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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试论经济犯罪案件及基本对策

来源:政法学刊 作者:任克勤 发布时间:2005-05-31 17:5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摘要]经济犯罪是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当前经济犯罪表现出侵害面广,案值大,危害严重等新特点。在发展趋势上其数量增多、形态复杂等将会更为突出。我们要审时度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打击对策。
   刑事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这其中包括经济犯罪的日趋严重。近年来,在刑事发案总数逐年下降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案件仍然呈现上升的趋势,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尤其是损失财物折合人民币千万元以上的大案不断发生。经济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广东为例,1998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604起,破案率达到71.67%,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4.78亿元,冻结保全涉案资产折合人民币41.38亿元;1999年破案256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69名,挽回损失折合人民币38.68亿元,其中包括保全冻结涉案资产23.18亿元。当前,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经济犯罪的概念是经济犯罪侦查研究的出发点。经济犯罪的定义一是对“经济”的理解,二是对“犯罪”的理解。经济犯罪是经济方面的犯罪行为。经济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政治制度据以确立和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体或社会经济制度,是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是国民经济的总称。而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经济犯罪也是犯罪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应将二者联系起来给经济犯罪下定义,经济犯罪就是指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念是从刑事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方面来分析经济犯罪的一般组合结构。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念是从经济犯罪的概念中派生出来的,是侦查学的专用术语。所谓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在我国是由公安机关经济侦查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一个大类。它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就案件而言属于智能性,就侦查而言更加强调侦查的谋略性,对取证的要求更高更严。办理经济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这里所讲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是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而言的。它是反映经济犯罪案件自身的独特属性的。刑事案件的特点是刑事案件的内在属性、构成要素和发案规律的具体化。经济犯罪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的一种,同样具备作案时间、空间、案件相关人、相关事、相关性物等五大要素。但它作为特殊的一类案件,也有属性、要素和规律的具体化表现。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主要有:
    (一)犯罪现场的潜在性。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作案的现场往往不明显。刑事案件多为直接的侵害破坏活动,多数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经济犯罪案件多以智能性的方式出现,有的作案现场并不造成直接的破坏,有的一时难以发现,隐蔽性很强。有的案件的现场具有特殊性,如利用电脑的金融犯罪。有的电脑硬件或软件就是作案的主要现场。侦查人员要注意勘查此类现场。
    (二)犯罪行为的高智能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大多为智能性犯罪,即所谓国外学者所称的“白领犯罪”。作案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他们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专门技能大都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人。犯罪分子中有的人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有的是硕士、博士、技术员、高级工程师等。他们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有自己的特长,熟悉有关的知识和技巧,因此,作案前周密策划,作案中实施反侦查伎俩,销毁赃证,或大量提现;使用假身份证、护照潜逃;或对抗审讯,负隅顽抗。几乎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发生的。这都给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难度。
    (三)犯罪构成的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案情复杂性表现在,政策界限与法律规定的相互交织,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容易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容易明确。由此造成定性非常困难。经济的、技术的、法律的因素混合在一起。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政策的空子”。具体案件涉及到许多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
    (四)犯罪类型的行业性。经济领域有着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点,经济犯罪也相应表现出自身的独特之处。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这是区别经济犯罪案件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的根本标志。因此,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同某一类行业、职业有密切的联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类型与产品、商品生产制造商有关,职务侵占与公司、企业有关,金融诈骗与金融机构的专业操作有关,侵犯知识产权与知识领域的内容有关,等等。总之作案人同被侵害的对象在行业上具有一定的联系。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分析,总结其相应的规律,从而提高对策的针对性。
    二、当前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表现得尤为突出。自80年代以来,发案数量之多,犯罪人数之多,犯罪侵害造成的损失数值之大,犯罪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所预料的情况。有的专家认为,中国经济犯罪在现阶段的发展轨迹表现为波浪起伏式的上升趋势。比较突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诈骗犯罪无孔不入,走私犯罪日益猖獗,制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假冒商标犯罪愈演愈烈,骗税偷税抗税犯罪层出不穷。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左右刑事犯罪总体水平线的尺度,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刚进入新世纪、处在社会变革的关键时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国家对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又受亚洲金融风波影响,使前几年经济高速增长所留下来的各种各样复杂矛盾问题日渐暴露,经济低迷、市场疲软,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明显增多。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出现了建国以来的又一次发案的高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制日报》和《中国法律年鉴》等资料提供的数字,1982年-1992年的11年间,我国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618915起,平均每年增加65起,年均增长率为17.57%,其中受案最多的为1990年,达88184起。1995年以来增加更加明显,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经济犯罪案件达53000多起,涉案金额500多亿元人民币,1999年为63000多起,涉案金额达1100多亿元人民币。
    当前危害最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是金融诈骗、走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骗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如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至1997年,全国共查获走私案件9.04万起,案值392.7亿元,年均案件量1.81万起,年均案值78.54亿元。其中1996-1997年查获的走私值在100亿左右,实际走私值可能在近千亿。1991—1997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54937起,案值332.95亿元人民币,1998年1至10月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5659起,案值95.2亿元,案件总数和案值同比增长20%和68%。国家国税局的一次会议指出,1995年-1996年全国国税部门查处偷骗税案4万多起,查补税款50亿元。从1996年开始,我国出口退税率实行3:6:9的新规定。从1999年7月1日,国家再次提高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后,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采取多报少出的卑劣手法骗取退税。7至10月广东就查获出口骗税案376宗,案值5862万元。此外,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也较为突出,有的成为一些地方经济犯罪的最主要的类型。现依据有关资料,简要地分析一下当前经济犯罪的一些概况及特点。
    (一)犯罪侵害面广,案值大,危害日趋严重。
    近年来,经济犯罪的总数逐年上升,目前仍呈现高发势头,大案要案明显增多。如广东省1998年共立经济犯罪案件2238起,涉案总价值308.43亿元人民币。1999年全省共立经济犯罪案件3982起,涉案总价值1182.24亿元人民币。有的案件案值高达数亿元、数十亿元,损失惊人。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集中反映在案值上,“案值”本身是个函变量综合的结果。单宗案件的案值、案件量最终都要反映到案件的总额上。如顺德市张长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5亿元、东莞市简祖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亿元、中山市朱邦益贷款诈骗12亿元、深圳市李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48亿元、揭阳市榕城东郊基金会黄俊卿挪用1500万元等重特大案件,均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诱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金融、财税、商贸系统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标。由于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一些单位或企业因此濒临倒闭,有的陷于瘫痪,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企业的不景气,从而也使职工下岗问题更加突出;经济犯罪所具有的腐蚀性,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涉及的腐败问题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经济犯罪中的非法集资、融资等经济案件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受害人员众多,辐射面广,引发了大量的不安定事端和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打击经济犯罪是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日益突出,表现形式愈来愈复杂。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证券、股票市场的建立,经济犯罪也逐步向新类型发展。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和信用证诈骗、期货犯罪、外汇犯罪、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据广东省公安厅统计,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新类型的犯罪突出,在总数中所占比例大。
    1998年,金融诈骗案占37.98%,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占11.3%,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占21.49%,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案件占3.8%,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9.8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5.72%。
    1999年,金融诈骗案占42.2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占21.7%,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占20.67%,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案件占1.56%,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5.9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6.78%。据统计,广东省海关1999年上半年共查获骗汇额20多亿美元。
    近几年来经济犯罪已由单一的犯罪类型扩展为多种多样的犯罪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拆借资金、集资诈骗、期货诈骗、内幕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侵犯商业秘密等新型经济犯罪大量涌现。如1998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指挥广州、深圳、东莞三地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破获的境内外不法公司互相勾结,非法经营国际电讯业务共1160多万分钟,营业额达1.18亿元人民币的案件,造成国家经费损失4000多万元,非法获利580多万元。同时,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往往以合法掩盖非法,一种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交织,如湛江“9898”特大走私、受贿案,走私与行贿受贿同生共长。两三年间,湛江地区走私案的案值已超过100多亿元,偷逃应缴税款60多亿元。涉案人员300多人,当中有公职人员200多人,导致一大批干部下水。有的同时实行伪造、诈骗、抢劫、偷盗等犯罪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复合化的特点。
    (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现象严重。
    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多数同经济单位内部人员有关,或者是内外勾结。有资料表明,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或与社会上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作案的约占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总数的60%以上。如,银行出纳与会计之间串通、证券公司报单员与资金管理员合谋,此金融机构与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个体经营者或与本单位客户合谋,他们精心策划,内外合谋,其成功率都较高。近两年,特别是金融单位、公司、企业中的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家贼”型犯罪发案十分突出。如汕头“9968”专案查破的4起案件中,已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0人,其中有银行工作人员9人,海关工作人员工1人,认定骗汇共1008笔,共3.14美元和1.77亿港元,是建国以来我省查办的头号骗汇大案。又如汕头达濠农村信用社郑木清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从1995年以来,高贴息吸收公众存款10多亿元并非法进行放贷造成贷款流失5.9亿元。有的地方,职务侵占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1999年全国共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6634起。由于一些公司、工厂、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随意招聘一些不了解的人担任业务员、财会人员,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大肆作案侵占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如南海市金沙信用社联沙分社负责人陈三路,在1989年至1998年的10中,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和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占、挪用资金共1000多万元。在珠江三角州的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利用职权侵占、挪用农村的卖地款及租地款的侵占案件也时有发生。
    (四)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日益呈现出有组织性。
    在计划经济时代经济方式比较简单,犯罪多为一人一案一罪名,手段也并不很复杂。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已“升级换代”。具体表现在:涉及的面广,同时侵犯多种客体,背景情况复杂,参与人众多,关系网盘根错节,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城乡结合、境内境外结合,触及多个罪名,牵涉许多环节,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成员结构大都以集团或团伙的形式出现。特别是一些案值大的经济犯罪,由于犯罪成本高,靠单个力量难以完成,往往需要结成团伙共同犯罪,比起单个犯罪级别更高,更具危害性。大量的案例表明,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几乎都是集团或单位犯罪行为。一是具有较严密的组织。大多以惯犯为集团或团伙的骨干,分工明确,主犯大都在幕后操纵,有的跨境犯罪的主犯多在境外指挥,派手下的“马崽”(助手)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有黑社会参与其中,各环节采取单线联系,尤其以走私、制贩假币、假证的犯罪团伙组织更为严密。调查表明,假币犯罪全部是团伙化组织,形成制、贩、销一条龙作业的犯罪链条。二是内外勾结作案。一些涉及金融财税内部的经济犯罪,需要有内部人员的配合,“家贼难防”,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勾结内部人员共同犯罪。三是单位犯罪突出。大多数经济犯罪集团或团伙都是以单位、公司、企业的面目出现,尤其以异地的注册公司和挂靠党政机关或承包党政机关下属公司的单位犯罪最为突出。四是规模巨大。有的经济犯罪团伙为了牟取暴利,不惜用重金网罗人手,发展成员,壮大组织,如生产伪劣商品的造假团伙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的形成产业化、企业化,规模化,“产供销一条龙”。一些党政机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人员甚至参与、纵容、支持经济犯罪活动。
    (五)作案手段隐蔽狡诈,日趋智能化、科技化。
    经济犯罪是智能型的犯罪,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越来越突出。犯罪分子作案时精心策划,从选择作案对象,确定获取财物的手段方法,到对所侵占的钱财转移等都深思熟虑;有的掩人耳目,广做手脚,侵占财物以挪用为掩护,甚至打好“借条”以作防备;有的实施应变反侦查,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是千方百计毁灭证据,或拉拢知情人帮助掩盖罪行,积极进行反侦查活动;有的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作案,更不容易被发觉。如利用电脑窃取密码,窃取商业秘密,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等,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的特点。如汕头公安机关侦破的林瑞亿诈骗案。林于1996年4月至10月间,以亿兴、通天亿公司名义用没有确权的房地产作抵押物,先后7次向商行贷款共4970万元一直不归还。1998年,林把亿兴公司法人更改为其司机黄某,再由其胞妹林瑞新注册新茂公司,虚构亿兴与新茂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担亿兴公司的部分债务,企图把亿兴公司和通天亿公司在在商行作贷款的全部物产转移到新茂公司名下,以达到悬空债务侵占巨款的目的。
    三、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经济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它将会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商品、货币、利润及市场经济的长期存在,社会消极因素的长期存在,经济犯罪将长期存在。与以往的经济犯罪现象相比较,其发案的数量、性质、专业化、智能化、组织化、复杂性、国际性等都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都与经济犯罪有密切关系,必然影响经济犯罪的现在和今后,决定着其构成形态,在发展趋势方面表现其变化。据专家预测,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犯罪会进一步加剧,并呈现出高发态势,具体表现在: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会增多。
    由于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相互影响,经济犯罪的总量会进一步增加。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在初创阶段,经济管理的经验尚不丰富,经济法制尚待进一步完善。而市场经济中所蕴含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各样消极因素,又会影响和侵蚀一部分人的思想和意识。在这种条件下,以贪财图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在总量上必将进一步增多。从现有的统计来看,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经济犯罪则越突出。随着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提高,犯罪分子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巨额经济犯罪会增多。从经济犯罪的发展历程来看也是如此。从几万元、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千万元、甚至几亿、十几亿,已屡见不鲜。据广东省公安厅统计,1999年全省公安机关立经济犯罪案件比1998年增加78%,破案亦增加59.73%。
    (二)犯罪形态会更加复杂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原有的经济犯罪,将出现新的特点,致使罪与非罪的变化区分更加复杂,从而给查处经济犯罪带来不少的困难。某些由市场经济的负效应所产生的新型经济犯罪,将会大量增加。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的复杂性群体,由于市场机制的发育尚未成熟,在严酷的竞争法则下,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和时刻面临的生存危机,会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不择手段,从事非法生产和经营活动,大肆从事违法的经济犯罪活动,从而产生大量的新型经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还表现在,随着经济活动的空前活跃,各类新型经济犯罪交替出现或相互交织,呈现出多元化、组合型发展的态势。同时,经济犯罪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实质,正常的经济活动与经济纠纷、与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相混淆,违法与违规、违法与犯罪、犯罪与腐败相牵连,境内与境外、内部与外部相勾结,各种各样的关系盘根错节,使经济犯罪更趋于复杂,查处工作也更复杂、艰巨。
    (三)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突出。
    目前,经济犯罪已从原始的、初级的犯罪形式向高科技、专业化的形式转化。犯罪手法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大。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或拉拢受害单位的内部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侦查破案,发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骗汇逃汇、骗取出口退税的“专业户”。他们精通业务,懂得操作,作案手段狡猾,往往一时难以发现。在经济犯罪中,团伙犯罪突出,有的已发展成犯罪集团,他们组织严密,分工细致,作案单线联系,作案和销赃过程安排周密。例如,假币犯罪几乎都是团伙或集团所为,形成制、贩、销的犯罪行为链条。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受境外、国外先进的经济犯罪手法的影响、传授教唆,经济犯罪的智能化、隐蔽性不断增强,手段不断升级,方式不断翻新。经济犯罪的作案人员大都文化教育层次较高,具有一定的经济业务知识和科技知识,懂得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作案,并善于钻法律、管理的空隙,打“擦边球”和利用“时间差”,以逃避打击。犯罪的高智能化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犯罪的种类会发生变化。
    经济犯罪的类型将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法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其一是罪与非罪发生转化。刑事立法对罪名的确定受社会政治经济基础的制约。由于经济犯罪是一种伴随经济发展的社会现象。显然经济犯罪一方面会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又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发生性质的转化。中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阶段。在建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犯罪将会在性质上发生变化。某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传统经济犯罪将会从立法上被取消或分解。有的在新《刑法》中已经没有作规定,如投机倒把罪。有的今后也有可能取消,有的新罪名将会确立。
    其二是经济犯罪的种类增减变化。经专家问卷调查,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历程分析,经济犯罪的种类会具有起伏变化。总的来看,常规的经济犯罪在短期内不会减少,新型犯罪会增多。(1)金融犯罪、侵害公司、企业的犯罪会有增无减。如新版的百元人民币面世仅仅38天,广东就破获了全国首起新假币案件。(2)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作案会不断增多。(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会有所上升,特别是金融诈骗犯罪会更为突出。近两年,广州、佛山、湛江等地破获多起假冒商标案、侵犯商业秘密案。(4)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会明显上升。(5)随着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非法拆借、虚报注册资金的案件将会有所下降。
    (五)涉外经济犯罪会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经济飞速发展的大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国策。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性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愈来愈重要。要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国必须面向世界。同样,世界各国也同我国开展了日益频繁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国正在参与并将继续参与国际经济的大循环。对外经济的交往加强,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使境外、国外的腐朽思想渗透进来,从而诱发一些经济犯罪,相应地一些国际性、区域性的经济犯罪也会日益增多。港澳陆续回归以后,也使跨境经济犯罪日益突出。以深圳为例,1997年至1999年共立涉外经济犯罪案件71起,涉案金额达48.95亿元人民币,其中查破28起,追缴损失6.21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连续三年立案数虽然减少,但涉案金额却大幅度上升。1997年立31起,涉案金额2.43亿元,1998年立25起,涉案金额4.22亿元,涉案金额增加了74%,1999年立15起,涉案金额42.3亿,猛增9倍!在涉外案件中,跨国跨境的合同诈骗、引资诈骗、信用卡、信用证、票据、贷款诈骗、走私、骗汇、逃汇、制贩假币、职务侵占、涉外企业偷逃税等犯罪突出。据广州、深圳、中山、佛山等地公安机关统计,1998至2000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20%以上是境外人员。目前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二是作案团伙国际化。以往以港澳台地区不法分子作案为主,近年来内地与港澳台及国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作案突出。犯罪嫌疑人有美国、德国、印尼、泰国、马来西亚等国的。例如,1999年王某伙同香港人胡某以向某公司销售进口地板为名,将该公司准备用于支付货款的两张银行汇票共550万元以调包的手法骗取后解付,分赃后潜逃。三是作案方式智能化。作案人利用专业知识、先进技术和非常熟悉国际贸易运作方式、模式等优势,以假冒、伪造手法作案。四是打击境外化。境内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及境外案犯利用出入境便利条件,早有预谋,持有其它国家的护照、身份证,一旦得手或有风吹草动,即携带赃款逃到境外的情况近年有所增多,经济损失难以追回。从而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同时也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依据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加强研究其规律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做好超前性的防范控制工作,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
    从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突出原因和发展趋势出发,我们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一)完善与加强经济立法和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
    市场经济需要配套的经济法规范,要构造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完善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的惩治规定。新修订的《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是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其它单行的经济法规定也要及时制定。地方配套的法规、行政规章都有完善的必要。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
    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内在的因素,为了减少犯罪侵害,必须堵塞可能产生的漏洞。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一些管理体制和措施尚未完善,存在犯罪得逞的空隙。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是十分重要与必要的。主要的环节有:
    其一,公司、企业内部必须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干部、职工、业务人员,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强责任心,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和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意识。
    其二,公司、企业要严格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对内部人员的管理,把好进人关,严格审查,择优录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金融犯罪中,内部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作案很突出,要通过健全机制确保护国有资产、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被犯罪分子非法侵吞。
    其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都要加强对印鉴、票据、合同的管理,重要的公文信笺、介绍信等都要有专人管理,有的发出后要注意收回,有的要注销,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利用之机。
    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严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不但要在公司、企业成立时严格审查注册资金的数额、来源,还要经常对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注意从证照审查途径发现问题。
    其五,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监督。如银行、信用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公司、企业在经济运行中是否合法操作。公证、签证机关在审查经济合同合法性、真实性的同时,还必须了解公司、企业和其它单位的资信情况,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正如美国的犯罪防范专家纽曼说过:“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没有作案的目标和条件,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加强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就是重要的目标与条件防范。
    (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经济行为。
    经济犯罪的发生,可以说是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获取不法利益所致。另一方面也同当事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有关,不懂法不知法,很多被骗的人和单位对合同经济往来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缺乏认识,缺乏责任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因此,在经济交往中,法人、单位及公民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刑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银行法》、《票据法》等有关的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在经济活动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法律地位、法人资格、履约能力,合同的条款必须完备,内容必须合法。既要考虑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又要考虑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防止陷入经济犯罪的圈套。只要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就可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受经济犯罪的侵害。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一定要区分清楚,不可以“私了”来代替对经济犯罪的惩罚。
    (四)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
    要对公民、单位、公司、企业、法人进行有关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意识教育,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经济法知识,运用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教育单位和公民。例如,在丰顺县罗少霞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中,一块“中国人民丰顺信誉经济所”的荒唐招牌居然也有人上当受骗去存款。还要从各项具体措施上加大防范力度,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经济犯罪侵害的能力。特别是对金融系统的职员要强化防骗教育,切实可行地采取措施提高对单据假票据的识别能力。如1998年4月14日,东莞市金融系统成功堵截2起持银行假汇票的诈骗案,抓获嫌疑人1人,缴获3张面额共890万元的假汇票。1999年惠州、茂名金融系统也分别成功地堵截了10起和8起假银行票据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为1517万元和5000多万元,使国家避免巨额损失。要学会观察与思考,掌握识别经济犯罪行为的基本方法,不“以貌取人”,“以名取人”,对人对事详细观察,仔细询问,调查核实。“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做到知己知彼,心明眼亮,不图虚荣心,不崇洋媚外,不贪赃枉法,不授人以柄,防范于未然,防“害”于未然。
    (五)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如广东省政府决定,在2001年,集中力量开展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套汇和走私贩私、逃废债务为主要内容的“整治年”活动,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商品、重点市场”为主要对象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整治的两层意思:第一,整个社会都要按规矩办事;第二,有针对性地打击,特别是个别地方内外勾结,更要狠狠打击。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法院的职能防治对策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严厉打击对犯罪是一种威慑作用。对犯罪的惩治越及时,越准确,对犯罪的防范作用就越大,越有效益。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经侦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队伍建设的步伐,大胆探索、积极推进经侦工作改革,尽快理顺体制,统一队伍,省、地市、县要分别成立经侦总队、支队、大队,选调一批具有金融、财贸、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经侦队伍中来,组建一支班子领导能力强、民警察素质高、依法办案、领导放心、群众满意、能战胜各种困难、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的经侦队伍。要本着“积极慎重,准确定性,依法查处,挽回损失”的经侦工作方针,抓住重点,主动进攻,不断加大打击的力度,对经济犯罪的惩治既要追缴赃款赃物,更要惩治犯罪分子。“只追不打恶性循环,追打结合治标治本”。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力军。
    公安机关还要与公司、企业、金融等部门加强全方位的联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将《企业法》中关于“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的规定具体化,贯彻《国有企业治安保卫暂行规定》,以共同提高自卫防范能力,建立一种“打防结合”防控经济犯罪的新体系。在打击经济犯罪当中,特别要强调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协作观念。近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外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98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7人,挽回经济损失1.36亿元,仅汕头市1999年就协助外省侦办经济犯罪案件178起,涉及26个省市、152个县(市),协助抓获案犯33名,协助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916万多元。同时,广东省公安厅加大追逃的力度,成立“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案在逃人员追捕组”,在各地警察方协助下,抓获多名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的重特大经济犯罪在逃犯。广东警方在缉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5亿的案犯张长立时,就是报请公安部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先后向新西兰、汤加、西萨摩亚、泰国发出协查公函,最后在泰国警方协助下将其缉捕。例如,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经济的综合试验区,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出现。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跨境经济犯罪、涉外经济犯罪的突出,因此,粤港澳的司法合作,国际司法合作,特别是与国际刑警组织、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及澳门警方的联系与协作显得十分必要。
    [引文]
    1.高铭暄,〈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2.丛术良,高桂亭,经济犯罪侦查学概论,警察官教育出版社,1998
    3.陈学军,金融犯罪面面观,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4.肖剑鸣,皮艺军,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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