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支撑体系缺失 环保警察遭遇"拦路虎"
编者按
社会反映强烈、教训惨痛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面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不能依靠环保部门单一的行政执法获得解决。2008年底,昆明市率先在全国建立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昆明市公安局设立环境保护分局,以“环保警察”专司打击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犯罪;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环境保护检察处,负责办理涉嫌环境保护方面犯罪案件的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法案件。随后,我省的玉溪等多个地方也组建了环保警察、环境保护审判庭。
公、检、法、司组建专门的环保执法机构如今已有8个多月,这些部门的执法情况如何?探索环保执法新机制的成效如何?在环保执法难和执法软的问题上取得哪些突破?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对完善执法环境和法律体系支撑方有哪些期待?
为此,本报策划推出“环保执法新机制”系列报道,旨在反映云南“环保执法新机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推动新机制的建设和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民警向公众宣传环保法律知识
昆明环保警察队伍的设立,作为环保新机制的第一道关卡,颇受社会关注。
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分局)自2008年11月25日组建以来,刚性执法的强势介入,不但解决了诸如居民小区周边噪声污染等小事情,而且攻克了许多多年来环境执法的“堡垒”。但“取证难”和相关法律支撑体系的缺失也给环保警察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有了环保警察“大不同”
昆明市环保局2006年检查时发现,螳螂川流域内的海口耀华化工厂、海口化肥厂等4家化工企业不能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废水排放超标。针对出现的情况,昆明市环保局依法对这几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吊销了排污最为严重的海口耀华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同时处以6万元的罚款。在处罚决定送达后,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昆明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却一直未能解决。
2008年12月的执法过程中,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经调查后发现,该厂已停产两年。随后,执法人员在海口镇农村信用社追查到了该厂的银行账户,由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冻结,同时找到该厂法定代表人的亲属下发传票并电话通知其到法院交纳罚款。因为环保警察的强势介入,在随后的3天内,该厂就交纳了6万元的罚款。
由于环保警察介入才使处罚得以执行的不止海口耀华化工厂一家。
通过环保警察刚性执法的介入,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等一批3年来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对整治噪声污染,解决噪声扰民这类小事情上,昆明环保警察也是重拳出击。
记者从环境保护分局了解到,针对市民举报较为频繁的噪声污染,从环保警察上岗到今年6月11日,环境保护分局和昆明4城区的公安分局就办理案件近50起,对19家单位作出了警告处罚,涉及60余人,出动警力500余次。随着昆明市“创模”工作的推进,目前,昆明市4城区有80家派出所都配备了噪声监测设备,并对警察进行了使用培训,最终要达到150个派出所配全设备,并设立每周一报噪声案件的机制。
正是这些小事情让昆明市民感受到了环保警察的“大不同”。
一直以来,私自搬运危险化学品操作不当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环保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多以罚款处理,然而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在短时间内难以治理。对于这一类环境污染事件,罚款显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也很难对环境污染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
“环保警察介入环境违法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对人们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相对于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更能体现出刚性执法的特点。”环境保护分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环境保护分局还开展了“环保警察大走访”活动和“环境安全大排查”工作,对管辖区内的重点江河、湖泊库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的污染企业的基本数据材料进行了收集,走访相关企业46家。
“取证难”亟待破解
“在环保警察探索环保执法新机制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障碍,对于环境执法过程中取证难、缺少相关技术支撑等难题,还是显得非常棘手。”环境保护分局负责人说。
“环境违法案件和其他的刑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点。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现场采集的‘证据’很真实,不容易出错,而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采集‘证据’的空间上下很大。”办案的环保警察告诉记者,由于对环境污染损坏都是在污染发生后才显现的,污染发生后废水、废气和噪声等现象都在迅速变化,等到取证时,有的环境污染现象已时过境迁,比如水、大气、粉尘等污染,很可能是一阵风或者一阵雨,污染现象就大有不同,“等我们的警察赶赴现场后,很多环境污染的现象已经改变,和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差距。”
另外,采集到污染物后,污染成分在鉴定上缺少技术支撑和时效性,也是环保警察工作中所面临的难题。
环境保护分局负责人认为,对于此类复杂物的检测,急需专业的检测鉴定机构。但如果成立一个第三方专业检测鉴定机构,投入肯定大,收费也会很高。那检测产生的这笔费用由谁来埋单,这又是一个问题。况且,很多检测报告不可能马上就能出来,有的30日之内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出报告,而环保警察对责任人进行拘留、逮捕等都有时间规定,时限一过,又难处罚责任人。
现实生活中危害环境的烟气、粉尘、残渣成分复杂,能产生致癌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卫生。但是这类现象目前没有权威的环境鉴定机构做鉴定,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不确定,公安机关取证比较难。
在办理案件的时效问题上,由于环保鉴定部门抽取水样、对水体污染物质检验数量较大,致使鉴定结论花费的时间较长,鉴定结论时间和办案时限不相匹配,也会造成公安工作的被动和超期问题。
环保法律体系须升级
2008年,昆明市盘龙区环境监察大队发现了一家非法提炼金矿的小作坊,经过监测,这家企业外排的废水中COD严重超标,并且没有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这个“黑窝点”在大门口安装了监控设施,院内饲养了4条恶犬,防范措施极为严密。另外,该企业负责人不但不配合执法,还用躲避或者逃避的态度对待环境执法人员,昆明市盘龙区环境监察人员几次检查都未能进入。
在环保警察和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才得以进入仓库取证调查。
对这一污染事件的处理,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这家企业在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无任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无照非法冶炼金属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最终的结果是,环保警察配合盘龙区工商分局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这家企业的无照非法冶炼金属矿场所予以取缔关闭。
“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环境保护却没有一部可以完全依据的刑事治安法律。”对此,环境保护分局负责人认为这是严重制约环保警察进行环保刑事案件查处的一大障碍。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颁布的法律年代都较为久远,如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在环保警察执法时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能支持环保警察办案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2至3个条款。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对一些污染的界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一些排污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结果,即造成损失多少、人员伤亡情况来进行处罚的,而对未造成后果的行为,一般由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无法体现公安的刚性执法作用,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
现实要求环保警察执法要由过去的结果执法转变为过程执法,要把环境执法放在预防和工作前移上。
环境保护分局负责人希望通过昆明环保警察不断的执法探索,发现问题,促进和推动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环保警察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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