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侦查呈增多之势 媒体指应加紧相应立法
中新网12月5日电昨天的法制日报刊登文章指出,卧底侦查这几年呈增多之势,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卧底侦查手段打击犯罪的效能,避免或减少其可能存在的不良效应,应加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
卧底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利用某种特殊身分为掩护,获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虽然尚未对卧底侦查作出专门规定。
文章指出,应当将卧底侦查作为一种最后手段使用,只有在案情重大而复杂,调查取证难度极大,采用常规侦查手段不能见效的情况下,方可动用卧底侦查手段。
卧底侦查本身是带有欺骗性的侦查活动,在卧底过程中,为取得犯罪人或犯罪组织的信赖,应赋予卧底者一定的“见机行事”的权限,如配合犯罪人进行毒品交易等。但是,卧底者对于欺骗方式的使用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不得超出社会容忍的限度。
文章主张应依法追究滥用权力的卧底人员的责任。对于那些虽有不当行为,但是出于打击犯罪的正当目的,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可适用内部惩戒。对于那些为了私利而主动涉足违法行为,甚至脚踩黑白两道,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另外,为保障卧底侦查的顺利进行,或为保护卧底人员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可以允许卧底人员实施一定的侵害法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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