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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指挥

来源:政法学刊 作者:任克勤 发布时间:2005-05-31 17:47:53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要在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因此,决策正确、高效的领导、组织指挥,则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取得胜利的保证之一。侦查工作的领导方法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具体开展和深入,所以,科学的组织领导是侦查破案的关键。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领导的任职条件高,要求严,从实战要求出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是要政治上强,事业心、进取心强,清正廉洁;二是既要会侦查办案,当好战斗员,更要善于组织领导,当好指挥员;三是要熟悉法律,懂得经济知识,政策水平高;四是要在抓好业务建设的同时,抓好队伍建设;五是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协调能力强,善于搞好协同配合。[1](P24)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一种对特殊案件的特殊侦查,因此,侦查活动组织指挥的方针和策略,便显得尤为重要。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要特别强调组织指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侦查部门的人员要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定人员指挥。重大、特大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指挥[2](P321)。必要时,犯罪地,如发案地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指挥。明确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指挥权限,明确工作职责。经济犯罪侦查的组织指挥员要抓好主要环节。
    一、抓好案情研究,准确受案立案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多是从报案材料、情报线索开始的。指挥员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认真询问案情。认真组织集体研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反复对照立案标准。从犯罪事实、情节、数额、手段、主体身份等方面,准确掌握立案的条件,分析事件、案件的性质、确定案件种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明确侦查管辖的范围。特别是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分是最为重要的。这是指挥员要抓的首要环节。
    二、周密制定侦查方案,精心组织调配警力
    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案情的多样性。侦查指挥员要视案情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先急后缓,当机立断。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智能化和专业化特点,有的犯罪嫌疑人对专业知识技能的精通,使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侦查工作要周密策划,精心组织。抓好侦查方案的优选是关系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成功与否的关键,是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组织前提。侦查指挥员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特点,选派合适的侦查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对办案人员要从专业特长出发、从个性特点出发分配不同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涉及金融、经贸、税务,有的与证券、期货有关,有的同境外、国外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因人而异,视案施策,据情斗智,发挥积极的侦查效益。
    三、因案施策,抓好战机运用
    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同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是一种智力、智商的较量。千方百计抓好战机的运用,是保证侦查工作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
    1.快速采取紧急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对于所侦查的刑事案件“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负责本案侦查的指挥人员”。要在时间、地点、案情明确的前提下,采取临场处置措施、追缉堵截措施、紧急布控措施等。
    2.掌握进度,适时推进侦查。侦查工作全面展开后,指挥员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进展,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切实负起指挥职责。切忌事无巨细向上级领导汇报。有的要速战速决,有的要长期经营。要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握重点,全面推进侦查。
    3.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侦查协作是现代犯罪侦查的重要方式。要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建立信息传递、联席会议、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主动加强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作;二是同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国内安全保卫等部门的协商;三是要加强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四是要加强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区域间的协作、配合;五是要继续加强与港澳、国际刑警组织和外国警方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合作,特别是通过双边警务合作,在缉捕逃犯、追缴赃款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4.亲临困境,突破僵局。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侦查过程中陷入困境是常有的事。指挥员要亲身介入困难局面,要确切掌握线索,查明具体犯罪事实,从发案特点中寻找规律和突破口。这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指挥方法之一。要分析陷入“僵局”的原因,找出有针对性的推进对策。有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如不多次亲临其境、寻找突破口,是无法深入开展侦查的。要变“山穷水复疑无路”为“柳暗花明又一村”,实现侦查的最优化。
    四、精心取证,择机破案结案
    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是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核心。要从犯罪动机、作案因素和证据三个方面调查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破案的过程就是“取证”的过程。经济犯罪案件没有明显的现场,痕迹缺乏,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指挥员要把好证据关。重点证据是报案人、知情人提供线索情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指挥员要亲自参加重要证据的搜集工作。要讲究取证方法,做到公秘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发挥侦查技术手段在取证中的作用。要认真审查证据。把掌握确凿的证据作为破案的基础。直接证据充分,间接证据形成链条。审查证据的搜集是否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所有的证据是否构成足以证实犯罪的证据系统。
    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变性特点,决定了在侦查经济案件中存在与犯罪嫌疑人“抢时间”的问题。罪证的毁灭、赃款的转移等逃避侦查的活动已日益隐蔽和迅速。因此,在侦查经济案件中,效率至关重要。提高破案速度,是与抓好基础建设、熟练掌握侦缉能力分不开的。关键是指挥员要抓好破案时机的选择,狠抓破案的关键环节。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掌握破案的条件,审核破案证据。指挥员既要听取汇报,又要亲自深入一线亲自参战。对经济犯罪案件破案时机的选择有四种。一是及时破案,二是提前破案,三是暂缓破案,四是局部破案(破案留根)。要落实破案的各项措施,做好卷宗归档工作。在破案的基础上,应注意对典型案例及实战经验的分析和总结,在实战中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业务能力,积累丰富的侦查经验。
    五、全力追缴获赃赃款,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及时追缴赃款赃物,是侦查经济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侦查指挥的要领之一。经济犯罪案件涉案款物数额往往较大,多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此,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当中,要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设法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减少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指挥员和侦查人员要有控制赃款赃物的意识,积极组织追缴赃款赃物,从收集证据和挽回损失的角度,本着人赃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把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做好。[3](P373)
    追缴赃款赃物的范围,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一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如,经济犯罪嫌疑人采用犯罪手段直接获取的财物;使用赃款购买的其它财物;通过使用赃款赃物所取得的孳息;犯罪嫌疑人变卖、赠予、借予他人或寄存他人之处的赃款赃物。二是违禁品。包括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危险物品、淫秽物品和毒品。三是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赃款赃物的认定,应以犯罪的认定为前提。为保障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物,应当由侦查机关直接作出认定,除必须作为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的以外,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直接返还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将赃物变卖给他人的情况,在追缴时要区分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恶意取得的,即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当将原物无偿追回。对于善意取得的,即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不得无偿追回,应由犯罪分子原价赎回或者赔偿损失。无力赎回的,按公平原则视情调解处理。追缴赃款赃物,区分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的方法,主要是根据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和赃物有无明显犯罪特征,加以分析判断。不能明确区分的,按善意取得论处。
    在侦查期间,要具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明确意识,对采取侦查措施中发现赃款赃物的,要及时予以扣押,对汇款、存款要及时予以冻结,以便保全资产,在结案时作出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侦查中对于不便列入赃款赃物范围,而属于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侦查人员要督促有关人员偿还。赃款赃物的处理,即退还失主、委托变卖、上缴国库、随案移交。
    六、结合破案工作,大力加强基础建设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不能就破案论破案,要结合破案大力加强基础业务建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协商,争取掌握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情况,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要把依法查处过和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情况搜集起来,建立单位犯罪信息库。有条件的省市可考虑先行联网,为全国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打好基础。各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还要重视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工作,重视“白领秘密力量”的建设,以增强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要加强调研,增强斗争主动性。各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指挥员要经常深入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预防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侦查工作,注意发现和总结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注意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经济犯罪基本情况的综合分析;注意对重大、典型和疑难经济犯罪案例的剖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侦破水平;注意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成功经验,并为我所用。要不断健全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强上级经济侦查部门对下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的执法偏差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复杂、疑难案件的立案、采取的措施和结案三个环节,都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省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对本地区经济犯罪受案数、立案数、破案数、犯罪形势等情况有掌握、有分板、有预测、有对策。基础业务建设事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后劲,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都要加以重视。
    [引文]
    1.罗秉森,莫关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Z],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
    2.孟一凡,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教程[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3.任克勤,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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