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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

我国反贪应采用技术侦查手段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邹云翔 发布时间:2005-05-23 18:48:13 浏览次数: 【字体:

  腐败如同蝙蝠一样只有在黑暗中才会出现,在反腐败中最难找的就是证据,私下交易往往是一对一,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长期为取证难所困扰。比如足球场上人人都说假球,但是当有关人士手一伸跟你要证据时,大家也只好徒唤奈何。有媒体报道,我国腐败的潜伏期越来越长,最长达到14年,应该说这与反腐部门缺乏有力的侦查手段有密切关系。

  当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反腐败寄予厚望,可是又有多少人明白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缺乏之痛呢?法律规定的12小时传唤时间,并不足以挖出黑暗中的腐败,而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单凭刑事问讯这样阳光下的侦查措施,无法打破黑暗对腐败的保护,这是广泛困扰反贪人员的一个难题。

   我们重视保护人权,需要对侦查工作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我们更要保护公务工作的廉洁性,更要顾及民众对于反腐败寄予的厚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学习美国反贪部门的做法,在严格的程序制约下,对特定的人员进行技术侦查,以打破私下腐败的采证难,赋予反贪部门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手段。其实,这也是国际刑法界的共识。2004年9月在我国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通过的《国际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各国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

  只有技术侦查手段及时跟上,反腐败才能进一步深入下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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