觉得民警在摄像头下办案这是一个好事情。当然,好事情能不能让大家接受和大家能够认识到,这可能有个过程。最开始的时候,从我个人和我们的基层民警的接触当中,我也看到有的也遇到过这样的民警,就是对这个问题认识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觉得不太习惯,有个摄像头相当于背后有双眼睛在看着你在那办案,觉得很不习惯。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我们的民警认识到了这个摄像头下办案的积极意义。[10:41]
[王敏远]:实际上摄像头下办案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个方面,我们说的是在规范我们的民警办案上有特别好的促进和积极意义,另一个方面,它也对于我们办案民警证明自己规范办案、文明办案,也可以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我知道现在全方位地录音录像,我们叫全程录音录像,对于我们的讯问也好,办案过程中其他所有的行为也好,正好能够证明我们的民警如果是规范办案的话,文明办案的话,那么一旦遇到在法庭上我们的犯罪嫌疑人到法庭上,以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有些逼供为由提出辩护理由或者翻供等等时候,我们可以拿出全程录音录像来证明民警的清白和办案的规范。这个积极意义大家认识到以后,我想越来越多民警会肯定并且按照这个规范的要求来做。[10:42]
[主持人]:李局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中是否也体现了这个要求?[10:42]
[李文胜]: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突出特点,我们在场所规范化改造过程之中,也是充分考虑了《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我们在办案区,我们的讯问室里面把它的墙壁实现了软包,并且对讯问室、其他功能室,还有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里面带棱角的地方我们都做了软化处理,同时还在讯问室内使用低压电源,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这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在办案区设置了通风、时间的提示、温控等等设施,我们还在讯问室的墙上悬挂着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让他很直观地了解到他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我们就想通过各种细节的设置,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10:43]
[主持人]:范局长,厦门公安机关在办案区的人性化改造方面又有一些什么样的具体做法?[10:44]
[范锦昌]: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硬件方面,在物质条件方面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办案室设有防暑降温设备,人身安全检查室里面设有门帘,进门安检的时候要拉上门帘,保护嫌疑人的隐私。候问室至少要建两间,男女要分开。过去嫌疑人坐的凳子是铁制的,嫌疑人坐在上面是冷冰冰的,不够人性化,我们这次改造当中专门研究了,设置了全木制的讯问椅,嫌疑人坐得就比较舒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3款规定传唤之前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为了配合法律规定,我们在办案时专门设置了等候室或等候区,并配备相应的饮食、休息、饮水设备,作为犯罪嫌疑人休息的场所,保证嫌疑人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主要是营造以人性化制造为主题的执法办案场所,过去基本上是三铁:铁窗、铁椅、铁铐,我们在改造中,把人性化制造为主题的办案区规划融入在里面,通过环境来进行感化和影响嫌疑人。办案区里面的墙壁、座椅都写有劝导语,比如说放下思想包袱、解放你的心灵、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还有不把握今天的机会将失去明天的幸福。我们在讯问室、候问式的墙壁上还挂有一些图片,比如有母亲盼儿归、母子团聚等图片,我们在办案当中有一个案例比较典型,有一个嫌疑人是砸车窗盗窃时被抓,讯问时他拒绝回答,当他无意间看到讯问室的墙上有一幅母亲背着儿子在田里面劳作的图片时,忽然失声痛哭,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还有把我们其他没有掌握的案件进行交待,后面问他为什么前面不讲,他说看到这个图片给他触动很大,这就是他当年小时候经历的写照。母亲经常教育,对不起她,要下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10:45]
[主持人]:王老师,您是如何看待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能发挥的具体作用?[10:45]
[王敏远]:我们知道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在第二条,就是刑事诉讼的任务那一条当中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当中打击违法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都是基本的任务。在我看来,依法对我们办案场所所做的规范化的改造,对于这两个基本任务的实现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有利于提升我们的办案能力,提高效率来说,那是很明显的,比如刚才李局长所说的,进入办案区以后要人身检查,要采集相关的信息,采集信息以后就可以转化为网上平台的资源,将以前的口袋信息大家共享了,这对于我们的办案,我们整个效率的提高是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我们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应该说也是特别明显,我们知道这个全程录音录像也好,包括监控也好,促使我们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增强程序意识、权利保障意识,也包括证据意识,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刑事诉讼法》对于促进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落实,我们公安机关所规定的规范办案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落实,我想都有特别好的促进作用。[10:48]
[主持人]:我们也想问一下李局长,目前全国公安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完成情况是什么样的?[10:48]
[李文胜]: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场所的规范化改造可以说接近尾声,据我们统计,已经有90%的办案场所完成了改造任务,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可以说我们的基层执法办案场所面貌焕然一新,我们的执法工作规范程度进一步提升。2012年,我们场所执法规范化改造被评为公安十大新闻之一。[10:48]
[主持人]:范局长,厦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方面工作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10:49]
[范锦昌]:我们从2011年年初开始,到2011年9月份,集中9个月时间进行攻坚。全市总共57个派出所,其中包括14个便民派出所,改造完成了55个。另外两个没做是要搬新房子,所以暂缓一下。另外我们改造当中还建了9个办案中心,市公安局一个,还有八个警务办案中心。[10:49]
[主持人]:我们也知道,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差异也比较大,李书记,在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中,如何考虑地区差异的问题?[10:50]
[李文胜]:在开展指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中,我们一直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的执法办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条件,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推进,避免脱离实际、搞一刀切,更是要严禁铺张浪费。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我们要求它要按照四区:办案区、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这些全面的规划改造。执法任务比较重的地方可以相应增加一些功能室,比如多设几个讯问室来满足办案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一些办案中心,刚才范局长也提到,他们建设了一些办案中心,这样可以供几个执法单位共同来使用,来提升我们这种场所的使用效率。经济条件较差的,执法办案任务比较少的地方,我们提倡可以一室多用,比如说我们的安全检查室和信息采集室可以二室合一来使用,讯问室和辨认室也可以合起来使用,这样可以节约资源,总的来说,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10:51]
[主持人]:范局长,厦门在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过程中又是怎样开展工作的?[10:52]
[范锦昌]:我们也是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还有我们福建省公安厅也提出要因地制宜,福建省既是沿海开放城市,也是山区,有比较发达、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还有贫困县,一开始我们省公安厅在部署的时候,就明确要求不要一概地追求大而全,要因地制宜,在确保执法办案功能和执法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整合资源,突出实用和实战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刚刚讲到办案中心就是福建公安机关的一个创举。厦门也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岛内和岛外差别,还有边防派出所和行政派出所的差别,还有主城区派出所和农村派出所的差别,所以,我们也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开展工作。通过规范化改造,厦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布局和设备的配备比较科学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民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0:53]
[范锦昌]:我们在建设当中,根据不同分局的情况,像湖里分局刚好盖了一座新的办公大楼,它的条件比较好,要求他们建一个标准比较高的,作为湖里分局和厦门市级的一个品牌。这个建成以后,我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去观摩,去参观,他们说这个花的钱花到点子上,效果很好。海沧分局比较小,案件量不多,办案场所过一段就要搬迁,所以我们允许它规模小一点,只要能够用就行。还有刚刚讲的两个派出所因为搬迁没有改造,我们也确保办案安全,要求这两个所不能在本所里面办案,要到附近的派出所或者附近的办案中心去办案。[10:54]
[主持人]:新生事物发展一开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执法办案场所建设过程中也肯定遇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想请问一下范局长,厦门市局在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过程中是否也遇到了一些阻力?[10:54]
[范锦昌]:确实也遇到阻力。开头主要是三怕,怕麻烦、怕花钱、怕捆住办案手脚。怕花钱,主要是上半年开始,我们财政预算都是前一年的,所以到这个时候再要钱已经是财政没了,就要另外追加,这样领导就怕。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厅的文件进行深入动员教育基础上,抓典型,先搞示范所,示范所搞成以后,再请这些思想不通的领导到现场去看,他们感觉大不一样,通过现场体验,确实大家感觉这个是惠警工程,不是搞面子,大家思想上就转换了。第二个我们要强力推进,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班子,从市级法制处、后政处、后勤部几个警种联合起来进行统一检查、统一指导,开头有的标准不一样,然后我们就整合,效果很好。[10:56]
[范锦昌]:第二个我们为了推动进度,定期通报,五天就通报一次,形成比学赶超,很快克服了困难,提前三个月完成了任务。[10:56]
[主持人]:通过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安全,也为了执行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请问李局长,您认为如何更好地发挥规范化改造后的执法办案场所的作用呢?[10:56]
[李文胜]:执法办案场所能不能让我们的民警规范有效地使用,是我们场所改造能够取得真正成效的关键,也是能否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有关要求的关键。我们发现目前在一些已经完成了改造任务的地方,也还存在着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民警对于场所改造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他们片面地认为,在这样的场所里面办案,会束缚手脚,刚才范局长也提到了,所以个别民警就存在着一种有了规范场所不使用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充分发挥改造后的场所在规范执法工作方面的作用,我们公安部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对改造后的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使用,要按照要求充分地利用我们执法办案场所,避免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执法安全。同时我们也要求我们的法制部门也好,基层法制员也好,在案件审核过程中,要结合一些办案场所的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在审查案件的时候我要看你相关的监控资料,看你相关的室内录音录像资料,看你是不是在规范地在办案区里面办案,是不是规范地进行讯问、询问工作,发现如果没有在办案区规范使用的话,我们要责令相关的部门进行整改,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0:58]
[主持人]:范局长,厦门市公安机关是具体如何加强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的呢?[10:59]
[范锦昌]:我们在执法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上狠下功夫,对每个功能区、各类功能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主要是这么几点:一是加强登记管理,凡是使用办案区的,都要登记使用,起始时间都要登记,办案人员的姓名和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涉案财物、随身财物保管等情况都要登记。第二个是规范安全检查,就是从严从细检查,对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用来自杀、自残、脱逃的刀片等危险品,查获身上的赃款赃物等,检查嫌疑人是否存在伤病。第三是要规范看管流程,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时,民警要不间断地保证两个人的看管。第四是规范督察报备,嫌疑人进入办案区以后,向警务督察部门报备。第五,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定期开展执法办案安全培训,促进有关制度的落实和民警安全规范执法习惯的养成。[11:00]
[主持人]:李局长,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建设和使用管理?[11:00]
[李文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关于加快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全面深化执法规范化的建设,落实执法办案场所的建设,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关于一些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场所的使用管理和相关的制度。我们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我们要针对在执法办案场所的一些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辨认等等这些环节来进行规范。此外,我们要结合场所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的相关制度,我们还将大力开展培训,提升民警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不断地改进和加强我们的执法工作。[11:01]
[主持人]:访谈也接近了尾声,最后请王老师就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使用和管理方面提一些简单的意见和建议。[11:01]
[王敏远]:应该说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事情很具体,但是意义特别重大。对于我们公安机关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预计可以取得很好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重要的是什么呢?是如何使执法办案场所的改造之后的使用和管理落到实处。这是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关于这个我想提三个方面的意见。[11:02]
[王敏远]:第一个意见,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之后的使用和管理不留空白。所谓不留空白,刚才李局长提到全国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已经90%的地区完成了,当然剩下的10%也都要完成,当然我说的不留空白不仅仅是这个含义,不留空白的另外一个含义是什么呢?那就是使它真正用起来,就是刚才李局长提到的,所有的案件里面都能用起来,我们现在讲到的是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能够感受到公正,都能够体会到公正,也都能实现公正,包括规范,都和这个是连在一起的,所以不留空白。这是我的第一个意见。[11:02]
[王敏远]:第二个意见,希望我们的广大民警能够主观上充分地认识到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对于我们的工作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因为只有主观方面的硬件具备了,主观如果认识没有跟上,那可能就不会带来那样的效果。当然压力会有,范局长提到了,压力肯定有,但是要把压力变为动力,变为由于这种规范化改造所带来的我们办案能力、办案水平的提高的一种动力,由此我们的办案整个法制化的水平也就能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了。[11:03]
[王敏远]:第三个意见,在整个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知道我们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是一个过程,它的使用、管理也是一个过程,对于我们的整个执法的水平的提高促进可能也是一个过程,我们不能说一夜之间我们全国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特别重要的一点是什么呢?我们的公安部、我们的相关部门,就是总结比如厦门那边做得比较好,全国其他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做得比较好,总结他们的经验,逐步地推广,然后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地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有效的解决,以逐步地真正地能够实现我们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来实现这个目标。[11:03]
[主持人]:今天听完三位的介绍,相信各位网友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非常感谢三位今天在百忙当中抽空来人民网演播厅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因为访谈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我们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也再次感谢三位嘉宾。下期节目再见![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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