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理论>警察法治>详细内容

警察法治

公共场合手机偷拍是否违法?

来源:南方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5-05-31 18:11:45 浏览次数: 【字体:

    

   ■特别观点 

   ■被偷拍的部位已经超出了面部的范畴,好像偷拍者明知道如果拍人肖像会侵犯肖像权,所以采取了其他的方式。我想这种局面的造成,除了拍照人本身的故意外,还有被拍摄对象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或许给偷拍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除非是拍照者与被拍者达成某种默契才合法,除此之外都是违法的。

    ■一般被侵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这个行为实质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这是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因此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公权力要介入这一事情。

    ■科技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发挥科技好的方面,同时避免其弊端。科技发明本身是为人服务的,我们要享受科技的成果,但是我们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新闻背景

    ■广州街头手机偷拍严重 女士“春光照”网上流传

   据报道,3月11日,广州市民龙先生上网时,无意中进入了一个偷拍网站,赫然发现一张局部“春光照”中,女郎的衣着极似自己的女朋友!龙先生愤慨莫名:这种侵害他人隐私的街头偷拍到底违不违法?

    记者接到龙先生电话举报后立即上网搜寻,果然在多个网站发现大批以手机偷拍得来的女性胸部、臀部、腿部的照片,还标注有“广州街头”、“广州偷拍”等字样。照片分辨率不高,很容易就能辨认出是手机偷拍的。

    据记者观察,网上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以至偷拍者有机可乘。记者在一个叫做“男××”的网站看到众多来自各地的偷拍照片,包括广州、深圳、北京、台湾等地。用鼠标点击进入“广州”,多张相当暴露的偷拍照片赫然弹了出来,大部分都是女性胸部大特写。从背景看,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广场上近距离偷拍的,还有在公交车上偷拍的背部照片,甚至有在街头提款机前被偷拍的。

    记者留意到,偷拍的春光照片都没有暴露被偷拍者的相貌,最多只能看到1/4个脸,很多都是从背后或低角度偷拍的。虽然这些照片都不算很清晰,但由于都是近距离拍摄,所以女性隐私部位一览无余。也因此,这些图片的点击次数都在千次以上。

    据分析,那些偷拍者会找一些人多的地方下手,偷拍前把手机调校到静音模式以避免发出响声,而且会选择不用翻盖就可以拍摄的手机,这些手机隐蔽性更高,女性很难防范。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教授就手机偷拍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从心理角度分析,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偷窥的心理,但如果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一种乐趣,那么很容易会导致一种严重的性心理障碍。

    ■香港拟用破坏公众体统罪告偷拍者最高可判7年

    另据新华社香港电,由于香港并无“偷拍”这一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都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者社会服务令。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

    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特区政府警务处处长李明逵2月25日说,近期,越来越多的具有拍摄功能的新型电话发明诞生,例如3G电话等。为此,警方征询了特区政府律政司法律意见,澄清一些细节问题,以便警务人员日后参照执行。

    ■议题一:在公共场合“偷拍”是否违法?

    主持人:两年前,可拍照手机渐渐兴起。发展至今,体积越来越小,价格越来越便宜,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使用的传统手机进行了更新。这对于手机用户而言,无疑是件值得庆幸的事,可偏偏给另一些人制造了尴尬。现在个别网站流传着手机偷拍的暴露照片,这种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愤慨。我国法律对“偷拍”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公众场合偷拍是否违法?

  宋绍富:偷拍行为,是违法行为。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1.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2.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3.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隐私里面还涉及到阴私,例如新闻背景讲的被拍照的女性的照片,就是与身体有关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主持人:有人说暴露在公共场合就是给公众看的,不能算是隐私,拍摄下来无可厚非。您同意这种说法吗?

    宋绍富:我不同意。一般的公共场合拍摄别人要先和人家打个招呼,如果人家不同意,就不可以拍摄。另外偷拍是属于窃取,就是说被拍人根本没有意思表示,连默许的方式都没有,所以我认为在公众场合的偷拍是违法的。

    田元昊:手机能照相是新生事物,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了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偷拍这个概念。《刑法》第237条的侮辱罪里面,包括偷窥,在一定场合偷拍的妇女某些部位,应该包括了这个内容。另外从《宪法》、《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可以成为制裁、制约和惩处这种行为的依据。我认为对偷拍应有一个限度,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等偷拍行为是合法的。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偷拍照片的行为是违法的。

    王宗玉:《刑法》对偷拍是没有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进行拍摄他人的行为。当然新闻记者为了采访需要,可以采取偷拍的手段,但是对特定部位、隐私部位的拍摄,我认为仍然要经过被拍者同意。我认为未经他人同意的偷拍是违法的,不应该以公共场合和非公共场所作为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

    李茜:《刑法》中有侮辱妇女的罪名,主要考虑情节问题。对所拍照的对象,如果程度严重构成侮辱罪;如果是一般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如果公然侮辱他人的人格,要承担行政责任。此外,被偷拍的部位已经超出了面部的范畴,好像偷拍者明知道如果拍人肖像会侵犯肖像权,所以采取了其他的方式。我想这种局面的造成,除了拍照人本身的故意外,还有被拍摄对象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或许给偷拍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除非是拍照者与被拍者达到某种默契才合法,除此之外都是违法的。

    郑雪倩:未经同意的偷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换一个角度,为了找证据,例如寻找第三者,进行偷拍,是不是违法呢?我觉得这是要考虑的。此外,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的暴露,你本身就是给大家看的,我把你照下来有什么关系?我觉得这是理解上的一个误区。我只是在这个特定的公众场合暴露,没有让你拿到网上去暴露,超越了这个范围,也是属于违法的。

    杨振山:在公共场合偷拍他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人自身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等等很多的人格权,偷拍侵害的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权和人格权的一部分。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是没有权利渊源的。但是一般被侵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这个行为实质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所以这是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因此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公权力要介入这一事情。

    ■议题二:如果将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开,是否侵犯了被拍摄人的权利?

    主持人:刚才大家都谈到了偷拍的违法性,如果再将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开,使其得以传播,对这一行为又应如何来认定?

    李茜:关于网上照片的公开问题,造成现在这种情况主要是在非营利的网站比较普遍,因为这类网站想通过增加点击率赢得自己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是以刺探别人隐私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我认为这一方面是对妇女隐私权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权力的肆意践踏。针对网站的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一些力度。

    田元昊: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三条是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所以说隐私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我认为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在网络上公开别人的照片,可能会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竞合。

    王宗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郑雪倩:我觉得网上公开这个问题,除了构成侵权,对网站的内容在国家管理或者在法律制定上是不是应该有一个限定。现在网站都有经营人、管理人,要消灭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布,最好的办法就是一发现就封杀,就删除。

    主持人:如果网站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删除偷拍的照片,是不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振山:它有附带的责任,如果说找不找谁发出来的,找网站就行。这就像著作权一样的,你出版部门和抄袭者是负连带责任的。

    宋绍富:偷拍是违法侵权的一个行为,那么如果再把这个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发表,我认为应当是一个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我发现很多网站都有隐私公约,实际上这是比较好的。从另一方面看,网站为什么都要做这样的声明,就是因为网站传播的可能性特别大。不少网站不遵守隐私公约,侵权的根源是它可以通过散发你的信息资料,或者你的隐私的内容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网站管理不严造成的恶果。

    ■议题三:一旦遭受“偷拍”侵害,该如何维权?

    主持人:下面我们为受害人出出主意。如果种种迹象表明自己被偷拍了,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雪倩:如果被偷拍时当场发现了,可以马上制止并令其消除,然后还要赔礼道歉。如果当时并未发现,像本案中是在网上看到了,举证就很困难了。当然你要再穿上同样的衣服,再照一个位置差不多的相片进行对比,这也许能作为证据使用。

    杨振山:这种情况下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办法就是要求侵权人把这种侵权行为消除,然后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可以提起诉讼,请法院救济。同时受害人还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偷拍者的单位投诉,让大家对其行为引起一种公愤,对他这个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等。

    李茜:我想从网络管理角度来谈谈。互联网的运行一个是域名的申请,一个就是服务器的租用。现在谁可以管理这个网站?域名注册是国家信息中心管,但它不是行政机关。服务器的租用是由企业法人管理,实际上这个主管机关是架空的,所以在立法上存在,但是没法执行,所以在理顺行政救济方面,需要有一个职能部门,这可以作为一种救济手段。

  田元昊:我们假定可以确认被侵害人,那么维权方式有这么几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何种责任就要具体分析了。在此过程中,网站管理混乱是一个现实,目前的管理条例并不健全、不具体,监管不当。我认为首先应给网站经营者在法律上设定某种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是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被侵害人的诉讼对象,既包括偷拍者和上网公布者,也包括网站,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

    宋绍富:我觉得本案中偷拍隐私的照片,大部分是以商业为目的的,那么这个商业行为是有价值可以衡量的,因为他由此获得了商业利益。我建议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找有关的司法价格鉴定部门,对这一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估,来给我们做一个参考,这样在维权的时候更有依据。

    王宗玉:我觉得维权,首先就是取得证据的问题。那么如何取得?一是自己取得,另外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或通过公证处收集,例如公证相关的网页。此后,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议题四:是否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定“偷拍者”的行为?

    主持人:正如各位专家所说,可拍照手机的流行风潮对公众隐私权构成了极大挑战。很多国家正准备立法,对其使用范围作出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然而手机本身是无罪的,如何限制并打击“偷拍者”的行为便成了今天研讨的重要话题。据报道,香港拟用“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专家对此有何建议?

    杨振山:从国家立法的动向来看,要密切根据现实的发展,提出新问题,就要解决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就要法律规范。1.从《民法》角度来看,我们的《民法草案》专门有一章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但还没有讨论过偷拍问题。就此问题引起的后果来看,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条文,《民法》上提供一个权利界定和权利救济。2.从《行政管理法》的角度讲,考虑到对受害人这个群体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以及对社会的冲击,应出台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加强监管。3.在《刑法》立法上,如果是新罪,这个罪名要明确(比如说偷拍罪)并明确构成要件,这样管理力度就大了。

    王宗玉:首先要明确如果没有合法的根据去偷拍,那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议:1.《刑法》定一个罪名并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多次偷拍的;引起严重后果的;引起社会恐慌的等。此外,确定合理的刑罚,这些才可以有效打击这一行为。2.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要增加偷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3.《民法典》出台之前,最高法院可以更详细地根据现实的情况作出司法解释,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田元昊:我认为立法如果仅仅在偷拍上,意义不大。更严重的就是说偷拍以后如何处理,包括储存、复制和传播。我觉得这种情形大部分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范围,这是对隐私权的高度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也是立法意识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李茜:对于偷拍的形成一般都是自发的个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一个组织或者是单位的行为,所以我觉得对于使用拍照手机的规定,禁止一些地点就可以避免。对于那些已经在媒体上公布的偷拍的资料,不仅仅是照片,还有其他的资料,这一点应该在《刑法》上有一个罪名。因为从现在的网站的经营,通常情况下都是法人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包括这个法人。所以说对这个网站和媒体追究责任要全方面的立法,这是一个体系的事情。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田元昊:如何尊重他人,如何强化社会公德,从法律的角度,法律底线来维护必要的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是唤醒我们民族道德的很重要的问题。隐私权的问题要引起社会、国家以及立法者包括全民族的足够重视。

    宋绍富:1.随着科技进步,许多新产品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我们立法要及时跟上去。2.涉及到人权方面的问题。这次修改《宪法》,已经正式把保护人权纳入进来,政府和公众的意识也都在关注人权的保护。希望在这方面加大立法和执法的力度,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李茜: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现在的发展非常快,科技公司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也有社会责任感的问题。此外,追求感官刺激实际上是种病态,应及时救治。

    郑雪倩:首先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是任意性的,都要有法律的约束。其次,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的保证,立法的速度和社会的发展要跟上。第三,要尊重人格尊严,包括社会各行各业的尊严,才能促进国家在法制的环境下有一个很好的规范化秩序。

    杨振山:1.权利是对自由边界的一个限定。但是有权利不能滥用,超越了边界,就是超权越法了。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手机偷拍为什么要偷偷摸摸的干呢?肯定是对方不同意。对于这些人,首先要树立基本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因为这个是治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和原因做斗争,而不是和结果做斗争。3.国家立法反应能力的问题。法律不是去治人,而是去救人的,法律是人性的,它救的是两种人,对于被害人,对于违法者都是一个救助。

    王宗玉:1.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有很多新的问题要出现,对这些新的问题,我们必须及时作出反应,及时解决。2.我们个人要注意保护自己,不给别人偷拍的机会,一旦发现偷拍的情况,要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3.科技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发挥科技好的方面,同时避免其弊端。科技发明本身是为人服务的,我们要享受科技的成果,但是我们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手机 偷拍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