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结构与犯罪现场再现
[摘要]犯罪现场再现理论,跳出了传统侦查思维模式的框架,是目前各国刑事警察都在研究的课题。本文从犯罪现场结构的视角,揭示犯罪现场再现的目的、条件及操作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侦查思维方式。
犯罪现场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与场所,它是一个系统,有其自身的要素与结构。要素与结构在系统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研究系统离不开对要素与结构的分析。本文从系统理论的结构论视角揭示犯罪现场这一特殊系统,并以此为基势,探讨挖掘一个实践与理论更为深邃的课题,即犯罪现场再现。犯罪现场再现的理论和实践是各国刑事警察都在研究的课题,希望我们的认识能够推进该课题的研究,对侦查实践有所神益。
一、犯罪现场的结构
1、结构的特征
犯罪现场作为一个系统,有其自身的构成要素即构成的实体或要件,要素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系统存在的物质基础。犯罪现场作为一个特殊的系统,不仅有自身的构成要素,而且有不同的层次,即它有核心要素与非核心要素之别。核心要素为犯罪行为,它又自成系统,其构成要素有犯罪行为过程、犯罪行为内容、犯罪行为手段三要素。构成犯罪现场的非核心要素是因核心要素的存在而存在的,主要有:犯罪行为的时间,犯罪行为的空间,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行为人的主现状态,犯罪行为的作用对象,犯罪行为的工具,犯罪行为的后果等七个要素。
每一个犯罪现场(除个别之外),都具备上述十大要素,这些是犯罪现场的物质支撑或物质基础,但只有这些要素是不能将各种不同的个案犯罪现场相区分的,因为所有犯罪现场的构成要亲几乎都是一样的。而只有在个案中将各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时,才能将其区分。所谓组合即是犯罪现场的结构。这也说明结构决定其质,也只有结构才能将不同个案的犯罪现场相区分,这正是结构的作用及价值所在。这不仅在侦查学中是这样,在其他学科中也是这样。如在化学中。许多化学分子的组成就是如此,象乙醇与甲醚的分子结构都是由H、C、0三元素构成,只是元素间的组合不同。看下图:(见图043011t.a41)
由此可知,在要素相同的情况下,结构才能反映事物的质,可见结构的重要性。同样,犯罪现场也有着共性的存在,但它毕竟是一个特殊的系统,有其自身特征,这就是说犯罪现场系统的结构有着自身的严格的表现。还应注意的是结构既然决定事物的质,它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使质具有反映性,人们才能捕捉其存储的信息。
综上所述,研究任何系统的结构包括犯罪现场的结构也才有真正的价值。
2、犯罪现场的结构
犯罪现场的结构是指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组合形态,也称为相互关系或组织形式。犯罪现场的结构依其形成的顺序可分为一般结构与特殊结构。
一般结构,也称顺向结构,是指各要素依犯罪行为的顺序而组合成的结构,是一种基本结构。其结构特点是:第一,要素是依照犯罪行为的运行轨迹组合而成的结构;第二,它是犯罪行为所形成的未加改变的原始现场;第三,这种组合形态不以其结构形态而以一种结构框架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也就是说侦查人员看不到它的“塑造”过程,其构成要素、要素的相互关系不可能很现实地展示在侦查人员面前,它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仅是存储要素与结构的一个状态、一种现象,需要侦查人员通过再现研究去挖掘、去发现、去认识这些要素与结构。这也就是侦查再现的任务。我们将其组合用图表现为:(见图043011t.b41)
上图所表现的是犯罪行为人在其作案动机支配下,为达到一定目的,选择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使用(有的不一定)某种犯罪工具,进行犯罪活动,如杀人、盗窃等。这种犯罪活动包括使用一定的犯罪手段,经历某些过程,表现了犯罪活动的具体内容,作用于某一对象或某些对象,造成了某些后果,形成了某一犯罪现场。这一形成或“塑造”并不是侦查主体能够与犯罪主体同步的,需要侦查人员经过再现才能实现的。因此,这种结构只能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形成的一个抽象的描述而且。但它的研究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它告诉我们在犯罪现场勘查中,什么时候才算达到了这种抽象的实现,什么时候才被认为是成功的。而这种认识只能从对犯罪现场的另一种结构的认识即特殊结构的描述中才能实现。
特殊结构,也称逆向结构,是指依照侦查行为将犯罪现场的各要素的组合形态及内在结构。用图可表示为(见图043011t.c41)
上图告诉我们,侦查人员所勘查的犯罪现场,或侦查人员所接触所看到的仅仅是某一空间中的犯罪结果或犯罪侵害的对象。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勘验与检查,才能确定其犯罪时间,获取犯罪工具,捕捉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手段\具体过程,进而认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最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这是从逆向思维、逆向结构中认识各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逆向思维是由犯罪现场的客观存在决定的,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在逆向思维过程中分析要素与结构,这就是逆向结构,也称特殊结构,这个结构的实现过程,也是再现过程的一个起点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所谓逆向结构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逆向思维。其特殊性就在于其有别于一般结构:
第一,这个结构是侦查人员在勘查过程中实现的;第二,这个结构应与犯罪现场的形成或结构相一致才是可信的,也可以说是勘查现场的成功;第三,这个结构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并在再现中实现的。
应该指出的是,根据对犯罪现场再现的模式不同,可将犯罪现场的逆向结构分为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简单与复杂是相对而言,至于它们与再现的关系,不能认为简单结构的再现是容易的,而复杂结构的再现就是困难的。
二、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在犯罪现场再现中的定位
(一)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的含义
l、简单结构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的简单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指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较为明显,即要素不是潜在的,而是明态的。第二,各要素间的关系较为简单,这是指因为其要素是明显的,因而要素的关系也是较为明显或简单的。
2、复杂结构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的复杂结构是指犯罪现场间的关系复杂、重叠、隐藏较深的结构。所谓关系复杂是指:一是可供侦查人员分析犯罪现场所用的要素较多,几乎所有要素都可被侦查人员分析现场所用。二指由于有这样多的要素可用,其关系一定错综复杂,使其结构自然也复杂。可用图表示为:(见图043011t.d41)
(二)结构在再现中的定位
1、简单与复杂的相对存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简单与复杂是相对而言的,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都是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现场中的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再现研究的价值而定位的。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临界并不是犯罪现场自身能区分的,而是需要侦查人员予以界定。
2、简单与复杂的量化分界。既然简单与复杂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概念,则很难将其量化分界,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尺度的把握关系到以后在再现时如何具体操作、运作的问题。因此我们根据经验将其定位为:在研究各种要素的关系时,如果能够将各种关系如犯罪行为的手段与时间的关系、与空间的关系、与工具的关系等等,在筛选或梳理时很快将与再现无关的关系否定过滤掉,而将一种与再现犯罪现场有关的关系留存,并沿着这种关系继续实现再现的,定为简单结构,如果不是这样则定为复杂结构。
3、需要在再现操作时特别引以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应有一种意识、即一般情况下,简单结构的再现较为容易,有时获取证据及线索乃至破案相对较为容易,复杂结构的再现较为艰难。但这也是相对而言的,即在许多情况下,简单结构的再现也是很复杂很困难的,而复杂结构的再现有时却是较为容易的。这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有无这样的意识与再现的运作关系十分密切,作为再现的研究首先应当以求实的思维方式面对个案的再现,以一般研究个性,从个案中延伸共险的研究。
4、结构与再现研究都是一个特殊的思维过程,即二者都是一种特殊的逆向思维,这一逆向思维决定了二者的研究应是同步的。
三、犯罪现场的特殊结构及其再现
(-)犯罪现场再现的目的与基本条件
l、犯罪现场再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综合运用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及要素间彼此关系构建结构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最终目的是将极其杂乱的犯罪现场整理出一个有序的思路,并沿着这一思路,逐渐勾划出犯罪现场的形成过程,刻划出与犯罪嫌疑人相关联的“关系网”,也就是一个清晰的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的组合状态,为下一步侦查提供新的侦查思路与方案。
在传统的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上述活动也称为案情分析,不过在这里,我们是应用了要素与结构的再规模式去替代这一传统的模式罢了。
2、再现的基础条件。犯罪现场的再现研究不是对每一个案件的犯罪现场都可以进行的,因为有的犯罪现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适宜作再现研究的犯罪现场主要有现已消失的犯罪现场即已不能进行勘验的现场,不存在再现的物质条件。因此,犯罪现场的存在是再现研究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
除了上述所说的条件之外,再现也还应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必须对犯罪现场进行了勘验。因为勘验是对犯罪现场的基本了解,也是犯罪现场再现的基础工作,再现活动的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过程和结果。有了这一基础,才能对犯罪现场进行具体分析,才可能寻觅到犯罪现场构成的要素,找到它们彼此间的复杂关系,才有再现的可能。
(三)犯罪现场再现的方法
l、优选法。也称列举法加排除法,指在对犯罪现场勘验的基础上,将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定位,即将所有构成要素列出。应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第一步。由于案件的每一个要素并非对研究案情都有用,也就是说有的要素只是一个现场的组成部分而已,对构建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并不重要,有的也可以说没有关系,这就需要对所列出的本案的各组成要素进行筛选,将那些无关的要素大胆地去掉。所谓无关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与核心要素中的某些组成部分无关,如或与犯罪行为的内涵即犯罪行为的内容无关,或与犯罪行为的过程无关,或与犯罪行为的手段无关。这种无关并不是对再现无意义,其重要性在于在构建个案结构时可以将其舍弃,保留与犯罪嫌疑人有关或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要素。这种选择本身就是一种再现的方法,也是再现的秩序;第二是与非核心要素中的某些要素也无关,这就是指在应用非核心要素构建犯罪现场结构时,假如与非核心要素中的某一要素如空间有关,却与犯罪嫌疑人暂时无关,与犯罪工具、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主现状态即作案目的、作案动机无关,与作案对象、作案结果等也无关,虽然它是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但与特殊结构的构成无关;第三,经过这样的识别之后,就可以大胆地舍弃。这种舍弃对构建简单结构或复杂结构都是需要的,但对简单结构特别重要。因为一旦将无关的要素舍弃,其它要素组合的结构就为简单结构,就使得再现的模式有了区别。这也是构建犯罪现场简单结构的最主要的办法。如下图:(见图043011t.e41)
上述模式使简单结构的再现与复杂结构的再现有了质的差异,对简单结构案件可能会有更大的更直接的效应,简单结构应用优选法就可实现再现,或顺延着这一思路逐渐清晰对犯罪的认识,甚至有了突破的盲点。这个定位为侦查人员研究案情创造了新的机遇,表现在:一是在个案中可以突破某个环节。如在一些案件的侦查中,勘查犯罪现场后,发现时间要素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要素,但在调查中发现了几个犯罪嫌疑人,但所有这些在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在结构中的犯罪时间内,这时时间就成为结构中与人相关的一个特殊关系,这一特殊关系决定着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再发现再寻找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就决定了新的侦查方案,这种再现是扩大侦查思路的重要途径;有的在结构中确定了一个要素与另一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后,继而可以在二者的关系中继续获取新的信息,深入挖掘新的突破条件等等;有的在犯罪现场上找到犯罪工具,进而在犯罪工具上下功夫,在工具与人的关系上发现新的侦查思路;有的则可以继续深入发现潜存在这种单一的即一个要素与另一个要素间的关系结构中的信息,以查找证据或线索。
当然,说上述方法在简单结构的再现中格外重要,并不是说在复杂结构中就没有使用的价值,其在复杂结构的再现中同样也能应用,只不过更加复杂更加细腻,只有当将所有其它要素都舍弃后,才余下了最后可用的要素,不过这时也就将复杂结构转化为简单结构了。如上第四图所表示的,它可能在犯罪空间中所显示的可用内容,以布局最为重要,案前布局又尤为突出,而这一内容恰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这种布局的延伸就是一个十分具体的特殊结构的再现。
2、心理捕捉法。所谓心理捕捉法是指在犯罪现场的再现研究中对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的痕迹的发现法。因为这种心理痕迹不是物质痕迹,它依存于其它痕迹或物体上,即其它物或痕迹仅是存留心理痕迹的一个载体、这种心理痕迹实际上是看不到的,是侦查人员在再现中对各要素间关系的认识而得出的。这个认识其实就是一种分析,这种心理分析在犯罪现场勘查再现中称为心理捕捉法。这种心理痕迹不以物的形态表现,而依附于其它实物痕迹或现场物体上,或存储于被害人、知情人的记忆中等,但挖掘这种心理痕迹很重要,因为这实际是在犯罪现场上发现了实物性的痕迹、遗留物后,进而挖掘一个更深层的潜在的信息,因而研究现场上的心理表现很重要。
对现场中的心理痕迹的捕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未加变动的心理痕迹结构再现。由于心理痕迹可能是有意识地遗留的,也可能是无意识地遗留的,二者对于再现的研究作用是不同的。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一种本能的心理表现,如是一种久积的矛盾、仇恨等,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的是积存已久的发泄、亢奋的情绪或心理的激发态,其拼命的发泄是一种追求、一种实现,当所有这些实现了,也就有了犯罪现场的可认识的现象、状态等,如被害人死伤的状态凄惨、恐怖,这也是常见的报复型的犯罪。而且这些犯罪现场往往还是不变动现场,因为这被罪犯认为是一种实现,一种“成就”。这种现场的再现必须充分利用心理痕迹与人的关系,它比较明显地表现出因果关系、利害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构在侦查中常用结构再现模式。但当复仇行为达到目的后,若愤恨的情绪仍未了,就有了附加的行为动作,即在被害人身体的某个部位继续做些与杀人无关的行为动作。这种心理痕迹的发现是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了再现犯罪现场的又一个条件;第二,犯罪嫌疑人非意志因素的心理痕迹的表现与再现。非意志因素的心理痕迹也是犯罪嫌疑人正常的心态与情绪的反应,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瞬间不可能伪装得了的。这种反应在犯罪现场上的表现往往很奇特,常见的有特殊的外在表情的反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遇到特殊的不可预料的情景,表现出情绪的紧张、恐慌,有的甚至下意识地喊出声音,或夺路而逃。这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再现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的特定关系,有的还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在一个案中,犯罪嫌疑人于伸手不见五指的夜间敲门,男主人开门的一刹那即被其用凶器劈砍头部一声惨叫而死,女主人立即从卧室走到客厅开灯,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从门口向厅内行走意欲继续行凶,但女主人的突然出现,使犯罪嫌疑人不仅未继续杀人,而是表现出一种特殊的表情,一愣扭头而逃。这一极为特殊的反常的心理痕迹遗留在被害人的印象中,这是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这种心理痕迹的再现可以勾划出二者可能存在的关系。侦查人员在分析时认为。二者熟悉;或二者不熟悉,犯罪嫌疑人不肯杀陌生女人等。破案后证实了在再现中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因其不熟悉被杀者住室的确切位置而杀错了人,于是当出现了犯罪嫌疑人意想不到的不该杀的对象时,其表现出特定的心理活动的外在精神状态;第三,有意识的心理痕迹的反映与再现。特别当前发案较多的“情案”当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关系,其一旦发现情人与他人有染或有来往,就起疑并萌发杀人企图。此类案件杀人原因虽很简单,但现场的形成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一定置被害人于死地而后快。加害人在现场的活动较为简单,一般不伪装,但是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往往选择一个特殊点。如有的因为被害人年轻漂亮,在其内心意念中认为就是因此而使其女友移恋于他,于是杀人后又毁其面部;有的与被害人曾是朋友,因疑其将女友夺走而杀人,由于此前曾赠予被害人某一礼物,因而杀人后又将此礼物砸碎,继而用碎片在死者的要害部位乱扎等等。所有这些在现场上的表现都很反常,在现场上都有与杀人不相干的表现或遗留物等。如有的有意将一些物品置于被害人身上,有的在杀人后还在尸体上继续抓、咬等,这些物或行为动作与杀人行为并不相干,我们称这些不相干的动作为后补行为。但这恰恰是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有意识的心理痕迹,对于再现研究往往是突破案件链条的关键。其再现的办法是:首先将杀人的犯罪行为定位,即致人于死地的致命伤是什么,在被害人的哪个部位,用什么工具作的案;其次,确定与杀人无关的后补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在前面的杀人行为中是明态的,而在后面的补充行为则含有或存储着犯罪嫌疑人的潜态的心理痕迹。这一心理痕迹的再现往往能够揭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这也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向与方法的重要途径;第四、带有伪装性的心理痕迹的再现。这种伪装意在干扰侦查视线,企图将自己与犯罪现场分离。如在盗窃案件中,将内盗伪装成外盗时,在进出口部位作文章,有的本来从门进出入,从门离室后,又将窗户防护栏撬弯,把窗玻璃击碎;而有的使用带来的工具将被害人杀害,而逃跑前又将被害人家的某一工具沾上血置于现场等等。对该类现场再现时,就应充分利用现场上的条件。如在有的现场上,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是击碎玻璃从窗入室,但往往在破碎的玻璃片下却能发现有指纹的物品。这种再现就是揭穿其伪装现场的心理与行为,进而认识真正的犯罪动机,确定新的侦查思路。
3、层次再现法。在一些犯罪现场特别是在复杂结构的现场,其状态、现象复杂,与其它现场不同之处在于不是找不到痕迹或遗留物等,而是在现场上可以发现或找到许多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痕迹、遗留物等,有的在现场上还有尸体及与尸体相关的血泊,甚至在现场上还可以发现或找到能够证实身份的指纹、血、精斑等,也就是可以找到能够对人进行同一认定的证据。侦查员遇到这样的案件,一般都认为破案大有希望,但侦破中却可能大失所望。真正能够证实身份的指纹、血、精斑等在案件侦查中未能发挥作用,而对其的再现则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似乎不可理解,但在现实中却常遇见。关键在于侦查人员对此应有什么样的意识、什么样的心态认识及适应现场的条件,以及怎样把握这样的现实,用什么方法去剖析这样的现实。对此层次再现是有效方法之一,其运用规则或方法是:第一,在勘查现场后,对有尸体、血迹、许多痕迹。遗留物的现场,不可有急于求成的心态,因为所有这些特别是痕迹、遗留物究竟与案件有多大关系尚属未知数,首先必须经过分析判断之后构建其结构。第二,犯罪现场空间要素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其中空间内部有个部局的问题,部局分为整体\局部、个体多层次,再现现场的痕迹。遗留物也就有了层次的分别。如在犯罪现场上获取了指纹,特别不是被害人的指纹,在杀人案件中有了他人的血迹、在情案、强奸案中有了精斑等,这对研究案情一般都是有利条件。能够证实的当然有效,但在无效的情况下则是~个很大的难题,而这种情况又是常见的。这需要层次再现研究的协助,其具体运作方式为:在一般勘查中,技术人员从技术角度分析后,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技术分析及技术条件,一层一层地甄别。首先应用实物性层次,即比对指纹,有时能找到遗留指纹的人,通过血型及DNA检验能够证实关系人,但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其犯罪,而又不能排除嫌疑时,则应用非实物性要素,即应从其它要素中进一步排列及选择,如时间、作案动机等,以确定时间段中还可能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来过现场的可能。实践中这是再现研究中十分有效的途径。
4、绘图再现法。在应用再现结构研究时,不能不借助绘图法,这是运用形象研究再现的一个重要方法。绘图法主要是将各种要素在逆向结构图上定点定位,将各种要素及要素中的关系相连。这种绘图法,一般是应用平面几何绘图法。根据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的不同情况,可将其绘制为综合图,再给分解困,如前所绘的简单结构图及复杂结构图。这些图可从图形上观察各要素的关系,帮助侦查人员从图中去排列、筛选、延伸新的侦查思路。
这些再现的方法是将系统理论与侦查实践相结合逐渐形成的,还可能有许多方法尚未捕捉到。但就已研究的方法看,这种模式是有效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也真诚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推动再现的研究,为不断丰富侦查的理论与实践作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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