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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民法文化视野下的警察执法

来源:敏思博客 作者:玉宇的笑(wpy) 发布时间:2005-06-05 12:38:37 浏览次数: 【字体:
    [摘要] 民法文化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的向往和追求,同时对警察执法的改善提出了严厉的挑战,提高警察素质已成为社会所必须,改善警察执法观念、加强警察自律是对警察队伍的严峻考验和要求。
    [关键词] 民法文化;警察执法;警察素质;警察自律
   
    警察执法的水平和能力体现着警察素质的高低,也关系着社会对警察执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学者对警察执法以及警察素质的培养从各方面都进行了论述,以寻求提高警察执法和强化警察素质的救治之方。本文不拟对警察执法和警察素质作全面的考察评述,只打算从民法文化的视角对警察执法和警察素质作一些探讨。
    一、民法文化变革警察执法观念
    长期以来,人们总以为法和国家暴力不可分割,从法的本质讲这应该是对的。但是,随着法的不断演进,法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法尚未切实进入角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内涵的价值。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特别是警察执法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警察执法水平低下,重口供、轻证据,甚至刑讯逼供办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至执法犯法,这些客观情况实际体现了警察的素质不高,反映了警察缺乏公正的执法形象。而且在警察队伍之中,大多数警察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权利与权力的界限,对权利为何物认识不足,对权力如何正确行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究其原因,除了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某些弊端外,更主要是因作为法律运作主体的公安机关的警察的文化心理结构存在着落后陈腐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行为模式。在这些困扰警察执法和警察素质提高的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法文化的无知和贫乏。
    所谓民法文化,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人格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而民法之谓“法”,就是将这些基本规则和追求赋予了法律的成分,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民法自身也因其对人类生存的关怀而融入文明的洪流,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从世界各国立法对平等、自由理念的提出,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后,才见诸宪法的。因此,民法的许多理念几乎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1]而民法文化的实质也就在于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我创造性,使个人的个性、自由和尊严得到真正的发扬,以实现社会的最终发展。
    因此,警察对民法文化的理解和把握,对民法文化认识上的差异,直接影响着警察执法以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所以,提高警察民法文化素养,对改善警察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特别是目前我国逐步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外律师执业必将对警察业务薄弱环节形成“挤压”,如果警察还停留在对民法文化的无知,不懂得对私权的有效保护,必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警察素质的提高也很难得到保证。
    二、民法文化限止警察公权力的滥用
    民法文化就是私法文化,它所体现的是人类的私权利,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的向往和追求,是人得以享有其他权利包括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肖像权、生活安宁权等民法文化用语,在以前闲置的社会空间之中,逐步成为一种沁入平民现实生活的物质力量,且种力量又同时对社会关系起着分割、厘定的作用。如陕西蒲城县15岁的女中学生马某,在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4名警察将其父亲带走之时,勇敢站出来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询问传唤理由。而这4名警察非但未出示任何证件,还对马某拳打脚踢,并给她戴上了手铐。而马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戴着手铐向上级机关投诉,并且拒绝白水县公安局希望她卸掉手铐的请求。同样在陕西延安,一对夫妇在家中看所谓的“黄碟”。警察接到举报,于晚上11点左右骗开夫妇家门,未出示任何警察身份证件和搜查证就对其家进行搜查。双方发生争执后,警察把丈夫带到派出所并饱受拳打脚踢,在暂时放出后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碍公务刑事拘留。事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予了一次性补偿。针对这些实例分析,我们先抛开警察出警过程是否存在严重违法不论,单就个人隐私权、个人自主权与公共道德秩序以及维护公共道德秩序的警察之间来说,横亘着一条必须明定的界线——公权力与私权利。
    所谓公权力,即国家权力,是国家授予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所谓私权利,是个人生而固有为维护自身利益所产生的权利。从理论逻辑看,公权力是在私权利的扩展和实现过程中遭遇到障碍时才应运而生的。因此,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合理的,但它只是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才是合理的。所以,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明确自己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是公权力在它生成时起就有走向异化的倾向,使得它又成为私权利的障碍。公权力总会在不同程度上被少数人所垄断并被用来优先谋取和扩展这些人的权利和利益。[2]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可以对社会和公民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但警察权力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它总有一种走向自发膨胀和自我扩展的倾向和危险。警察似乎在为人民谋福利或维护社会公益的名义之下,便可以不受限制地干涉个人的私生活。因此,必须规范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使其权力不得有剩余。如果权力有公共利益之外的剩余,必致其对私权利的侵犯和践踏;再一方面,对公权力的设定,也并未意味着对私权利可以任意侵犯和践踏,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对私权利的保护。即使公权力在设定过程中对私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事实上也是为私权利保留其尽可能大限度的自由自主空间。法治的实质也就在于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护。
    民法文化所反映的基本理念,不仅体现了个体交往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融合。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民法文化实际上是对私权利的扩展,是对个人个性、自由和尊严的弘扬。同时,民法文化对公权力的扩展和滥用也是一种限制。其目的就是抑制警察权力的扩展,使民法文化成为对抗警察滥用公权力的有力武器。所以,民法文化限制警察权力的滥用成为事实,而且弱化警察权力也不应当视为禁区。“矫枉必过正”,在传统的“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文化氛围下,对警察权力的弱化是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3]而且自《德里宣言》 以来,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是现代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
    为了改善警察执法环境,确保警察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满足警察对社会秩序的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人民用好权,必须为其设计更为严格的程序,严防警察利用公权力来谋取和扩展个人利益的权利和利益。如为了保护公民私生活的安宁和不受侵扰,就应对警察进入私人住宅作出更严格的程序限制,以便证明其是否在合法的行使公权力,确保人们在尽情享受社会生活的同时,对其或多或少地葆有一块不可侵犯的“私域”。致使公权力褪去其虚幻色彩而逐步成为真正的公权力,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更大多数人的权利的成长,警察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也才能有更高的提高。
    三、民法文化规范警察自律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权力的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一是对公权力的异化。即它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么为谋取私利而扩展性的滥用权力,要么在无私权可图时以不作为懈怠职责。另一是对公权力性质和功能的误解。因此,警察在从事着为人民谋利益、保平安的工作中,应当树立起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价值观和公众形象。[4]警察的形象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这就要求警察应具有较高的自觉性和约束性,促使其遵守社会规范。民法文化的价值理念,在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同时,又为平等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行为准则,从而实现个人生命财产的有效法律保护,实现个人的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和信仰自由。由此,加强警察自律,才能确保警察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的提高。
    第一,民法文化要求警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只有通过法制,才能保障人们权利与利益的实现,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民法文化的精神就是要求警察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自觉履行职业职责,慎重地行使职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变特权意识,使广大警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第二,民法文化促使警察角色转变。
    国家的本质是公共服务。[5]这一充满现实主义色彩的国家观揭开了国家的神秘面纱,他把国家赤裸裸的置于人民大众面前。就像鞋匠修鞋、保姆整理家务一样,警察也是一种服务,只不过它是一种别人替代不了的公共服务。因此,必须改变警察过去的“管理者”角色,实现“服务者”角色的转换,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进行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三,民法文化严禁警察逼供。
    警察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民法文化的内涵及本质就是要尊重和保护人权,严禁逼供,促使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尊重他人的私权利不受侵害,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第四,民法文化倡导警察诚信。
    私法领域的诚信,主要是强调人们在市场活动中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必须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从民法文化的法律价值看,它不仅具有正义衡平的功能,而且还具有对法律加以具体化或修正的功能,甚至还有创造新法的功能。从民法文化的道德价值看,它能够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民法文化要求警察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警察的执法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否则即为违法;同时警察的执法也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如果警察滥用职权,不仅容易导致个人私权利保护的不平衡,也影响其警察整体形象和国家权力的权威性,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
    总之,民法文化的全面贯彻和实行,对促使警察执法和警察素质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使警察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当好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头人,当好为民造福、为民解难的贴心人。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第241页。
[2]叶传星:《在私权利、公权力和社会权利的错落处》,《法学家》2003年第3期,第11页。
[3]王雪峰/里赞:《秩序微言》,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版),2000年第4期,第110页。
[4]祝春林主编:《公安民警思想政治修养》,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5]张传福:《公共服务论:一种现实主义国家观》(读来昂•狄骥的《公法的变迁》),中国法律图书快递2003年4月,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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