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大修后部分条款做到了超前
陈光中供图
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后,16年来再次迎来大修。
修正案草案自“问世”,围绕沉默权入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作证的争议持续不断,本报曾专访著名法学家、参与论证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陈光中教授。
此次,刑诉法修改上本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本报(京华时报)就目前审议稿再请陈光中教授解析,并探讨立法的观念。
■陈光中简介
陈光中 浙江永嘉人,生于1930年,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著名法学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曾深度参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大修,全程参与论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
■如何看待此次大修?
有的条款做到了超前
京华时报:此次刑诉法修改算是大修吗?
陈光中:改变的条文已过半,修改的一些内容也很重要,当然是大修。
京华时报:在立法观念上,您认为是应适度超前还是谨慎稳重?
陈光中:我认为立法应立足现实,适度超前。
京华时报:那现在的审议稿算超前吗?
陈光中:按照我的标准,刑诉法的立法有的条款做到了超前,有的还可以再往前一点。比如说,现在不规定沉默权就是立足现实,但如果继续保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这就没有超前。比如证人出庭的制度,允许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就谈不上适度超前,反而很糟糕。
京华时报: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款,能满足今后多长时间的实践需要?
陈光中:审议稿基本能满足现在及以后一段时间的需要,但不是全部能满足。现在的基调是立足中国国情,逐步的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完善,稳中求进。但是往前走,只要走一小段时间,现在这个稿子的有些条款可能就又追不上形势发展了,就会发现有一部分条款滞后,但你又不可能马上改。比如说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和鉴定人出庭的一些规定,现在就不合理,过几年更不合理。
■此次大修有何缺陷?
虽有缺陷但进步更多
京华时报:有人认为这次修改进步的地方很抽象,退步的地方却很明显?
陈光中:这种说法和论调我不太赞同。这是第一稿出来后的声音,但现在比第一稿有了很大进步。我认为进步是主要的,虽然存在缺陷,但缺陷是次要的,我对这次修法持基本肯定的态度。
京华时报:您认为哪些条款是后退?
陈光中:有,但真正倒退的不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不得超过12小时变成24小时,这是退步,尽管有实务部门说这是从现实出发做出的调整,但这个确实是后退。正常情况下我认为12个小时就够了。传唤、拘传持续24小时已构成疲劳讯问,按照《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疲劳讯问就是酷刑的一种。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后,实务部门就反对这一条,认为12小时不够用。实际上,这一条在实践中也很少得到真正执行。
现在有的条款向前推进了,也有的打了点小折扣。比如,《律师法》有关律师凭三证会见的规定,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刑诉法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这三种情况律师会见需经许可。这样规定更现实,明确将案件分为这三种,能使三证会见更能有效地贯彻。我认为这样规定比较现实,不能简单说后退。
■此次大修意义如何?
更好参与国际人权对话
京华时报:您评价一下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意义是什么?
陈光中:我概括有四点。第一,保障人权方面有较大的进步,审议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自2004年人权保障原则入宪以来,这是第一次在部门法中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在具体条文上,非法证据排除、通知亲属等条文也在保障人权上克服了原有不足。我们说的保障人权,这次重点指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
第二,适度加强了惩罚犯罪的力度,增加技术侦查措施,更加适应现实中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需要。
第三,增加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比较切实地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刑讯逼供、律师介入难、律师辩护率低等问题。
第四,与国际的刑事司法准则更加接近和协调,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国际的人权对话,更加适应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
京华时报:这次修改能切实解决实践中被诟病已久的刑讯逼供吗,是不是可以说类似赵作海、佘祥林案以后会减少?
陈光中:对,增加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的作用是防止刑讯逼供。从实践中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绝大多数与刑讯逼供有关系。本次草案在证据部分以五个条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适用得好,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
■是否还有明显不足?
部分条款刚性仍不足
京华时报:社会对刑诉法修改的关注度很高,也提出一些质疑,您认为还有哪些不足?
陈光中:第一个不足是有些条款刚性不足,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实现条文设计的目的,甚至流于形式。
例如,草案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这意味着法院在证人出庭这个问题上裁量权太大了。现在的规定会导致证人出庭的条件都被“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化解,又恢复了证人可不出庭的现实。现在这一条的规定我认为很糟糕。
第二个不足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置于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任务”中,成为刑事诉讼法诸项任务之一,降低了它本应享有的提纲挈领的重要地位,削弱了它的核心价值。
另外一个不足是如实供述的条款。刑诉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前面又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在逻辑上相互矛盾。
我认为应删掉如实供述的条款。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国际准则,尽管相关部门强调如实供述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但删掉也不见得不可以,删掉后可以不规定沉默权。记者 王丽娜
大家担心可以理解
■怎么看待秘密侦查?
京华时报:是否对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还有争议?
陈光中:这是实践中打击犯罪的需要,现在一些犯罪活动猖獗,侦查手段跟不上不行。实际上,这些手段在实践中都已在做,也是国际惯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明确规定,有权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是双刃剑,会侵犯到个人隐私,大家的担心可以理解。主要在于严格控制使用,减少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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