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网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 封欢欢)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且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1月17日,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做客人民网,向网友在线解读《程序规定》的新规定和修订初衷。李文胜表示,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符合公安办案实际。
李文胜表示,公安部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加强学习培训,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抓紧起草、修改和完善配套规定。《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部门规章之一。因此,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中,修订《程序规定》是重中之重。
李文胜告诉记者,公安部下大力量进行调研并修订《程序规定》,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阐述。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强调保障人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公安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刑事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其次,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近年来,为落实中央部署,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改进和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修订《程序规定》,可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
再次,是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需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相应地,《程序规定》必须进行全面修改,使之与法律保持一致。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实践执行。
最后,这是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现行《程序规定》于1998年发布,十多年来,公安机关面临的犯罪形势、执法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原有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亟需修改、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公民权益、打击犯罪的需要。
访谈中,李文胜向广大网友介绍了修订《程序规定》遵循的指导思想,使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既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又贴近公安办案实际。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忠实于立法原意。修订《程序规定》过程中,始终忠实于立法原意,一方面对于法律授权性条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序,不随意扩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制约性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强调《程序规定》的内容与其他相关规定及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一致,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是强化人权保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财产和诉讼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落到实处。
三是提升打击犯罪能力。对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一些新权力和新措施,在修订《程序规定》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例如,在管辖方面,针对实践中犯罪的流动性、跨区域性明显增强,将犯罪地由原来的犯罪行为地扩展到包括犯罪结果地,并针对网络犯罪中犯罪地难以界定的问题,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作出规定;在立案方面,增加初查的规定,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可以初查,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取得立案后的侦查主动权;在办案协作方面,增加协助网上追逃、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加强各地在办理流窜犯罪、跨地区犯罪案件中的协作和配合,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四是细化规范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规范了侦查权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对公安刑事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程序规定》对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进一步明确了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范围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具体要求,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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